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1 14:59:3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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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1

  为加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测绘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测量队员工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登记造册。

  第二条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电脑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四条 非涉密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的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单位网内使用。

  第五条 涉密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区国家保密委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区国家保密委统一销毁,其他人员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据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加强对医院涉密文件与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保密管理程序,有效维护医院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医院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涉密文件、资料及相关人员的管理。

  3、保密范围

  3.1医院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2医院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3医院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3.4医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3.5医院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3.6医院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3.7科技成果、正在研究的科研项目或设想、有价值的药物制剂配方;

  3.8有涉密内容的音像带、图表等;

  3.9其他经医院领导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3.10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4、密级确定

  4.1医院涉密文件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涉密文件的密级由医院总经理(院长,或指定负责人,下同)确定。

  4.2“绝密”是最重要的医院秘密,泄露会使医院的权益及经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4.2.1在医院经营发展过程中,能够直接影响医院权益或经济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奖金与提成收入等应列为“绝密”级。

  4.3“机密”是相对重要的医院秘密,泄露会使医院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4.3.1医院年度规划、工作计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医院经营情况、员工工资性收入等应列为“机密”级。

  4.4“秘密”是一般的医院秘密,泄露会使医院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4.4.1医院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应列为“秘密”级。

  5、保密措施及内容

  5.1属于医院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指定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及传递的医院秘密由网络管理人员负责保密。

  5.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5.2.1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5.2.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2.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3属于医院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医院指定专职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5.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医院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5.5具有属于医院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5.5.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5.5.2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人员强调保密事宜;

  5.5.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5.5.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5.6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医院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医院秘密,不得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医院秘密。

  5.7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医院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5.8属于医院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4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5.9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前夕,对保密范围内的工作要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5.10各医院成立保密小组,由总经理(院长)担任组长。保密小组成员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半年自查一次,年终进行总结,及时分析全院保密工作情况,研究保密工作措施,写出书面报告,使医院保密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

  6、罚责

  6.1凡与涉密事项有接触机会的员工都有自觉保守医院秘密的责任与义务。

  6.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工资200元~1000元。

  6.2.1泄露医院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6.2.2违反本制度3.3、3.6、3.8条款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6.2.3已泄露医院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6.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并视情节轻重索赔经济损失。

  6.3.1故意或过失泄露第3条款所列示的医院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6.3.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医院秘密的;

  6.3.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6.4因泄露机密导致医院重大经济损失的,医院保留付诸法律的权力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3

  用于分类和非分类移动存储介质的安全管理系统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可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可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以及其他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

  第二条分类移动存储媒体管理遵循“统一采购、统一编号、统一归档、跟踪管理、集中报废”的原则,严格控制发行范围。

  第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分类和非分类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

  机密可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妥善保存。

  日常使用由用户保管,暂停使用由指定人员保管。

  第四条我院保密办公室负责加强对涉密移动存储媒体的统一管理,对非涉密移动存储媒体的指导、监管、检查。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用于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严禁在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机密移动存储介质。

  严禁非保密移动存储介质访问保密计算机或保密网络,严禁直接或间接访问政府内部网。

  第六条一般信息应当存储在非秘密可移动存储介质上、载体、使用。

  与秘密相关的可移动存储介质应存储相应秘密级别的信息。

  绝密可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信息。当确实需要存储机密信息时,应按照最高机密级别管理绝密可移动存储介质。

  第七条分类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因工作需要占用办公场所的,保密等级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以上保密等级由医院领导批准,报医院办公室备案,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严禁将保密的可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其他单位或他人。

  第八条携带分类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时,分类移动存储介质应始终处于承运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信息的保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时,应当保证两人以上一起出行。

  禁止携带存储绝密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媒体参与境外活动或出国(境);

  确需携带保密、保密的移动存储媒体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九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存放在医院安全办公室。

  当收到分类可移动存储介质时,您必须办理签字手续。

  离开办公室时,工作人员必须将保密的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在保密设备中。

  第十条每半年开展一次分类和非分类移动存储介质盘点、。

  如有混合或分类移动存储介质丢失,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废弃分类移动存储介质前,使用部门应当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如因媒体损坏导致信息无法删除,部门领导应签署意见,并提交至局安全办公室销毁。

  第十二条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研究所安全办公室应统一登记,并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销毁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三人负责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媒体使用、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医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漏隐患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和非保密管理系统移动存储介质保密和非保密管理系统

  第一类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分类信息、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和u盘等的硬盘。

  第二条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粘贴由所在地区保密部门根据所涉及的保密等级统一制作的保密等级标识。

  第三条保密级别以下的可移动存储介质由用户保管,并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

  第四条高密度保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度计算机或设备上使用,严禁在联网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上使用保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转借给其他单位、转借给他人。

  确需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工作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的涉密信息应逐件登记。

  第六条涉密可移动存储介质的复制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登记。

  第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传输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外输维护或数据恢复必须在安全部门指定的维护点进行,并有安全人员在场。

  第九条移动存储介质因用户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退回时,应检查移动存储介质、确认,并妥善登记、保管。要归档的机密可移动存储介质应与相关登记表一起及时归档。

  第十条不再使用的涉密可移动存储介质,应由用户上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确保相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

  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保密移动存储介质转换为非保密环境使用或公开捐赠。

  第三条分类和非分类移动第三条分类和非分类移动存储媒体安全管理系统存储媒体安全管理系统1.分类移动存储媒体统一采购、注册、标识、设备。

  为实现动态管理,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保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的保密管理文件。

  2.购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进行公开招标,按照涉密采购的规定办理。应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3.分类移动存储介质不得用于非分类信息系统;不允许在保密信息系统和非保密信息系统之间交叉使用。

  4.严禁使用保密移动存储介质将数据从互联网或非保密计算机复制到保密信息系统。

  分类移动存储介质的维护、报废和销毁参照分类计算机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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