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考核奖惩制度

时间:2022-07-15 02:01:1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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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考核奖惩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求职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工商局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鼓励广大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忠于职责、遵守纪律,依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考核奖惩制度。

  一、日工资制度

  1、遵循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施日工资管理,实行出勤有工资,不出勤没有工资。工作人员全年出全勤天数为250天。

  2、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1次扣本人10元。当月内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达3次者,扣本人1天日工资。重大活动、会议迟到、早退、擅离1次扣本人50元,不参加的,按旷工论处。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干私活等,发现1次扣本人1天日工资。

  3、请事假,每月累计超过3天的,每超1天扣1天日工资。

  4、请病假,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的,发基本工资的100%;超过2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100%;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80%。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的。

  旷工1天,扣1天日工资;旷工7天以上、10天以下的扣当月全部日工资,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单位人员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7、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勤签到记录应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涂改(请假的应标明)。每月20号,各单位将考勤表上报人教股,由人教股、监察室根据审核后的考勤报表将应扣日工资额书面通知财务股,由财务股统一扣除。对考勤签到与日工资帐不相符、或执行日工资制度弄虚作假者,依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当月扣发工资后,其工资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的,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发给。

  二、请销假制度

  1、全局干部职工必须遵守纪律,恪尽职守,不得迟到、早退和擅离工作岗位。监察、人事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各单位人员的到岗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对参加重大活动、会议迟到、早退、擅离、不参加的,按日工资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凡请假者必须书写请假条,经批准后,到人事股登记备案。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应及时补办,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到人教股办理销假手续。

  局长请假,由××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股、所长(含副股、所长)请假,3日以内由分管局长签字批准,3日以上的由分管局长签字后,报局长批准;一般人员请假,1日(含1日)以内由股所长签字批准,请假在3日(含3日)以内的由股所长签字后,报分管局长批准,超过3日的所长、分管局长签字后,报局长批准。

  凡请病假超过10日者,除有书面请假条外,需附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市医保中心出具的住院证明复印件;有假条但没有以上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各单位每月将请、销假条附考勤报表及时报市局人教股存档,作为人事考核的依据。特殊情况(如突然生病)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在考勤表中注明,事后及时补办。

  3、婚假7天,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4、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丧事,丧假7天。

  5、女同志产假为90天,晚育产假为4个月,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申报独生子女的,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一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终考核,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奖励制度

  1、全局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出全勤,工作表现突出或成绩优异的,予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2、对于在双休日加班或国家法定假日值班的,按相关规定给付加班补助。

  四、附则

  1、本制度适用于全局50周岁以下在岗干部、职工(含借用人员、聘用人员)。

  2、对有特殊情况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3、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公务员管理规定执行。

  4、本制度由局人教股、监察室负责解释。

  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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