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区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23 16:00:4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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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区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氨区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氨区管理制度

氨区管理制度1

  一、液氨特点:

  (1)理化性质

  分子量:17.03危害类别:第2.3类有毒气体。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气味,易溶于水、乙醇、乙醚,相对密度(水=1):0.63(5℃),熔点-77.7℃,沸点-33.35℃,氨的水溶液呈碱性,1%水溶液ph值为11.7左右。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v/v):15.7-27.4。遇高热、明火易燃烧、爆炸,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危险性

  氨属低毒类。氨随呼吸道吸入后,通过肺泡除少部分为二氧化碳中和外余下吸收至血液。被吸收的氨,在肝脏中解毒形成尿素;又可随汗液、尿和呼气排除体外。氨对人的毒性,主要对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低浓度液氨对粘膜有刺激性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浓度过高时,直接接触部位可引起碱性化学灼伤,组织呈溶解性坏死,并可引起呼吸道深部及肺泡的'损伤,发生化学性支气管炎、肺炎和肺水肿。高浓度吸入,可使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增强,引起痉挛,并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周边地区工作、居住人员较多,一旦发生液氨泄漏后处理不及时,会造成大量氨弥漫到空气中,造成人员窒息中毒,严重者死亡;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15%-30.2%),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储存区液氨的临界储量为10t。我公司液氨站内拥有容积150m3卧式储罐2个,按有效容积(70%)计算:150×2×70%×0.63=132.3t(5℃时)。超过临界储量,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三、对操作人员、运输车辆和灌区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编制本规定。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学习训练,具备应有的安全操作知识,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及体检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液氨罐区的工艺管线介质及流向,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卸车时严格执行《液氨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3、操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脱岗、串岗、睡岗,严禁酒后上岗。

  4、液氨站储罐中的氨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特别是液氨站储存量比较大,应加强监管,要求做到:加强灌区的巡检,保证24小时都有值班人员并按时巡检作好记录,对可能出现的漏点及薄弱环节要重点盯防。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公司调度员。

  5、操作人员上岗之前,首先检查应急救援、消防器材,报警器等是否完好灵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间或安全科。

  6、操作工时刻注意储罐的温度及压力,当储罐温度超过35℃时开启储罐顶部喷淋水及时降温;当压力超过0.1mpa时及时降温处理或开启进系统阀门。

  7、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卸车操作,控制贮罐储存量不得超过总容积的70%。对外来液氨车辆卸车时要严格遵循卸车规程,认真检查和填写运输车辆的资质,对于运输资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车辆有权拒绝卸车。卸车时,必须使用本公司专用装卸臂。原则上,中午高温时不得安排车辆卸车。

  8、运输液氨车辆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七大禁令》,必须持有危化品车辆运输许可证,到供应科办理检验审批手续,供应科应严格检查。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施:静电接地、防火帽、灭火器;在厂内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喇叭、照明灯泡无损坏,线路无损坏;刹车灵敏、好用,安全科严格检查,每发现其中一项,除要求其整改外,处以100~500元罚款。

  8、车间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侯镇项目区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9、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复合肥车间主任全面负责。

氨区管理制度2

  1、严格遵守《氨区门禁管理制度》,对不服从氨区值班员管理的人员有权拒绝入内或是劝其离开。

  2、氨区区域门口贴有明显的危险品提示标志和相关注意事项。氨区内禁止无阻火器的车辆进入。

  3、进入氨区检修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对工作区域氨气含量进行测定,氨含量必须小于20ppm。

  4、氨区防爆区域内所有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设计,操作工具必须使用铜制工具或涂抹黄油的钢制工具。

  5、进入氨区巡视时应佩戴酸式口罩、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并随身携带防毒面具和便携式氨检漏仪。

  6、进入氨区进行正常操作应正确佩戴佩戴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并随身携带便携式检漏仪,有专人监护。

  7、进入氨区进行卸氨操作时应佩戴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酸碱橡胶手套,穿防酸碱橡胶雨靴、防静电工作服并有专人监护。且站在上风口。

  8、进入氨区进行事故处理时应佩戴正压式呼吸器,穿防化服并有专人监护。且站在上风口。

  9、应避免氨与氧化剂、酸类、卤素等接触。

  10、使用的储罐最高液位夏天时不得超过罐容积的70%,冬天时不得超过罐容积的75%,罐内压力应低于1.4mpa,温度在40℃以下。

  11、氨区内配置安全防护用品,由氨区值班员负责其有效性和完整性,防护用品包括:正压式呼吸器、防毒面具、吸氧器、淋浴器、防化服、防酸碱橡胶手套、防酸碱橡胶雨靴、防酸碱口罩、防护眼镜,2%稀硼酸溶液。

  12、液氨罐区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氨区院内及卸氨区严禁堆放其它易燃物品。

  13、针对液氨的特殊性和在充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必须系统预防液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环境污染、腐蚀及火灾危害,制定液氨泄漏及着火爆炸等相关事故预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14、液氨报警装置警示超标报警时,值班员应及时穿戴好防护用具,及时启动喷淋装置,向上级领导汇报,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入现场查明原因,严禁一人单独进入发出超标报警区域。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隔绝处理,并向车间领导汇报,联系检修处理。

  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保证有效、完好,任何人员禁止挪用。

氨区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事项

  第五条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三条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处所)。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四条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八条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条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二十一条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二十二条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所有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条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七条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第二十八条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第四章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九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三十一条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三十二条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三条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五条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防锈剂,防锈剂浓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条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八条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九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四十条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4.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检修维护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三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四条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条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七条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条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九条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五十条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五十二条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三条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条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六条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条卸氨准备工作

  1.卸氨操作前,要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八条卸氨操作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九条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六十条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六十一条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六十二条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条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

  第六十四条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六条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液氨轻微泄漏

  1.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六十八条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4.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七十条人员急救处理

  1.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第九章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xx)》,液氨储量大于10t属重大危险源。应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氨区投运前应对氨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并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十四条企业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七十五条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

氨区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加强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液氨罐区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液氨罐区通风要良好,严禁烟火,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等带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罐区。

  第四条液氨罐区应按规定配备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公司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岗位人员要会正确使用和保管个体防护用品和器材。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移作它用。

  第五条液氨罐区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第六条液氨罐区内压力容器和压力设备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岗位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勤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

  第七条液氨罐区内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器、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或停用。

  第八条凡在液氨罐区的管道、容器等生产设施上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用火作业。

  第九条液氨罐区施工作业,必须制定施工作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检修、防护措施。主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监护作业。

  第十条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好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检修(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检修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灌装液氨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液氨充装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无证充装、超量充装。

氨区管理制度5

  氨为有毒、易燃、挥发性危险化学品,脱硝系统所用的液氨区属国家级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防火部位。做好氨区的保卫、防火工作,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脱硝氨区的运行及安全管理事项,包括氨区日常运行、液氨接卸、设备消缺检修期间必须执行的人员出入、劳动防护和各项安全措施。

  1.2 本制度适用于氨区的正常运行管理。

  2. 管理内容

  2.1脱硝氨区出入规定

  2.1.1 禁止任何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氨区。需要进入氨区的工作人员(各级检查人员除外),必须由所在部门(外来作业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液氨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定的培训并考试合格,经发电部审核、安全监察部批准并签发准入证后持证进入。

  2.1.2 严禁跨越氨区围栏、围墙,严禁毁坏围栏、围墙、警示牌、监控设施、入口铁门及门锁等。

  2.1.3 严格执行氨区准入制度。在氨区的室内固定地点设立人员登记本,任何人每次进、出氨区都必须进行登记。

  2.1.4 氨区围栏门锁的钥匙存放在集控室,由当班辅控运行人员负责管理,按值移交;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取用。管理、检修人员需进入氨区巡检、作业时,自行联系集控运行值班人员开门。

  2.1.5 任何进入氨区大门的人员,必须先关闭手机、对讲机,交出所有火种、非防爆手电筒等,分别存放在大门旁设立的专用箱内。

  2.1.6 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认真巡检氨区,并做好记录。其他人员进入氨区巡查或检修时,每次中途离开或工作结束时,必须用氨区内固定电话联系运行人员来将门锁好后才能离开。

  2.1.7 进入氨区的所有人员禁止穿能产生静电的合成纤维衣服或带铁钉的鞋,并在进入前先裸手触摸氨区大门旁的“静电释放球”释放静电。特殊工作项目,必须在进入前穿戴好专用防护服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2.2日常运行规定

  2.2.1 运行值班人员负责氨区的日常运行和机组的供氨操作。按指定路线对氨站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完成抄表记录,及时发现缺陷并按公司缺陷流程正确处置。

  2.2.2 运行人员进入氨区前须确认无漏氨报警,有漏氨报警时按2.2.5条处置。

  2.2.3 运行值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手动试喷淋操作,操作结果在运行日志上记录,该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立即报修并汇报上级。

  2.2.4 氨泄漏监测仪和漏氨报警装置必须在有效检定期内,运行人员发现仪器超过检定周期时,应及时通知仪器检定部门进行校验,并汇报上级。

  2.2.5 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立即停运相关运行设备,启动喷淋装置,汇报上级。得到上级指令后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到就地确认,靠近氨区前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2.2.6 如发生氨泄漏,应及时汇报值长,由值长启动《脱硝氨区氨泄漏应急预案》。

  2.2.7 运行操作人员须持有危险化学品操作证,熟悉并掌握漏氨应急处置各项规定。在氨区内进行设备操作时,操作人和监护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操作中严格执行《安规》和《运行规程》的相关规定。

  2.2.8 运行班组每月进行一次漏氨应急处置的人员培训,部门每年进行二次氨泄漏应急处置计划的演练。

  2.2.9专业负责向人力资源部上报危险化学品操作取证需求,做到人员持证上岗。

  2.3液氨接卸作业规定

  2.3.1 液氨的接卸工作由运行操作人员和液氨运输人员共同完成。

  2.3.2 严禁电瓶车及未安装阻火器的'运送液氨、氮气的机动车辆进入氨区。进行运、卸液氨、氮气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并始终有专人监护,且禁止人员参观和动火;作业完毕后必须立即将车开走。

  2.3.3液氨槽车到现场时,操作人员负责审核液氨出厂单据、质量证书,并确认运输人员是否携带《危险品运输操作证》,如有缺项应拒绝接卸。

  2.3.4 设置一式两份的《卸氨操作人员安全交底单》,由班组操作人员按所列事项,定期对卸氨及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交底结束后双方签名确认,并各执一份单子保留备查。对于首次承担我厂运输任务的人员,在进行相关操作前必须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其他卸氨人员则保证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交底。

  2.3.5 进行卸氨操作时,运行人员和运输人员需穿好防化服,戴防护手套、护目眼镜、带有氨气过滤功能的口罩或防毒面具。

  2.3.6 氨区操作人员陪同卸氨运输人员到现场进行系统确认,口头交代好注意事项。先由氨区操作人员用氮气对接卸管道进行置换,置换工作完成后,再由卸氨人员连接好槽车的进出的管道。氨区接卸人员开启相关阀门,并严格按照《化学运行规程》进行卸氨操作。液氨接卸时应注意控制流速不能过快,防止因静电摩擦起火。

  2.3.7 液氨卸车时,氨区操作人员应对作业区域内大气中的氨浓度测试,并控制作业区域内大气中的氨浓度低于30mg/nm3,否则因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处理后才能继续卸氨。属于槽车运输方问题且无法处理正常时,氨区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接卸。

  2.3.8 当液氨槽车液位指示为0,停运卸氨压缩机后,由液氨运输人员关闭槽车上的气、液相截止阀,氨区操作人员负责用氮气对气、液相接卸管道进行置换。置换结束后,由液氨运输人员分离槽车的卸料鹤管及接地线,经氨区操作人员确认后槽车方可离开。

  2.3.9 氨区接卸人员根据接卸前后储罐的液位差,估算所来液氨的数量,并做好相关台帐。当液氨数量与出厂单据所列值有较大出入时,及时向上级汇报。

  2.3.10 氨区操作人员每次卸完氨须对卸料压缩机气液分离器进行一次排污。

  2.4其它规定

  2.4.1 脱硝氨区区域门口贴有明显的危险品提示标志和相关注意事项。

  2.4.2 氨区内严禁明火,氨储存区半径25米范围内需动火操作时,应执行相应的动火管理规定。

  2.4.3 氨区内及液氨管道附近10米内禁止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保证有效、完好,禁止任何人员挪用、损坏;正常使用后必须及时报告公司消防主管安排增补。

  2.4.4 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氨,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发现液氨泄漏且关闭有关阀门无效后,应立即跑到空气新鲜流通处、报告有关领导安排紧急处理。氨区发生小火灾时,可用干粉或co2灭火器灭火;发生大火灾时用水幕、雾状水或常规泡沫灭火,并立即向消防队报警。

  2.4.5 禁止任何非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动用氨区运行设备。禁止在氨区内安装、使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氨罐及管道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保证运行可靠。

  2.4.6 氨区所有设备和操作工具必须采用防爆型设计,不得已必须用铁制工具工作时,须对工具涂抹黄油以防止产生静电。

  2.4.7 一般情况下保持一个液氨储罐运行,使用的储罐最高液位不超过罐容积的70%,罐内压力低于1.5mpa,温度在40℃以下。

  2.4.8 氨区内配置如下的安全防护用品,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其有效性和完整性:

  正压式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化服、防酸碱橡胶手套、防酸碱橡胶雨靴、2%稀硼酸溶液1瓶。

  3.其它

  3.1 本条例自20xx年9月份起执行

  3.2 本条例由发电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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