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管理制度【常用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药店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药店管理制度1
大药房(店)店堂内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1、营业大厅内保持整洁,无有害气体和污水等严重污染;
2、墙壁、顶棚、地面光洁平整,坚固。
3、地面无积水、无垃圾、无尘土。每天随时进行清扫,保持干净整洁。
4、营业大厅墙壁应平整、光滑、不起尖、不脱落、不对药品造成污染。
5、营业大厅内门窗应关闭紧密、坚固耐用,并防止雨水浸入,同时要符合防火安全的需要。
6、灭火器材、消防栓等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修。平时不能挪做它用。
7、营业大厅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各种电器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养,以免出现跑电漏电现象。
8、药店设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
药店管理制度2
连锁药店管理制度范本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组织架构与职责
2.商品管理
3.药品质量管理
4.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
5.员工培训与发展
6.财务与审计
7.法规遵从与合规经营
8.应急与危机处理
内容概述:
1.组织架构与职责:定义连锁药店的各级管理层级、各部门职能,明确各岗位的`权责划分。
2.商品管理:涉及药品采购、库存控制、价格设定、陈列展示等环节的规范。
3.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来源合法,存储条件合规,销售过程中遵循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设立标准的服务流程,建立有效的客户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
5.员工培训与发展:制定定期培训计划,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设定晋升路径。
6.财务与审计:财务管理规定,包括会计核算、成本控制、预算编制等;内部审计制度,保障财务透明。
7.法规遵从与合规经营:遵守药品法律法规,定期进行法规培训,确保经营活动合规。
8.应急与危机处理: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如药品召回、安全事故等。
药店管理制度3
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两级统筹,属地管理。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地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内的单位参加本辖区统筹。
第五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加市级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征集,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职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超过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时,按法定程序清偿职工工资、福利费用时,应优先清偿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二)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三)企业列“应付福利费”支出。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构成。
(一)个人帐户。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记入。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记入2.8%(含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上职工,记入3.3%(含个人缴费部分)。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6.5%记入。本人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6.5%记入。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时,个人帐户停止记入。单位补交后,按规定补记。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IC卡。
(二)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出,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单位、医疗机构、专家和职工等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营运及管理情况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的当年结余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帐户结余额可随同职工调动转移,调往外地(含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付给现金。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结算
第十七条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购药费用,也可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现金自负部分。
第十八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最高限额年度合计为3.8万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起付标准(不含精神病患者和转诊异地住院):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85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5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300元。医疗机构等级以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准。
个人负担的比例: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为15%,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为12%,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为10%;退休人员减半。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精神病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减半。
(二)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12%;退休人员减半;住院期间做透析治疗,按住院治疗的规定承担费用。
(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减半。
(四)出差或探亲,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支付,凭有关诊疗凭证报销。
第二十一条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超定额不补,结余归己。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门诊医疗费按记入个人帐户标准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定居的按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地同类人员住院治疗规定,持有关凭证报销,临时居住的,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的结算,实行总量控制、项目结算、定额管理、年终平衡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对职工和退休人员自住院之日起的一切费用,均应填写费用分类清单,由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后,全部按项目结算。未经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负个人负担部分。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期向医疗机构拨付;发生异议的,可暂缓拨付,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二十四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门诊、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以IC卡结算。经办机构按个人帐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月与医疗机构、药店结算。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拨付周转金,具体办法和数额由双方商定。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审核合格者,给予保留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定点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医疗档案,加强跟踪服务管理,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医疗保险管理科或办公室,定点药店必须配备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滥开药、开大处方,滥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不得放宽出入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
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安全有效的优质药品,执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时须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
第三十一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确须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当地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统筹区域内转诊住院治疗,要严格遵守转诊制度。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收取起付标准差额;高等级转往专科医院,按重新住院处理(传染病除外)。
第三十二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由经治医生提出建床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审批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治疗型家庭病床每次建床时间为2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可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职工和退休人员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给他人住院,或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处方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经办机构除拒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取消其定点资格外,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三)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假处方、大处方以及从患者名下开取药品或检查治疗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损失,并告之卫生行政部门按《医师法》规定予以处理。
(四)单位不如实申报和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全部上交财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企业1994年4月底、机关事业单位1998年底以前职工因工负伤旧伤复发及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女职工因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或企业职工供养的享受半费医疗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三十八条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药店管理制度4
一、人力资源
店员要求:可以没有专业知识,但必须开朗、善于钻研、愿意学习,有上进心,有亲和力。
签合同:要想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写书面的辞职报告,原因是招新人,工作交接。
二、考勤制度
不能迟到早退。迟到10分钟内扣10元。迟到1小时以内扣20元。迟到1小时以上或不打招呼,擅自休息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100元。
病假提前打电话。
事假要提前两天请假。
三、排班制度
销售排班:一天8小时班。如果是两班倒,按班次算提成。销售员分别计业绩,分别计算提成。店长等管理岗位,按全店的业绩算提成。
四、店长的职责
1、 人员考勤,调配,亲自顶班。
2、 每天检查缺货情况。也可分配给店员分别检查缺货情况。尤其是前100种的品牌和前100种的优质品种。
3、 定期检查卫生。
4、 每天必须写一个成功的销售案例。大家一起探讨分享。可以写很成功的例子,也可以写个很不成功的例子,比较分析,以找出自身的优缺点。
5、 定期考试。一个月一次。考药物功能知识,用法用量,通俗名称。
6、 亲自办会员卡。详细记录会员信息。每个月可以设几天为本店会员日,持卡会有优惠品种,打折。
7、 定期做活动。活动策划。做为主要负责人,可以找老板商量,找店员讨论。活动所用的`促销品、彩页都有亲自做。
8、 帮助员工提高业务水平。
9、 采购权。
10、 每月月初,要把近效期、6个月之内的药品促销,处理掉。3个月之内的近效期药品必须下架,谁负责的柜台的损失谁负责。
11、 负责每个季度的销售目标的完成。
12、 一般店长工资是店员1.5倍。提成按所有店员平均提成的1.2倍。但必须是完成销售任务的前提下,大家拿到所有提成。
五、销售目标制定和激励制度
1、每个月的不一样。年初就定好。可以根据以往的销售情况。一般应该增长20%-30%。对应往年每月的销售情况。
2、完成销售任务,就按百分比拿提成。完成任务,按业绩与任务的比例算系数,重新计算提成。
例如:
完成任务10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则发1000元提成。
完成任务8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则发1000*0.8=800元提成。
完成任务12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则发1000*1.2=1200元提成。
六、培训
1、要求员工每天学习店内几个品种的常用名、用法用量、功能主治、适用人群、不良反应。每月要考试。可以提前指定本月要考试的药品品类。
2、联系厂家培训人员前来讲课。
药店管理制度5
第二次全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会议的成功召开真可谓“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在当前我国“以药养医”不良体制下推动药品流通领域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虽有无奈,却不乏明智。这是基于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药物和危及健康,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利高度负责而做出的理性的人文选择。然而,如何让药品分类管理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制度走得更远,人民获得更多实惠?我想我们还有许多事要做。
一、更新用药观念是基础
目前,大部分人民群众分不清“非处方药”与“处方药”的概念与区别,更不识OTC三字为何物;对药品分类管理可能带来的好处“从未想过”,对OTC与Rx,对于分类管理没有什么感想。可见,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到底有怎样的群众基础?
因此,我们当下最该做的是进一步加大药品分类管理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报刊、信息简报、政府及食品药监政务网站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充分认识到凭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处方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让老百姓知道不合理用药、滥用药物的严重危害,自觉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认识,自觉自愿地在用药安全和购药方便之间作出正确的选择。从而支持药品分类管理,主动凭处方购买和使用处方药,逐渐更新用药观念。
二、强化流通监管是关键
首先,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零售药店驻店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配备情况和在岗情况;药品零售企业店内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检查用药咨询、指导情况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要通过核对药店处方进货量、处方量与库存量,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检查零售药店是否违规销售已明确不得经营的药品。
其次,要加大对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检查力度。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批评教育或警示警告,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另外,要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将药品分类管理与零售药店的诚信建设密切结合,把零售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情况纳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
三、加快OTC遴选是条件
加强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无疑是药品零售企业的“阵痛”。在“以药养医”不良机制尚未完全打破的情况下,如何让药品零售企业既能不折不扣地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政策,又能在疲软的药品零售市场获得一席之地,争得生存可能?国家最可做的就是加快非处方药的'遴选工作。足够品种的OTC至少有两种利好:一是专门的OTC药店或药房成为可能,它将更具有资金成本低、技术含量低、市场适应性强等特点,有利于进驻广大农村市场,能较好地达到方便群众购药的基本目的;二是制药企业可以避开医院终端销售的独木桥,企业将在药品质量上下功夫,尽可能让自己的品种进入OTC行列,减少药品销售时在广告投放等方面的限制,从而扩大企业的销售领域。目前,我国已有非处方药4488种,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要,这对制药企业、零售药店、老百姓来说都是很好的消息。
药店管理制度6
为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加强诊疗和服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支出管理。定点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提高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药品使用率达到要求。定点零售药店要做好以下几点:
1、外配处方,(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的'程序进行配药,处方最终要有定点零售药店执业医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字,并保留两年以备核查。外配处方和非处方购药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严禁使用IC卡,或个人帐户购买《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
2、定点零售药店对使用IC卡或个人账户购药者,必须认真填写购票据,票据填写要完整清晰,规范。回执存根联保存两年以上。
3、对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或证)与持现金购卖同一品规的医保药品应执行同一药品零售价,不得对参保人施行价格歧视。
4、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供应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药品的价格信息,对新上柜的基本医疗保险药物要做到及时反馈,共同维护医保药品数据库。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审核结算费用,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有权拒付。
6、对违反服务协议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7、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8、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申请书,资格证书,标牌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药店管理制度7
1、目的:规范本店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67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61条、64条。
3、适用范围:本店环境卫生质量管理。
4、责任: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营业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5.1.1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不摆放与营业无关的物品,无污染物。
5.1.2营业场所门窗、玻璃柜明亮清洁,地面无脏迹,货架无灰尘、污渍。
5.1.3营业场所墙壁无尘、无霉斑、无渗漏、无不清洁的死角。
5.1.4药品包装应无尘,清洁卫生;
5.1.5资料样品等陈列整齐、合理;
5.1.6禁烟标志的场所严禁吸烟。
5.1.7拆零药品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
5.1.8营业场所,符合常温条件,并与室外环境有效隔离。营业场所应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及其他区域分开,符合卫生、整洁要求。零售药店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3
(1)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创造一个优良、清洁的工作环境,同时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卫生管理责任到人,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库区要定期打扫,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环境污染物,各类药品分类摆放,规范有序。
(3)保持店堂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各类药品、用品安置到位,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
(4)仓库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5)在岗员工应统一着装、佩带工号牌,卫生整洁,精神饱满,工作服夏天每周至少洗涤3次,冬天每周洗涤2次。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6)卫生管理情况要列入企业季度管理考核之中。
(7)健康体检每年组织—次。企业所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8)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找人替检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患者,应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后静养,待身体恢复健康并体检合格后,方可工作。病情严重者,应办理病退或其他离职手续。
(10)要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药店管理制度8
药品生产行业出现的产业集中度低、新药研发创新能力弱、生产管理现代化水平低等问题,流通行业出现的市场集中度低、流通环节加价过高、流通秩序混乱、发展布局不合理、现代化水平低等问题,根源在于相关体制改革不到位。
(一)实行以药养医体制
市场化改革中,政府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筹资职能逐渐弱化,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拨款不足,同时强调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管控。为了解决医院经费不足问题,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允许医院按照一定比例顺加作价销售药品,形成了以药养医体制。以药养医不仅养了医院,还养了医生。医生掌握处方权,而处方不能外送,加之医生工资性收入低、缺乏有效监管等,医生开具药方拿取回扣现象比较普遍。
在以药养医体制下,药品销售收入成为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开具处方收取回扣成为医生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医改前,允许所有公立医院按不超过15%的差价出售药品,新医改后,二、三级公立医院仍然享有这项政策。这在客观上造成药品价格越高,医院获得的差价收入越多,医生获得的回扣越多。受利益驱动,医院和医生倾向于使用高价药。
(二)公立医院居于垄断地位
医院是药品到达消费者的主要渠道,而我国90%左右的医院都是公立医院。对生产流通企业而言,公立医院是最大买方,具有买方垄断地位;对患者而言,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购买药品,加之处方不能外送,医院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具有卖方垄断地位。公立医院所具有的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双重优势,使其购进药品时可以利用买方垄断地位索取高回扣,销售药品时诱导患者多用药、用高价药。
这种体制滋生了大量参与药品流通的隐易者,并与以药养医体制相结合,客观上刺激医院和生产流通企业生产经营高价药品,形成医院、医生、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及各类隐易者共同推动药品价格上涨的利益共同体。结果不仅抬高了药品价格,扰乱药品流通秩序,而且扰乱药品生产的市场信号,影响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三)药品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1、新药注册审批制度不完善
我国对新药的规定过于宽泛,仿制药、改剂型药都被作为新药①,企业申报仿制药、改剂型药就可以重新定价并获取可观回报,不需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研发。此外,新药审批时间长,专利药获得批准上市的时间大约需要10年,仿制药大约需要4—5年,远远大于全球新药审批平均周期,这相当于延长了企业研制新药的周期,造成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难以尽早见到效益,一些时候还使企业失去市场机会。
2、药品价格管理体系尚不完善②
首先,现行价格管理体系事实上形成对公立医疗机构两套并行的药价管理系统,不仅给市场提供了混乱的价格信号,而且给生产流通企业提供了混乱的政策信号,不利于企业做出合理的市场预期和相应的投资决策。
其次,价格主管部门尚未与流通企业、医疗机构、社会药店、社保机构联网建立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无法实时采集药品购销价格的一手数据和及时调整药品零售限价,造成每一轮价格调整周期较长、调价品种较少,而且经常出现药价“该降的不降、不该降的降多了”的情况,对药品流通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药品上市后的大规模、多中心的临床循证评价规范不够成熟,评价效果不够权威,尚无法成为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依据。长期以来,也没有对仿制药开展全面、有效的药物疗效一致性检验,质量安全监管缺乏依据。以上都制约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的提高。
4、尚未形成高效、统一的药品市场监管体系
药品生产流通分属卫生部、药监局、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管理,生产流通流域的问题需要多个部门协作与配合。由于管理边界不清,监管职能交叉,存在多头管理和政出多门现象。改革中多从部门利益出发考虑,不能有效协调和沟通,政策脱节和相互矛盾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一些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技术和质量监管中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寻租等不当行政行为,也影响监管效率。
(四)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缺陷
新医改以来开展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对于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有重要作用,但招标由行政机构主导,服从行政绩效目标,不少地方将招标采购异化为纯粹的降价行为。一些地方在基药招标采购中一味强调降价,导致价格越招越低、品规越招越少。非基药招标后,中标企业还需“公关”和二次议价方可将药品销售到医院。医疗机构通过二次议价压缩上游企业利润空间,一些生产企业迫于生存,降低生产成本,药品质量受到影响;部分质优价廉药品的生产企业难以承受压价而停产;医院拖欠货款现象严重,流通企业垫资销售,经营困难。
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招标主体的确定违背了医疗机构产权关系或财政隶属关系。目前各地的招标中,招标组织机构一般由卫生部门主导,发改委、药监部门、纠风办等部门参与,最大的支付方——医保机构缺位。由于招标主体与采购主体分离,招标后不能确保合同履行,很难做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
此外,我国部分地区在招标中实行了药品质量分层评价,但由于药品质量分层评价标准不完善,很难通过招标体现优质优价。
(五)医保机构尚未有效发挥引导药品价格和监督处方行为的作用
医保机构作为医保参保人群体利益的集中代表和药品消费的最大支付方,组织化程度高,可以从供给端影响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从需求方影响患者用药选择,因而对药品生产流通和药价可以产生决定性影响。在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医保机构经常作为消费者代表,利用其特有的市场支配力,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同时为了合理高效利用医保资金,还从药品销售终端监督医生的处方行为。
当前我国公共医保已经覆盖95%以上的人群,但医保机构还没有有效发挥约束市场药价、监督医疗机构和医生的作用。一方面,在医保筹资水平低、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体系并存且分散筹资、报销药品数量有限的情况下,医保机构对药品价格的市场影响力较小。另一方面,医保支付实行按项目定价、按项目付费、事后报销制度,医保机构与医疗服务和药品提供者不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价格谈判,部分地区试行的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尚未达成进一步推广的共识,从而影响医保机构对医疗机构和医生诊疗行为的`有效监督。此外,现行医保支付制度主要支撑公立医院销售药品,而公立医院实行以药养医制度,同为国有机构,运转不下去最终都由财政“买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医保机构监管约束医疗机构的积极性。
(六)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影响市场集中度提高
开办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审批权限在地方。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一些地方审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在现行财税体制及有形无形的政绩考核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强烈的投资冲动,医药制造业被大多数省(市、区)作为支柱产业,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一些地方还通过财税、信贷支持及市场提供(封锁市场,禁止外地药品进入)等方式,扶持本地药品生产企业,并通过阻止药品文号转移等方式,干涉外地企业收购本地经营不善的企业。药品流通中,很多地方还从保护本地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出发,在外地批发零售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审批中设置种种障碍,严重影响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经营和连锁药店发展。
二、促进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取向
促进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健康发展,必须进行深层次体制改革和全方位制度创新。
(一)推进医药分开
处方按商品名开具且难以外送,是“医”、“药”利益挂钩、以药养医体制存在的重要条件。加快推进医药分开,必须强制所有医院执行通用名开具药方制度,并允许处方外送。同时,改革医疗服务价格,为医药分开建立合理的费用补偿机制。
(二)改变公立医院垄断局面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形成市场竞争格局。一方面,放宽市场准入,破除民间资本和外资创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体制,在医保定点、土地、税收、融资贷款、学科建设、人才流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赋予民营医院同等待遇,在资质审批、商业网点布局等方面放松对零售药店的限制。另一方面,加快公立医院改革,采取转制、出售、托管、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民营化或国有民营,对少数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明确其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和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完善监管制度
1、完善药品注册审批制度
进一步明确新药定义,严格新药审批标准,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药品。切实加快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新药、首家申报临床研究的新药及首家申报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有技术创新且能明显降低仿制药品成本或显著提高仿制药品质量等药品的审批速度。
2、完善价格管理制度
加强药品零售价格调整和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监管。建立2—3年全面调整一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定期调价制度,加大进口高价药的降价力度,适当放宽创新药品、经典廉价药的价格限制。在坚持成本定价基础上,探索开展同类药品比价、国际价格比较、药物经济学评价等新方法,理顺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对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实行“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差别加成政策,明确药品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的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3、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规范临床循证医学的评价标准,适时开展中药与西药疗效的平行评价探索工作,对仿制药全面、有效地开展药物疗效一致性检验,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加大对假冒伪劣药品的查处、整顿力度。
4、建立高效、统一的监管体系
增强药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加强药品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和相互配合。建立全国药品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建立跨省协调管理制度。增强药品价格监管的公众参与度,避免监管失灵。改变GMP认证中“重认证、轻监管”现象,加强GMP认证跟踪检查,建立市场准入后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完善药品招标制度
改革基药“双信封制”招标中唯低价论的商务标评审模式,引入药物经济学评价方法,调查核算成本,制定基本药物中标底价。加大质量可靠性、安全性评价、临床疗效等要素在评标中的权重。统一全国药品质量分层标准,推广以质量分层为基础的招标评审机制,形成倒逼药品质量和制药行业竞争力提高的招标制度。
探索非基药招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实现形式,严格执行省级集中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完善政府主导下的医保招标采购模式,近期可考虑按医疗机构产权关系或财政隶属关系确定招标主体,如省属公立医院招标采购由省级医院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地市县属公立医院采购规模足够大的,招标可由同级医院资产管理机构负责,采购规模小的,招标可联合进行或委托给专业的招标机构。
(五)完善医保支付制度
改革医保支付方式,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因地制宜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发挥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探索建立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机制。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自建或委托专业机构审查医生处方行为,建立对违规开方医院和医生的惩罚制度。
(六)提高药品生产流通的市场集中度
建立兼并重组公共服务平台,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重组,加快形成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市场竞争力强、网络覆盖范围广的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连锁经营零售药店。
(七)提高药品生产流通的现代化水平
督促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新版GMP标准和GSP标准生产经营。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大力发展医药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方式,统一规划全国性的药品流通网络和物流系统,构建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的药品物流体系或平台。引导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提升社会形象。
〔本文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所“深化中国药品生产和流通体制改革研究”(繁荣中国基金项目)部分研究成果〕
注:
药店管理制度9
门店质量管理制度是确保药店运营的核心机制,它涵盖了药品的采购、存储、销售和服务等多个环节,旨在保障药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是药店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
内容概述:
1.药品采购管理:包括供应商资质审核、药品合法性验证、采购合同签订等。
2.库存管理:涉及药品的储存条件、有效期管理、盘点流程等。
3.销售服务管理:涵盖处方药销售规定、非处方药咨询、顾客投诉处理等。
4.员工培训:定期进行药品知识、服务技能、法规知识的培训。
5.质量检查与评估: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评估制度执行情况。
6.应急处理:设立应急预案,应对药品质量问题或突发事件。
药店管理制度10
1.目的:把好购进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品数量准确,外观性状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本店。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4、75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67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店所购进药品的验收。
4.责任:验收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验收必须执行制定的《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由验收人员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购进凭证等,对所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5.2药品质量验收应包括对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等内容的`检查。
5.3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或药品验收操作台上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店规定到货二日内须验收完毕。
5.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企业提供的该批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5.5验收进口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
5.6药品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7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齐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店。
5.8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进行复查。
5.9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员应与营业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营业员依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药品置于相应的区,并做好记录。
药店管理制度11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采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系统确认采购退回通知单。
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控制。
十三、各岗位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时锁定药品,进行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
药店管理制度12
为了保证本院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对购进验收合格的药品进行合理的'储存、陈列和养护,特制定本制度。
1、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分库或分区储存、分柜陈列,并有明显标识。
2、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和陈列场所与规模相适应,做到每个批号的产品分开存放,不能混堆、乱放。
3、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避光等措施,保证质量要求。主要有以下措施:①对有冷藏要求的药品,应存放在专用冷藏柜内,并保持温度为2-10℃。②药品和医疗器械堆放要有底垫、底垫高10公分;要离墙30公分,不能靠墙堆放,仓库能满足通风要求;要有温湿度调控设施和检测设施,要有温湿度计录,保证库内相对湿度不超过45-75%的范围,阴凉处为20℃以下,常温处为30℃以下。
4、药房不能临街以柜台、橱窗、敞开等形式设置,并与诊疗场所分隔,保持卫生,以防止污染。
5、陈列柜架齐全、整齐、牢固、卫生。
6、设立医疗器械专柜、拆零药品专柜、串味药品专柜、外用药专柜,其他药品按功效要求分柜陈列,随时保持陈列药械整齐、卫生。
7、对库存和陈列药品每月进行检查,采取养护措施,监控质量。
8、养护要有记录,发现近效期(离有效期6个月内)及其他变质情况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9、本制度由养护人员、保管人员和药房调配处方人员负责执行。
药店管理制度13
一、树立“质量第一”的经营方针,正确处理质量与经济效益的矛盾,对本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 组织本店所有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方面的政策、法规、文件,按GSP要求规范药店工作,对药店经营管理及药品质量、服务质量负全面责任。
三、 针对药店《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四、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并记录。
五、 负责本药店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管理,每月对本店进行一次安全卫生大检查,并做好记录。
六、 负责督促药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和近效期药品的催销落实工作。
药店管理制度14
岗位职责
目录
1、企业负责人职责
2、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3、采购员岗位职责
4、收货员岗位职责
5、验收员岗位职责
6、营业员岗位职责
7、处方审核人员岗位职责
8、处方调配人员岗位职责
9、养护员岗位职责
制度1:
企业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依法经营,保证消费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及时、方便。
2、坚持“质量第一”的观念,组织本企业员工学习法律法规,执行药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对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3、组织、监促相关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签发质量管理制度。
4、督促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保证质量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职权。
5、主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各岗位履行质量职责,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
6、对药店的药品质量全面负责,严格把好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店销售质量合格的药品,绝不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及质量不合格药品,有效行使质量否决权。
7、执行药店规范化管理,抓好药店的服务质量管理,负责处理顾客的服务投诉。
8、负责药店的环境卫生管理,为顾客提供优美舒适、清洁卫生的购物环境。
9、对药店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对因人为引起药品质量损失按药店有关规定处理。
制度2:
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1、组织本单位所有员工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质量第一”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
2、组织有关岗位人员建立规章制度和完善质量体系,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质量工作方面的问题;
3、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4、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员工严格按gsp 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5、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6、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做到经营药品帐物相符,严禁霉变、过期失效等不合格药品出售的现象发生,及时发现并制止质量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
7、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9、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10、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11、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12、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13、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14、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15、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16、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17、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18、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19、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制度3:
采购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2、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合法性,索取供货单位的证照等;
3、了解供货单位质量保证能力,必要时与质量管理管理人员一同到供货单位实地考察其质量保证能力;
4、所采购药品必须合法,索取药品的生产批文、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药品检验报告书、包装样品等;
5、签订购货合同,除有关经济指标外,还应该增加质量条款;
6、不断收集同类产品的质量情况,执行“按需进货,择优选购”;
7、协助质量管理管理人员处理不合格药品和质量有疑问的药品;
8、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制度4:
收货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药品收货管理制度及收货程序,负责药品的收货工作。
2、收货员根据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和公司采购记录逐批核对药品,做到票、帐、货相符。
3、负责核实药品运输工具、在途时限、运输方式、运输温度。
4、负责检查药品实物与随货同行单是否相符。
5、负责把药品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
6、负责与验收员办理交接手续。
7、负责销后退回药品的收货工作。
8、负责所有收货原始单据的签收、传递,做好收货记录。
制度5:
验收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严格按照药品质量验收制度开展工作,审查书面凭证,如合同、订单、发票、产品合格证等,进行外观目检,如品名、批号、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商标、包装、破损、污染等情况,有些产品要借助仪器设备进行,如大输液、小水针产品的可见异物必须在可见异物检测仪下进行观察;
3、要按照有关规定填写验收记录,把验收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并填写验收后的结论;
4、对验收中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经质量管理人员复验后凭复验结果确定是否合格。
制度6:
营业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规定,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
2、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剂量、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宣传,严禁经销伪劣药品,积极推销质量合格的近期产品和陈列较长的产品,确保售出药品的质量;
3、问病售药,防止事故发生,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
4、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要求销售;
5、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复验;
6、拆零销售药品,出售时必须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并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7、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8、定期或不定期咨询客户对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制度7:
处方审核人员岗位职责
1、处方审核员指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对药品销售的正确、合理、安全、有效承担主责任。
3、负责处方内容的审查及所调配药品的审核并签字。
4、负责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5、对有配无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
6、指导营业员正确、合理摆放及陈列药品,防止出现错药、混药及其他问题。
7、负责中药饮片的装斗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
8、指导、监督营业员做好药品拆零销售的工作。
9、营业时间必须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他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不得擅离职守。
10、为顾客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指导用药安全。
11、对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
12、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制度8:
处方调配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处方审核、配方、核对、发药以及用药指导等调配工作;
2、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医疗器械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向患者提供,并立即报药剂科主任复验;
3、负责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4、审核处方,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发药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妊娠禁忌、用药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6、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向患者提供;
8、对调配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9、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0、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11、对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12、定期或不定期咨询患者对药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制度9:
养护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认真执行药品养护制度,对陈列药品的养护工作负具体责任;
3、做好店堂温湿度记录,保证店堂的温湿度达到药品陈列的要求;
4、对陈列药品的质量进行循环检查,对物理外观有变化及陈列已久的品种应抽样送药检部门检测,并做好药品养护记录;
5、负责各种养护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负责建立药品养护档案,内容包括:养护记录台帐、检验报告书、查询函件、质量报表等资料,资料归档保存,统一管理。
药店管理制度15
一、门店店堂前的招牌应完好、干净。店堂内地面、墙壁、顶棚无积尘,无污染物,无蜘蛛网,无碎屑剥落。店堂内的.清洁应按时清扫,并随时保持货柜、货架、各类商品和各种用具的清洁和卫生。
二、药品货柜上安装的柜门应完好,取用商品后应准时关好,以防止异物、灰尘、老鼠或其它动物进入造成药品和其它商品污染。
三、门店全部人员要留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留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修指甲、勤洗手,工作服应勤洗勤换,保持干净。
四、门店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必需进展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资料要保管两年以上,留存备查。
五、凡发觉员工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应准时调离接触药品的岗位。
【药店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药店管理制度08-30
药店员管理制度10-24
药店管理制度集锦10-29
(精选)药店对员工的管理制度08-01
药店管理制度[推荐]07-06
药店管理制度【精华】07-17
药店管理制度优秀08-01
药店对员工的管理制度03-11
药店对员工的管理制度【精选】08-01
药店的医保管理制度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