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16 12:13:14 制度 我要投稿

(精)药店管理制度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药店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药店管理制度15篇

药店管理制度1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定点医药机构不断增加。目前,本区15家基本医保定点医院全部纳入了异地住院费联网结算,2家区级医院纳入了跨市州门诊特殊疾病联网结算,15家医院和86家药店纳入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市州联网结算,区人民医院纳入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跨省联网结算。目前尚未开通跨省门诊特殊疾病联网结算。

  二是加强异地就医政策宣传。落实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异地就医工作要求,连年开展异地就医政策集中宣传到车站、到医院、到农村、到社区、到用人单位“五进”活动,加强医保电子凭证的申领激活,提高了参保人员政策知晓度。

  三是异地就医经办管理逐步规范化。20xx年机构改革完成后,我局完善了《内部业务操作规范》,明确了异地就医结算政策依据、所需资料、审核流程和具体时限要求,做到了异地就医费用按时足额支付。规范了业务管理,便民的同时提高了经办效率。

  20xx年成功实现住院费异地直接结算1009人次,基金支付978.73万元;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跨市州联网结算2.7万人次,支付费用257万余元。暂无门诊特殊疾病跨市州联网结算和普通门诊费跨省联网结算数据。

  二、门诊费跨省异地就医存在的问题

  一是待遇政策差异大。目前基本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省与省之间,市州之间待遇政策差异大,给联网结算造成了障碍。例如南京市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累计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可用于支付本人健身费用,年度使用限额为20xx元。而我市无限额规定。

  二是经办管理不一致。经办管理上各地规定不一样,譬如关于门诊费异地就医是否备案不一致,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的职工医保门诊账户金额有银行直发的,有计入医保电子凭证的。

  三是基金监管难。参保地经办机构限于人员紧张、路途远、取证难等原因,无法保证基金支付的合规性,存在经办风险。

  四是联网结算率不高。联网结算的医药机构少,覆盖人群有限;跨省联网直接结算依托第三方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易出现掉数据、数据滞后、数据报错等问题;本区为劳务输出地,居住的.外省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少,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更少,加之门诊费用跨省联网结算工作才开始,因此目前暂无相关结算数据。

  三、工作建议

  一是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基本医保实现省级统筹,并逐步实现国家统筹。

  二是完善异地就医经办管理制度。建立参保地、就异地的经办机构协作机制,明确异地就医的经办管理职责,特别是就异地监管职责,尽量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监管真空。

药店管理制度2

  1、门诊西药房负责门诊处方调配发药,为医护和病人带给药物咨询服务,检查并协助门诊科室做好抢救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2、收方后应对处方资料,包括病员姓名、年龄、住址、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遇有缺药、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问题时,应与开方医师联系更正。

  3、配方时,应细心、迅速、准确、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规定的操作规程,不得估计取药,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4、严格遵守核对制度。调剂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后应经另一人核对发出,处方调配人及核对人均须在处方上签名;若只有一人配方应自行核对,交班时由他人对处方复审后补签名。

  5、发药时应将药袋上的资料填写清楚,发出整瓶、整盒的'药品要贴上用法标签,并向病人交待用法和注意事项。急诊处方随到随配。

  6、门诊西药房负责人定期组织检查药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发出过期、失效、霉变药品。凡是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药品要在警示牌上登记。

  7、往储药瓶补充药品时,务必细心核对,不一样片型、颜色不可混放,药瓶储药不得超过九成满。

  8、内含麻醉、医疗用毒性药品、贵重药品的处方调配,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9、调剂室的衡器、量具要按照计量规定,定期检查,做好记录。

  10、定期检查门诊科室储备药品的质量、使用和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11、工作人员要衣帽整齐、佩戴胸卡,持续室内卫生,物品摆放有序,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12、其他人员非公事不得进入药房。

药店管理制度3

  为了准确调配处方,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1、药房调配处方人员应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调配处方时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柜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3、本院药房只调配本院具有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调配院外处方和没有处方资格人员开具的处方。

  4、调配和审核处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

  5、处方保存一年备查,应建立档案,按月装订,妥善保存。

  6、对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中,如用装置瓶装的拆零药品,应保存原药品的包装、说明书和标签,并在瓶上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和有效期等内容。

  7、对拆零药品应建立记录,经常检查其外观质量,发现有变色粘连、过期等情况,应立即撤柜按不合格药品进行处理。

  8、拆零和处方调配所用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药袋上应写明用法、用量、医疗机构名称等内容。

药店管理制度4

  连锁药店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门店店堂前的招牌应完好、整洁。店堂内地面、墙壁、顶棚无积尘,无污染物,无蜘蛛网,无碎屑剥落。店堂内的清洁应按时打扫,并随时保持货柜、货架、各类商品和各种用具的清洁和卫生。

  二、药品货柜上安装的.柜门应完好,取用商品后应及时关好,以防止异物、灰尘、老鼠或其它动物进入造成药品和其它商品污染。

  三、门店所有人员要注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修指甲、勤洗手,工作服应勤洗勤换,保持整洁。

  四、门店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资料要保管两年以上,留存备查。

  五、凡发现员工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应及时调离接触药品的岗位。

药店管理制度5

  为了严密监控药品不良反应,为药品质量的改进提高信息,防止不良反应的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对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要随时报告市药监局(62590107)或卫生间(62525310)。必要时,可直接上报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0571-87214223)

  3、上市五年以来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的不良反应。

  4、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5、卫生院医师、药师应当密切注视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导以及本院病人的不良反应动向,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按季上报药监局、卫生局。

  6、对所有病人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详细记录,并予以分析。

  7、本制度由医师、药师负责执行。

药店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药店管理制度7

  药店管理制度是规范药店日常运营、保障药品安全有效的重要文件,它涵盖了药品采购、储存、销售、人员管理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药店的合规经营和服务质量。

  内容概述:

  1.药品质量管理:包括药品的验收、存储、养护、出库等环节,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2.销售服务管理:规定药品的销售流程,包括顾客咨询、处方审核、药品推荐等,确保合法、专业的服务。

  3.库存管理:制定合理的库存控制策略,防止药品过期或短缺。

  4.人员培训与管理: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5.客户投诉与售后服务: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维护药店信誉。

  6.法规遵守:确保药店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药店管理制度8

  为了加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安全责任

  法人职责:

  (一)企业法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药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药店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药店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企业负责人职责:

  (一)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督促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药店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二)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及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公司关于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搬运和储存办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防火检查和隐患的整改

  (一)值班人员应当每日对用电、用水、安全出口等有否违章,是否畅通,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对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存档备查。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

  (二)积极参加国家的消防日活动,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做好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图片的张贴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五、奖惩

  1、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药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300元不等。

  1、药房和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带火种,房外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2、药房的通道和出入口不准堵塞,要保持通畅。

  3、药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存储,墙距、灯距、顶距、柱距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4、未经许可,无关人员禁止进药房,如工作需要,要经药房人员许可并带领。

  5、药房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禁止乱拉临时电源和照明线。

  6、药房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7、药房内严禁一切明火,如需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并经批准方可动火,有专人看守。

  8、药房人员每天下班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并应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9、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药店管理制度9

  为了把好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验收关,杜绝不合格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入卫生院,特制定本制度。

  1、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必须对供货企业的合法性及销售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收集供货

  企业的《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工商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须盖供货企业红印章。

  2、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要签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注明质量要求,规定供货企业的义务:

  ①必须开具合法票据;②药品医疗器械必须符合法定质量标准;③包装标签要符合有关规定;④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3、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应建立购进记录,使用旧台账登记的,根据实际购进情况,记录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医疗器械产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企业、生产企业等内容。按照购进记录,能追查到每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进货来源。

  4、使用新台账登记的,应该记录购进日期、通用名、生产批号、生产企业、清单发票归档号等内容;记录医疗器械产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企业、生产企业、等内容。按照购进验收,做好清单发票的签字工作,并及时对清单发票按照购进验收记录的顺序每月装订成册。

  5、药品和医疗器械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明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证件复印件要加盖供货单位红印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入库和使用。主要有以下情况: ①从非法渠道供应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

  ②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药品;

  ③包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药品;

  ④没有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品通关单》或进口药品口岸检验报告单的进口药品;

  ⑤没有冷藏措施运输到货需在0-10℃保存的生物制品。

  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产品。

  ⑦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医疗器械。

  ⑧小包装已破损或标识不清的医疗器械。

  6、药品和医疗器械验收后,应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至少三年备查。

  7、要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和进口药品档案,收集合法证明文件妥善保存备查。

  8、对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法票据,应整理装订成册,以防丢失,便于查找。

  9、本制度由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负责执行。

药店管理制度10

  一、营业员日常行为规范:

  1、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着装整洁,干净。不按要求着装者每次罚款5元。

  2、上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违者罚款2元,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10分钟者罚款10元。

  3、注重药房的对外形象,提倡文明用语服务。顾客进入店里必须立刻主动迎接。服务态度热情,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争吵。违反者根据情节罚款10—50元。

  4、在店里不得玩游戏机,看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得长时间玩手机。严重者罚款5—10元。上班时间不得长时间接私人电话,如果在接待顾客的时候不能接电话,违者罚款5元。

  5、营业员,收银员对营业款应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按该金额的10倍罚款。

  6、接待顾客积极,主动,热情,面带微笑,并用“您好,请问,请稍等,请慢走”等礼貌用语。

  7、营业员对每次店里推出的活动都应了解,熟悉和掌握,并且积极主动告知顾客。

  8、代金劵及赠品必须按要求按规定正常发放。

  9、没有库存的药品在销售时应做好登记并且及时上报处理。

  二、环境卫生与药品陈列:

  1、个人分担区域卫生不合格,柜台,货架收银台上乱堆乱放,清洁卫生不彻底如果不及时处理每检查一次将扣该营业员10元。

  2、药品摆放应陈列有序,分类明确,药品与药品之间不能留有空格。发现一空格将扣该区域负责人按一空0、5元给予处罚,以此类推!

  3、药品陈列与价格标签必须保持一致,做到一货一签。如有不符的将进行每个品种0、5元的处罚。

  4、中药区,熬药机,门店门口及厕所卫生实行轮班制度。收银台卫生由该天当班组负责。5门店当天垃圾必须当天晚上处理干净不得留至第二天。如有发现将扣当班当组5元。

  三、销售制度:

  1、不得擅自抬高C类品种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定价销售。如有违反者罚款5元。

  2、营业员发错药,卖错价,损坏药品者必须按照进货价格进行赔偿,如有隐瞒不报者应按卖价进行赔偿。

  3、营业员要做到见票发货,对票发货,避免发错货。

  4、不服从门店店长安排,不按门店管理要求进行价格调查或进行虚假价格调查的,每次罚款5元,

  5、营业员之间不认真交接,工作配合不畅,造成工作失误的`按情节严重给予处理。

  6、门店来货清点时经手人必须签上自己名字。少货,多货等来货错误问题必须立即与相关人员联系,并且做好登记。

  7、营业员按照先后顺序,轮流依次接待顾客,不得插队与其他营业员发生争抢顾客。如果当次接待顾客营业员不在药房,按照顺序替补接待。

  8、如果顾客在进药店时指定某人接待,该营业员应该接待此顾客不受次序限制。

  9、必须对附近药房的价格进行及时调查,对其信息反馈给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

  10、对来店顾客积极办理会员卡,进行详细讲解会员优势,并赠送代金劵(代金劵上必须写上发放日期及有效日期签上自己名字)。对已办理的顾客进行实事求是的积分以及打折,兑换代金劵等活动。

药店管理制度11

  化学药品通常都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和腐蚀性。为管好实验室化学药品,预防化学药品有可能带来的.安全事故发生,我校特制定化学药品管理制度如下:

  一、化学药品统一放入实验室内,根据其特长分类存放。

  二、化学药品由实验室管理员专人负责管理,其他教师如有需要,可由实验室管理员专人发放并教会其注意事项,作好登记。

  三、实验室内严禁烟火,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四、定期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

  五、使用危险化学药品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的要求。实验中和实验后危险化学药品的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

药店管理制度12

  岗位职责

  目录

  1、企业负责人职责

  2、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3、采购员岗位职责

  4、收货员岗位职责

  5、验收员岗位职责

  6、营业员岗位职责

  7、处方审核人员岗位职责

  8、处方调配人员岗位职责

  9、养护员岗位职责

  制度1:

  企业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依法经营,保证消费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及时、方便。

  2、坚持“质量第一”的观念,组织本企业员工学习法律法规,执行药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对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3、组织、监促相关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签发质量管理制度。

  4、督促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保证质量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职权。

  5、主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各岗位履行质量职责,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

  6、对药店的药品质量全面负责,严格把好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店销售质量合格的药品,绝不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及质量不合格药品,有效行使质量否决权。

  7、执行药店规范化管理,抓好药店的服务质量管理,负责处理顾客的服务投诉。

  8、负责药店的环境卫生管理,为顾客提供优美舒适、清洁卫生的购物环境。

  9、对药店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对因人为引起药品质量损失按药店有关规定处理。

  制度2:

  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1、组织本单位所有员工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质量第一”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

  2、组织有关岗位人员建立规章制度和完善质量体系,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质量工作方面的问题;

  3、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4、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员工严格按gsp 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5、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6、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做到经营药品帐物相符,严禁霉变、过期失效等不合格药品出售的现象发生,及时发现并制止质量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

  7、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9、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10、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11、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12、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13、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14、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15、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16、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17、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18、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19、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制度3:

  采购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2、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合法性,索取供货单位的证照等;

  3、了解供货单位质量保证能力,必要时与质量管理管理人员一同到供货单位实地考察其质量保证能力;

  4、所采购药品必须合法,索取药品的生产批文、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药品检验报告书、包装样品等;

  5、签订购货合同,除有关经济指标外,还应该增加质量条款;

  6、不断收集同类产品的质量情况,执行“按需进货,择优选购”;

  7、协助质量管理管理人员处理不合格药品和质量有疑问的'药品;

  8、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制度4:

  收货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药品收货管理制度及收货程序,负责药品的收货工作。

  2、收货员根据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和公司采购记录逐批核对药品,做到票、帐、货相符。

  3、负责核实药品运输工具、在途时限、运输方式、运输温度。

  4、负责检查药品实物与随货同行单是否相符。

  5、负责把药品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

  6、负责与验收员办理交接手续。

  7、负责销后退回药品的收货工作。

  8、负责所有收货原始单据的签收、传递,做好收货记录。

  制度5:

  验收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严格按照药品质量验收制度开展工作,审查书面凭证,如合同、订单、发票、产品合格证等,进行外观目检,如品名、批号、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商标、包装、破损、污染等情况,有些产品要借助仪器设备进行,如大输液、小水针产品的可见异物必须在可见异物检测仪下进行观察;

  3、要按照有关规定填写验收记录,把验收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并填写验收后的结论;

  4、对验收中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经质量管理人员复验后凭复验结果确定是否合格。

  制度6:

  营业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规定,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

  2、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剂量、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宣传,严禁经销伪劣药品,积极推销质量合格的近期产品和陈列较长的产品,确保售出药品的质量;

  3、问病售药,防止事故发生,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

  4、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要求销售;

  5、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复验;

  6、拆零销售药品,出售时必须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并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7、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8、定期或不定期咨询客户对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制度7:

  处方审核人员岗位职责

  1、处方审核员指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对药品销售的正确、合理、安全、有效承担主责任。

  3、负责处方内容的审查及所调配药品的审核并签字。

  4、负责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5、对有配无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

  6、指导营业员正确、合理摆放及陈列药品,防止出现错药、混药及其他问题。

  7、负责中药饮片的装斗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

  8、指导、监督营业员做好药品拆零销售的工作。

  9、营业时间必须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他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不得擅离职守。

  10、为顾客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指导用药安全。

  11、对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

  12、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制度8:

  处方调配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处方审核、配方、核对、发药以及用药指导等调配工作;

  2、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医疗器械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向患者提供,并立即报药剂科主任复验;

  3、负责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4、审核处方,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发药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妊娠禁忌、用药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6、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向患者提供;

  8、对调配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9、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0、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11、对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12、定期或不定期咨询患者对药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制度9:

  养护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认真执行药品养护制度,对陈列药品的养护工作负具体责任;

  3、做好店堂温湿度记录,保证店堂的温湿度达到药品陈列的要求;

  4、对陈列药品的质量进行循环检查,对物理外观有变化及陈列已久的品种应抽样送药检部门检测,并做好药品养护记录;

  5、负责各种养护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负责建立药品养护档案,内容包括:养护记录台帐、检验报告书、查询函件、质量报表等资料,资料归档保存,统一管理。

药店管理制度13

  一、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与完整,确保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ic卡)进行购药及结算匠准确性:每天及时上传下载数据,重点是每年初必须先下载全部数据后才能开始刷卡;

  二、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咻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严禁通过专网对信息及网络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

  三、应在药店显要位置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进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辩认购药,不得拒绝参保不修改密码,不得代替参保人员输入密码,同时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作明显标识及明码标价,区分甲、乙类药品,营业员要佩带服务标志,文明用语,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并设参保人员意见投诉箱。

  四、必须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处方调配等岗位的.工作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符合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持证上岗;营业员须对医保政策,对所经销的药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熟悉并正确宣传医保政策,帮助参保人员解决购药困难。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无偿提供政策咨询、圈存、修改密码、医保卡余额查询等服务。

  六、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经营品种不少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80%,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向药店备案,药品合格率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发生假药案件。

  七、从符合规定的渠道采购药品,保证体系,严格药品验收,储存、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政策,实行明确标价,接受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药品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参保保员的监督。

  九、参保人、证(居民身份证)卡(医保ic卡,不同)相符,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卡,证不符时,应拒绝配药,因病情原因医保人员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开药的,其委托人须持委托书,方能按规定开药,经查验证有关项目所持处方相符无误后调剂的处方必须由药师审核签字以备核查。

  十、医保人员到药店购药时,应认真按照以下原则给药,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药量,相同治疗效果的药品

  原则上不能超过2种,辅助的药不能超过2种。

  十一、必须每天将售出药品有关医保数据上传,并保证上传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上传内应包括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id卡)号,药品通用名,规格、剂型、价格、数量、金额、购药、时间必须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时之前上传完当月数据,次月2号前(遇节假日顺延)。

药店管理制度14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中医管理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

  (一)总体要求。

  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其他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到20xx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0xx年工作目标:一是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人数的90%以上,并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工作;二是稳妥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工作;三是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四是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到20xx年,各级财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达到120元/人/年,新农合财政补助达到110元/人/年;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报销范围和比例;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最高支付限额;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0xx年工作目标:一是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规定的补助政策;二是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三是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比20xx年提高5%,新农合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到45%;四是所有县区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所有县区新农合实行门诊统筹。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到20xx年,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0xx年工作目标:一是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二是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三是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四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和内控制度,提高基金使用透明度。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到20xx年,基本建立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为困难群众能够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xx年工作目标:一是全面落实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一、二级伤残人员、60岁低收入老人的资助参合或帮助参保工作,使其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二是改革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和支付方式,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补偿“一站式服务”机制,实现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补偿同步结算;三是探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机制,实现城乡协调发展,达到便民、利民、惠民;四是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救助和帮扶救助活动,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五是加大救助力度,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控制在15%以内。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到20xx年,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初步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标准和数据交换平台;各县区基本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实行复合型付费方式和基本医疗保障购买医疗服务的谈判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0xx年工作目标: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加大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软件的推广使用,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医保通”系统建设和发展;二是探索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办法,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

  二、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建立相关配套办法和措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中医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物价局)。

  (一)总体要求。

  建立比较完整的基本药物遴选、生产供应、使用医疗险报销的体系,保障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目标。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xx年,保障群众基本用药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政府指定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制定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完善基本药物的储备制度(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经委)。

  20xx年工作目标:一是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xx版)和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二是20xx年12月底前在剑阁县和利州区的8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并执行省上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格,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政策;三是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四是执行国家出台的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定期抽检药品质量并向社会公布;五是完善执业药师制度。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一)总体要求。

  加快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建成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到20xx年,完成7个以上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在全面完成规划的乡镇卫生院建设基础上,每个县再完成1-3个乡镇卫生院改扩建;实现全市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新建、改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5个,使每个街道办事处均有1个基本达到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24个;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

  20xx年工作目标:一是全面完成303个灾后重建项目和411个村卫生室、37个拉动内需项目建设;二是执行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做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二期建设相关工作;三是通过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各级政府配套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资金。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到20xx年,全市分别培训一定数量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医疗卫生人员(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0xx年工作目标:一是执行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二是完成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任务,做好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工作;三是全市实现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市、县二级医院与3所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四是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五是实施西部卫生人才培养、“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六是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按其所交学费给予奖励和代偿助学贷款。

  3.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到20xx年,逐步建立基本完善的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0xx年工作目标:一是全面落实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二是按国家、省部署,落实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到20xx年,通过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0xx年工作目标:一是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全员聘用、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和乡村巡回医疗等运行机制改革,加强村医巡回医疗,开展社区首诊试点,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二是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中医药(包括民族医药)。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口计生委、市中医管理局)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向城乡居民统一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工作目标。

  1.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到20xx年,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平地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并规范管理(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0xx年工作目标:一是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左右,农村居民试点建档率达到5%;二是定期开展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访视工作,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三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开展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到20xx年,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全面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为全市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补服叶酸,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开展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工作;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3.4%(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0xx年工作目标:一是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接种28.1万人,占应接种人群的98%;二是启动35-59岁农村妇女常见病检查项目,完成省上下达的宫颈癌检查任务,为全市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对全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三是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四是完成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任务;五是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以上五项任务按国家计划下达规定时间执行);六是为适龄儿童提供卡介苗等11种疫苗接种,对重点人群进行应急接种;七是开展对贫困人群癫痫、重型精神病免费治疗项目试点。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xx年,健全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重大疾病防治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20xx年工作目标:一是改善全市精神卫生、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实施条件;二是落实传染病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4.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到20xx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20元;政府预算全额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0xx年工作目标: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9类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地税局、市中医管理局)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改革管理机制、补偿机制、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使公立医院切实履行医疗卫生服务职能,提升其社会效益。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

  (二)工作目标。

  1.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探索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初步建立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方法和形式;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公立医院改革20xx年开始试点,20xx年逐步推开(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0xx年工作目标:一是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二是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推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三是在三级医院推行电子病历和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四是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对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鼓励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到20xx年,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转变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基本完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0xx年工作目标:一是研究拟定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进行补偿;二是严格执行国家公立医院建设标准,控制医院贷款行为;三是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

药店管理制度15

  目的:为规范药品养护环节的管理,保证陈列储存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范围:适用于本企业陈列储存药品的.质量管理。

  职责人:药品养护人员

  内容:

  坚持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陈列药品的安全有效。

  质量负责人负责对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处理药品养护工作中的质量问题。

  养护人员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对温湿度进行记录。

  作好药品效期管理工作,三月内近效期药品按月填写效期催报表。

  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有效控制,不合格药品必须存入不合格药品专区,作出明显标志。

  负责对保管养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确保正常运行使用。

  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报告。

  及时分析养护信息,并上报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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