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22 16:09:11 制度 我要投稿

学院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院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院管理制度

学院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及时地记录学院的发展历程和其中的重大事件,保留学院的珍贵历史,为学院全面和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历史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大事记编写内容

  (一)学院的由来

  (二)学院发展中的重大里程碑事件(合并、分立、改组、改制、上市、重大改革事项等)

  (三)学院重要的.外事活动、社会活动

  (四)学院重大合同的签订事宜

  (五)学院及学生的荣誉获得事项

  (六)学院重大安全事故及处理结果

  (七)学院领导人的更换和内部重大人事变动

  (八)学院重要财产的购置报废丢失等事项

  (九)学院师生员工重大的奖惩事项

  (十)学院重要制度的制订、颁布

  (十一)学院管理模式的重大变动

  (十二)学院重大的经济纠纷

  (十三)学院重要会议的组织召开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大事记的编写由院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素材。

  第四条、大事记编写与管理应按学院保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施行之前学院的大事记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和编写。

  第六条、每学期末,院办公室负责将大事记汇编成册,交档案室归档,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内交通安全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并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领导下,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实行归口管理;学院保卫处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凡是出入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参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校园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处(室)、学院(系部)、商业系统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部门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知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的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应遵守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车辆管理制度。

  第六条:机动车辆凭《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进入学院,必须将通行证放置在挡风玻璃前,其它车辆进入校园应与相关部门联系,经保卫处批准,在门卫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进入学院,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通行。

  第七条: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时,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临时进入校园,由主办单位向保卫处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并停放到指定位置。

  第八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门卫应主动了解情况,及时疏通,确保安全通行。并且向保卫处值班人员报告。

  第九条:为学院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联系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要按指定路线、场所行驶、停放;严禁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三章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机动车进入学院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管理;严格按照校区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一、违反校园交通标志、标线,逆向行驶的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由其承担主要责任,并接受保卫处的处罚。

  二、所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如因随意停放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或阻碍交通的,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得在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行驶和停放,如因工作需要,需经学院保卫处批准。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驶入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律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无证驾车,不得驾驶无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辆。违反此规定者,保卫处将责令其驶离校园,车辆通行证予以收回,并提出批评;对不服从管理者,保卫处将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所有进入校园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严禁在校园内鸣笛、逆行,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将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校园内设立的交通设施,未经保卫处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各部门在校园内组织的活动不得妨碍安全,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五条:《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不准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通行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在学院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保证道路的畅通。

  第十七条:在学院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制度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学院保卫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学院保卫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学院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作废。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学院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整合各类教学资源,保障学院的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实训室(基地)是学院进行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实施产学研结合,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主要场所,是衡量学院教学、科研、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学院各级领导、各级各类人员,必须重视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从教育规律,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从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坚持统筹规划、高效实用和效益优化原则。

  第四条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分管副院长负责制,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副院长全面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实验实训、教学、资产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特聘专家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兼任。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基地)项目建设专家论证小组,其成员由相关副院长、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或企业)专家和投资方相关人员组成。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论证遵循“以专业建设为主,兼顾效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学院各系、相关职能处室要重视加强实验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一体化、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六条每年三月为各系部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申报时间,四月为论证立项、报批时间,暑期为集中建设时间。

  第七条各系部根据专业教学实验实训需要,结合当年招生任务和学院发展,提出实验实训室(基地)申请,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填写《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申报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报、论证事项。

  第八条教务处根据各系部申报和学院专业设置、学生结构,分析专业与实验实训室(基地)布局、教学与实验(实训)的关系,对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进行宏观控制。

  第九条实验实训中心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拟订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已经审批立项的.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建设项目完成,指导各系部对投入使用的实验实训室(基地)搞好日常管理。

  第十条财务资产处负责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场地的选择,与学院投资方的相关业务协调,经费审核,设备帐卡物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流程。(见附件)

  第十二条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完成后,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从使用效益、管理水平、设备使用率等多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实验实训室(基地)的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由学院纪检部门牵头对整个过程实行监察。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的财务行为,提高社团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各社团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规范、灵活、民主和公开的财务运作体系,切实保护广大社团成员权益,根据《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社团联盟全体成员。

  第三条

  各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及有关财务工作应当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积极配合社团联盟秘书处的财务工作,保证财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

  各社团社长负责本社团的财务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人对本社团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社团财产为全体社团成员所共有,必须用于服务社员、发展社团,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社团财产在使用时须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第七条

  社团联盟秘书处对各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具有执行监督、审核的权力。

  第八条

  财务审查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社团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一)各社团在招收会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收费前,各社团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收费申请表》,并报请社团联盟、校团委审批同意,向社团联盟领取统一收据,收费期间社团联盟可派人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收费申请表》

  任何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向会员、培训班学员等收取费用前必须认真详细填写《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收费申请表》,此表内容包括:社团名称、会费有效时间、会费金额、会费用途、主要负责人和经手人;

  (三)社团联盟将严格审核社团所填写的《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收费申请表》,批准后发给各社团通用收据,社团一律凭此收据收取会费及其它费用。收费结束后,社团应及时上缴存根。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有缺页、污损。如有缺页情况,应向社团联盟秘书处提交详细书面说明。社团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社团考评项目之一。对于会费金额如有隐瞒、虚报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社团和相关人员责任;若情节严重,将上报团委及相关部门处理;

  (四)对于未填写《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收费申请表》,未经社团联盟批准而擅自收取会费的`社团,一经发现,将强制停止社团一切活动,并追究社团和相关人员责任;若情节严重,将上报校团委及相关部门处理;

  (五)会费金额须根据社团自身情况及发展需要适当收取,最高不得超过15元/年。

  二、赞助学生社团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企事业单位合作,通过正当渠道向社会募集外联资金。

  (一)禁止任何社团与赞助商合作在校内举办纯商业性及涉及现金交易的活动。对赞助商要求在校园内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社团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策划案(内容包括宣传内容、宣传形式以及宣传对象等),交社团联盟审批,并经学校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取得赞助后,社团须向社团联盟提交一份合作协议书复印件,由社团联盟秘书处保存;

  (三)赞助单位提供的一切实物赞助,全部归该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转移、变卖或据为己有;

  (四)认真做好每一项赞助经费使用情况登记,并保留原始消费凭证。

  三、各社团参加社团评比或其它活动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第二条社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各社团必须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并设立专门的财务负责人(可由社长兼任)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和社团内部的财务制度,做到账、款分离,专人管理。

  社团财务负责人须履行以下的职责:

  (一)根据每次经济事项全面、真实、连续、系统地登记好现金日记簿,一切收入与支出必须统一入账,并有效完整地保管财务凭证,做到“日清日结”,月末进行对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账目清晰明了、客观准确;

  (二)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物交接工作;

  (三)将资金的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并保存好原始凭证。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并自觉接受社团全体成员的监督;

  (四)积极配合社团联盟秘书处的工作,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总结,向社团联盟秘书处汇报财务状况,并自觉接受社团联盟的监督。

  二、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服务社员、发展社团。

  (一)社团经费的使用包括:活动支出(即社团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宣传费用和交通费用;

  (二)社团经费系全体社员所共有,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支出社团经费;

  (三)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社团经费,不得浪费或挪作他用。

  三、每次活动结束后,社团须将需要报销的票据复印件上交秘书处,原件自行保存,留作年终报销凭证。

  第三条社团经费的报销

  一、外国语学院校团委报销制度采取年终报销制,即每学年年终为各社团进行财务报销,其他时间不予报销;

  二、经费报销具体流程

  (一)每学年初各社团上交下一年的活动策划及预算,经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按照预算开展活动。社团经费的使用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每次经费的使用须先经校团委批准,未经过审批的预算不予报销。报销时需持原始发票或相关凭证;

  (二)各项支出须有相应的票据证明。有效报销凭证包括车票(公交车票、地铁车票、公交卡充值凭据)、销售商品专用发票(手写或机打)及门票(用于科研活动),其他票据一律不予报销。若为手写发票,则须详细填写消费项目,否则不予报销;

  (三)发票台头必须填写“外国语学院”;发票内容的填写须详细完整,不得笼统概括为“办公用品”“文化用品”等;

  (四)车票类票据背面须写明经手人、时间、目的地及事由,并由社长签字;发票类票据背面须写明经手人、时间及开具原由,并由社长签字;未经社长签字的票据不予报销;

  (五)以b5大小的白纸作为报账单底,报销票据原件须整齐有序地用胶水粘贴在报账单底上,不得使用透明胶带、双面胶或订书器等粘合工具;报账单底正面粘贴票据。白纸横放,票据按类别和面值归类,同类票据自左向右贴成一排,每张票据的左起点依次向右排,每排总长度不得超出报账单底长度,多于部分可向内对折;在每张报账单底的右下角对该页票据张数及金额进行分类统计;票据粘贴好后,将每张报账单底左侧粘贴在一起,附上校团委下发的统一封面,并按照封面规定项目认真填写。

  (六)报账单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由社团联盟秘书处处长和社团联盟主席签字后,由秘书处统一交到校团委报销;

  (七)每学年报销前,各社团由社团联盟秘书处处领取报账单底;

  (八)单张超过1000元的票据以支票形式报销;

  (九)报销金额应与预算大体相当,严重超支的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

  (十)对于信息不真实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十一)经费报销单不可作假,各负责人签字前务必严格审核。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院管理制度5

  一.总则

  1.顺德职业技术学院管乐团成立于1998年,由学院团委以及艺术团直接领导,广大管乐器爱好者组建的、在乐团章程内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

  2.宗旨: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大学生文艺素养、促进我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此章程。

  二.组织机构

  1.乐团下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两名,秘书三名,各声部声部长一名。

  2.团长工作:负责对外联系主动获得表演或交流学习机会,与艺术团、团委、指导老师联系了解演出任务并开展工作。制定学期训练、表演计划和目标。定时参加艺术团例会,定时组织管乐团内部会议,决定团内人员调动,密切留意各声部训练情况。管理其他管乐团干部、协调其他干部工作。

  3.副团长(1)工作:如实的登记管乐团人员的训练、会议出勤记录,与团长制定训练时间,通知各声部训练和会议时间。定期贴出出勤记录。学期末统计各团员出勤情况并存档。

  4.副团长(2)工作:管理乐团乐器、器材(包括折凳、谱架、电器等一切属于管乐团的.)、表演服装管理、乐器摆放、乐器消耗品(活塞油、哨片、文件夹、文具等)发现缺少问题应马上反映到团长。管理团员借用乐团乐器或服装以及器材。

  5.秘书(1)工作:管理乐团训练室、装饰,定期组织团员清洁。每次合练提前15分钟开门。

  6.秘书(2)工作:管理管乐团演奏曲谱的印制、分发、保存。

  7.秘书(3)工作:管理管乐团宣传栏、定期更新。管理乐团网站(BLOG)、Q群。制作宣传单。(秘书应根据情况主动协助团长工作)

  8.各声部声部长工作:管理各声部成员,确定声部练习时间,组织声部分练并完成训练任务。

  三.训练制度

  1.凡具有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承认本团章程,爱好管乐和管乐器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团。入团申请后要经过面试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乐团。入团后填写乐团成员档案(见附表3),并接受培训。

  2.团员必须准时参加每次的训练,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训。

  3.声部训练期间,当值的声部长应尽量留在器乐室,如需离开,需有管乐团团员看守,或先锁好门窗方可离开。每次训练后声部长或团长都应该检查好所有门窗是否关好,电源是否全部断电,人员是否已全部离开,最后,确认门是否锁好。

  4.乐团日常训练在学院梁球琚礼堂管乐室进行。

  5.训练时应严肃训练纪律,遵从指挥,不准吸烟打闹。保持训练场地清洁。

  6.有事、有病应及时请假,请假应事前填写请假条得到团长批准后交到副团长(1)处。

  7.团员必须义务参加学校的各项演出活动。

  8.各团员爱护排练室内设施,营造良好的排练气氛。不能随意外借排练室内的物品(桌椅、谱架等)。

  9.为避免失窃或扰乱乐团正常排练秩序,排练室除公开排练外,谢绝非乐团成员入内。若团员希望邀请非本团的乐手到乐室进行音乐交流,请向声部长或团长请示,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仅限与音乐相关的活动。谢绝一切与乐团无关的私人活动。

  四.奖惩制度

  1.每次训练前5分钟副团长(1)应完成出勤登记。

  2.无故迟到前三次口头警告,累计六次书面警告,累计第九次退团处理,并通告批评。

  3.无故缺席每次口头警告,累计三次书面警告,累计第六次退团处理,并通告批评。

  4.退团处理者将没有素质拓展分并给予该学生系投诉。迟到和退团书格式请参考附表1、2。

  5.每学期请假不允许超过五次。

  6.每学期举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将没有素质拓展分,并退团处理。

  7.每次参加学校的演出后将视情况给以通报表扬。

  8.每学年进行1次评优,优秀团员为乐团团员总数的10%。获优团员将获得奖状。

  五、乐件及礼服的管理办法

  新团员入团经乐理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每人发放一件乐器和一套礼服。乐件及礼服的使用权归属团员,所有权归属校团委。乐件和礼服应妥善保管,如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使用者按价赔偿。如使用者故意损坏则处以乐件价格的2倍罚款。乐件应经常保养,保持其清洁光亮,如因不及时保养而造成损坏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礼服要经常清洗保持洁净,每学年结束时乐件要及时入库,并填好入库单。

  六、附则

  本章程得经过学院领导以及艺术团批准方能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乐团团长所有。

  请各位团员自觉遵守以上规章制度,共创管乐训练的美好环境,谢谢合作!

学院管理制度6

  为加强后勤产业处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车使用范围:用于公务活动等。

  第二条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应每周实行定期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并随车配备驾驶员。

  第三条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一由办公室保管,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

  第四条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修理。

  第五条用车部门在用车前须填写“派车单”,经总经理签字后交办公室负责人调派。办公室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

  第六条车辆行前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第七条用车应设置车辆行车日志表,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须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做好加油及修养时记录,以便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车日志表到核算中心进行稽核。

  第八条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办公室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学院管理制度7

  一、属开放范围的档案或本人经办的档案,本校师生员工持本人证件,说明利用档案的范围和目的,即可查阅。

  二、凡需利用本馆尚未开放的'档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校人员利用党群类、行政类档案,须经有关管理利用部负责人批准。查阅党政重要会议记录等重要档案或密级档案,必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借阅。

  2、本校人员查阅非本人经办的或限制他人利用的一般科研档案、教学档案,须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查阅秘密、机密级科研档案,本课题组人员须持有负责人签字的系介绍信,其他人员须经科研处批准,查阅绝密档案均须经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查阅。

  3、本校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部门同意。

  4、校外人员利用档案,除持有正式介绍信外,还须按以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利用档案原则上只限在本馆阅览室查阅,不得借出。情况特殊,确须借出时,只限开放档案或本人经办的非密级的一般档案,时间不超过一周。其他档案一律不借出。

  四、利用档案须认真填写借阅登记表,归还时须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当面验收、注销。必要时还需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五、复制、摘抄档案,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复制由档案馆统一办理,摘抄由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盖章。

学院管理制度8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院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本院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由本人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经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科编制新生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册到教学系,各系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基本资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表、奖励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系需将本单位学生注册情况统计汇总交学籍科。

  第二章学习纪律

  第八条学生须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九条学生应当按学院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考试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条除节假日期外,学生不得擅自离院。有事、有病须离院者,应当到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应报交学院教务处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续假)或未获批准而离院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教师可根据本《细则》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考勤,考勤记载是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和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五条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院规定和纪律行为的,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程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40%。

  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为30%。

  大型作业(设计)和生产(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操作考试或者答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的考核,根据学生完成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等情况,由答辩委员会(小组)综合评定。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名后生效。

  第十六条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可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系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并参考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签名后交系秘书,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和教师签署的学生成绩表,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成绩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单位查阅。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院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查阅或复查成绩评定确实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学生所在系上报教务处更改,各系负责将查阅或复查结果通知申请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院《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批准后,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无故或者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二分之一的;

  4、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任课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缺课”、“缺交作业”、“缺交实验报告”、“缺做实验”、“考试迟到”等有关字样。

  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但高于40分(含40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上报,但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时前几种情况据实录入,后一种情况按60分录入。

  第二十七条凡是因旷考、考试违纪作弊、因缺课等原因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成绩太低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均应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条重修重考组织管理办法

  1、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的,可以申请课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

  2、重修学生人数较多(公共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部门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公共课20人以下,专业课10人以下),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当重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学习,经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并接受教师指导,冲突部分学时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

  4、学生重修课程须交纳少部分教学成本费。重修费按课程重修学时分级收取。

  5、重修重考成绩据实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

  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学生学业警示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未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修读要求,学院将及时给予学生学业警示,提示学生努力学习,若仍继续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将被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退学等。

  第三十条对学生学业警示的相关规定

  1、学业成绩警示:必修课不及格达4门者(含4门);

  2、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含6门);

  3、降级处理: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8门者(含8门)。

  4、退学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0门者(含10门);

  5、退学处理: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以上者(含12门);

  6、学业警示时,统计及审查学生学业修读情况的截止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五周。

  第三十一条学业警示实施办法

  1、每学期第5周,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业警示审查工作,并将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及通知书下发各系。

  2、每学期第6周各系必须将学生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必须有相应的送达证明。学业警示通知书的第一联学生留存,第二联教学系保存,第三联交回教务处。各系辅导员应多与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沟通,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加强自我管理,努力勤奋学习。

  3、本警示制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专科转入本科;

  3、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年级的;

  4、已转过一次专业的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5、应予退学的;

  6、转入专业学生名额已满,专业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其转专业要求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呈教学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绩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计划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课程的学时或者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绩无效,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重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经转入系对其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估后,要求其重新学习的课程达到或超过8门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三十七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或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3、入学时已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5、已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6、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宜转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省内转学,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查,教学副院长批准,转入学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获准转学的学生,学院负责将其个人档案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到转入学校。须转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应当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或正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户口可以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教学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的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本院可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学院注册的,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受学院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升(留)级、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正常学年内,学生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含8门)不到12门的,应予留级,转入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1、本科学生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的;

  2、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未完成学业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四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因病、因事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6、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学生正常毕业所在学年(本科为第四学年,专科为第三学年),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者,由学生提出申请,并获学院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上,应按照学年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所在系提交《退学学生处理意见书》,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院发出的《退学决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由学院教务处负责上报教育厅备案。

  2、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20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院通知家长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业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3、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

  5、学院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的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本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并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加2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三条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或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五十六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离院手续,不得滞留本院。

  第五十七条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请一次结业后回校考试[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下一年级的毕业,前大补考试,或者由教务处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系安排并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后回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及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

  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在正常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因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受到学院处分的;

  3、因违反纪律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的;

  4、学院认为其他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六十一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系按照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二条学生毕业离校后,一般不得申请补授学位。对于因违反纪律受过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一年以后两年内做出成绩者,学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待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后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毕业生的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毕业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20xx年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对于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学院管理制度9

  为了加强对学生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树立学生会的良好形象,现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制度

  第一条 爱护办公室的一切公物,保持办公室的清洁,部门或个人使

  用者必须做好清洁工作。

  第二条 保持办公室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干扰他人办公。

  第三条 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佩戴胸卡方可进入办公室,不得在办公室内进行任何非办公活动,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四条 节约用电,注意安全,最后离开者负责关掉电灯、电脑,锁

  好门窗。

  第五条 学生会的所有成员必须以主人翁的态度爱护办公室的.所有财务,任何人不得把集体的办公用品据为己有。

  第六条 学生会办公室不得借做他用。

  第七条 办公室电话只能办公用,不得肆意拨打。

  二、院学生会钥匙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只允许公干,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用。钥匙由主席、副主席统筹管理。

  第二条 办公室钥匙共3把,由院学生会分管副主席负责保管。

  第三条 各部门如因公需使用钥匙,必须向分管副主席说明使用目的,用毕后应立即归还。

  第四条 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论处或依法查办。

  (一)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还负责人。

  (二)钥匙遗失时,应立即向学工处、团委报备。

  (三)非经学工处、团委同意不得复制。

  (四)不能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第五条 办公室的办公用品由学工处、团委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借出院学生会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可先报学工处、团委,经同意,方可借出,如有损坏、丢失,须照价赔偿。

  三、值班制度

  第一条 值班时间安排

  周日:下午18:00—20:00

  周一至周四:中午12:00—12:50,

  下午17:30—20:00。

  周五:中午12:00—12:50

  第二条 值班要求

  1、值班采用负责人制,每次为两名同学。

  2、如值班者确实有事,请提前一天向主席、副主席请假,方便必要时的人员调整。

  3、请值班人员务必保持办公室的清洁,每次请做好下列清洁工作:①整理室内物品;②擦桌椅;③扫地,倒垃圾;④其他机动任务。

  4、值班人员如实填写《值班登记表》,内容包括:①当晚在学生会工作的部门、工作以及主要负责人;②签到;③有无其他特殊情况。

  5、如有来访者,请值班人员热情接待,并做好记录。

  三、其他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内所有财产属于集体财产,将对其进行编号,登记入册。任何人不得用以私用,更不得未经同意带出办公室。

  第二条 各部如因特殊原因要借的,需进行财产流向登记,明确出借财产管理负责人,如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三条 学生会各部人员对办公室财产都有监督权,质疑权,知情权。

  四、以上各条如有违背,均按考核制度处理

学院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步伐,着眼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围绕打造先进陶瓷制造业基地,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发挥学院教师自身资源优势,加强与相关企业的联系,不断拓展校企合作的新渠道和新形式,促进我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高,推动学院教育更好地面对社会、面对市场,提高社会服务水平,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高技能人才支撑。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教授工作室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二条 教授工作室接受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教授工作室的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四条 学院实训部、教务处负责制定教授工作室的规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协助教师进行科研项目立项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工作;执行以及落实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授工作室的确立与建设

  第五条 教授工作室的确立与建设应符合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规划,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能为合作企业解决技术和生产开发上的一些难点问题,产生的'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对学院专业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的提高和学生培养模式的改进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 教授工作室的确立:根据企业和学院教授的要求,由企业和教授工作室带头人提出工作室的建设方案,经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教授工作室的硬件建设和科研经费主要由合作企业提供,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对工作室的活动经费如培训费、交通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教授工作室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身体健康、热爱我校,愿意我校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接受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条 工作室专业教师必须在不影响学院的正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工作。

  第十条 工作室专业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能力,带头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五章 教授工作室人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合作企业的要求开展科研工作为其解决生产开发上的一些技术问题。开展环保、节能、降耗等相关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推动陶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结合学院教学,参与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学生培养模式的制定及实施。为企业培养高技能实用型人才。

  第十三条 接受学校交给的相关任务,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 工作室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室的日常管理由带头人负责,工作室专业教师在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相关工作时,经学院实训部、教务处核实, 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批准,可劝其退出。退出后,其不再享受各项待遇。

  第十五条 工作室专业教师在工作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以参加相关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工作室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工作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工作室所有。 如属和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或有阶段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工作室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十七条 工作室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的有关要求对工作室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室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并形成科研成果的,按照《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科研资助或科研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的,工作室研究人员待遇可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学院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建立科学的财务会计工作程序,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发挥财务工作在教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院财务处各项财务制度。

  第二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会计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执法。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的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会计人员依法履行上述权利。

  第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改革会计工作。努力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财务稽核(审核)制度

  第五条 稽核岗位是会计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它涉及到经费开支的控制与合理使用及财务预算的实现,又是整个会计处理程序从收付款、记帐至结帐的依据。因此对稽核 (审核)的原始凭证,必须严格掌握以下原则:

  第六条 原始凭证内所反映的情况要具体、真实。凭证内所列的事项必须符合财经制度,必须按预算计划执行。

  第七条 其次审核原始凭证内容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内容要完整,数字要准确。

  第八条 记帐凭证的编制及审核:

  在编制记帐凭证时,要依照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准确的使用会计科目。在记帐凭证上应填写日期、编号、金额,并加盖制单、审核、复核人员的印章,应做到一事一单。记帐凭证编制完毕转给复核人员,复核人员要按以下要求进行复核。

  第九条 记帐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经济内容是否相符,有无抬头、公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 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凭证上的数字及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凭证所反映的业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的政策制度及学校内部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审核: 报表编制人员月初打印出会计报表,复核人员要认真审核报表各项内容,以保证其正确性。年末按照上级布置的预决算报表要求,认真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送上级部门。

  第三章 加强对各种现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限额:按照银行日限额为10000元,如有超出及时送交银行。

  第十四条 现金使用范围: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零星支出5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支付。超出银行结算起点100元以上的可办理支票、银行汇票、信汇、电汇等。

  第十六条 各项业务收入现金,要开具收据并及时送交银行,不得坐支。

  第十七条 现金库存要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日与计算机“库存现金日报表”核对一致。

  第十八条 每月至少两次由财务负责人安排审核人员抽查现金库存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数并做抽查记录。

  第十九条 如出现库存现金长、短款现象,应及时核对查找。原则上,短款自负、长款入帐。不得长、短款互相抵补。

  第二十条 收付款后,要在原始凭单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业务,均需用转帐结算的方式进行。转帐结算起点为100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与空头支票,支票开出要注明日期、用途,支票存根的项目要填写齐全并附存记帐凭证。

  第二十三条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银行印鉴及财务专用章,分别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帐要做到日清月结。在接到银行对帐单后及时对帐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与总帐核对,对未达帐项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公安局支票保安管理系统挂失,并办理有关声明作废。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拨给我院的专项资金(包括设备费、维修费、科研费等)要按文件、协议、合同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由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并做出预算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项资金要设辅助帐记录收支余。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的重要物资保证为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适应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的即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后勤物资科、各系及部门应该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及相应的卡片。三个分口要建立各自的管理办法。定期对基层部门进行检查,保证帐、物、卡相符。

  第三十一条 所有捐赠、调拨及自制固定资产均为全民所有,统一归学院登记入帐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擅自损坏、转卖、越权处理及据为己有。报损报废的应由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技术鉴定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方可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院附属单位的固定资产亦属学校的财产,要单独建帐,按上述办法单独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建成或购入后,一定要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5万元以上)需有学院专家小组的充分论证,方可购置。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审计、总务处物资科及物资归口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信息作用,更好地为学校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范围:在财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算机软盘等财会核算资料。

  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有:记帐凭证;工资、奖金、各种补贴领取单(册);收据存根;银行对帐单及调整表等。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现金帐、银行存款帐、辅助台帐等。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年终决算表、预算计划表等。

  第四十一条 归档前的立卷和整理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收集、整理、组卷、装订成册。

  第四十二条 会计部门的保管,要把会计档案放在档案箱中,并上锁。要把报表、帐簿、凭证分类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的顺序排列。

  第四十三条 对学校的各种证券、票据,平时发出、领用要有登记。每年做一次收回,并核对保管归档。

  第四十四条 会计部门设一人兼管档案工作。

  第四十五条 会计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为本院积极提供服务作用。会计档案原则上不能带出档案室或会计部门。如需带出复印要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由会计人员直接复樱

  第四十六条 档案的调阅、移交、撤销、销毁、合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各种会计档案整卷后,保管一年,期满以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第八章 教学经费、主任基金划拨办法

  第四十七条 各系教学经费主要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每生按1000元划拨。各系主任基金主要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每生150元划拨。

  第四十八条 社科部教学经费依据在校生人数,每生40元划拨;主任基金按每生6元划拨。

  第四十九条 史论系教学经费、主任基金依据本系学生人数,划拨标准同以上各系。史论系共同课教学经费,依据在校学生人数,每生20元划拨,主任基金按每生3元划拨。

  第五十条 成教学院教学经费、主任基金划拨办法:

  夜大学生按每生1000元划拨教学经费,按每生300元划拨主任基金。

  高职、专接本生按每生XX元划拨教学经费,按每生300元划拨主任基金。

  第九章 工资、奖酬金等款项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设立工资辅助台帐。负责工资核算的人员随时记录职工人数及工资增减变化,并与人事处每月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人数,严格控制。院财务处要会同人事处对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设立工资辅助记录,每月工资增减变化要有人事处的通知,每月要按实际工资支出数削减工资基金指标。

  第五十三条 每月教职工领取的奖酬金,机关部门均由人事处审核造表,对各系及有关部门奖酬金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每月8日前将发放标准金额报知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第五十四条 财务处代扣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收入每个月在发放时,都要做好个人收入记录,月底由财务处代职工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福利费按季核定提取数,转入“专用基金”专户核算,由福利委员会掌握使用。

  第五十六条 离退人员管理费、特需费、活动费,每月按标准人数提取,转入“其他代管经费”专户核算,由老干部处掌握使用。

  第五十七条 公积金要按人头立户建帐核算,每月按时上缴银行,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与记帐。

  第十章 对各种票证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院财务使用的收费票证、统一收据、发票,设专人负责。凡领用、缴销要做记录。

  第五十九条 各类收据,由院财务处统一印刷、购买、登记、发放、回收、保管。年终将收据存根收集齐全归档,其他非独立单位不得私自印刷、购买各类收据。

  第六十条 对于作废的支票要盖作废戳记,年底要按顺序装订整理。

  第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微机管理

  1、 会计电算化由财务主管负责管理和调度。

  2、 微机由经过培训的会计专职人员持证上岗操作。

  3、 未经财务主管同意,非微机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上机。

  4、 严禁在微机上使用外来其他软件及电子游戏软件。

  5、 微机必须在ups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运行。

  6、 定期对硬盘及有关数据软盘检查,发现病毒及时分析毒源,报告有关部门后实施消毒。

  7、 保持机房洁净、整齐、微机硬件无灰尘。

  8、 注意防火、防盗,每日下班前关机必须切断总电源以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微机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计算机操作管理

  1、 上机人员要熟练掌握会计软件及新会计科目及编号、部门编号、项目编号等一系列核算内容,做到准确无误操作每笔业务。

  2、 操作人员工作权限、工作职责明确。

  (1) 原始凭证上机前审核岗,需在原始凭证上机前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将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转交凭证录入、制单岗上机。

  (2) 原始凭证录入、制单岗,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上机制单,要求科目、项目支出准确无误。

  (3) 记帐凭证复核岗,每天下午4:30将当天会计凭证逐笔复核,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修改,复核无误后,方可记帐。

  (4) 凭单汇总、记帐、帐簿及报表打印岗,记帐凭证复核后需及时汇总并打印出“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表”交出纳岗核对当日库存现金无误后方可记帐。

  (5) 按记帐凭证付款出纳岗,根据记帐凭证付款,每日下班前,根据“试算平衡表”核对库存现金。

  (6) 凭单装订前审核岗,在凭单装订前需重新审核每一笔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科目、项目等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及时做凭证冲调。

  (7) 微机系统维护岗,负责监督每位上机人员,操作是否规范,随时注意对微机、系统的维护,对软件及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登记操作记录。每天下班前负责对数据库进行双备份。

  (8) 预算管理、经费指标控制岗,负责在计算机上设定对各部门的经费指标控制与调整,并对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报。

  (9) 往来款项操作岗,每月对往来款项做一次分析、清整,对未及时报帐的款项,要做催报帐通知。

  (10) 银行帐上机对帐岗

  3、 根据各岗位的工作权限,每天早8:30分由系统维护员接通电源、开机启动、键入密码进入工作状态。

  4、 每天下班前需打印出当天“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表”,出纳员核对当日库存现金无误后,方可记帐。

  5、 工资、公积金、税款等上机核算前,有关资料需经审核无误后再上机操作,并注意资料的归整、保存。

  第六十三条系统管理

  1、 操作中遇有他事需暂时离岗的,应退出系统以防他人误操作,以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与安全。

  2、 会计科目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增设、减少、合并,凡需增设部门支出项目等需经财务主管同意。

  3、 关键步骤的密码设置、更换,由财务主管负责。

  4、 每日工作结束后,对数据库进行磁带备份。

  5、 系统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财务主管,确立解决办法。

  6、 对软件的修改、更换、升级需经财务主管同意,上报教委财务处批准。

  7、 对会计软件及操作中出现的问题需建立必要的操作记录。

  第六十四条电算化档案管理

  1、 各种程序软件盘要加写保护,放置于金属柜中。

  2、 打印的各种帐簿、报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登记、归档管理。

  3、数据库文件实行双备份,并分别存放于会计档案室和机房金属柜中。

  第十二章 各类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为加强我院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集中管理,坚持依法收费,防止乱收费,根据物价局有关文件、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六条 学院各系、部门均要按学院公布的已获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进行收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十七条 各系、部门如确需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经本部门提出审报依据,经财务处审核,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教委、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各项收费必须给交款人开具正式收据,并附有负责人签批的交款通知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只收款,不开正式票据。

  第六十九条 为方便交款人及时交费,一些收费项目可由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代收,但必须领用财务处统一管理的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据。收款后及时将款项、收据及其存根交财务处核对、收款入帐。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少交、拖欠或转移,也不得私自存入银行和作为经济实体或二级核算单位的收入进帐,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七十条 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项目必须设置公示栏,坚决做到“不公示,不收费”。

  第七十一条 院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监督、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审计、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案件。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部门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三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往来款项是学校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因业务需要预借、预收单位和个人,尚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为了减少学校的资金占压、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 凡我院在职职工因公去外单位办事、出差、购物,均可预借公款。职工因私办事不得借用公款。

  第七十五条 借款方式和借款手续

  (一)职工因公出差办理借款,可提前2-3天预借现金。借款金额要根据出差地点、时间、活动内容等必须的耗费而定,不得大量超额借支。

  (二)支付外埠商品价款,要通过银行办理汇兑。

  (三)职工直接携款去外埠采购商品1000元以下的,可借现金,1000元以上的要办理银行汇票。

  (四)办理上述各种方式借款,要填制正式借款单据。单据内项目必须据实填写,借款人、借款部门、负责人、借款内容必须齐全。重要借款事项还需经院领导审批。借款一律使用教委统一印制的“四联借款单”。

  第七十六条 要加强对暂付款的审核,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借款要拒绝办理。

  第七十七条 对部门或项目资金不足、手续不完备、违反银行结算制度或现金管理制度的借款要予以纠正。

  第七十八条 对暂付款要坚持“一借一清”,前借未清不得再借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 负责暂付款明细帐的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及时催报和清理暂付款。

  第八十条 职工出差借款应于返校后一个月内报帐,其他借款应于一星期内报帐。通过银行办理的汇兑借款应于收到对方收款凭证后,及时冲销借款。

  第八十一条 对无故长期拖欠公款的人员,停止其再行借款的权力。凡在责令期限报帐而未报的,院财务处有权暂停止发放个人收入。

  第十四章 安全防范、防火制度

  第八十二条 院财务处是学校经济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维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部门,因此必须加强安全、防火防范措施,保证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第八十三条 每天的现金库存量严禁超库存限额,收入现金当天存入银行。

  第八十四条 去银行提现、交现超过五万元的需通知院保卫处派人派车护送。

  第八十五条 严格管理支票和印鉴。支票与印鉴分人、分地方掌管。

  第八十六条 每天下班前要对室内电源、计算机室门窗、保险柜安全检查后方可离校。

  第八十七条 须加强对财务处的安全设施的配置。发现隐患及时与院保卫处联系,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五章 财务处廉政建设规范

  第八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做到知法、懂法、坚持原则,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第八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投机倒把、隐瞒、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谎报冒领、借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挥霍浪费的行为,给予坚决的斗争。

  第九十条 坚决杜绝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公共财物、收受贿赂、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第九十一条 坚决杜绝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收取收受钱财、接受礼品、吃请吃喝。

  第九十二条 坚决杜绝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以无偿占有或只付少量现金等方式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第十六章 关于对外投资和借出款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为了维护学院的经济利益,保证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规定。

  第九十四条 学院对外投资,应首先进行投资方向、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法人代表和主管院长签字生效。

  第九十五条 学院下属经济实体对外联营投资,须经实体领导机构研究论证,并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第九十六条 学院及各实体,在与外部协作中需借出款项时,必须严格考察对方经营状况、还本能力。学院资金借出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由主管院长签字生效。各实体资金借出必须经领导机构集体研究,并报请主管院长,由法人代表签字生效。

  第九十七条 学院或各经济实体对外投资,可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方式投资,不可以学院的房屋、土地进行投资。

  第九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作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学院管理制度12

  一、班干部职责

  班长:负责班级全面工作。每月召开一次班委会,制订工作计划草案。做好班委会会议记录。

  副班长:协助班长做好工作,做好课堂考勤工作和学校以及学院活动的考勤。

  学习委员:负责沟通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对教学的意见,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各类学习活动和基本技能训练。

  生活委员:负责学生的后勤工作,协助班主任处理班级生活事务,发生情况主动与相关老师联系

  劳动委员:负责班级责任区集体劳动的安排及监察并及时反馈信息。

  体育委员:负责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及组织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组建并管理编辑体育队伍。

  文娱委员:负责开展班级的文艺活动,丰富课余生活。(文娱委员每学期必须组织一次班级文艺活动)

  纪律委员:负责班级的课堂、晚自习等方面纪律的考勤和记录

  1 团支部书记:负责协助老师作好班级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班级团的活动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宣传委员:做好班级活动及黑板报、墙报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宣传时事信息。

  组织委员:做好班级团员的发展及统计工作,团的活动的组织及记录工作。

  二、班委制度

  1、班委原则及要求:本着为同学服务的原则,一切为班级及同学。

  2、多和同学交流,联系,挖掘各方面人才。

  3、班干部之间要互相支持与协助。

  4、注意为人,做出实际,以自己作为班委的身份,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在同学中班委的形象,起到带头作用。

  5、积极努力干好本职工作,敢于创新,不怕吃苦。

  6、帮助同学做力所能及的事情,本着为全班同学服务的原则,一切以班级利益为重。

  7、积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在工作上创新,时刻乐观,对工作充满信心。

  三、班级会议制度暂行规定

  班级会议主要包括班级周会,班干例会,团员例会等。班级会议是班主任贯彻学校精神、班干讨论班级管理、团员学习政策制度的重要途径。对班级会议要求如下。

  2 1.组织者开班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有内容详细、主题明确的讲稿;

  2.组织者要提前通知与会者,会议时间、地点、方式等,并安排人员作好会议记录;

  3.组织者要虚心接纳与会者的观点与建议;

  4.与会者必须准时到场,若有急事,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者请假,经批准,请假条才能生效;

  5.会议期间,任何人不得做与班会无关的事,不得借故起哄,影响会场秩序。

  四、课堂教学和管理制度

  1、课前认真做好上课准备,学习用品要整齐安放在课桌指定的位置。

  2、听见上课的预备铃后,尽快安静有秩序地进入教室,在自己的座位上静候教师上课。教师走进教室,宣布上课后,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师生相互问好,在教师示意下,学生方可坐下。

  3、迟到的学生在教师同意后,应轻手轻脚走进教室,不得妨碍同学上课。

  4、上课时,精神饱满,坐姿端正,自然挺胸,两手放在规定的位置,不做小动作,未经老师许可,不能随便离开座位和教室。

  5、上课时要专心听讲,积极思考问题。读书做到心到、眼到、口到。努力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勇于提出问题,积极参加讨论。发言、提问,要按规定的姿势举手,在教师指名后才能发言,发言时要

  3 姿势端正,说普通话,声音响亮,语句完整,并注意文明礼貌用语,发言完毕即自动坐下。

  6、对教师布置的作业要认真、独立完成,遇到困难时,如果经过思考还是不懂,要主动请教师辅导。作业要整洁,格式符合规范,做到按时交。

  7、写字要严格保持"眼离书一尺,胸离桌一拳,握笔手指离纸一寸"的正确姿势。

  8、下课时,教师宣布"下课",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在教师招呼后,学生方可平静有序地走出教室。

  9、值日生应督促全体同学保持教室整洁,一下课就帮助教师整理教具,擦净黑板

  10、学生在上课过程中应当全程集中精力。不得讲话,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如玩弄手机或者看与学习无关的`书籍等。

  11、学生在上课过程中不得打瞌睡,如果发现将扣分。

  12、课堂教学实施考勤制度,任课教师需要讲课前点名,下课后认真核实旷课学生情况并且签字确认。

  13、请假1—2节课,由班长批准;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系领导批准。迟到一次,在综合评分中扣0.5分;旷课一节在综合评分中扣1分,凡请假的在综合评分中都相应有扣分。

  五、晚自习制度

  1、所有住宿学生在晚7点到晚9点必须在教室参加晚自习,不得迟到和早退。

  2、学生在晚自习期间应当认真学习。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中途离开教室。

  3、班委成员和值周老师对学生的晚自习有监督责任,班委成员更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

  六、住宿生管理制度

  为保障学生宿舍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针对宿舍实际情况,特制定住宿管理规定。

  (一)、卫生要求

  1、保持地面保持清洁。

  2、行李摆放整齐,床铺整洁。

  3、物品摆放整齐,井然有序,桌面干净。

  4、墙壁严禁钉钉子、乱写、乱画、乱贴。

  5、学生不得随地吐痰、扔脏物,严禁往走廊、窗外倒水。

  6、垃圾及时清理, 室内不得堆放垃圾。

  (二)、纪律要求

  1、按规定寝室住宿,不经同意,严禁私自串寝。

  2、不经允许严禁到异性寝室逗留、私自留宿异性。

  3、不许学生在寝室内吸烟。点蜡烛。

  4、严禁赌博活动,上课时间和晚自习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在宿舍逗留。

  5、不许大声喧哗、打闹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6、遵守寝室作息时间,不许夜不归宿。

  7、严禁在寝室内喝酒,打架、斗殴等违纪活动。

  8、支持检查工作,对态度恶劣、无理取闹者按违纪论处。

  9、严禁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10、严禁私接乱拉电线、私自使用电器,禁止使用酒精炉、煤油炉。

  (三)、公共设施

  1、爱护公共设施,严禁私自挪用寝室内公共设施

  2、寝室内公共设施损坏,需要立即上报维修。如属于恶意破坏,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以一定处分。

  3、宿舍卫生间内设备需要爱惜,不得破坏。

  4、寝室钥匙严禁借给别人,调整宿舍需要交回。

  七、班级卫生管理制度

  1、劳动卫生委员,全面负责班级的集体劳动卫生工作。

  2、有合理、明确的班级值日表。班委和劳动卫生委员提醒值日生值日、监督并考量值日生值日情况。

  3、班级应当经常保持地面无纸屑、杂物。课桌椅排放整齐,卫生洁具整齐统一。

  4、每日下午班级应当有每日扫除。应当将门窗玻璃、地面、讲台等打扫干净。

  5、每个值周五下午进行一次大扫除,细致地将教室及公共区域各个环节进行清理、打扫。

  6、“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值日生表”等贴在规定位置。墙壁、讲台、课桌等不得乱贴、乱画。

  7、劳动积极分子学期末学分加5分。

  8、个人逃跑,罚扫一次并扣2分。全组逃跑,罚扫一周,每人扣3分。小组值日未尽责尽职,全组罚扫一次,每人扣1分。

  9、组员有事,找同学替补并向组长说明即可。

学院管理制度13

  一、新生报到往返途中必须注意交通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生活用品和现金,防止途中丢失、被窃。

  二、进校后所带箱包,要随手携带,加强看管,不要到处乱放,防止遗失、错拿。

  三、进入宿舍,箱包要加锁存放,有壁橱的房间,个人壁橱应同时加锁。

  四、新生应当日交清各项费用,个人身上不宜多带现金。

  五、个人洗晒鞋、衣、被等生活用品,注意及时收回宿舍,不得放在外边过夜。

  六、新生进校不要从地摊或在学校内向陌生人购买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防止受骗上当。

  七、新生不要随便交朋友,特别是校外人员要谨慎相处,防止被骗被诈,外出活动不准进入任何公共娱乐场所。

  八、注意妥善保存购饭菜专用卡,一旦丢失应及时到食堂微机房挂失,防止卡上钱被他人偷用。

  九、在校内外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不要违章横穿公路,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学生处

  xxxx年xx月xx日

学院管理制度14

  一、经费管理原则

  1、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节约原则,加强我院各项经费使用和报销的管理工作。

  2、本规定所指经费包括行政公用经费、新上专业开办费、第二课堂活动经费、院创收经费和其他属于学院统管的经费。

  3、全院经费使用管理由院长负责,院长会同书记审批报销。

  4、各项经费使用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管理办法,未经预先申请批准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二、行政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1、行政公用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各项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2、行政公用经费主要用于院系日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邮电通讯费、用车费、打印复印费、清洁卫生费、接待费等)。

  3、行政经费的使用必须与院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特别是采购、用车和接待,要按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管理手续。

  三、采购管理办法

  坚持购前审批,购后验收制度。要求:

  1、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购买,验收后由院长核批报销;

  2、超过500元以上的采购,尤其是单件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物件购买,由院办公会议定后方可购买,验收后由院长核批报销入帐;

  3、为了加强采购过程中的监督,大件物品采购应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参加;

  4、院长批准报销时应指明列支经费的来源。

  四、新上专业开办费管理办法

  1、新上专业开办费由院统一管理,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

  2、用于采购的'费用按有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3、用于学术会议的费用按有关学术会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4、其他需从开办费中开支的费用,由院长提出建议,院务会议做出决定。

  五、学术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1、学术会议经费来源包括学校下拨的出差费、新上专业开办费中用于学术会议的部分、院创收增拨部分;

  2、参加学术会议必须经系主任推荐,由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同意并报请院长批准,没有经过批准的学术会议,费用一律自理;

  3、学术会议经费实行额度管理,分管院领导在批准参会时应同时规定经费额度,一般不允许超过经费额度,特殊情况超过额度时,必须说明理由,并经院长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4、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差旅报销的标准,不能超标。

  5、会议期的旅游娱乐项目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资料费、会务费除非在会议通知中有明确说明,否则不予报销。

  六、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1、创收经费由院长统一管理,分项目具体实施。凡项目本身发生的费用在项目收入中预先开支,待项目完成结算后,将净收益转入学院统一使用与管理。

  2、对联系有偿项目人员给予信息费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创收项目的费用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安排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费用开支,由院长直接审批;创收项目总支出预算及项目支出标准,由院务会议审批。

  4、院里使用未结算项目的经费(即不是直接因项目本身而需开支的费用),要在财务上予以区分,以便项目核算。

  5、院创收净收入主要用于院里发展事业(包括教学、科研、职工福利、改善办学条件等),在使用上应与公用经费分开,由院长核批。如需增补公用经费,应经过院务委员会批准。

  6、院创收收入和支出情况定期向全院教工报告,增强透明度。

  七、第二课堂经费管理办法

  1、第二课堂经费包括学校按学生人数下拨的经费和院根据财力增拨的经费及专项捐助经费。

  2、第二课堂经费的开支由学生办公室列出计划,报院长核批。

  3、用于采购的经费按有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4、结算报销由院长签批。

学院管理制度15

  第一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熄灯后保持寝室安静,以保证睡眠。

  第二条爱护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注意维护公寓和寝室环境,保持个人卫生、寝室卫生,公寓内不准悬挂物品,衣柜上不准摆放杂物,

  第三条住宿生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即不在公寓内吃饭、聚会。果皮自觉包起来放在垃圾桶内,每天起床后,把被子叠好,床单铺平,桌子上做到无杂物。

  第四条安静有序不打扰他人,不乱串房间和楼层,不得在公寓内或楼道喧哗、打逗,特别注意安全。

  第五条勤俭朴实,不带贵重物品,不带过多现金,不带违规物品,如电热产品、易燃物品、麻将牌等。

  第六条懂礼谦让,尊敬辅导员,尊重他人,互帮互助,不激化矛盾、不打架,处理好寝室同学关系。

  第七条提高自理能力和防范意识,注意防火防盗,管理好自己的.物品。

  第八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健体防病。如有身体不适,及时去医务室就医或与辅导员联系。

  第九条住宿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留宿,不得私自离校,不许私自外出,不得将外人带入公寓。

  第十条请假外住、周末回家居住及外出补课必须找辅导员填写登记表,登记表须有监护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住宿生如请假,须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出具假条报辅导员批准,病假须持医务室假条报辅导员批准。

  第十二条遇有学习、生活上的困难、问题,应及时向辅导员反映、交流。

  第十三条住宿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德育处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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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院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院管理制度

学院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及时地记录学院的发展历程和其中的重大事件,保留学院的珍贵历史,为学院全面和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历史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大事记编写内容

  (一)学院的由来

  (二)学院发展中的重大里程碑事件(合并、分立、改组、改制、上市、重大改革事项等)

  (三)学院重要的.外事活动、社会活动

  (四)学院重大合同的签订事宜

  (五)学院及学生的荣誉获得事项

  (六)学院重大安全事故及处理结果

  (七)学院领导人的更换和内部重大人事变动

  (八)学院重要财产的购置报废丢失等事项

  (九)学院师生员工重大的奖惩事项

  (十)学院重要制度的制订、颁布

  (十一)学院管理模式的重大变动

  (十二)学院重大的经济纠纷

  (十三)学院重要会议的组织召开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大事记的编写由院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素材。

  第四条、大事记编写与管理应按学院保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施行之前学院的大事记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和编写。

  第六条、每学期末,院办公室负责将大事记汇编成册,交档案室归档,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内交通安全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并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领导下,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实行归口管理;学院保卫处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凡是出入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参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校园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处(室)、学院(系部)、商业系统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部门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知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的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应遵守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车辆管理制度。

  第六条:机动车辆凭《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进入学院,必须将通行证放置在挡风玻璃前,其它车辆进入校园应与相关部门联系,经保卫处批准,在门卫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进入学院,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通行。

  第七条: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时,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临时进入校园,由主办单位向保卫处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并停放到指定位置。

  第八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门卫应主动了解情况,及时疏通,确保安全通行。并且向保卫处值班人员报告。

  第九条:为学院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联系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要按指定路线、场所行驶、停放;严禁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三章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机动车进入学院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管理;严格按照校区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一、违反校园交通标志、标线,逆向行驶的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由其承担主要责任,并接受保卫处的处罚。

  二、所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如因随意停放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或阻碍交通的,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得在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行驶和停放,如因工作需要,需经学院保卫处批准。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驶入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律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无证驾车,不得驾驶无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辆。违反此规定者,保卫处将责令其驶离校园,车辆通行证予以收回,并提出批评;对不服从管理者,保卫处将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所有进入校园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严禁在校园内鸣笛、逆行,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将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校园内设立的交通设施,未经保卫处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各部门在校园内组织的活动不得妨碍安全,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五条:《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不准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通行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在学院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保证道路的畅通。

  第十七条:在学院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制度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学院保卫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学院保卫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学院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作废。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学院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整合各类教学资源,保障学院的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实训室(基地)是学院进行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实施产学研结合,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主要场所,是衡量学院教学、科研、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学院各级领导、各级各类人员,必须重视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从教育规律,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从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坚持统筹规划、高效实用和效益优化原则。

  第四条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分管副院长负责制,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副院长全面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实验实训、教学、资产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特聘专家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兼任。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基地)项目建设专家论证小组,其成员由相关副院长、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或企业)专家和投资方相关人员组成。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论证遵循“以专业建设为主,兼顾效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学院各系、相关职能处室要重视加强实验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一体化、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六条每年三月为各系部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申报时间,四月为论证立项、报批时间,暑期为集中建设时间。

  第七条各系部根据专业教学实验实训需要,结合当年招生任务和学院发展,提出实验实训室(基地)申请,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填写《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申报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报、论证事项。

  第八条教务处根据各系部申报和学院专业设置、学生结构,分析专业与实验实训室(基地)布局、教学与实验(实训)的关系,对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进行宏观控制。

  第九条实验实训中心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拟订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已经审批立项的.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建设项目完成,指导各系部对投入使用的实验实训室(基地)搞好日常管理。

  第十条财务资产处负责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场地的选择,与学院投资方的相关业务协调,经费审核,设备帐卡物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流程。(见附件)

  第十二条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完成后,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从使用效益、管理水平、设备使用率等多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实验实训室(基地)的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由学院纪检部门牵头对整个过程实行监察。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的财务行为,提高社团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各社团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规范、灵活、民主和公开的财务运作体系,切实保护广大社团成员权益,根据《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社团联盟全体成员。

  第三条

  各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及有关财务工作应当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积极配合社团联盟秘书处的财务工作,保证财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

  各社团社长负责本社团的财务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人对本社团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社团财产为全体社团成员所共有,必须用于服务社员、发展社团,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社团财产在使用时须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第七条

  社团联盟秘书处对各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具有执行监督、审核的权力。

  第八条

  财务审查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社团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一)各社团在招收会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收费前,各社团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收费申请表》,并报请社团联盟、校团委审批同意,向社团联盟领取统一收据,收费期间社团联盟可派人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收费申请表》

  任何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向会员、培训班学员等收取费用前必须认真详细填写《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收费申请表》,此表内容包括:社团名称、会费有效时间、会费金额、会费用途、主要负责人和经手人;

  (三)社团联盟将严格审核社团所填写的《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收费申请表》,批准后发给各社团通用收据,社团一律凭此收据收取会费及其它费用。收费结束后,社团应及时上缴存根。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有缺页、污损。如有缺页情况,应向社团联盟秘书处提交详细书面说明。社团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社团考评项目之一。对于会费金额如有隐瞒、虚报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社团和相关人员责任;若情节严重,将上报团委及相关部门处理;

  (四)对于未填写《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收费申请表》,未经社团联盟批准而擅自收取会费的`社团,一经发现,将强制停止社团一切活动,并追究社团和相关人员责任;若情节严重,将上报校团委及相关部门处理;

  (五)会费金额须根据社团自身情况及发展需要适当收取,最高不得超过15元/年。

  二、赞助学生社团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企事业单位合作,通过正当渠道向社会募集外联资金。

  (一)禁止任何社团与赞助商合作在校内举办纯商业性及涉及现金交易的活动。对赞助商要求在校园内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社团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策划案(内容包括宣传内容、宣传形式以及宣传对象等),交社团联盟审批,并经学校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取得赞助后,社团须向社团联盟提交一份合作协议书复印件,由社团联盟秘书处保存;

  (三)赞助单位提供的一切实物赞助,全部归该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转移、变卖或据为己有;

  (四)认真做好每一项赞助经费使用情况登记,并保留原始消费凭证。

  三、各社团参加社团评比或其它活动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第二条社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各社团必须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并设立专门的财务负责人(可由社长兼任)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和社团内部的财务制度,做到账、款分离,专人管理。

  社团财务负责人须履行以下的职责:

  (一)根据每次经济事项全面、真实、连续、系统地登记好现金日记簿,一切收入与支出必须统一入账,并有效完整地保管财务凭证,做到“日清日结”,月末进行对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账目清晰明了、客观准确;

  (二)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物交接工作;

  (三)将资金的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并保存好原始凭证。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并自觉接受社团全体成员的监督;

  (四)积极配合社团联盟秘书处的工作,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总结,向社团联盟秘书处汇报财务状况,并自觉接受社团联盟的监督。

  二、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服务社员、发展社团。

  (一)社团经费的使用包括:活动支出(即社团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宣传费用和交通费用;

  (二)社团经费系全体社员所共有,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支出社团经费;

  (三)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社团经费,不得浪费或挪作他用。

  三、每次活动结束后,社团须将需要报销的票据复印件上交秘书处,原件自行保存,留作年终报销凭证。

  第三条社团经费的报销

  一、外国语学院校团委报销制度采取年终报销制,即每学年年终为各社团进行财务报销,其他时间不予报销;

  二、经费报销具体流程

  (一)每学年初各社团上交下一年的活动策划及预算,经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按照预算开展活动。社团经费的使用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每次经费的使用须先经校团委批准,未经过审批的预算不予报销。报销时需持原始发票或相关凭证;

  (二)各项支出须有相应的票据证明。有效报销凭证包括车票(公交车票、地铁车票、公交卡充值凭据)、销售商品专用发票(手写或机打)及门票(用于科研活动),其他票据一律不予报销。若为手写发票,则须详细填写消费项目,否则不予报销;

  (三)发票台头必须填写“外国语学院”;发票内容的填写须详细完整,不得笼统概括为“办公用品”“文化用品”等;

  (四)车票类票据背面须写明经手人、时间、目的地及事由,并由社长签字;发票类票据背面须写明经手人、时间及开具原由,并由社长签字;未经社长签字的票据不予报销;

  (五)以b5大小的白纸作为报账单底,报销票据原件须整齐有序地用胶水粘贴在报账单底上,不得使用透明胶带、双面胶或订书器等粘合工具;报账单底正面粘贴票据。白纸横放,票据按类别和面值归类,同类票据自左向右贴成一排,每张票据的左起点依次向右排,每排总长度不得超出报账单底长度,多于部分可向内对折;在每张报账单底的右下角对该页票据张数及金额进行分类统计;票据粘贴好后,将每张报账单底左侧粘贴在一起,附上校团委下发的统一封面,并按照封面规定项目认真填写。

  (六)报账单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由社团联盟秘书处处长和社团联盟主席签字后,由秘书处统一交到校团委报销;

  (七)每学年报销前,各社团由社团联盟秘书处处领取报账单底;

  (八)单张超过1000元的票据以支票形式报销;

  (九)报销金额应与预算大体相当,严重超支的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

  (十)对于信息不真实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十一)经费报销单不可作假,各负责人签字前务必严格审核。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院管理制度5

  一.总则

  1.顺德职业技术学院管乐团成立于1998年,由学院团委以及艺术团直接领导,广大管乐器爱好者组建的、在乐团章程内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

  2.宗旨: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大学生文艺素养、促进我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此章程。

  二.组织机构

  1.乐团下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两名,秘书三名,各声部声部长一名。

  2.团长工作:负责对外联系主动获得表演或交流学习机会,与艺术团、团委、指导老师联系了解演出任务并开展工作。制定学期训练、表演计划和目标。定时参加艺术团例会,定时组织管乐团内部会议,决定团内人员调动,密切留意各声部训练情况。管理其他管乐团干部、协调其他干部工作。

  3.副团长(1)工作:如实的登记管乐团人员的训练、会议出勤记录,与团长制定训练时间,通知各声部训练和会议时间。定期贴出出勤记录。学期末统计各团员出勤情况并存档。

  4.副团长(2)工作:管理乐团乐器、器材(包括折凳、谱架、电器等一切属于管乐团的.)、表演服装管理、乐器摆放、乐器消耗品(活塞油、哨片、文件夹、文具等)发现缺少问题应马上反映到团长。管理团员借用乐团乐器或服装以及器材。

  5.秘书(1)工作:管理乐团训练室、装饰,定期组织团员清洁。每次合练提前15分钟开门。

  6.秘书(2)工作:管理管乐团演奏曲谱的印制、分发、保存。

  7.秘书(3)工作:管理管乐团宣传栏、定期更新。管理乐团网站(BLOG)、Q群。制作宣传单。(秘书应根据情况主动协助团长工作)

  8.各声部声部长工作:管理各声部成员,确定声部练习时间,组织声部分练并完成训练任务。

  三.训练制度

  1.凡具有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承认本团章程,爱好管乐和管乐器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团。入团申请后要经过面试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乐团。入团后填写乐团成员档案(见附表3),并接受培训。

  2.团员必须准时参加每次的训练,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训。

  3.声部训练期间,当值的声部长应尽量留在器乐室,如需离开,需有管乐团团员看守,或先锁好门窗方可离开。每次训练后声部长或团长都应该检查好所有门窗是否关好,电源是否全部断电,人员是否已全部离开,最后,确认门是否锁好。

  4.乐团日常训练在学院梁球琚礼堂管乐室进行。

  5.训练时应严肃训练纪律,遵从指挥,不准吸烟打闹。保持训练场地清洁。

  6.有事、有病应及时请假,请假应事前填写请假条得到团长批准后交到副团长(1)处。

  7.团员必须义务参加学校的各项演出活动。

  8.各团员爱护排练室内设施,营造良好的排练气氛。不能随意外借排练室内的物品(桌椅、谱架等)。

  9.为避免失窃或扰乱乐团正常排练秩序,排练室除公开排练外,谢绝非乐团成员入内。若团员希望邀请非本团的乐手到乐室进行音乐交流,请向声部长或团长请示,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仅限与音乐相关的活动。谢绝一切与乐团无关的私人活动。

  四.奖惩制度

  1.每次训练前5分钟副团长(1)应完成出勤登记。

  2.无故迟到前三次口头警告,累计六次书面警告,累计第九次退团处理,并通告批评。

  3.无故缺席每次口头警告,累计三次书面警告,累计第六次退团处理,并通告批评。

  4.退团处理者将没有素质拓展分并给予该学生系投诉。迟到和退团书格式请参考附表1、2。

  5.每学期请假不允许超过五次。

  6.每学期举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将没有素质拓展分,并退团处理。

  7.每次参加学校的演出后将视情况给以通报表扬。

  8.每学年进行1次评优,优秀团员为乐团团员总数的10%。获优团员将获得奖状。

  五、乐件及礼服的管理办法

  新团员入团经乐理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每人发放一件乐器和一套礼服。乐件及礼服的使用权归属团员,所有权归属校团委。乐件和礼服应妥善保管,如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使用者按价赔偿。如使用者故意损坏则处以乐件价格的2倍罚款。乐件应经常保养,保持其清洁光亮,如因不及时保养而造成损坏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礼服要经常清洗保持洁净,每学年结束时乐件要及时入库,并填好入库单。

  六、附则

  本章程得经过学院领导以及艺术团批准方能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乐团团长所有。

  请各位团员自觉遵守以上规章制度,共创管乐训练的美好环境,谢谢合作!

学院管理制度6

  为加强后勤产业处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车使用范围:用于公务活动等。

  第二条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应每周实行定期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并随车配备驾驶员。

  第三条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一由办公室保管,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

  第四条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修理。

  第五条用车部门在用车前须填写“派车单”,经总经理签字后交办公室负责人调派。办公室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

  第六条车辆行前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第七条用车应设置车辆行车日志表,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须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做好加油及修养时记录,以便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车日志表到核算中心进行稽核。

  第八条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办公室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学院管理制度7

  一、属开放范围的档案或本人经办的档案,本校师生员工持本人证件,说明利用档案的范围和目的,即可查阅。

  二、凡需利用本馆尚未开放的'档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校人员利用党群类、行政类档案,须经有关管理利用部负责人批准。查阅党政重要会议记录等重要档案或密级档案,必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借阅。

  2、本校人员查阅非本人经办的或限制他人利用的一般科研档案、教学档案,须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查阅秘密、机密级科研档案,本课题组人员须持有负责人签字的系介绍信,其他人员须经科研处批准,查阅绝密档案均须经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查阅。

  3、本校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部门同意。

  4、校外人员利用档案,除持有正式介绍信外,还须按以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利用档案原则上只限在本馆阅览室查阅,不得借出。情况特殊,确须借出时,只限开放档案或本人经办的非密级的一般档案,时间不超过一周。其他档案一律不借出。

  四、利用档案须认真填写借阅登记表,归还时须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当面验收、注销。必要时还需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五、复制、摘抄档案,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复制由档案馆统一办理,摘抄由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盖章。

学院管理制度8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院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本院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由本人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经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科编制新生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册到教学系,各系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基本资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表、奖励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系需将本单位学生注册情况统计汇总交学籍科。

  第二章学习纪律

  第八条学生须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九条学生应当按学院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考试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条除节假日期外,学生不得擅自离院。有事、有病须离院者,应当到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应报交学院教务处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续假)或未获批准而离院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教师可根据本《细则》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考勤,考勤记载是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和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五条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院规定和纪律行为的,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程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40%。

  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为30%。

  大型作业(设计)和生产(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操作考试或者答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的考核,根据学生完成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等情况,由答辩委员会(小组)综合评定。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名后生效。

  第十六条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可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系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并参考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签名后交系秘书,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和教师签署的学生成绩表,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成绩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单位查阅。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院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查阅或复查成绩评定确实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学生所在系上报教务处更改,各系负责将查阅或复查结果通知申请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院《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批准后,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无故或者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二分之一的;

  4、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任课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缺课”、“缺交作业”、“缺交实验报告”、“缺做实验”、“考试迟到”等有关字样。

  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但高于40分(含40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上报,但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时前几种情况据实录入,后一种情况按60分录入。

  第二十七条凡是因旷考、考试违纪作弊、因缺课等原因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成绩太低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均应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条重修重考组织管理办法

  1、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的,可以申请课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

  2、重修学生人数较多(公共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部门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公共课20人以下,专业课10人以下),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当重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学习,经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并接受教师指导,冲突部分学时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

  4、学生重修课程须交纳少部分教学成本费。重修费按课程重修学时分级收取。

  5、重修重考成绩据实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

  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学生学业警示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未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修读要求,学院将及时给予学生学业警示,提示学生努力学习,若仍继续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将被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退学等。

  第三十条对学生学业警示的相关规定

  1、学业成绩警示:必修课不及格达4门者(含4门);

  2、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含6门);

  3、降级处理: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8门者(含8门)。

  4、退学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0门者(含10门);

  5、退学处理: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以上者(含12门);

  6、学业警示时,统计及审查学生学业修读情况的截止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五周。

  第三十一条学业警示实施办法

  1、每学期第5周,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业警示审查工作,并将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及通知书下发各系。

  2、每学期第6周各系必须将学生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必须有相应的送达证明。学业警示通知书的第一联学生留存,第二联教学系保存,第三联交回教务处。各系辅导员应多与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沟通,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加强自我管理,努力勤奋学习。

  3、本警示制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专科转入本科;

  3、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年级的;

  4、已转过一次专业的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5、应予退学的;

  6、转入专业学生名额已满,专业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其转专业要求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呈教学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绩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计划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课程的学时或者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绩无效,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重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经转入系对其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估后,要求其重新学习的课程达到或超过8门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三十七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或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3、入学时已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5、已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6、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宜转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省内转学,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查,教学副院长批准,转入学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获准转学的学生,学院负责将其个人档案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到转入学校。须转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应当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或正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户口可以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教学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的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本院可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学院注册的,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受学院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升(留)级、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正常学年内,学生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含8门)不到12门的,应予留级,转入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1、本科学生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的;

  2、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未完成学业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四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因病、因事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6、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学生正常毕业所在学年(本科为第四学年,专科为第三学年),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者,由学生提出申请,并获学院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上,应按照学年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所在系提交《退学学生处理意见书》,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院发出的《退学决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由学院教务处负责上报教育厅备案。

  2、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20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院通知家长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业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3、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

  5、学院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的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本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并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加2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三条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或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五十六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离院手续,不得滞留本院。

  第五十七条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请一次结业后回校考试[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下一年级的毕业,前大补考试,或者由教务处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系安排并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后回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及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

  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在正常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因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受到学院处分的;

  3、因违反纪律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的;

  4、学院认为其他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六十一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系按照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二条学生毕业离校后,一般不得申请补授学位。对于因违反纪律受过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一年以后两年内做出成绩者,学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待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后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毕业生的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毕业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20xx年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对于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学院管理制度9

  为了加强对学生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树立学生会的良好形象,现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制度

  第一条 爱护办公室的一切公物,保持办公室的清洁,部门或个人使

  用者必须做好清洁工作。

  第二条 保持办公室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干扰他人办公。

  第三条 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佩戴胸卡方可进入办公室,不得在办公室内进行任何非办公活动,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四条 节约用电,注意安全,最后离开者负责关掉电灯、电脑,锁

  好门窗。

  第五条 学生会的所有成员必须以主人翁的态度爱护办公室的.所有财务,任何人不得把集体的办公用品据为己有。

  第六条 学生会办公室不得借做他用。

  第七条 办公室电话只能办公用,不得肆意拨打。

  二、院学生会钥匙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只允许公干,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用。钥匙由主席、副主席统筹管理。

  第二条 办公室钥匙共3把,由院学生会分管副主席负责保管。

  第三条 各部门如因公需使用钥匙,必须向分管副主席说明使用目的,用毕后应立即归还。

  第四条 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论处或依法查办。

  (一)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还负责人。

  (二)钥匙遗失时,应立即向学工处、团委报备。

  (三)非经学工处、团委同意不得复制。

  (四)不能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第五条 办公室的办公用品由学工处、团委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借出院学生会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可先报学工处、团委,经同意,方可借出,如有损坏、丢失,须照价赔偿。

  三、值班制度

  第一条 值班时间安排

  周日:下午18:00—20:00

  周一至周四:中午12:00—12:50,

  下午17:30—20:00。

  周五:中午12:00—12:50

  第二条 值班要求

  1、值班采用负责人制,每次为两名同学。

  2、如值班者确实有事,请提前一天向主席、副主席请假,方便必要时的人员调整。

  3、请值班人员务必保持办公室的清洁,每次请做好下列清洁工作:①整理室内物品;②擦桌椅;③扫地,倒垃圾;④其他机动任务。

  4、值班人员如实填写《值班登记表》,内容包括:①当晚在学生会工作的部门、工作以及主要负责人;②签到;③有无其他特殊情况。

  5、如有来访者,请值班人员热情接待,并做好记录。

  三、其他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内所有财产属于集体财产,将对其进行编号,登记入册。任何人不得用以私用,更不得未经同意带出办公室。

  第二条 各部如因特殊原因要借的,需进行财产流向登记,明确出借财产管理负责人,如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三条 学生会各部人员对办公室财产都有监督权,质疑权,知情权。

  四、以上各条如有违背,均按考核制度处理

学院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步伐,着眼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围绕打造先进陶瓷制造业基地,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发挥学院教师自身资源优势,加强与相关企业的联系,不断拓展校企合作的新渠道和新形式,促进我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高,推动学院教育更好地面对社会、面对市场,提高社会服务水平,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高技能人才支撑。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教授工作室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二条 教授工作室接受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教授工作室的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四条 学院实训部、教务处负责制定教授工作室的规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协助教师进行科研项目立项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工作;执行以及落实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授工作室的确立与建设

  第五条 教授工作室的确立与建设应符合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规划,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能为合作企业解决技术和生产开发上的一些难点问题,产生的'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对学院专业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的提高和学生培养模式的改进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 教授工作室的确立:根据企业和学院教授的要求,由企业和教授工作室带头人提出工作室的建设方案,经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教授工作室的硬件建设和科研经费主要由合作企业提供,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对工作室的活动经费如培训费、交通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教授工作室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身体健康、热爱我校,愿意我校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接受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条 工作室专业教师必须在不影响学院的正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工作。

  第十条 工作室专业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能力,带头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五章 教授工作室人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合作企业的要求开展科研工作为其解决生产开发上的一些技术问题。开展环保、节能、降耗等相关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推动陶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结合学院教学,参与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学生培养模式的制定及实施。为企业培养高技能实用型人才。

  第十三条 接受学校交给的相关任务,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 工作室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室的日常管理由带头人负责,工作室专业教师在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相关工作时,经学院实训部、教务处核实, 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批准,可劝其退出。退出后,其不再享受各项待遇。

  第十五条 工作室专业教师在工作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以参加相关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工作室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工作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工作室所有。 如属和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或有阶段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工作室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十七条 工作室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的有关要求对工作室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室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并形成科研成果的,按照《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科研资助或科研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的,工作室研究人员待遇可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学院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建立科学的财务会计工作程序,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发挥财务工作在教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院财务处各项财务制度。

  第二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会计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执法。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的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会计人员依法履行上述权利。

  第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改革会计工作。努力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财务稽核(审核)制度

  第五条 稽核岗位是会计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它涉及到经费开支的控制与合理使用及财务预算的实现,又是整个会计处理程序从收付款、记帐至结帐的依据。因此对稽核 (审核)的原始凭证,必须严格掌握以下原则:

  第六条 原始凭证内所反映的情况要具体、真实。凭证内所列的事项必须符合财经制度,必须按预算计划执行。

  第七条 其次审核原始凭证内容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内容要完整,数字要准确。

  第八条 记帐凭证的编制及审核:

  在编制记帐凭证时,要依照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准确的使用会计科目。在记帐凭证上应填写日期、编号、金额,并加盖制单、审核、复核人员的印章,应做到一事一单。记帐凭证编制完毕转给复核人员,复核人员要按以下要求进行复核。

  第九条 记帐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经济内容是否相符,有无抬头、公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 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凭证上的数字及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凭证所反映的业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的政策制度及学校内部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审核: 报表编制人员月初打印出会计报表,复核人员要认真审核报表各项内容,以保证其正确性。年末按照上级布置的预决算报表要求,认真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送上级部门。

  第三章 加强对各种现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限额:按照银行日限额为10000元,如有超出及时送交银行。

  第十四条 现金使用范围: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零星支出5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支付。超出银行结算起点100元以上的可办理支票、银行汇票、信汇、电汇等。

  第十六条 各项业务收入现金,要开具收据并及时送交银行,不得坐支。

  第十七条 现金库存要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日与计算机“库存现金日报表”核对一致。

  第十八条 每月至少两次由财务负责人安排审核人员抽查现金库存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数并做抽查记录。

  第十九条 如出现库存现金长、短款现象,应及时核对查找。原则上,短款自负、长款入帐。不得长、短款互相抵补。

  第二十条 收付款后,要在原始凭单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业务,均需用转帐结算的方式进行。转帐结算起点为100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与空头支票,支票开出要注明日期、用途,支票存根的项目要填写齐全并附存记帐凭证。

  第二十三条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银行印鉴及财务专用章,分别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帐要做到日清月结。在接到银行对帐单后及时对帐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与总帐核对,对未达帐项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公安局支票保安管理系统挂失,并办理有关声明作废。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拨给我院的专项资金(包括设备费、维修费、科研费等)要按文件、协议、合同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由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并做出预算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项资金要设辅助帐记录收支余。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的重要物资保证为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适应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的即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后勤物资科、各系及部门应该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及相应的卡片。三个分口要建立各自的管理办法。定期对基层部门进行检查,保证帐、物、卡相符。

  第三十一条 所有捐赠、调拨及自制固定资产均为全民所有,统一归学院登记入帐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擅自损坏、转卖、越权处理及据为己有。报损报废的应由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技术鉴定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方可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院附属单位的固定资产亦属学校的财产,要单独建帐,按上述办法单独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建成或购入后,一定要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5万元以上)需有学院专家小组的充分论证,方可购置。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审计、总务处物资科及物资归口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信息作用,更好地为学校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范围:在财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算机软盘等财会核算资料。

  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有:记帐凭证;工资、奖金、各种补贴领取单(册);收据存根;银行对帐单及调整表等。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现金帐、银行存款帐、辅助台帐等。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年终决算表、预算计划表等。

  第四十一条 归档前的立卷和整理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收集、整理、组卷、装订成册。

  第四十二条 会计部门的保管,要把会计档案放在档案箱中,并上锁。要把报表、帐簿、凭证分类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的顺序排列。

  第四十三条 对学校的各种证券、票据,平时发出、领用要有登记。每年做一次收回,并核对保管归档。

  第四十四条 会计部门设一人兼管档案工作。

  第四十五条 会计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为本院积极提供服务作用。会计档案原则上不能带出档案室或会计部门。如需带出复印要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由会计人员直接复樱

  第四十六条 档案的调阅、移交、撤销、销毁、合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各种会计档案整卷后,保管一年,期满以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第八章 教学经费、主任基金划拨办法

  第四十七条 各系教学经费主要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每生按1000元划拨。各系主任基金主要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每生150元划拨。

  第四十八条 社科部教学经费依据在校生人数,每生40元划拨;主任基金按每生6元划拨。

  第四十九条 史论系教学经费、主任基金依据本系学生人数,划拨标准同以上各系。史论系共同课教学经费,依据在校学生人数,每生20元划拨,主任基金按每生3元划拨。

  第五十条 成教学院教学经费、主任基金划拨办法:

  夜大学生按每生1000元划拨教学经费,按每生300元划拨主任基金。

  高职、专接本生按每生XX元划拨教学经费,按每生300元划拨主任基金。

  第九章 工资、奖酬金等款项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设立工资辅助台帐。负责工资核算的人员随时记录职工人数及工资增减变化,并与人事处每月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人数,严格控制。院财务处要会同人事处对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设立工资辅助记录,每月工资增减变化要有人事处的通知,每月要按实际工资支出数削减工资基金指标。

  第五十三条 每月教职工领取的奖酬金,机关部门均由人事处审核造表,对各系及有关部门奖酬金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每月8日前将发放标准金额报知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第五十四条 财务处代扣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收入每个月在发放时,都要做好个人收入记录,月底由财务处代职工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福利费按季核定提取数,转入“专用基金”专户核算,由福利委员会掌握使用。

  第五十六条 离退人员管理费、特需费、活动费,每月按标准人数提取,转入“其他代管经费”专户核算,由老干部处掌握使用。

  第五十七条 公积金要按人头立户建帐核算,每月按时上缴银行,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与记帐。

  第十章 对各种票证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院财务使用的收费票证、统一收据、发票,设专人负责。凡领用、缴销要做记录。

  第五十九条 各类收据,由院财务处统一印刷、购买、登记、发放、回收、保管。年终将收据存根收集齐全归档,其他非独立单位不得私自印刷、购买各类收据。

  第六十条 对于作废的支票要盖作废戳记,年底要按顺序装订整理。

  第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微机管理

  1、 会计电算化由财务主管负责管理和调度。

  2、 微机由经过培训的会计专职人员持证上岗操作。

  3、 未经财务主管同意,非微机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上机。

  4、 严禁在微机上使用外来其他软件及电子游戏软件。

  5、 微机必须在ups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运行。

  6、 定期对硬盘及有关数据软盘检查,发现病毒及时分析毒源,报告有关部门后实施消毒。

  7、 保持机房洁净、整齐、微机硬件无灰尘。

  8、 注意防火、防盗,每日下班前关机必须切断总电源以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微机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计算机操作管理

  1、 上机人员要熟练掌握会计软件及新会计科目及编号、部门编号、项目编号等一系列核算内容,做到准确无误操作每笔业务。

  2、 操作人员工作权限、工作职责明确。

  (1) 原始凭证上机前审核岗,需在原始凭证上机前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将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转交凭证录入、制单岗上机。

  (2) 原始凭证录入、制单岗,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上机制单,要求科目、项目支出准确无误。

  (3) 记帐凭证复核岗,每天下午4:30将当天会计凭证逐笔复核,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修改,复核无误后,方可记帐。

  (4) 凭单汇总、记帐、帐簿及报表打印岗,记帐凭证复核后需及时汇总并打印出“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表”交出纳岗核对当日库存现金无误后方可记帐。

  (5) 按记帐凭证付款出纳岗,根据记帐凭证付款,每日下班前,根据“试算平衡表”核对库存现金。

  (6) 凭单装订前审核岗,在凭单装订前需重新审核每一笔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科目、项目等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及时做凭证冲调。

  (7) 微机系统维护岗,负责监督每位上机人员,操作是否规范,随时注意对微机、系统的维护,对软件及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登记操作记录。每天下班前负责对数据库进行双备份。

  (8) 预算管理、经费指标控制岗,负责在计算机上设定对各部门的经费指标控制与调整,并对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报。

  (9) 往来款项操作岗,每月对往来款项做一次分析、清整,对未及时报帐的款项,要做催报帐通知。

  (10) 银行帐上机对帐岗

  3、 根据各岗位的工作权限,每天早8:30分由系统维护员接通电源、开机启动、键入密码进入工作状态。

  4、 每天下班前需打印出当天“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表”,出纳员核对当日库存现金无误后,方可记帐。

  5、 工资、公积金、税款等上机核算前,有关资料需经审核无误后再上机操作,并注意资料的归整、保存。

  第六十三条系统管理

  1、 操作中遇有他事需暂时离岗的,应退出系统以防他人误操作,以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与安全。

  2、 会计科目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增设、减少、合并,凡需增设部门支出项目等需经财务主管同意。

  3、 关键步骤的密码设置、更换,由财务主管负责。

  4、 每日工作结束后,对数据库进行磁带备份。

  5、 系统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财务主管,确立解决办法。

  6、 对软件的修改、更换、升级需经财务主管同意,上报教委财务处批准。

  7、 对会计软件及操作中出现的问题需建立必要的操作记录。

  第六十四条电算化档案管理

  1、 各种程序软件盘要加写保护,放置于金属柜中。

  2、 打印的各种帐簿、报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登记、归档管理。

  3、数据库文件实行双备份,并分别存放于会计档案室和机房金属柜中。

  第十二章 各类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为加强我院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集中管理,坚持依法收费,防止乱收费,根据物价局有关文件、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六条 学院各系、部门均要按学院公布的已获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进行收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十七条 各系、部门如确需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经本部门提出审报依据,经财务处审核,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教委、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各项收费必须给交款人开具正式收据,并附有负责人签批的交款通知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只收款,不开正式票据。

  第六十九条 为方便交款人及时交费,一些收费项目可由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代收,但必须领用财务处统一管理的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据。收款后及时将款项、收据及其存根交财务处核对、收款入帐。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少交、拖欠或转移,也不得私自存入银行和作为经济实体或二级核算单位的收入进帐,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七十条 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项目必须设置公示栏,坚决做到“不公示,不收费”。

  第七十一条 院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监督、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审计、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案件。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部门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三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往来款项是学校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因业务需要预借、预收单位和个人,尚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为了减少学校的资金占压、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 凡我院在职职工因公去外单位办事、出差、购物,均可预借公款。职工因私办事不得借用公款。

  第七十五条 借款方式和借款手续

  (一)职工因公出差办理借款,可提前2-3天预借现金。借款金额要根据出差地点、时间、活动内容等必须的耗费而定,不得大量超额借支。

  (二)支付外埠商品价款,要通过银行办理汇兑。

  (三)职工直接携款去外埠采购商品1000元以下的,可借现金,1000元以上的要办理银行汇票。

  (四)办理上述各种方式借款,要填制正式借款单据。单据内项目必须据实填写,借款人、借款部门、负责人、借款内容必须齐全。重要借款事项还需经院领导审批。借款一律使用教委统一印制的“四联借款单”。

  第七十六条 要加强对暂付款的审核,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借款要拒绝办理。

  第七十七条 对部门或项目资金不足、手续不完备、违反银行结算制度或现金管理制度的借款要予以纠正。

  第七十八条 对暂付款要坚持“一借一清”,前借未清不得再借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 负责暂付款明细帐的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及时催报和清理暂付款。

  第八十条 职工出差借款应于返校后一个月内报帐,其他借款应于一星期内报帐。通过银行办理的汇兑借款应于收到对方收款凭证后,及时冲销借款。

  第八十一条 对无故长期拖欠公款的人员,停止其再行借款的权力。凡在责令期限报帐而未报的,院财务处有权暂停止发放个人收入。

  第十四章 安全防范、防火制度

  第八十二条 院财务处是学校经济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维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部门,因此必须加强安全、防火防范措施,保证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第八十三条 每天的现金库存量严禁超库存限额,收入现金当天存入银行。

  第八十四条 去银行提现、交现超过五万元的需通知院保卫处派人派车护送。

  第八十五条 严格管理支票和印鉴。支票与印鉴分人、分地方掌管。

  第八十六条 每天下班前要对室内电源、计算机室门窗、保险柜安全检查后方可离校。

  第八十七条 须加强对财务处的安全设施的配置。发现隐患及时与院保卫处联系,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五章 财务处廉政建设规范

  第八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做到知法、懂法、坚持原则,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第八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投机倒把、隐瞒、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谎报冒领、借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挥霍浪费的行为,给予坚决的斗争。

  第九十条 坚决杜绝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公共财物、收受贿赂、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第九十一条 坚决杜绝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收取收受钱财、接受礼品、吃请吃喝。

  第九十二条 坚决杜绝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以无偿占有或只付少量现金等方式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第十六章 关于对外投资和借出款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为了维护学院的经济利益,保证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规定。

  第九十四条 学院对外投资,应首先进行投资方向、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法人代表和主管院长签字生效。

  第九十五条 学院下属经济实体对外联营投资,须经实体领导机构研究论证,并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第九十六条 学院及各实体,在与外部协作中需借出款项时,必须严格考察对方经营状况、还本能力。学院资金借出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由主管院长签字生效。各实体资金借出必须经领导机构集体研究,并报请主管院长,由法人代表签字生效。

  第九十七条 学院或各经济实体对外投资,可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方式投资,不可以学院的房屋、土地进行投资。

  第九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作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学院管理制度12

  一、班干部职责

  班长:负责班级全面工作。每月召开一次班委会,制订工作计划草案。做好班委会会议记录。

  副班长:协助班长做好工作,做好课堂考勤工作和学校以及学院活动的考勤。

  学习委员:负责沟通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对教学的意见,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各类学习活动和基本技能训练。

  生活委员:负责学生的后勤工作,协助班主任处理班级生活事务,发生情况主动与相关老师联系

  劳动委员:负责班级责任区集体劳动的安排及监察并及时反馈信息。

  体育委员:负责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及组织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组建并管理编辑体育队伍。

  文娱委员:负责开展班级的文艺活动,丰富课余生活。(文娱委员每学期必须组织一次班级文艺活动)

  纪律委员:负责班级的课堂、晚自习等方面纪律的考勤和记录

  1 团支部书记:负责协助老师作好班级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班级团的活动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宣传委员:做好班级活动及黑板报、墙报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宣传时事信息。

  组织委员:做好班级团员的发展及统计工作,团的活动的组织及记录工作。

  二、班委制度

  1、班委原则及要求:本着为同学服务的原则,一切为班级及同学。

  2、多和同学交流,联系,挖掘各方面人才。

  3、班干部之间要互相支持与协助。

  4、注意为人,做出实际,以自己作为班委的身份,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在同学中班委的形象,起到带头作用。

  5、积极努力干好本职工作,敢于创新,不怕吃苦。

  6、帮助同学做力所能及的事情,本着为全班同学服务的原则,一切以班级利益为重。

  7、积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在工作上创新,时刻乐观,对工作充满信心。

  三、班级会议制度暂行规定

  班级会议主要包括班级周会,班干例会,团员例会等。班级会议是班主任贯彻学校精神、班干讨论班级管理、团员学习政策制度的重要途径。对班级会议要求如下。

  2 1.组织者开班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有内容详细、主题明确的讲稿;

  2.组织者要提前通知与会者,会议时间、地点、方式等,并安排人员作好会议记录;

  3.组织者要虚心接纳与会者的观点与建议;

  4.与会者必须准时到场,若有急事,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者请假,经批准,请假条才能生效;

  5.会议期间,任何人不得做与班会无关的事,不得借故起哄,影响会场秩序。

  四、课堂教学和管理制度

  1、课前认真做好上课准备,学习用品要整齐安放在课桌指定的位置。

  2、听见上课的预备铃后,尽快安静有秩序地进入教室,在自己的座位上静候教师上课。教师走进教室,宣布上课后,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师生相互问好,在教师示意下,学生方可坐下。

  3、迟到的学生在教师同意后,应轻手轻脚走进教室,不得妨碍同学上课。

  4、上课时,精神饱满,坐姿端正,自然挺胸,两手放在规定的位置,不做小动作,未经老师许可,不能随便离开座位和教室。

  5、上课时要专心听讲,积极思考问题。读书做到心到、眼到、口到。努力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勇于提出问题,积极参加讨论。发言、提问,要按规定的姿势举手,在教师指名后才能发言,发言时要

  3 姿势端正,说普通话,声音响亮,语句完整,并注意文明礼貌用语,发言完毕即自动坐下。

  6、对教师布置的作业要认真、独立完成,遇到困难时,如果经过思考还是不懂,要主动请教师辅导。作业要整洁,格式符合规范,做到按时交。

  7、写字要严格保持"眼离书一尺,胸离桌一拳,握笔手指离纸一寸"的正确姿势。

  8、下课时,教师宣布"下课",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在教师招呼后,学生方可平静有序地走出教室。

  9、值日生应督促全体同学保持教室整洁,一下课就帮助教师整理教具,擦净黑板

  10、学生在上课过程中应当全程集中精力。不得讲话,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如玩弄手机或者看与学习无关的`书籍等。

  11、学生在上课过程中不得打瞌睡,如果发现将扣分。

  12、课堂教学实施考勤制度,任课教师需要讲课前点名,下课后认真核实旷课学生情况并且签字确认。

  13、请假1—2节课,由班长批准;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系领导批准。迟到一次,在综合评分中扣0.5分;旷课一节在综合评分中扣1分,凡请假的在综合评分中都相应有扣分。

  五、晚自习制度

  1、所有住宿学生在晚7点到晚9点必须在教室参加晚自习,不得迟到和早退。

  2、学生在晚自习期间应当认真学习。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中途离开教室。

  3、班委成员和值周老师对学生的晚自习有监督责任,班委成员更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

  六、住宿生管理制度

  为保障学生宿舍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针对宿舍实际情况,特制定住宿管理规定。

  (一)、卫生要求

  1、保持地面保持清洁。

  2、行李摆放整齐,床铺整洁。

  3、物品摆放整齐,井然有序,桌面干净。

  4、墙壁严禁钉钉子、乱写、乱画、乱贴。

  5、学生不得随地吐痰、扔脏物,严禁往走廊、窗外倒水。

  6、垃圾及时清理, 室内不得堆放垃圾。

  (二)、纪律要求

  1、按规定寝室住宿,不经同意,严禁私自串寝。

  2、不经允许严禁到异性寝室逗留、私自留宿异性。

  3、不许学生在寝室内吸烟。点蜡烛。

  4、严禁赌博活动,上课时间和晚自习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在宿舍逗留。

  5、不许大声喧哗、打闹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6、遵守寝室作息时间,不许夜不归宿。

  7、严禁在寝室内喝酒,打架、斗殴等违纪活动。

  8、支持检查工作,对态度恶劣、无理取闹者按违纪论处。

  9、严禁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10、严禁私接乱拉电线、私自使用电器,禁止使用酒精炉、煤油炉。

  (三)、公共设施

  1、爱护公共设施,严禁私自挪用寝室内公共设施

  2、寝室内公共设施损坏,需要立即上报维修。如属于恶意破坏,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以一定处分。

  3、宿舍卫生间内设备需要爱惜,不得破坏。

  4、寝室钥匙严禁借给别人,调整宿舍需要交回。

  七、班级卫生管理制度

  1、劳动卫生委员,全面负责班级的集体劳动卫生工作。

  2、有合理、明确的班级值日表。班委和劳动卫生委员提醒值日生值日、监督并考量值日生值日情况。

  3、班级应当经常保持地面无纸屑、杂物。课桌椅排放整齐,卫生洁具整齐统一。

  4、每日下午班级应当有每日扫除。应当将门窗玻璃、地面、讲台等打扫干净。

  5、每个值周五下午进行一次大扫除,细致地将教室及公共区域各个环节进行清理、打扫。

  6、“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值日生表”等贴在规定位置。墙壁、讲台、课桌等不得乱贴、乱画。

  7、劳动积极分子学期末学分加5分。

  8、个人逃跑,罚扫一次并扣2分。全组逃跑,罚扫一周,每人扣3分。小组值日未尽责尽职,全组罚扫一次,每人扣1分。

  9、组员有事,找同学替补并向组长说明即可。

学院管理制度13

  一、新生报到往返途中必须注意交通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生活用品和现金,防止途中丢失、被窃。

  二、进校后所带箱包,要随手携带,加强看管,不要到处乱放,防止遗失、错拿。

  三、进入宿舍,箱包要加锁存放,有壁橱的房间,个人壁橱应同时加锁。

  四、新生应当日交清各项费用,个人身上不宜多带现金。

  五、个人洗晒鞋、衣、被等生活用品,注意及时收回宿舍,不得放在外边过夜。

  六、新生进校不要从地摊或在学校内向陌生人购买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防止受骗上当。

  七、新生不要随便交朋友,特别是校外人员要谨慎相处,防止被骗被诈,外出活动不准进入任何公共娱乐场所。

  八、注意妥善保存购饭菜专用卡,一旦丢失应及时到食堂微机房挂失,防止卡上钱被他人偷用。

  九、在校内外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不要违章横穿公路,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学生处

  xxxx年xx月xx日

学院管理制度14

  一、经费管理原则

  1、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节约原则,加强我院各项经费使用和报销的管理工作。

  2、本规定所指经费包括行政公用经费、新上专业开办费、第二课堂活动经费、院创收经费和其他属于学院统管的经费。

  3、全院经费使用管理由院长负责,院长会同书记审批报销。

  4、各项经费使用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管理办法,未经预先申请批准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二、行政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1、行政公用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各项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2、行政公用经费主要用于院系日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邮电通讯费、用车费、打印复印费、清洁卫生费、接待费等)。

  3、行政经费的使用必须与院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特别是采购、用车和接待,要按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管理手续。

  三、采购管理办法

  坚持购前审批,购后验收制度。要求:

  1、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购买,验收后由院长核批报销;

  2、超过500元以上的采购,尤其是单件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物件购买,由院办公会议定后方可购买,验收后由院长核批报销入帐;

  3、为了加强采购过程中的监督,大件物品采购应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参加;

  4、院长批准报销时应指明列支经费的来源。

  四、新上专业开办费管理办法

  1、新上专业开办费由院统一管理,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

  2、用于采购的'费用按有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3、用于学术会议的费用按有关学术会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4、其他需从开办费中开支的费用,由院长提出建议,院务会议做出决定。

  五、学术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1、学术会议经费来源包括学校下拨的出差费、新上专业开办费中用于学术会议的部分、院创收增拨部分;

  2、参加学术会议必须经系主任推荐,由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同意并报请院长批准,没有经过批准的学术会议,费用一律自理;

  3、学术会议经费实行额度管理,分管院领导在批准参会时应同时规定经费额度,一般不允许超过经费额度,特殊情况超过额度时,必须说明理由,并经院长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4、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差旅报销的标准,不能超标。

  5、会议期的旅游娱乐项目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资料费、会务费除非在会议通知中有明确说明,否则不予报销。

  六、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1、创收经费由院长统一管理,分项目具体实施。凡项目本身发生的费用在项目收入中预先开支,待项目完成结算后,将净收益转入学院统一使用与管理。

  2、对联系有偿项目人员给予信息费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创收项目的费用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安排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费用开支,由院长直接审批;创收项目总支出预算及项目支出标准,由院务会议审批。

  4、院里使用未结算项目的经费(即不是直接因项目本身而需开支的费用),要在财务上予以区分,以便项目核算。

  5、院创收净收入主要用于院里发展事业(包括教学、科研、职工福利、改善办学条件等),在使用上应与公用经费分开,由院长核批。如需增补公用经费,应经过院务委员会批准。

  6、院创收收入和支出情况定期向全院教工报告,增强透明度。

  七、第二课堂经费管理办法

  1、第二课堂经费包括学校按学生人数下拨的经费和院根据财力增拨的经费及专项捐助经费。

  2、第二课堂经费的开支由学生办公室列出计划,报院长核批。

  3、用于采购的经费按有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4、结算报销由院长签批。

学院管理制度15

  第一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熄灯后保持寝室安静,以保证睡眠。

  第二条爱护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注意维护公寓和寝室环境,保持个人卫生、寝室卫生,公寓内不准悬挂物品,衣柜上不准摆放杂物,

  第三条住宿生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即不在公寓内吃饭、聚会。果皮自觉包起来放在垃圾桶内,每天起床后,把被子叠好,床单铺平,桌子上做到无杂物。

  第四条安静有序不打扰他人,不乱串房间和楼层,不得在公寓内或楼道喧哗、打逗,特别注意安全。

  第五条勤俭朴实,不带贵重物品,不带过多现金,不带违规物品,如电热产品、易燃物品、麻将牌等。

  第六条懂礼谦让,尊敬辅导员,尊重他人,互帮互助,不激化矛盾、不打架,处理好寝室同学关系。

  第七条提高自理能力和防范意识,注意防火防盗,管理好自己的.物品。

  第八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健体防病。如有身体不适,及时去医务室就医或与辅导员联系。

  第九条住宿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留宿,不得私自离校,不许私自外出,不得将外人带入公寓。

  第十条请假外住、周末回家居住及外出补课必须找辅导员填写登记表,登记表须有监护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住宿生如请假,须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出具假条报辅导员批准,病假须持医务室假条报辅导员批准。

  第十二条遇有学习、生活上的困难、问题,应及时向辅导员反映、交流。

  第十三条住宿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德育处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