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旁站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28 17:36:4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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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旁站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监理旁站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监理旁站管理制度

监理旁站管理制度1

  1、在监工程实施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旁站监理责任人职责、旁站监理责任人姓名,旁站监理工作要求。

  2、旁站监理的范围一般应为(个体工程按实际选择):

  (1)、深基坑支护与降水;

  (2)、基坑、槽开挖深度≥5米的土方开挖;

  (3)、爆破工程起爆前的全过程;

  (4)、拆除工程;

  (5)、打桩、压桩机械安装与拆除和打桩、压桩过程;

  (6)、人工挖孔桩成孔、成桩过程;

  (7)、塔吊、外用电梯、提升井架的安装与拆除;

  (8)、塔吊顶升加节、减节过程;

  (9)、工程实体的设备吊装与结构安装吊装过程;

  (10)、外脚手架和工具式定型化卸料平台的搭设与拆除;

  (11)、吊篮脚手架与其它类型脚手架的安装与拆除;

  (12)、高支模与超高支模的搭设与拆除;

  (13)、高支模与超高支模水平构件砼浇筑过程;

  (14)、普通模板的拆除;

  (15)、高边坡治理;

  (16)、深基坑回填土过程;

  (17)、电梯安装过程;

  (18)、各项目监理机构认为应实行旁站监理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施工过程。

  3、旁站记录

  (1)、安全旁站宜与质量旁站分离记录;

  (2)、必须当天填写记录和完善有关签字手续并在监理日记上登记;

  (3)、必须按制式统表逐栏填写完善;

  (4)项目总监每周应至少检查一次旁站记录;

  (5)、公司有关部门将对此进行重点抽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4、存在问题的处置措施:

  (1)、发现问题或隐患应现场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旁站记录上》上填写;

  (2)、经督促仍未整改的,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3)、既不整改又不停工的,项目总监应立即附上相关支持性证据材料向安监机构快报。

监理旁站管理制度2

  一、监理旁站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及质检标准中明确规定需要旁站的`工程部位和工序等进行现场旁站监理。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二、监理组及时将要旁站监理项目工序或部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该工序或部位施工前,提前24h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旁站监理人员学习旁站监理要点,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责令整改,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时,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四、监理人员接到施工单位的通知后,按时到达施工现场实施旁站监理,不得迟到、早退或离岗。

  五、认真填写旁站记录,真实反映实际,不得弄虚作假。

监理旁站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

  (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

  (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第七条旁站监理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

  (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第八条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三)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

  (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

  第三章旁站监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旁站监理人员及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部位或工序,送建设单位的同时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制度,督促旁站监理人员到位、定期检查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对需要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旁站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落实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技术交底、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设施;

  (二)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行检查;

  (三)具备旁站监理条件时,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四)旁站监理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施工单位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旁站监理记录确认其部位或工序的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应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旁站监理一般应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四章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权

  第十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

  (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旁站监理前,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并将检查记录上报项目监理机构;

  (二)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三)旁站监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完整、准确的旁站监理记录;

  (四)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及时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纠正处理。

  (五)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项目监理机构;

  (六)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客观公正地开展旁站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等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旁站监理人员应对旁站监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旁站监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监督旁站监理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项目监理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允许施工单位施工。

  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定委托监理合同,并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强度,适当提高监理酬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保证旁站监理制度正常实施,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建设单位签定委托监理合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明示或者暗示旁站监理人员允许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旁站监理人员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对建设工程应实行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未组织监理人员旁站的;

  (二)因旁站监理人员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三)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旁站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或者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四)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不上报项目监理机构的。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监理的;

  (二)拒不接受旁站监理人员监理的;

  (三)拒不服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整改指令的;

  (四)在旁站监理记录上拒不签字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单位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的;

  (二)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的行为未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三)对建设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予纠正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行旁站监理制度,不免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监理旁站管理制度4

  为了搞好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尤其是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重点部位的监控,监理部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巡视监理和旁站监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用户要求,不发生因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监理主要内容:

  1、巡视监理就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等重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2、旁站监理就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重要及危险作业项目(如对大件吊装、脚手架搭设、危石及塌方处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的.施工全过程现场跟班检查监督的控制活动。

  二、现场监理人员职责:

  对施工项目部施工过程的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安全专责监理工程师或经过培训的监理员)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监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

  2、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工作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3、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4、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能及安全防护措施(装置)等的安全管理;

  5、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6、检查施工现场的孔洞,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的防洪、防雷、防滑坡、防坠落物等的控制措施,施工安全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7、检查夏季防暑降温、防事物中毒、防讯、防强风,冬季防冻、防冰、防滑的灾害,防煤气中毒及其它灾害的安全措施;

  8、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9、监督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和安全施工,制止违章行为,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责令其停止施工,提出监理意见。

  10、监理人员在现场实施安全监理控制过程中,要做到有章可循,随时注意施工人员操作情况,机械设备状态,工器具配备是否符合安规要求,施工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11、施工过程中遇到威胁安全和质量的重大问题时,监理人员应及时提出“暂停通知”,并按有关程序上报,督促施工项目部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争取早日恢复施工。

  三、旁站监理内容:

  变电所施工中,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1.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2.电气安装工程: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吊装,变压器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电气设备送电试验等。

  3.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联合抬吊,移动式起重机临近带电体作业等。

  输电线路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1.基础阶段:高边坡开挖,深坑基础掏挖(超过3米时),易坍塌等特殊基础开挖、支护。

  2.组塔阶段:高塔组立,临近带电体施工,或特殊地形铁塔组立。

  3.架线阶段:带电搭设跨越架(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特殊施工方式展放导引绳,导引绳通过不停电跨越架等。

  4、监理部及监理人员还应对施工项目部、材料站、临时电源布设、跨越架的搭设以及起重机械、设备等设施,在使用前由施工项目部专业部门自检,并有书面验收记录。同时由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并填写“安全检查签证记录表”。

  5、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人员应将完整的巡视和旁站监理记录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归档。

  四:填写说明:

  1、监理人员应按“记录表”的具体要求并按分部分项工程中的项目内容认真填写;

  2、表格编号应按检查时的顺序依次填写,如:001;

  3、内容要简明扼要,书写清楚,语句通顺,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一律用黑色碳色笔填写。

  4、检查后的记录应做到监理人员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双方签名,并确认;

  5、检查记录表应由监理人员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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