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流程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27 10:58:24 制度 我要投稿

制度流程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制度流程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制度流程管理制度

制度流程管理制度1

  人员配置:泵站值班工:1名,电工:1名

  水泵开停车操作:

  1、泵起动前,周围要清洁,不得有防碍运行的杂物。

  2、用手拨转电机网叶,叶轮后无卡磨,转动灵活。

  3、泵的旋转方向要正确,用手搬动联轴器数转,旋转要灵活,从电机端看为顺时针旋转。

  4、打开进水阀,排气(打开泵上小铜阀),使液体充分进入泵腔内,直到整个管路充满液体,然后开启出口阀,合上起动按钮,电机开始转动。

  5、逐调节出水阀的开度,使泵在额定状态下工作,如压力超过设定压力,销打开管道上回流阀。

  6、当泵转速达到额定后,检查压力、电流,泵启动2—3分钟后,轴端密封填料不能过紧,池漏后<3滴/分,电机轴承处温升<70℃,电机要无杂音、振动,如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报告相关人员,调换水泵进行处理。

  7、停车前先与相关人员联系。

  8、切断电流,停车电机运行。作好停车记录。

  9、作好当日水泵运行记录。

  检查顺序:

  1、运行中的`水泵,要时刻注意泵内有无不正常的摩擦声音(填料是否过紧),电机有无杂音和振动等现象。

  2、定时查看运行中泵的扬程和流量是否正常。(即压力表的读数正常和摆动不大)

  3、水泵在大流量运行时,电机不能超电流长期运行。

  4、运行中的泵,要经常查看电流表,电压电的波动是否正常。

  5、定时查看运行中泵的盘根松紧是否合适,以滴水为佳,水滴不热为宜。

  6、定时检查泵运行中电机的轴承处温升是否正常。

  7、经常查看运行中泵、电机的轴承处温升是否正常。

  8、查看开关柜外壳是否完整,接地是否良好,分合指示是否明显正确。

  9、泵进行长期运行后,由于机械磨损,使机组噪声及振动增大时,要停车检查,必要时要更换易损零件及轴承。

  10泵长期停用,应放尽泵内液体。

  11泵在运行过程中要有专人看管,以免发生意外。

  以上各项发现问题,即时汇报、解决,并作好当日运行记录。

制度流程管理制度2

  1、目的

  1.1引导工程师遵循流程规范进行施工;

  1.2有效保护按照流程施工的工程师;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工程师

  3、适用时间

  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4、定义:

  4.1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公司战略性重点项目、网络中的重要局点(如干线网、关口局等)、工程量达到一定程度的项目、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工程项目;

  4.2重大工程事故:参见《重大事故处理流程》中的附件;

  4.3“一句话”日报、周报:指报告内容简单,不能完全说明报告内容,报告内容虚浮不具体,没有细节的日报和周报。

  5、管理制度

  5.1日报、周报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参见《工程部门日、周报管理制度》。额外要求为:

  5.1.1各部门日报、周报模板统一;

  5.1.2严禁出现“一句话”日报、周报;

  5.1.3重点工程项目要实行日报制度,日报由该工程项目经理统一汇总发送至产品线经理,抄送部门经理;

  5.1.4非重点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要求日报,但周报必须上报,由工程项目经理(或工程负责人)发送至产品线经理,抄送部门经理;

  5.1.5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发送日、周报者,当事人必须以手机短信形式将日、周报上报至上一级主管,再由上一级主管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

  5.1.6若发现违反上述制度及要求者,予以当事人处罚如下:

  工程师未发日报:每有1次,罚款20元;

  工程师未发周报:每有1次,罚款20元;

  工程项目经理未发日报:每有1次,罚款50元;

  工程项目经理未发周报:每有1次,罚款100元;

  5.2问题上报管理制度

  具体参见《设备重大事故通报管理制度》。额外要求为:

  5.2.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存在可能引起业务中断地操作,那么应当在流程规范中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并且必须向华为对应接口人、产品线经理、部门经理发送《割接、扩容方案》;

  5.2.2原则上要求《割接、扩容方案》要提前24小时发出,如果时间来不及或受其它客观条件限制,则必须向上一级主管电话知会,并说明不能发送《割接、扩容方案》的原因;

  5.2.3在进行割接、扩容或其它可能会引起业务中断地操作过程中,如果出现长时间业务中断的现象,那么当事人必须在业务中断30分钟之内电话知会上一级主管,上一级主管必须在第一时间将问题上报至公司相应负责人。

  5.3产品线内部技术讨论管理制度

  5.3.1各产品线每月必须组织一次产品线内部技术讨论,内容包括案例分析、新技术培训、工程情况汇报及对部门制度的合理化建议等;

  5.3.2技术讨论原则上要求产品线经理主持,并且会后必须生成会议纪要,纪要以电子邮件形式主送部门经理、工程秘书,抄送工程副总经理;

  5.3.3如果产品线经理由于其它情况而不能主持讨论会,那么在讨论会前3天必须委托其他人予以主持,委托书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部门经理、工程秘书,抄送工程副总经理。

  5.3.4若某产品线连续两次未进行技术讨论,则直接追究该产品线产品经理的责任,相应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5.4故障处理管理制度

  具体参见《重大事故处理流程》。

  5.5项目经理管理制度

  具体参见《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流程》,额外要求为:

  5.5.1工程项目经理要分清主次,协调整体工程为主,参与工程施工为辅;

  5.5.2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经理要严格参照相关的流程规范进行操作,保证和项目组成员沟通顺畅,及时获取项目组成员动态,加速工期进行。

  5.5.3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经理没有严格按照流程规范及上述额外要求进行操作及管理,则处罚情况要比工程师高一等级。

  5.6奖惩说明

  5.6.1若出现工程事故(非人为事故)但工程师或工程项目经理严格遵照相关的流程规范进行操作,则公司对当事人不追究工程事故责任;若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工程事故,但严格遵照相关流程进行操作,则公司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警告、通报等方式);

  5.6.2若工程发生事故,且当事人没有严格按照流程规范及上述额外要求操作,那么当事人承担工程事故直接责任,工程项目经理、产品线经理及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工程事故的严重程度予以当月降薪、本季度内降薪及永久降薪等不同的处罚;

  5.6.3设立季度安全奖,奖励在一个季度内没有发生工程事故且严格按照施工流程规范进行操作的工程师,奖金额度设置为200~1000元。

  5.6.4对于事故上报制度,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立即开除。

制度流程管理制度3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规文件,加强本校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上级规定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校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销货发票

  (一)销货发票是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二)财务部票管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发放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管员要及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日记账”,月终填报“增值税发票购、用、存情况月报表”和“发票使用明细表”,分别于次月3日和10日内报送税务局。

  (三)发票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发票事宜,并到财务部备案。人员调动变更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发票使用部门领用空白发票时,须到财务部办理登记手续,每次领用的限量为一本;若采用按产品种类开具发票的办法时,经财务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准领用备用发票。使用完的发票存根要必须及时交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财务部存档保管。计算机打印发票的领用限量为每次不超过十份。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六)销售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设专用保险柜存放,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应于丢失当日立即报财务部,并报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并于三日内在报刊和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七)开具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按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按时限开具;

  7、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限为: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渐页、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或邮寄空自发票。

  (十)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应在各联1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原发票中按编号保存。

  (十一)发票开具后,若发生退货冲票事宜,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回后,连同其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按作废处理;若是部分退货,销货方收回原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不准索取退货证明单。

  2、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以发票联作为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粘贴在存根联下方,以备审查。未收到购货方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销项税款。属于销货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在发票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销货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或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转让证明单附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后面,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款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款中如实扣减。

  销货方办理退款时,必须取得购货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2、销售本公司外购的生产用材料、物资;

  3、销售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废渣;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

  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

  4、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四)本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应于当月送交购货方,并督促其入账处理。本公司财务、物资管理部门也必须于当月将销货记账凭单、出库单及时人账,以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五)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查验批准,监督销毁。

  三、购货发票

  (一)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发票。

  (二)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三)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若本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普通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的,财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票面总金额5%的罚款。

  (四)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6、其他按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五)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管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人库手续,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发票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人账。对不能立即付款的发票,财务部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款账。

  (六)财会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

  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

  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的发票;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5、采购的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发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七)购货后,若遗失发票或抵扣联,应向原销货方索取有原销货方盖章的证明和记账联的复印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四、附则

  (一)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

  (二)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l 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除责令写出检查外,每份空白发票罚款5 000~10000元;丢失已填开的专用发票者,每份罚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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