医保管理制度汇总[15篇]
现如今,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保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保管理制度1
为加强对门诊量、住院量、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各项经营业务核算数据的管理,健全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与效率,做到精确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1本制度适用于院级(含医院对外报表)、科级核算数据的统计、报送与管理。
二、职责
2.1各部门(科室)负责根据要求向统计室(经营部)统计员报送各种统计数据。统计数据要保证准确,必须以原始数据为准。
2.2统计员负责上报上级规定的各项统计报表;及时地收集汇总统计资料,包括门诊、病房及各医技科室的`原始资料,进行系统加工,整理分析,发布《医院信息》;负责对医院工作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预测、预报;负责协助临床科室建立健全各种原始登记,指导检查统计质量,保证报表的.准确性;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统计任务。
2.3电脑管理员负责采集工作量数据,包括门诊工作量、住院工作量、医技工作量、分类分科收入以及对比、同比分析;满足科室提出的各类数据需求。
三、统计分类与内容
3.1人事行政统计
3.1.1全院在职员工人数,各部门、各类别员工人数;
3.1.2部门、科室负责人(含)以上重点岗位人员异动情况;
3.1.3专家级、业务骨干级人员异动情况,党团员增减变动情况(根据需要);
3.1.4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2医疗统计
3.2.1全院医疗门诊、住院统计报表;
3.2.2开展重大手术、新手术情况;
3.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情况,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情况;
3.2.4担任各种学术团体和各种学术杂志委员、编委人员情况;
3.2.5进修人员数,外出会诊情况,重大社会抢救情况,外出医疗队情况;
3.2.6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3教学、培训、科研统计
3.3.1各类实习(培训)人员实习情况;
3.3.2教学大纲、实习(培训)教材编写情况;
3.3.3各专业教学(培训)讲师情况;
3.3.4承担科研课题的来源,计划执行情况;
3.3.5申请专利项目,科技成果获奖情况;
3.3.6论文、专著出版情况,成果转让,科技成果推广情况;
3.3.7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4设备与物资统计
3.3.1设备统计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一般设备及图书资料等的增减变动情况和使用情况、利用率及效益分析等。
3.3.2物资统计包括主要物资原料、低值易耗品和劳保用品的采购、消耗、库存情况。
3.3.3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5基本建设统计
3.4.1房产总面积及分类增减变动使用情况;
3.4.2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计划执行进度、竣工交付时间、基建财务决算情况;
3.4.3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6财务统计
3.6.1医院资金投资情况、经营收入情况;
3.6.2年度预决算、月报表;
3.6.3各项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成本核算情况;
3.6.4预算外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3.6.5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3.6.6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四、医疗登记和统计
4.1医院必须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4.2临床科室应及时填写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患者流动日报》、门诊科室应准确填写《门诊登记》、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4.3医疗质量统记,一般包括出入院人数、治愈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患者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等。
4.4统计员应每天到科室登记住院情况,在住院处将上一天的出院病历收集后,交给病案管理员保管,并对欠费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员每天应将业务发生情况登记在《医院业务公布栏》上。
4.5报表时间规定:
4.4.1统计日报表应于每日上午9:00报出(假日等特殊情况例外)。
4.4.2月报表于下月5日前报出。
4.4.3季报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出。
4.4.4半年报于7月15日前报出。
4.4.5年报于下年1月20日前报出。
4.4.6全年统计汇编于下年第一季度报出。
4.4.7住院患者疾病分类年报于下年1月15日前报出。
4.4.8《医院信息》由统计员每月12日前完成并发出。
五、附则
5.1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种统计任务。
5.2统计数字要保证全面、系统、精确、保密。
5.3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5.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级要求上报的统计报表不得虚报、漏报、瞒报。
医保管理制度2
一、县级公立医院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现存不足
当前,我国县级公立医院在在国家相关财务内控管理制度规范下,坚持了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以及适应性原则,在不断对医院财务管理具体业务细节梳理过程中,建立了针对性的医院财务风险防范预警机制、财务内控管理方法、财务内控管理标准等医院财务内控管理制度。虽然各种县级公立医院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相对完善,当在医院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县级公立医院财务内控管理理念缺失
当前,依然存在较多县级公立医院运用传统经验型管理模式对医院财务进行管理,管理过程中习惯于以行政方式来管理,而缺少内部控制管理意识,使当前县级公立医院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在执行中缺乏先进理念基础。在这种缺乏先进理念基础的管理模式下,虽然财务管理人员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却忽视了医务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衡性和适应性原则,必然会导致内控制度形同虚设,使一些有章不循的财务管理行为滋生。
(二)县级公立医院财务内控管理体系不完善
虽然,国务院颁发了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准则,且县级公立医院制订了相关医院财务内控管理方面的制度,但由于当前县级医院财务内控管理人员缺乏内控管理的知识体系,导致县级公立医院相关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执行缺乏一定的可行性,再加上当前县级公立医院财务管理人员设置相当不合理,也导致县级公立医院相关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实行过程中缺乏执行力。
(三)县级公立医院财务内控管理投入不足
财务管理的执行效果会随着内控部门的'设置而逐步显著,但设置内控部门无疑会增加县级公立医院的运行成本,如信息化办公及后续监督均会不断增加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成本,因此大多数县级公立医院不愿意在医院财务内控管理中投入大量资金,直接导致县级公立医院财务内控管理投入不足,导致医院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执行的刚性效用下降。
二、县级公立医院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在思想意识上:强化管理人员内控意识
要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全员对财务内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内控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科室及个人,在医院财务内控管理实施过程中做到全员参与,进而促进县级公立医院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在良好的氛围中实现其效果。
(二)在体系构建上: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体系
健全的内部财务内控管理制度体系是县级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建设内容,只有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体系才能协调公立医院的经济运行中的收支平衡,才能实现对医院财务监督的目的,因此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管理制度,完善医院内控管理程序,在医院中实施钱帐分离,并建立医疗物资责任管控制度,才能促进县级医院各部门的财务内控管理,发挥财务内控管理的现实意义。
(三)在业务执行上:加强日常收支业务监督
医院财务内控管理是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及现代经济管理等众多管理有机融合的产物,因此,会计核算与监督的财务管理基本职能在县级医院财务内控管理中的重要性不容小觑。县级公立医院不仅要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做好收支账务核算等基础工作的同时,根据医院财务运行情况,做好医疗器械、医疗物资、医疗科研项目资金等医院内日常资金的流向监督,以避免医院资产的流失。
(四)在成本管控上:实现自身节约成本效益
加强医院成本管控是医院财务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一定要完善費用成本开支标准,尤其加强药品成本、科研项目成本、公费报销、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的成本管控,以期实现自身节约成本,从而提升县级医院财务内控管理效果。
(五)在监督审计上:强化财务审计的执行力
财务监督审计是县级公立医务财务内控闭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公立医院应定期实行药品成本、科研项目成本、公费报销、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的专项审计,以便随时发现医院财务内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整改,从而扬长避短,强化财务审计的执行力,在医院中形成良性而优质的财务内控管理。
三、县级公立医院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创新举措
(一)管理结构创新
县级公立医院应在财务内控管理中严格管理人员岗位授权,严格管理人员职能分工,坚持审计监督人员与财务管理人员岗位相分离原则,不断对会计职能岗位结构进行优化,实现管理岗位轮换制和回避制,从而在管理结构创新方面为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提供组织保障。
(二)管理制度创新
内控管理本身就是对一项管理制度进行有效执行,但仅仅加强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有益补充才能彻底改善县级公立医院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执行的环境。因此在加强完善医院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基础上,还应加强药品、器械、科研项目、公费报销等制度,从而全方位完善医院管理水平,促进医院财务内控管理的执行。
(三)资产保护创新
资产保护与医院财务管理密切相关,是县级医院财务内控管理的重要环节。县级公立医院资产保护主要包括药品器械的采购、验收及领用等,也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及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只有在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下,才能保障医院资产的完整性,才能确保医院资产各尽其用,才能做好资产保护这个县级医院财务内控管理的重要环节。
医保管理制度3
一、实施范围
六镇卫生院,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本地实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三、具体目标
(一)启动板桥中心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年底覆盖6个镇卫生院和部分村卫生室,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药品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物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按相关规定落实各级财政补助政策。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目标内药物的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
(三)到20xx年,全面建立管理规范,运转有效,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四、组织保障
成立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统筹组织和协调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度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医药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企业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医疗就治费用的补偿;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要通力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实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实施前要进行药品盘点,模清库存数(包括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原零售价)。已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板桥中心卫生院,库存药品一律按实际采购价零差率销售,并做好统计汇总,作为政府补偿依据之一。307种基本药物以外的药品从停止购进过去未用完的力争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如医疗机构还存未用完的非基本目录内药品,政府一律不补偿。
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报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初审后,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配备、使用。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在省级采购平台未向卫生院开通网上采购和统一配送前,相关卫生院暂时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采购药品,但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中标价。开通网上采购和统一配送后,一律实行网上采购,并由指定配送企业配送。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发改委、民政、卫生等部门,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在实行药物零差价销售、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就治、救助对象医疗就治费用等方面的补偿办法。
(四)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提高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药物,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改委、卫生等部门尽快制定可行报销办法。
(五)实行网上集中采购配送。区政府举办的6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统一按《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集中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执行。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国家基本药物中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汇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六)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6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加强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了解制度内容,按照临床药物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七)统一组织核算。区卫生局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建立区卫生局会计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对全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药品核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区财政局核实后应及时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
(八)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障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构建基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基金以及医疗救助资金。
第四条 医保基金监督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合法、效率原则。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拟定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经办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稽核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构建基金安全长效机制;定期对经办机构进行内部控制检查,重点检查大额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组织开展内部审计,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医保基金的监督。
(二)负责汇总编制医保基金预决算,统筹调度基金使用情况,监督医保基金运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依法实施医保基金会计监督。
(三)组织开展基金运行分析,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提出政策调整建议;依法依规查处和移送医保基金欺诈案件及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要求,对党员干部职工在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纪。
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完善基金收支管理核算,严格基金支出审核,做到业务与财务、初审与复核及审批相互分离,互相监督。
(二)依法依规办理医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工作,除国家明确规定外,杜绝挤占、调剂、截留和减免基金的行为。
(三)定期开展自查和内部稽核,对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欺诈、冒领行为。
第七条 基金监督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保基金的预算、决算、基金申报与拨付以及基金内控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核查医保基金拨付程序及金额。
第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监管与经办机构内部稽核审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医保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预决算汇总编制工作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完成。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编制的基金预算执行,定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增强基金收支活动的科学性。
第十二条医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险种之间不能互相调剂。
医疗救助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医保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所需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历年滚存结余;
(二)申请使用风险调剂金;
(三)申请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基金预决算调整及重大资金调度坚持局党组集体决策制度,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医保基金财务报告。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任何人不得篡改和授意、指使责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经办机构会计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明确业务事项与会计事项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做到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
第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定期对账包括定期与业务科室、税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对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基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加强基金相关票据、印鉴和密钥管理,票据、印鉴和密钥均应由专人分别保管,个人私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认真落实医保基金月报、季报、半年报、年度报表制度,加强报表数据分析和应用。会计报表应及时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要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从事会计、出纳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从事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并按照规定实行定期轮岗,原则上同一岗位在岗时间5年必须轮岗,同一险种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同险种出纳人员。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局党组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求,由局机关定期组织对基金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医保基金原则上每年接受审计核查,审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通过审计及时纠正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建议,按规定移送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第二十七条 充分运用巡视巡察成果、财政部门检查结果、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基金实施专项检查,查找基金管理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实施基金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四)根据调查或检查的需要,可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参与。
第三十一条 开展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至少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 实施专项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基金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章 安全评估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探索开展基金安全评估,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应保尽保”为重点,科学制定评估指标与权重,提高安全评估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开展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支撑能力,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情况,违反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对基金安全的影响,其他与基金安全相关的指标等。
第三十五条 完善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基金的监督,积极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基金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医保管理制度5
连锁药店其财务管理是建立在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的基础上,以总部为核心进行统一核算。
每一个连锁药店都必须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即本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简明账目环节,规范工作流程,充分采用计算机管理,严格内部考核制度,实行统一核算制度。通过动用财务手段对连锁企业的各个部门,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商品进、销、存的每一个结算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充分动用销售时点管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判断出哪些是企业的长期效益和稳定效益,哪些是企业的短期效益和虚假效益,哪些是降低成本、减少费用的因素,哪些是增加利润、提高效率和效益的手段。从而为决策层提供及时、准确、务实的财务分析,达到依法自主理财、约束企业经营行为、管理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目的。不同类型的连锁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是不一样的。连锁药店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的原则。
(1)总部统一使用与授权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连锁药店资金由总部统一筹措、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店铺采用地产品、鲜活商品和其他保管期短的商品,经请示总部同意后或在总部授权的范围内可动用银行存款,否则不能动用银行存款;店铺存入银行的销货款,未经总部批准不得自动动用。
(2)总部统一控制费用的原则。连锁药店总部、店铺及其他部门的费用由总部统一核定、统一支付。部门、店铺的工资等日常费用的支出,由总部统一开支。店长有节约费用开支的责任,总部有审查费用使用情况的权力。
(3)统一登记注册、统一缴纳税款的原则。连锁药店应是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和所属店铺在同一区域内的,有总部向税务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统一缴纳增殖税、所得税及其他各种税赋,统一办理法人执照及营业执照,店铺只办理经营执照,国家对企业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也由税务部门直接对连锁总部。特殊情况下,总部和所属店铺不在同一区域内,店铺一般处于委托法人的地位,实行属地纳税。
(4)统一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原则。店铺在总部指定的银行办理户头、帐号,只存款不出款,店铺每日必须将销售货款全额存入指定银行,不得作支货款,同时,店铺应向总部报送销售日报具体体现,它的核心内容是发挥企业的规模效益,以低于社会的平均成本取得社会的平均利润。
2、资金管理办法。
(1)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和效益,积极采取措施盘活资金存量,加快资金周转。财务部门要同信息、配送等部门密切合作,通过销售时点管理系统对企业的进、销、存实行单品管理,要从调整商品结构入手,分析哪些是畅销商品、平销商品、滞销商品,哪些是增殖库存和不良库存,加强财务对超市经营的指导、监督和制约作用。
(2)在财务管理上要积极引进现代化的预算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分析制度,要加强投资决策和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建立投资责任制,提高投资回报率。财务部门要同企划开发部门紧密合作,在确定建立店铺、配送中心、计算机系统的规模、投入等问题上要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使投资更加合理化、制度化、科学化。
(3)由于连锁企业在资金上采取统一与授权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在内部资金运转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结算制度,同时,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4)树立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开源节流,在店铺的装修、计算机设备的投入以及其他方面的投资上切忌相互攀比,华而不实,脱离实际。
资产管理。
连锁药店的资产应实行总部与店铺分级管理办法。
1、流动资产的管理。
连锁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指存货部分(即:由总部配送和店铺自采的商品)和低值易耗品部分。
流动资产的管理原则是:
(1)总部和店铺分级负责的原则。总部配送到个店铺的商品由总部设置总帐控制管理,在进入店铺以前,一切损失由总部负责;店铺自采的商品,由店铺自行管理,商品在店内被盗、短缺由店铺负责。
(2)合理设置库存的原则。对进入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的商品加强管理,加快对各店铺的配送,减少装卸损失,降低商品损耗率;对进入各店铺的商品加强管理,一要统一管理店堂和后场的商品,二要按照“二八”比例原则对商品结构进行调整,对骨干商品的经营要形成系列化保证不缺货。
(3)分类指导的原则。总部对各店铺的流动资产进行分类指导,如:总部要对各店铺的订货数量、品种进行监测审核;总部要定期督促各店铺及时根据销售情况调整商品结构;总部有责任督促各店铺对超过保值期的商品进行清理,并在规定的商品范围和期限内由总部负责退货处理。
2、流动资产管理的具体内容。
(1)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一般约为40%~60%,而对于商业企业这个比例可高达80%,存货利用程度的好坏,对超市财务状况影响极大,因此加强存货的规划与控制,使存货保持在最优水平上,已成为财务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要想保持一定量的存货必定有一定的成本支出,而备存货的有关成本主要包括:
采购成本:指从供应商那里获得商品而支出的成本。包括订货成本和购置成本。订货成本主要是信息收集,交流的成本,在先进的连锁企业eos系统,大大降低了订货成本,提高了效率,当然还有一个与供应商谈判的成本。而购置成本则是购入商品本身的价值,同时要注重商品品质的保证。
储存成本,指为对存货保存、加工等的成本,还包括存货占用资金所应计的利息、仓库费用、保险费用、存货破损等。
缺货成本,指由于存货供应中断而造成的损失,当不确定的因素发生后,供应链的某些环节出现问题,导致缺货造成拖欠发货商和丧失销售机会的损失(还包括需要主观估计的商营损失)。
为了降低存货成本,必须根据超市实际做出最优的存货决策,存货的决策涉及四项内容:决定进货的项目、选择供应商、决定进货时间和进货批量,前二项内容是产品部的职责,而财务部门要做出决定进货时间和进货批量,按照存货管理的目的需要通过合理的进货批量和进货时间,使存货的`总成本最低,这个批量叫做经济订货量。有了经济订货量,就可以很容易找出最适宜的进货时间。对保管期长、销售量大且长期稳定的商品由总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到各店铺;对一部分保管期较短、鲜活商品和一部分产品由总部配送不经济时,可委托社会化配送中心或其他供应商供应,本企业的配送中心直接向各店铺配送并由总部统一进行结算。店铺也可以在总部授权的商品品种及数量金额范围内自采。无论是总部和店铺在结算是应严格根据结算规定,将购销合同、采购单、仓库验收单进行核对,相符合后结算付款。各店铺要根据商品销售情况及时调整商品结构,对接近保质期的商品要积极开展促销,对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要及时进行清理。
(2)加强商品销售管理。总部对配送中心及店铺的全部商品要设置商品管理台帐,对店铺自采的商品一般实行按商品大类管理,有条件的要逐步过渡到实行单品管理,并建立实物负责制,以保证帐实相符。各店铺要定期对商品进行盘店,由总部核定商品损耗率,超过部分由总部从店铺的工资总额中作相应扣除。
3、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由总部统一核算,折旧由总部统一提取,分店不分摊。分店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卡,并承担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固定资产的采购、添置、调拨、报废均由总部掌管,分店无权处置。分店在发生添置、调拨、报废等事项时须办手续,首先向总部提出申请,由总部批准后交职能部门。另外,各连锁分店对所拥有的固定资产须列名细实物卡。由专人登记,定期盘店,分店要保证物卡相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坏及保养,其费用则由各使用分店承担。
成本管理。
连锁药店的成本管理主要是通过商品毛利率、费用开支标准及范围、销售费用率三大指标进行控制。由总部统一进行成本核算、统一管理。
成本管理的具体内容:
1、总部要严格控制自身的费用开支,(如宣传广告费、人工费以及其他费用开支等)。
2、总部统一整个企业的资产折旧,统一支付贷款利息。
3、总部对各个店铺基本上采用先进先出法按商品大类计算毛利率。
4、总部要建立毛利率预算计划管理,对店铺实行计划控制。总部对各个店铺的综合毛利率进行定期考核,对影响效益的骨干商品的毛利率进行重点考核。
5、总部规定各个店铺的费用细目范围及开支标准,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扩大和超标。
6、总部对一些费用(如水电费、包装费等)要进行分解,尽量划细到各个店铺和商品大类。能直接认定到各个店铺和商品大类的,要直接认定;不能直接认定的,要参考各店铺占企业工资总额的比例、资产的比例或按各店铺的人数、经营面积分摊到店铺和商品大类。
7、总部对各个店铺的费用通过下达销售费用率进行总体控制,要建立费用率预算计划管理。各店铺的直接费用(如业务招待费、人工费等)要通店长的利益直接挂钩。对达不到预算计划的店铺,总部通过督导制度,帮助其分析造成奋勇增长,费用率上升的原因,并提出调整改进措施。
一般情况下,每个店铺在开张初期的销售费用率可能会高一些,应尽快通过加强管理使之降到企业平均、合理的水平。
利润管理。
分店对外虽然不是核算单位,但其内部核算制度却是健全的。各分店对自身实现的销售,购进的商品成本都由核算机构按核算程式进行核算。总部则统一规定分店的有关费用细目、每月月末由各分店结算内部利润、每月上旬将结算的利润上交总部。总部将分店的利润汇总扣除总部本身的费用及不需分摊的属分店有关费用后,即为真正的利润总额。
税金的核算及管理。
连锁店税金的核算及管理全部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交纳。各分店仍实行售价核算办法。对消费者来说仍然是价内税。总部根据各分店的报表汇总出销售总额,计算销售税金。又根据各业务部及分店的采购发票的抵扣联进行汇总,计算出进项税金,然后根据销项税进项税再计算出应交增值税。总部设置应交税金总账、明细账,根据总账、明细账编制有关报表向财政申报交纳、清算。
商品的折价折让管理。
商品的折价折让是促销手段之一。总部对折价折让商品品种、范围、折价的时限和幅度,都有严格的规定。由总部统一策划,在各分店同期推行。凡经总部批准折价折让的部分,总部对其考核时,视同销售额完成。
(一)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全面预算”就是对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具体的做法是在每年的粘末对当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作全面地分析,在此基础上,超市总总部会同有关部门和门店对下一年的企业目标进行研究,然后根据上报的业务预算和专门决策预算进行修正补充,便财务预算初稿,最后由经理室通过后下达。
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突出预算的刚性,管理的重点要落实过程控制。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经济运行动态,发现情况,及时查找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由于预算原因造成的偏差,要修正预算指标,使预算真正起到指导经济的作用。
(二)积极参与投资决策。
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完善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项目决策的前提是可行性分析。由于业务和财务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财务从投资项目初期参与,共同进行研究分析,可以使投资方案更趋完善。
(三)加强结算资金管理。
加强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环节。大型连锁药店具有货币资金流量大、闲置时间短、流量沉淀多的特点。因此,财务应根据这些特点,科学合理调度和运用资金,为企业创造效益。
(四)加强存货控制。
加强库存管理有利于企业进一步降低运行成本。连锁药店商品具有周转快、流量大、品种多和规格齐的特点;在销售形式上,以敞开货架陈列和顾客自选为主。鉴于这些特点,企业要在进货环节、储存环节、退货环节加强对商品的管理。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岗位责任,即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范围、要求,以及部门与部门、人员与人员间的衔接关系。
二是规范操作流程,无论是大的项目,还是小的费用开支,都要规定操作流程程序,明确审批权限。
建立计算机分析和管理系统。
(一)实行会计电算化连网管理。目前的超市不再是孤立的、单一的卖场,而是一种以集约、连续、跨地域经营为特色的卖场。总部对各门店联网后,可以通过远程查询功能进行即时监控。
(二)建立财务信息互换中心(财务mis系统)。对财务内部而言,由于连锁药店店多、面散,总部经常有很多信息需要即时通知门店;反之,门店也有许多信息需要反馈总部,因此建立一个高速、便捷的双向信息交流平台即财务mis系统,很必要。
(三)建立财务资金电子审核系统。由于连锁药店门店地域的分散性和总部资金集中管理的特性,往往给门店用款的审核和支付造成不便,利用电子审核系统则可以避免以上矛盾。审批人无论在何时何地均可以登上系统进行审批,电子签名、审批通过后的“单证”流向财务部,财务部在根据“单证”上的期望付款日安排资金统一支付,这就增强了用款的时效性,便于财务的资金安排和资金的预算管理。
(四)及时进行数据的分析。要做好数据分析,应建立计算机数据分析模块,分析模块必须讲究科学实用,能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能解决管理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对商品进行分析时,不但要有大类分析数据,更要注重单品的分析,分析指标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定。分析指标主要有;商品周转率、毛利率、保本点、相关指标对总体指标的影响程度等。通过指标分析,可以完善库存结构,加快商品周转,进一步提高企业获利能力。
加速资金周转。
加速资金的周转,不单是资金筹还要扎实地管理日常资金收支,按照实际正确预测什么时候需要多少资金。有计划的筹措使用资金,是维护连锁店信用和形象的保证。为使资金有计划地周转,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确实管理好现金和银行存款,连锁店就编制每一期间现金剩余与不足的情况,编制现金预算,规划未来的现金流入量和流出量。
2、协调好信贷关系,保证商品流转资金的取得。
3、控制合理库存,扩大销售,增加资金周转次数。
4、保持收支平衡,研究筹措资金、延长支票和赊购支付物期限的对策。
抓紧高级财务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1、从本连锁店物色、培养专门人才,从基层选拔。
(2)对于那些有贡献、有实绩的“能人”应该送往国外学习、考察、培训,回归后组织各种讲习班,传授有关知识、经验为连锁店出谋划策。
2、有关院校招收职员。这部分职员有较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理论基础,进连锁店对整体规划、形象设计,财务软件设计、电脑安装、调试等均有很大作用。这部分人员的引入,对连锁店的总体素质的提高和整体形象的优化,很有帮助。
3、聘用从国外考察、学习连锁管理回来的学者或国外有关专家指导连锁店的经营管理(目前我公司已聘用从国外回来的两位专家)。另外,对人才管理的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一定要拉开分配档次。对那些关键岗位,挑大梁的人员,给予高报酬,重奖励,真正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使其安心于本公司工作,热爱本公司。
(一)财务办:负责人:
职责:
2、上报、下传公司财务部有关报表、规定等;
3、审核报销单据,合理使用资金,及时上报公司;
4、核对当日收款及大病等收取数据,电子版报院长;
5、组织每月一次药品清点工作,并把清点情况书面(或电子版)报院长;
(二)药房:负责人:
职责:
1、负责管理药房正常工作;协调药房与公司的工作。
2、根据临床需要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经院长审核,报公司或直接到药材公司购买(门店药品有公司配送)。
3、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药房各类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5、定期组织检查特殊药品、贵重药品及重点效期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6、经常深入临床,了解药品保障情况,听取医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7、负责医院物品、办公用品的请领、购买、保管和发放工作。
8、组织对药房药品每月一次清点,并把清点情况书面或电子版报院长。
(三)收款员:
职责:
1、在财务主管领导下,应用微机做好门诊收费、结算及报表工作,要熟悉微机性能,爱护微机,严格操作规程。
2、按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3、收付现金时做到唱收唱对,当面点清,留有存根,做到日清日结,及时将日报表和款项交汇会计登记,使用收据要按顺号领用。
4、严格交接班手续,当班的问题由当班人员负责解决。
5、做好防盗工作,每日按规定时间将支票和现金一并送交银行,留存少量零款项。收据和收费专章,不得转借他人和非收费业务使用。收费员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挪用公—款或将公—款借给他人。
6、如发现长款短款现象,不得自行以长补短,应将长短款情况分别登记,报领导批准处理。
1、采购计划:药房填写药品采购计划,有院长审查后报公司采购部,对急需药品上报公司后科联系采购。原则:临床需要,减少库存。
2、严格药品进入,对药品厂家、日期、包装、批号、准字号类别严格把关,对有疑问的药品退回。
3、药品出入要通过微机,不允许微机外调配药品,不允许处方不加盖收讫章取药,不允许外部药品兑换。
4、对新进药品要尽快通知各科室,包括:作用、性能、价格、规格、厂家。对价格有变化的药品,要及时调整价格。
5、药品效期。
(1)药房每二周检查一次药品的效期,对效期较短的药品做好登记,并在效期内6个月前,通知临床或公司调配使用,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2)因工作失职造成药品过期报废的,追究主管人的责任,给以药品价值60%的处罚,部门其他人员药品价值40%的经济处罚。
(3)通过各种方式确售不出过期的药品,或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填写药品报废单,讲明报废原因,经院领导同意后送回公司,不准私自处理。
6、药品查对。
院办每月组织一次药房药品清查,药房每周自查一次。清查内容:药品数量、质量、效期、摆放位置等。每月清查情况书面报告院长,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查不出丢失、损坏、过期原因的药品,主管人给以药品价值60%的处罚,部门其他人员药品价值40%的经济处罚。
7、严禁在药品使用、采购中出现腐败现象,有关人员不得收取药品宣传费、好处费,不得收取经销商所谓的赠品,不得随便参加销售商的吃请。一旦发现,给予工作调整、罚款或解职处理。
8、药品的进销存管理。
(1)公司来的药品或根据临床采购的药品应在当天核对完数量、批号、效期后入库,不得出现药品到,系统内没有的情况。在核对时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争取当天问题当天解决。
(2)所有销售出去的药品、器材必须经过系统出库,不允许私自收取现金,如经发现双倍返还药款,并调离工作岗位。
(3)药房应在每月盘点完后,出具盘盈盘亏表,并交由财务统一处理。
1、对医院现有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办公设施等,要统计造册、存档,固定人员负责,离职时做好交接工作。
2、临床购买医疗器材,科室向院办书面申请,通过论证后报公司批准购买。
3、常用办公用品药房向公司申报并入账。各科室填写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经办人、发货人签字后请领。
4、要做好医疗装备、器材的使用、保养、维修、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对办公用品要好好保管,节约使用。
1、医院收款在门诊收款处办理,不得出现私自收取现金的行为。除在特定的日期内可以打折,不允许私自变动价格(特殊情况,需领导签字确认)。一经发现除赔偿全额药费外,并处2倍的处罚。
2、收款员以处方、处置单划价金额收款,开具收款收据,处方、单据加盖收讫章,患者凭收款收据、处方、处置单取药、治疗。没有加盖收讫章的处方、处置单、辅助检查申请单,不得进行取药、治疗、检查。发现私自取药、治疗、检查的,给予二倍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特殊情况需免费或优惠,必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其他人无权免费或优惠。
3、收款核对,下午15时,药房合计处方金额,收款员合计发票、现金金额,三者相符,财务会计如数收款,开具收款凭证,现金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4、收款员备用金每人200元(找零用),收款员在调离时如数归还。收款人员应仔细核对收取的现金,如出现假币现象应由收款员自行负责。
5、负责管理大病医疗的工作人员(包括药房、医院)应在每日收款员对账时与收款员核对当天大病医疗的单据,并核对销售金额。大病取药在药房办理。
6、大病医疗的收入,应在每月月初把上月的上传明细报院财务,以备查用。
7、日报制度,下午16时,收款员把当天各科室、部门收入统计表报财务,由财务整理后上报院领导。
8、财务应每天审核单据,并及时生成凭证。保留原始单据以备查用。
(1)使用费用要填写《费用申请表》,说明用款的理由;
(2)医院流动资金不准私人借用;
(3)报销凭证要有三人以上签字(当事人、财务主管、院领导);
(4)对报销单据有疑问,财务有权拒付。
10、做好公司财务部查账准备工作。
(一)财务办:负责人:毕海明。
职责:
2、上报、下传公司财务部有关报表、规定等;
3、审核报销单据,合理使用资金,及时上报公司;
4、核对当日收款及大病等收取数据,电子版报院长;
5、组织每月一次药品清点工作,并把清点情况书面(或电子版)报院长;
(二)药房:负责人:
职责:
1、负责管理药房正常工作;协调药房与公司的工作。
2、根据临床需要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经院长审核,报公司或直接到药材公司购买(门店药品有公司配送)。
3、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药房各类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5、定期组织检查特殊药品、贵重药品及重点效期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6、经常深入临床,了解药品保障情况,听取医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7、负责医院物品、办公用品的请领、购买、保管和发放工作。
8、组织对药房药品每月一次清点,并把清点情况书面或电子版报院长。
(三)收款员:孙小慧毕海明。
职责:
1、在财务主管领导下,应用微机做好门诊收费、结算及报表工作,要熟悉微机性能,爱护微机,严格操作规程。
2、按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3、收付现金时做到唱收唱对,当面点清,留有存根,做到日清日结,及时将日报表和款项交汇会计登记,使用收据要按顺号领用。
4、严格交接班手续,当班的问题由当班人员负责解决。
5、做好防盗工作,每日按规定时间将支票和现金一并送交银行,留存少量零款项。收据和收费专章,不得转借他人和非收费业务使用。收费员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挪用公—款或将公—款借给他人。
6、如发现长款短款现象,不得自行以长补短,应将长短款情况分别登记,报领导批准处理。
1、采购计划:药房填写药品采购计划,有院长审查后报公司采购部,对急需药品上报公司后科联系采购。原则:临床需要,减少库存。
2、严格药品进入,对药品厂家、日期、包装、批号、准字号类别严格把关,对有疑问的药品退回。
3、药品出入要通过微机,不允许微机外调配药品,不允许处方不加盖收讫章取药,不允许外部药品兑换。
4、对新进药品要尽快通知各科室,包括:作用、性能、价格、规格、厂家。对价格有变化的药品,要及时调整价格。
5、药品效期。
(1)药房每二周检查一次药品的效期,对效期较短的药品做好登记,并在效期内6个月前,通知临床或公司调配使用,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2)因工作失职造成药品过期报废的,追究主管人的责任,给以药品价值60%的处罚,部门其他人员药品价值40%的经济处罚。
(3)通过各种方式确售不出过期的药品,或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填写药品报废单,讲明报废原因,经院领导同意后送回公司,不准私自处理。
6、药品查对。
院办每月组织一次药房药品清查,药房每周自查一次。清查内容:药品数量、质量、效期、摆放位置等。每月清查情况书面报告院长,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查不出丢失、损坏、过期原因的药品,主管人给以药品价值60%的处罚,部门其他人员药品价值40%的经济处罚。
7、严禁在药品使用、采购中出现腐败现象,有关人员不得收取药品宣传费、好处费,不得收取经销商所谓的赠品,不得随便参加销售商的吃请。一旦发现,给予工作调整、罚款或解职处理。
8、药品的进销存管理。
(1)公司来的药品或根据临床采购的药品应在当天核对完数量、批号、效期后入库,不得出现药品到,系统内没有的情况。在核对时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争取当天问题当天解决。
(2)所有销售出去的药品、器材必须经过系统出库,不允许私自收取现金,如经发现双倍返还药款,并调离工作岗位。
(3)药房应在每月盘点完后,出具盘盈盘亏表,并交由财务统一处理。
1、对医院现有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办公设施等,要统计造册、存档,固定人员负责,离职时做好交接工作。
2、临床购买医疗器材,科室向院办书面申请,通过论证后报公司批准购买。
3、常用办公用品药房向公司申报并入账。各科室填写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经办人、发货人签字后请领。
4、要做好医疗装备、器材的使用、保养、维修、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对办公用品要好好保管,节约使用。
1、医院收款在门诊收款处办理,不得出现私自收取现金的行为。除在特定的日期内可以打折,不允许私自变动价格(特殊情况,需领导签字确认)。一经发现除赔偿全额药费外,并处2倍的处罚。
2、收款员以处方、处置单划价金额收款,开具收款收据,处方、单据加盖收讫章,患者凭收款收据、处方、处置单取药、治疗。没有加盖收讫章的处方、处置单、辅助检查申请单,不得进行取药、治疗、检查。发现私自取药、治疗、检查的,给予二倍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特殊情况需免费或优惠,必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其他人无权免费或优惠。
3、收款核对,下午15时,药房合计处方金额,收款员合计发票、现金金额,三者相符,财务会计如数收款,开具收款凭证,现金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4、收款员备用金每人200元(找零用),收款员在调离时如数归还。收款人员应仔细核对收取的现金,如出现假币现象应由收款员自行负责。
5、负责管理大病医疗的工作人员(包括药房、医院)应在每日收款员对账时与收款员核对当天大病医疗的单据,并核对销售金额。大病取药在药房办理。
6、大病医疗的收入,应在每月月初把上月的上传明细报院财务,以备查用。
7、日报制度,下午16时,收款员把当天各科室、部门收入统计表报财务,由财务整理后上报院领导。
8、财务应每天审核单据,并及时生成凭证。保留原始单据以备查用。
(1)使用费用要填写《费用申请表》,说明用款的理由;
(2)医院流动资金不准私人借用;
(3)报销凭证要有三人以上签字(当事人、财务主管、院领导);
(4)对报销单据有疑问,财务有权拒付。
10、做好公司财务部查账准备工作。
(一)财务办:负责人:毕海明。
职责:
2、上报、下传公司财务部有关报表、规定等;
3、审核报销单据,合理使用资金,及时上报公司;
4、核对当日收款及大病等收取数据,电子版报院长;
5、组织每月一次药品清点工作,并把清点情况书面(或电子版)报院长;
(二)药房:负责人:吕宾杰。
职责:
1、负责管理药房正常工作;协调药房与公司的工作。
2、根据临床需要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经院长审核,报公司或直接到药材公司购买(门店药品有公司配送)。
3、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药房各类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5、定期组织检查特殊药品、贵重药品及重点效期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6、经常深入临床,了解药品保障情况,听取医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7、负责医院物品、办公用品的请领、购买、保管和发放工作。
8、组织对药房药品每月一次清点,并把清点情况书面或电子版报院长。
(三)收款员:孙小慧毕海明。
职责:
1、在财务主管领导下,应用微机做好门诊收费、结算及报表工作,要熟悉微机性能,爱护微机,严格操作规程。
2、按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3、收付现金时做到唱收唱对,当面点清,留有存根,做到日清日结,及时将日报表和款项交汇会计登记,使用收据要按顺号领用。
4、严格交接班手续,当班的问题由当班人员负责解决。
5、做好防盗工作,每日按规定时间将支票和现金一并送交银行,留存少量零款项。收据和收费专章,不得转借他人和非收费业务使用。收费员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挪用公—款或将公—款借给他人。
6、如发现长款短款现象,不得自行以长补短,应将长短款情况分别登记,报领导批准处理。
1、采购计划:药房填写药品采购计划,有院长审查后报公司采购部,对急需药品上报公司后科联系采购。原则:临床需要,减少库存。
2、严格药品进入,对药品厂家、日期、包装、批号、准字号类别严格把关,对有疑问的药品退回。
3、药品出入要通过微机,不允许微机外调配药品,不允许处方不加盖收讫章取药,不允许外部药品兑换。
4、对新进药品要尽快通知各科室,包括:作用、性能、价格、规格、厂家。对价格有变化的药品,要及时调整价格。
5、药品效期。
(1)药房每二周检查一次药品的效期,对效期较短的药品做好登记,并在效期内6个月前,通知临床或公司调配使用,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2)因工作失职造成药品过期报废的,追究主管人的责任,给以药品价值60%的处罚,部门其他人员药品价值40%的经济处罚。
(3)通过各种方式确售不出过期的药品,或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填写药品报废单,讲明报废原因,经院领导同意后送回公司,不准私自处理。
6、药品查对。
院办每月组织一次药房药品清查,药房每周自查一次。清查内容:药品数量、质量、效期、摆放位置等。每月清查情况书面报告院长,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查不出丢失、损坏、过期原因的药品,主管人给以药品价值60%的处罚,部门其他人员药品价值40%的经济处罚。
7、严禁在药品使用、采购中出现腐败现象,有关人员不得收取药品宣传费、好处费,不得收取经销商所谓的赠品,不得随便参加销售商的吃请。一旦发现,给予工作调整、罚款或解职处理。
8、药品的进销存管理。
(1)公司来的药品或根据临床采购的药品应在当天核对完数量、批号、效期后入库,不得出现药品到,系统内没有的情况。在核对时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争取当天问题当天解决。
(2)所有销售出去的药品、器材必须经过系统出库,不允许私自收取现金,如经发现双倍返还药款,并调离工作岗位。
(3)药房应在每月盘点完后,出具盘盈盘亏表,并交由财务统一处理。
1、对医院现有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办公设施等,要统计造册、存档,固定人员负责,离职时做好交接工作。
2、临床购买医疗器材,科室向院办书面申请,通过论证后报公司批准购买。
3、常用办公用品药房向公司申报并入账。各科室填写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经办人、发货人签字后请领。
4、要做好医疗装备、器材的使用、保养、维修、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对办公用品要好好保管,节约使用。
1、医院收款在门诊收款处办理,不得出现私自收取现金的行为。除在特定的日期内可以打折,不允许私自变动价格(特殊情况,需领导签字确认)。一经发现除赔偿全额药费外,并处2倍的处罚。
2、收款员以处方、处置单划价金额收款,开具收款收据,处方、单据加盖收讫章,患者凭收款收据、处方、处置单取药、治疗。没有加盖收讫章的处方、处置单、辅助检查申请单,不得进行取药、治疗、检查。发现私自取药、治疗、检查的,给予二倍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特殊情况需免费或优惠,必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其他人无权免费或优惠。
3、收款核对,下午15时,药房合计处方金额,收款员合计发票、现金金额,三者相符,财务会计如数收款,开具收款凭证,现金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4、收款员备用金每人200元(找零用),收款员在调离时如数归还。收款人员应仔细核对收取的现金,如出现假币现象应由收款员自行负责。
5、负责管理大病医疗的工作人员(包括药房、医院)应在每日收款员对账时与收款员核对当天大病医疗的单据,并核对销售金额。大病取药在药房办理。
6、大病医疗的收入,应在每月月初把上月的上传明细报院财务,以备查用。
7、日报制度,下午16时,收款员把当天各科室、部门收入统计表报财务,由财务整理后上报院领导。
8、财务应每天审核单据,并及时生成凭证。保留原始单据以备查用。
(1)使用费用要填写《费用申请表》,说明用款的理由;
(2)医院流动资金不准私人借用;
(3)报销凭证要有三人以上签字(当事人、财务主管、院领导);
(4)对报销单据有疑问,财务有权拒付。
10、做好公司财务部查账准备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第二十一条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第二十八条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县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每年度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保事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
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仅对其内容体系的核心要点进行了原则性的概括,涉及财务会计的具体管理办法或操作规范,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为了规范我院的药房管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其《实施细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广东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其中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2、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医护人员每年均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3、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行药学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在不断学习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4、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药剂人员收到处方之后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疾病类型、年龄、姓名;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用药,对临床诊断;查配伍,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5、每位药剂人员需层层把关,实行药品库管理和分柜管理,有利于随时对药品进行检查和抽查。
1、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1)购进的药品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药品以及销售人员的资质,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采购药品,并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2)验收人员需逐批验明药品包装、规格、合格证明、说明书、标签和其他标示,遵循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做到票、帐、物相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
2、药品保管。
(1)药房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进行保管,编号管理,注意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以防止药品过期失效、早蚀、霉坏变质。
(2)工作人员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加强效期药品的检查使用,对于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及时排除,对于国企、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3)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比如见光易分解的药物要避光保存,低温保存的药品宜置于冰箱。
(4)有关毒、限剧药的保密,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执行。
3、药品调剂。
(1)药品调配人员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一般具体步骤为收方—检查处方—调配处方—包装贴标签——复查处方——发药。
(2)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药品名称、病员姓名、年龄、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细审查后方能调配。
(3)配方时应细心谨慎,必须使用符合药用规格的原料及辅料,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的规定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药方剂时禁止裸手直接接触药品。药品发放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4)中成药需行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严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成药方的质量。
(5)发药时应耐心向病人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人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人造成不必要的顾虑。
(6)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过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以免污染药品。调剂室补充药品时,必须细心核对。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身材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材,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若出现因医疗器械所诱发的不良反应,按规定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上报。
1、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合格资格证书。
2、药房、药库的管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处理。
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账目和财务账目健全、清楚。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三、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方上审核签字。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每次配药必须认真填列“医疗保险药品零售凭证”,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六、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七、收费人员规范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八、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九、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医保管理制度6
慢性病管理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辖区慢性病防治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辖区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定期筛查,掌握慢性病的患病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库。
3、对人群重点慢性病分类监测、登记、建档、定期抽样调查,了解慢性病发生发展趋势。
4、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咨询及危险因素干预活动,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材料。
5、对本辖区已确诊的三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进行控制管理。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规范管理,跟踪随访,详细记录。
6、建立相对稳定的医患关系和责任,以保证对慢性病患者的连续性服务。
7、村医医生及卫生院坐诊医生发现上述各类慢性病时,及时上报公卫组,如有漏报、谎报等一经查实,必当严肃处理。
慢性病监测制度
1、公共卫生组全面负责慢性病管理工作。确定本辖区相关业务管理者和监督者,以及慢性病的报告责任人。
2、报告范围: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
3、接诊医生发现确诊的上述三种需要报告的病例,定期内向公共卫生组报告,公共卫生组收到报告卡,审核登记后,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出卡片。
4、各种表卡填写要完整,字迹要清楚,不漏项。
5、凡未按要求上报者,按年度考核细则的规定与考核挂钩,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后严肃处理。
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制度
1、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2、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板报,定期推出新的有关各种疾病的科普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3、提供健康心理和医疗咨询等服务。
4、针对不同人群的常见病、多发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解答居民最关心的健康问题。
5、发放各种健康教育手册、书籍,宣传普及防病知识。
6、完整保存健康教育计划、宣传板小样、工作过程记录及效果等资料。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健康档案采用统一表格,在内容上要具备完整性、逻辑性、准确性、严肃性和规范性。
2、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居民健康档案安全。居民健康档案要按编号顺序摆放,指定专人保管,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放于原处,逐步实现档案微机化管理。
3、为保证居民的隐私权,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在病人转诊时,只写转诊单,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把原始的健康档案转交给会诊医生。
4、健康档案要求定期整理,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要科学地运用健康档案,每季度进行一次更新、增补内容及档案分析,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总结、报告、保存。
5、居民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6、达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自行销毁。
医保管理制度7
一、入院管理
1.收到前来就诊的患者就诊单时,需认真核对患者住院信息与医保信息是否相符。
2.及时为患者办理医保登记手续,认真核对登记后的`医保提示信息,并按照提示告知患者主治医师,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3.参保患者缴纳住院押金1000元,出院结算时只负责个人费用结算部分,统筹部分费用先由医院垫付。
4.本院门诊慢病和特殊群体费用做到及时结算,特殊情况与医保、患者沟通协商解决。
二、外院单据管理
1.收接外院单据时要认真核对单据和报告单是否相符,日期是否相符,与备案的病种是否相符。
2.接单据时要随时记好身份证号,电话,提醒报销时间。
3.接单据时要做到随接随传,以免单据丢失。
三、结算管理
1.医保患者结算时做好费用审核,并将费用全部上传市社保中心。
2.认真核对医保结算单中的各项指标。
3.每天将结算的医保患者结算单进行整理。
四、上报材料管理
1.每月初将上月结算的医保结算单及明细分类整理。
2.将上述表格、医保结算单报医保中心。
医保管理制度8
为减轻镇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达到引导居民就近就医,小病不出村、不出镇的目的,根据《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36号)和《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劳社[2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xx镇的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为参保人),门诊就医原则上应到本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病情需要的,可到市医院就医。参保人到所在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或市医院门诊就医,可享有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但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由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属我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费用也暂不在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
(1)使用《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2)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输液(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换药、清创缝合所发生的费用;
(3)血液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非数字化X光(透视及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包括: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
(3)各种美容、整容、矫形、减肥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4)各种体检、咨询、鉴定、预防接种等费用;
(5)戒毒、戒烟等费用;
(6)性功能障碍、不孕不育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7)属违法犯罪或个人过错承担的医疗费(如:自伤、自残、酗酒、吸毒、斗殴、染性病等);
(8)属他人责任承担的医疗费(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9)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其他特诊、特需医疗费,非治疗性费用。
四、参保人每次就医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参保所在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在市医院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50元,超出此支付限额的费用在本社保年度内由个人自付。参保人如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五、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未制发社会保障卡的,可出示身份证)和使用专门病历(专门病历由医院统一印制,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发放),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借予他人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就医的参保人员进行身份识别过程中,发现就医者与所持社会保障卡身份不符时,应拒绝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对强行要求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扣留其社会保障卡,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处理。
六、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一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使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应征得参保人同意。
七、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职责:
(1)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市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镇实施(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2)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严格执行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本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员在本机构按规定就医后进行属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经查实,如定点医疗机构为谋取门诊医疗包干费而有推诿病人行为的,每发生一例将从该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包干费中扣除1000元作为处罚,发生数例扣足数例。
(3)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对其身份识别,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拒绝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对非属本医疗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诊前应预先告知其不能在本机构进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如医疗机构错将非参保人员或非属本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进行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或将非“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项目进行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要位置悬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示牌”和公示本医疗机构约定服务范围区域点的名称;设置“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以及本机构的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等向参保人员公布;设置“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5)定点医疗机构成立以医疗、财务、药房及电脑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的医保业务管理小组,医院主管院长担任本院小组负责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长分别担任本站小组负责人,使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软件进行电脑结算;结算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维修;若因设备故障或社会保障卡损坏不能按社保规定结算的,应及时告知市医院并商讨处理办法。新晨
(6)为了保障医疗安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药品、耗材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用品必须按规定实行全市统一招标采购,由市医院药库按市招标价统一调拨;医疗机构私自采购,经查实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耗材或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用品中出现假、劣、违规品时,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并扣除当月该医疗机构全部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包干费用,情节严重造成医疗事故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八、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给付,实行门诊费用包干制度。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镇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的包干参保人数,将社保年度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拨付给市医院统筹使用;拨付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时,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
(2)市医院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负责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包干人数,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给付,具体拨付方式按《镇实施(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规定执行。
九、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组织,依法监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因违反规定套取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导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合理支付的,除追回所涉金额外,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管理制度9
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落实具体岗位的巡查和检查的人员、确定其巡查和检查内容和要求;
2、规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以及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的要求;
3、规定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的巡查和检查记录与要求;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4、巡查、检查中负有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任;要求无法当场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5、规定防火巡查时发现火情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疏散门、安全出口门、疏散通道、避难区或避难场地、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明确规定安全疏散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
2、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被遮挡,及时维修、更换破损部件,纠正不正确的标识;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被锁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被占用、堵塞的措施。
医保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结算管理、会计人员管理、财务监督。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局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加强资产的全面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并报局党组会议审定。部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将下年度纳入到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滞留或挪用。支出预算中基本支出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项目支出是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在保证基本支出需求下,结合财力情况,从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六条 局机关办公用品归办公室管理。各科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提出申请,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报办公室汇总审定后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各科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采购。购买办公用品超过限额的一律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办公用品发票必须附有明细清单,经手人按照一般程序报账。其它工程类、设计制作类等大件物品采购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标准执行,并提供合同及验收单。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行政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对其使用的资产负责。办公室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明确使用人的责任。财务科负责将新增固定资产录入到资产管理系统内,保证账实相符。如需处置,需报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办公室统计好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交由财务科上缴非税,并在资产管理系统里登记减少。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八条 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原始凭证的报销需审核无误后,经手人签字,分管领导及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附件,用公务卡结算的须附POS机刷卡凭条。资金支付应按照现金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结算。对于大额支出,需以纸质报告形式交由办公室,经党组会议研究后,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转账。
第六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九条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须有计划的进行轮换。会计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培训。会计人员因岗位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列出交接清单,逐项核对后,由交接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生效。交接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一份,财务科留存一份,存档备查。原则上,一般会计人员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同时做好审计、财政部门的外部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批准之日起执行。
医保管理制度11
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参保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以上用人单位 (含地处县域内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和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含区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县(市)属用人单位(含县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
(二)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办法,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年审;
(六)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六)审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第八条 市、区、县(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核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全额安排。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检查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 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卫生、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的需要,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也可直接受理用人单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歇业、破产、注销的,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发展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第四章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互挤占。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实行IC卡管理。个人帐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年龄段划入的部分:45周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xx%划入;45周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xx%划入;退休人员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xx%划入,但本人养老金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xx%划入;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随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变化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工作异动时,在本级统筹范围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在本级统筹范围以外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城乡居民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比照城乡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必要时适当调整政策。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设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先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日缴纳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方能恢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不含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负。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数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负;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3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6%;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5%负担。
(三)住部、省级医院的按 (一)、(二)项个人自付额的130%计算;住街道 (乡镇)医院的按(一)、(二)项个人自付额的80%计算。
第三十四条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病医疗互助办法解决,具体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 交通、医疗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
(四)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
(五)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和本地区外的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的;
(六)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七)其它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第三十六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驻外地工作、异地安置、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在外地就医;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或急诊抢救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基本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转借、冒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或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虚报冒领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三)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四)不按处方司药的;
(五)采用挂名住院、制作假病历或违规将参保人员住进超标病房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克扣、无故中断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被挪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医保管理制度12
1、政策宣传制度
(1)宣传内容主要是医保证策及由政策配套的.实施措施等。
(2)宣传形式包括以下几方面:每年进行2次全院性质医保试题解答活动;在住院部及门诊部显要位置设立医保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定期整理医保政策解答,装订成册进行发放,向患者发放医保住院须知;通过院内导报及网络进行宣传;请上级医保中心人员进行来院讲座、由医护人员向患者进行宣传及医保办开通咨询热线等。
2、培训制度
(1)对新来的工作人员及进修医生均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2)每月一次对医保专管员进行培训。
(3)参加上级医保中心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
医保管理制度13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针对问题的解决对策与建议,期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更加完善。
【关键词】个人帐户 医保卡 单位缴费 定点医院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xx)08-00-0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是针对上世纪90年代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疗资源浪费严重的客观现实而开展的。在充分考虑当时仍占城镇从业人员主体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需求和对改革的承受能力,建立了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并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参保人员数量逐年增长,个人帐户规模急剧扩大,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迅速增加,医保卡功能失灵,个人帐户管理成本高、效率低的弊端日益显现。笔者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目的、管理现状及出现的问题上进行分析,提出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设置的对策建议和大家进行探讨。
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现状与出现的问题
1.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现状
1.1.1 个人帐户记入金额除个人自己缴费的2%外,再从单位缴费中划拨一部分,单位缴费剩余部分用于建立医保统筹基金,而统筹基金的筹资水平又关系到报销比例多少问题。这就是说,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钱与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增大就会削弱统筹基金的共济保障作用。以张家口市直医保为例,为解决统筹基金不足,在20xx年就将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统一下调了0.5个百分点,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变为2.4%—2.8 %;
1.1.2 个人帐户记入金额以个人自己缴费的2%为主,长期以来有相当一部分人的个人帐户出现较大结余,而另一部分人,尤其老年人和患慢特病人员个人帐户上的资金很少,入不敷出。有钱的人不看病,没钱的人看不起病,个人帐户对支付门诊费用起不了什么作用,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更加重了职工对医保制度的不理解;
1.1.3 近几年以来,关于医保卡刷买日用品的问题屡见报端,用医保卡换现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虽然社保部门严格禁止刷医保卡购买日用品,但一些医保定点药店仍然变着花样打医保卡的主意,骗保行为依然我行我素。这显然都是个人帐户惹的祸,不仅没有抵制医院的医疗费增长,而且还造成个人帐户的更大浪费。而有的地方采取的开放式管理方式,“取消医保对个人帐户的限制,将个人帐户资金放在参保人员个人名义开设的存折里,参保人员上银行就能取出现金买药或看病”的方式,更与个人帐户的建立初衷相悖,个人帐户名存实亡。
1.2 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模式在医疗保险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1.2.1 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一般是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增值空间不大。随着人们理财观念的转变,不再只选择储蓄一种理财方式,个人帐户里的钱当年不能使用,而留到今后若干年后使用是很不划算的,再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个人帐户里的钱而会变得不值钱;
1.2.2 个人帐户里的沉淀资金越积越多,社保部门要像银行一样,不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信息,更要保证个人帐户资金安全准确,不能出错。这就要求社保部门要建立先进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管理,做好医保数据的异地存储备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对软件进行优化、升级,这就会发生相当高的管理成本。20xx年9月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曾发生过网络系统问题,导致部分职工医保卡个人帐户资金丢失或增加,给当地参保职工带来不小的恐慌;
1.2.3 社保部门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院收费系统需要通过接口软件进行数据交换,医院须设立医保专用窗口。使用医保卡在定点医院门诊交费,其实是通过IC卡读卡器“读出医保卡个人信息数据送往医保系统确认,医保系统返回个人基本信息,医院收费系统据此进行收费;医院收费系统需将收费明细项目、金额传送给医保系统,医保系统根据医保政策及病人的基本信息,计算出个人帐户支付金额、个人现金支付金额等数据,并将其返回给医院收费系统,医院收费系统据此打印发票并写入医保卡”的数据读写过程,而这个数据处理过程,势必延长医院收费系统的打印发票时间,容易引起病号排长队等候交费,造成参保人看病难的情况发生;
1.2.4 医保卡个人帐户的设立直接导致医保定点药店的产生。药店竞争本来就比较激烈,利润又比较低,为了争取到定点药店的资格,每个药店需要先配备好系统、微机、打印机及网络费、材料费等,白增加六七千元的负担,所以只好想方设法从医保卡上牟利了,出现主动配合医保卡持有人变相销售生活用品、保健用品、医保卡换现金等情况,而医保部门对他们的监管又力不从心。
1.2.5 个人帐户里的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这就要求参保职工须加强对自己医保卡的管理,防范医保卡个人帐户被冒用。然而在现实使用过程中,给医保卡设置密码以后,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延长了患者在医院的交费等候时间;而密码遗忘则须出示身份证到医保中心办理密码更改手续,这势必又会影响患者及时就医就诊问题。而大部分老年群体以及突发疾病等人群为使用医保卡方便,干脆不设置密码,这大大增加了医保卡遗失后个人帐户被人冒用的风险。
2 针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实践证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现状已经与建立初衷相悖。权衡利弊,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在不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设置。而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设置的对策,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1)职工个人不缴费或发放现金,不仅有利于增强个人医疗消费约束意识,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更有利于个人进行了多元化理财,确保个人资产保值增值,从而承担起个人的养老和医疗问题;
(2)若实施单建统筹基金不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医疗保险住院病人和门诊慢特病患者的报销补助,更能体现统筹基金的共济保障作用;而若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则可降低企业社保费用支出,提高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张家口市直医保对困难企业就实行单建统筹基金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由实行统帐结合的6.5%下调为4%,大大提高了困难企业的参保率,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广覆盖原则;
(3)一座中等城市一般要设立一二十所定点医院和近百所定点药店,取消个人帐户后就不用再设立定点药店,社保部门则可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全部用于定点医院的监管上,提高定点医院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参保职工服务;
(4)社保部门可以清除医保信息系统中大量个人帐户充值和消费记录,提高医保信息系统运转效率;定点医院取消医保卡门诊刷卡程序,可以大大提高定点医院收费系统运行效率。这样可以缓解一下当前医、患、保三者的对立矛盾。
(5)取消医保卡个人帐户设置,从根本上消除了医保卡遗失后个人帐户被人冒用的风险。消除职工门诊就医和药店购药刷医保卡程序,不仅方便了普通职工就医,同时更方便了异地就医消费,解决了医保卡不能在异地进行刷卡的问题。
医保管理制度14
为建立健全财务账目,确保参保人员及门店与医保中心的费用结算,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票据管理:
1、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注明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内容,并在票据登记簿上签字。
2、根据GSP要求,门店药品销售非质量问题一经售出不得退换。退回的商品应打印销后退回电脑小票保存备查。
3、认真做好各种票据的监督检查工作,门店应对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情况和票据所收资金的手指情况进行不定期或定期检查。
4、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票据管理员要逐张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5、财务人员负责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3页共37页
6、做好季度盘点,盘点应及时做好电脑记账和保管,每月初对上月的配送单据、退货单据、销售汇总等单据按照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分类装订,并按照《药品经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保存备查。
7、门店按规定做好财务核算、按月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帐册。
二、费用结算管理
1、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按政策规定的支付类别进行结算,医保规定自付的药品,自付部分以现金支付。
2、参保人员医保账户资金不足部分以现金支付。
3、定点门店对外配处方药实行专门管理、单独建账,所有医保费用支付的药品必须是医保部门允许结算的药品(与医保结算码一致)。
4、门店指质量负责人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本地医疗保险局做好相应的'日清账、月对账管理工作。每月一次上交发票存根(记账联)于公司财务部。
5、划扣的资金按照《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与医保中心对账,每月定期向本地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上月的医保费用,并提供账目清单。
6、若每帐发生操作问题、网络问题可向医保局财务部查询联系,发生技术问题(服务器连不上)可向医保局信息中心查询联系。医院医保管理制度3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对车祸、打架斗殴、酗酒、工伤、自杀、自残、整容、镶牙、流产等类病人不能享受医保、合作医疗政策待遇,对不能确认外伤性质、原因的不得使用医疗保险卡直接办理住院登记,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如发现住院医嘱中只有药物医嘱或只有检查、检验医嘱的情况引起医保的拒付款,全额由科室、诊疗组和相关责任医生负责。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
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肠内营养管)或出院一次汇总计费、累计计费(如氧气费等),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科室、诊疗组和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
十、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医院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
十一、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医院医保管理制度4
1 、对前来就医的患者,接诊医生要询问是不是医保病人如果是医保病人要核对持卡人和就医者是不是为同一人,严格拒绝持他人的医疗卡就医,并对来人进行耐心的解释。 2 、要主动向病人介绍医保用药和自费药品范围,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老药、常用药和甲类药。
3、坚持使用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分处方开方的原则,坚决杜绝大处方、人情方、不规则用药处方和不见病人就开处方等违规行为。
4、对处方用药有怀疑的病人,请他在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明细表中进行查询,让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疗,明明白白用药,明明白白消费。
5、对门诊持《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的病人,严格按审批得病种对症用药,认真掌握药品的适应症、用药范围和用药原则,坚持执行低水平、广覆盖、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6、对进行和使用非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要征的医保病人的统一,以避免医保病人个人承担的费用增加。
医保管理制度15
1引言
信息化技术当前已经深入应用到了医院的日常经营发展内容中,建立了医院整体管理运营信息系统,对提高医院的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信息安全管理,也在当前医院日常管理内容中占据了更为重要的位置,同时医院信息安全管理的内容相较于传统,也变得更加的丰富,医院信息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医院的信息系统网络安全、备份信息记录安全、计算机设备病毒防治、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安全等诸多内容,对医院的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院应该全面清晰的认清当前信息安全的发展形势,做好相应的信息安全防治措施。
2医院信息安全面临的主要挑战
具体来讲,在当前医院的发展过程中,医院所面临的信息安全挑战主要来自于几个方面。
2.1医院信息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够明确
正如上文所述,在信息化技术得到全面普及应用的背景下,医院的信息安全管理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对医院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当前阶段,医院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管理内容,而潜藏的医院信息安全隐患则包括医院信息设备的采购、网络安全产品的采购、医院内部岗位信息的流通、医院信息数据的存储应用、医院的安全信息管理策略以及医院的'信息管理安全人员等诸多方面,过多的医院信息安全管理内容很容易造成医院自身信息安全管理资源的配置不够优化,同时对于医院信息安全管理监督的执行也造成了很大影响,出现医院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够明确的现象。
在这种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加强对医院的信息安全管理内容的全面分析,制定相应的医院信息安全管理规则,确定具体的医院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已经成为医院信息安全管理发展过程中的必然措施。
2.2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面临着诸多危害
在全面应用了信息化技术,并建立了相应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以后,医院不仅需要面临来自内部的信息安全管理风险,还需要面临更加迫切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隐患。
具体来讲,当前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以及系统漏洞现象等等,都是当前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在使用的过程中面临的来自外界的主要危害类型,计算机病毒会造成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出现系统崩溃、系统数据丢失的现象,而黑客攻击甚至可以在不知不觉中盗取医院的管理信息、用户信息以及科研信息,造成医院信息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经济损失,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漏洞现象也有可能被人故意利用,造成医院信息安全隐患现象,对医院的信息安全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2.3医院信息数据管理仍然存在着漏洞
当前阶段医院信息数据管理工作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这种漏洞主要体现在信息数据管理工作中数据处理工作的不可逆转现象上。
具体来讲,医院在信息数据管理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种种失误现象,例如数据删除失误、数据修改失误、数据应用错误现象,严重的数据删除失误甚至有可能造成医院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崩溃现象,对医院的信息安全管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而同时医院在安全产品的选择上也存在着无法有效的联动现象,造成医院无法有效的充分发挥医院信息安全设备的防护治理功能,医院整体的信息安全系统无法形成具有层次性、系统性以及规范性的保护系统,对医院信息数据安全管理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医院信息安全采取的主要措施
针对当前医院在信息安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相关挑战现象,本文建议医院应该在信息安全的发展过程中采取几项措施,可以有效地达到提升医院信息安全管理质量的目的。
3.1进一步优化医院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医院在进一步优化医院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的过程中,应该全面的加强医院信息安全管理机构、管理队伍的建设,同时建立医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医院信息安全责任制度,针对医院信息管理工作内容进行系统性、规范性以及权责制的管理。
在安全机构和安全队伍的建设上,医院必须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意识的宣传,明确医院信息安全管理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建立相应的医院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机制;而在医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优化上,医院必须针对医院面临的信息安全管理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优化,针对医院信息安全管理的范围、信息安全管理规程、人员管理制度、设备维护制度、安全保密协议、网络安全监控制度、安全隐患排除制度等等进行明确的优化,保证医院信息安全管理机制能够全面的覆盖医院信息安全管理的诸多内容。
3.2进一步规划医院信息安全管理流程
医院进一步规划医院信息安全管理流程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医院信息安全管理机制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医院应该在医院信息安全权限管理以及医院信息安全管理规程上尤其进行优化,达到确实加强医院信息安全管理细节建设的目的。
以医院信息安全权限管理为例,医院可以在外来用户的访问权限、内部用户的密码登录以及内部用户的权限等级上进行细致的划分,同时对用户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内部的浏览内容进行监控,对外来用户进行IP清查以及MAC地址绑定,有效的提高医院信息安全管理的细节掌控。
3.3进一步加强医院信息安全防护技术
医院在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冗余技术、数据中心检测技术、信息安全防治技术、系统监控技术等相应信息安全技术的应用,保证医院自身系统在使用的过程中不会因为数据删除失误而造成系统崩溃的现象,提高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可优化性,加强对数据中心的备份记录,保证医院信息安全防护技术能够充分的提升医院信息安全管理的质量。
4结束语
本文以医院为例,具体分析医院在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现象和采取的发展措施,进而对医疗行业的信息安全发展形势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医保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医保的管理制度04-06
医保管理制度07-26
医保预算的管理制度01-21
医保管理制度04-08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通用16篇)07-08
医保的管理制度15篇01-06
医保的管理制度(15篇)01-06
药店的医保管理制度05-26
【集合】医保管理制度09-26
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