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05 14:06:53 龙城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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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管理制度(通用7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在建工程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通用7篇)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1

  1.目的:为便于在建工程的正确核算,加强在建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在建工程范围

  3.1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

  3.2新增生产能力,改善生产条件,三废治理、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工程。

  3.3经营、办公房屋的装饰和改造工程。

  4.在建工程立项管理

  4.1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决策

  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应对产品预测、工艺技术选择、建设投资估算、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周期、投资回收期、实现经济效益等,作出客观分析论证和正确评价。并将报告送交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和职能部门进行审定,重大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审批立项

  在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审查确认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逐级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立项。对特别重大的工程项目,要建立项目的法人制度。

  4.3计划下达

  4.3.1总工办根据审定的年度计划草案,正式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下发公司各职能部门。对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项目计划,根据项目规模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或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4.3.2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应留有余地,以保证年内项目的`资金需要。

  4.4工程预算和工程合同

  4.4.1在审批立项的基础上,总工办应组织审定项目预算,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工程范围、合同价款、预付款比例、按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周期、竣工期限、工程更改和材料差价的处理、保修、违约责任、以及部分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等,均应规定明确的条款和发包承包双方的责任,并据以办理竣工决算和转帐等手续。财务、工程等职能部门应参与工程预算的审查和工程合同的签订;

  4.4.2凡工程总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以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和工程成本的合理。

  5.工程建设期的管理

  5.1财务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施工预算、承包合同,按项目设明细帐单独核算,实施财务监督。

  5.2对未立项的项目,或虽已立项,但未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临时计划的项目,财务部有权拒绝对合同进行审计。对于超计划的项目,在未得到公司领导认可前,财务部将停止办理建设项目所需的一切款项。

  5.3工程承包进度款,按完成实物量及合同规定进行预付;工程备料款,按合同规定比例预付,合同所定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5%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扣除5%-10%的质量保证金后付清余款。

  5.4总工办应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工程质量,负责做好设计变更、工程更改、隐蔽工程等原始资料的收集,以便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5.5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外,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6.竣工验收的管理

  6.1项目竣工决算,应以该项目的施工预算、承包合同为依据,加减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材料价差等影响工程价款变动的因素,计算工程总价值。

  6.2凡属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和大型土建和安装工程,工程结束后应聘请中介机构审计工程决算。

  6.3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办理竣工决算。对于应付未付的材料款、工程款、设备款、应付未付建设期贷款利息等,都应计入工程成本,以保证工程成本真实、准确。

  6.4对外承包工程竣工决算,应扣除5%-10%的质量保证金,在保质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以保证金支付修理费用,如无质量问题,在保质期过后,将该项保证金余额退给承包单位。

  6.5对已完工形成固定资产并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经使用单位逐项核对验收后,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转固手续,财务部按会计制度,转入固定资产。

  6.6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调整原估价值和已提折旧。

  7.附则:

  7.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7.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2

  1、在施工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部、郑州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计划,使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任务紧密结合,保证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以安全促生产。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

  (1)杜绝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火灾,轻伤事故控制在2%以下。

  (2)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4)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5)三体系认证,减少季节性发病率。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不论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制造、更新等,所发生的各种建筑工程或设备制造、安装等各项支出,都应纳入在建工程管理范围进行事前预算、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决策,最终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在建工程的预算及审批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包括下属分店、分公司及子公司)在投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时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

  拟新建或改造项目的职能部门要对拟投资项目提出立项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下属各店为店总经理批准),即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后由项目小组(由各分店或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分理部主管、资产管理部、基建工程部及公司财务部组成)进行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并会签后根据拟投资项目概算总额与公司所规定的核准权限呈报不同的职能部门审议通过后,再行实施,具体核决权限如下:

  3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由各分店总经理、财务分理部主管、本部基建工程部及资产管理部组成的项目小组会签后即可实施。3-50万元的在建工程项目还必须在上述小组会签后报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总会计师联签。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上述会签及联签后,还必须由董事长签署后才能实施。

  第三条

  对于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的选择实行招投标制度管理。

  对于1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10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议标。无论是公开招投标还是议标,符合资质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一次性在建工程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对于施工单位的选择还必须通过董事会讨论通过。

  1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由设计院设计图纸并编制预算后才能进行公开招投标,公司实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需分离的制度。资产管理部和基建工程部负责与设计院联系。

  第四条

  所有的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并且股份公司为唯一的合同主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公司授权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对外签定合同。2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20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合同由法定代表人在一个年度内进行一次性授权,由公司总经理或分店(分公司)总经理签字。如果文件传送不执行上述程序,所签定的在建工程合同一律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或协议)财务分理部财务主管不得付款。否则,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编制在建工程投资预算,应由经营、技术、采购、财务各部门人员共同参加,或委托有关专业部门编制,以提高在建工程预算的准确性。

  编制的在建工程投资预算,应包括项目投资规模、投资依据、需求数量、设备规格、型号、质量要求等有关资料,并参照当时市场报价,合理确定投资的预算总额。

  第六条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和项目,特殊情况需修改的,需经上述程序有相关部门或领导重新核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企业上报的在建工程预算报告中,要重点审查企业的投资承受能力,投资回收年限和报告中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核实有无计算错误等,为相关职能部门或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按工期进度支付工程款。付款时,由客户写出申请,项目小组和设备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财务部审核,其款项的支付,3万元以下由各分店(或分公司)的总经理签字,3万元至50万元应由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超过50万元时,还应报董事长核准。在建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30%)的结算须在审计部门审计及监理部门出具监理报告后,才能付清全部价款。

  第三章

  在建工程的核算与管理

  第八条

  对于10万元以上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公司本部和下属各分店)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进行统一核算。对于下属各分店的在建项目待工程结算和交接后,转由下属各分店进行管理使用和财务核算。对于下属各分店10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由下属分店直接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核算。

  自营工程的核算。公司自营工程主要通过“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工程物资”科目,核算用于在建工程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为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改扩建工程等转入的固定资产净值。

  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九条

  出包工程的核算

  公司采用出包方式进行的自制、自建固定资产工程,公司将与承包单位结算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第十条

  关于在建工程相关借款的资本化

  因工程项目的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第十一条

  暂停资本化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停止资本化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管理程序

  1、为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企业应与承包单位签定合同,详细填明开工、竣工的日期,工程质量的标准,工程款及预付款的比例,验收方式及有关规定,以使承包单位所进行的工程符合企业的要求,并由专人予以负责保管。

  2、公司财务部根据工程合同以及项目的进度支付工程款项。同时,负责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实际与预算支出的差异,或发生未列入预算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报告主管领导,及时研究、处理。

  3、公司建设工程由基建部归口管理。工程由建设公司代建。

  4、建设公司根据工程项目要求,编制工程项目的预决算书,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将预决算书送外部审计部门审计后,反馈给建设公司,建设公司依据审计后的预决算书执行。

  第十四条

  竣工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理

  1、工程竣工,由企业和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和办理交接,填制工程交接单,一般一式三联,经交接双方签证后,一联退回给建设单位,一联交企业财会部门作为计帐依据,一联交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留存。

  2、财务部依工程交接单入帐后,要填制固定资产登记簿,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3、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后,由基建部负责按公司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各种批准文件、招标文件、经济合同、各种建筑安装施工图纸、施工工程图纸、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资料、工程预决算资料等,汇集整理装订成册,存入档案室备查。

  第四章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与核算方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在建工程减值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在建工程”,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4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管理与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的术语定义:

  (一)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二)在建工程:指公司进行各项固定资产购建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新建固定资产工程,改、扩建固定资产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等。

  第二节分工授权及实施与执行

  第三条

  在建工程的核算

  (一)在建工程系指公司进行各项固定资产购建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新建固定资产工程,改、扩建固定资产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等。与上述工程有关的借款利息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为固定资产;

  (二)期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则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A、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

  B、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C、其它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三)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在建工程期末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四条

  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公司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第五条

  无形资产、在建工程计价和摊销

  (一)无形资产、在建工程计价: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按该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二)摊销方法: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10年。

  (三)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按单个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项目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三节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按月编制在建工程的支出预算,对在建工程投资进行内部控制.由公司统一测定资产投资项目,拟定投资方案,纳入年度事业计划,进行投资决策,筹划资金来源。

  第七条

  设置在建工程明细账,记录每项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摊销

  第八条

  在建工程专用模块明细帐必须定期与财务总账核对,发现差异应及时调查解决。

  第四节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5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落实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负责、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严格按标准组织施工生产使本工程安全生产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2、全体人员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认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

  3、以人为本:即以顾客、相关方和企业员工为关注点,综合考虑他们的安全和利益。

  4、追求与时俱进:积极开展预防污染、预防风险的活动,持续改进各项管理,紧跟时代发展,争创一流。

  5、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技开发和推广活动,实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科学化,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6

  第一条 在建工程包括的内容及管理原则

  (一)依据新的会计制度,企业的在建工程分为以下内容:

  1、施工前准备;

  2、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

  (二)对在建工程管理内容的管理原则

  1、对在建工程施工前准备,要明确其资金来源及开支渠道,账务处理程序,对临时性设施费用及工程预算要严格审查。

  2、对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等,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形象进度报表及时报送,并依次审查其工程进度。按其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支付其工程款,建立严格的工程款支付的责任制度和制约程序。对在建工程项目即将完成的工程项目,要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其工程的保质金,为工程在保修期内维护打下基础。

  第二条 在建工程的计价

  (一)自营工程的计价,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价。

  (二)出包工程的计价,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等计价。

  1、预付工程款应严格执行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书的条款规定,及工程完工收到承包补付、补记工程价款及调整价款处理。

  2、固定资产交付生产使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转帐增资。

  (三)设备安装工程(包括技措计划所列购安装设备),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三条 在建工程试运转支出的处理

  (一)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应计入工程支出。

  (二)在建工程试运转形成产品项目且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四条 在建工程的清理

  (一)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中。

  (二)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五条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管理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计转入固定资产并在下月开始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额调整资产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六条 在建工程的暂估结转

  公司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完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相应的调整。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7

  1、必须保证有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2、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3、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要求各施工项目必须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有针对性,并有交底与被交底人签字。

  4、建立并执行班前安全生产讲话制度。

  5、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工程设施完善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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