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体调解联席会制度
为确保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提高
矛盾纠纷的调解质量和公信力,召开三位一体调解联席会。
一、联席会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的指示精神,加强对辖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矛盾,讨论解决重大矛盾方面的排查问题,协调部署重大事项和活动,督促贯彻工作部署落实的有关情况,总结推广三位一体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协调各部门做好调解工作。
1、着眼于街道办事处实际,围绕联席会议议题和确定的事项,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制定有效措施。
2、按照部署,从实际出发,加强对本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调解工作的领导,制订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健全工作机构和组织网络,加强队伍、阵地和制度建设,把各项任务落实到最基层。
3、按照区联席会议的部署安排,在协商解决重大事项、组织开展重大调解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各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团结协作,各展所长,形成合力,保质保量、不拖不误地完成所承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完成联席会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联席会组成人员
城区街道办事处书记担任联席会议主席,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联席会副主席,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街道所辖社区委会组成,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定期向联席会议汇报调节工作。
三、制度
(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1、以城区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定期、定人召开调解联席会。调解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召集和确定参会人员。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调解联席会一般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政法委书记召集,如遇到重大问题可请县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指导,有关司法所长、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调解委员会主任参加。
3、调解联席会的职责: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报告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疑难纠纷情况和调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分析纠纷案情、提出调解方案和对策;调解员按照会议提出的办法展开调解,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司法所和法庭。
(2)纠纷通报制度
4、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向司法所和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民间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提出工作建议。
5、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法庭)依据调解协议做出裁判的应当在结案15日内,将维持调解协议内容的情况告知县司法局或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6、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变更、撤消,或者被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确认无效或者变更、撤消的具体事由告知县司法局和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向调解委员会提出具体的建议。
(3)复杂疑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
7、出现复杂疑难纠纷时,由所在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组织人民调解员、法官、公安干警同时到达现场,具体职责分别是:人民调解员立即开展调解;公安干警维持秩序;法官先期了解案情,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并为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掌握基础情况。
8、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回访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对已调结的纠纷进行回访,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9、民间纠纷首先由居委会、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经居委会、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由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10、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移交街道办事处政府进行行政调解、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1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有关行政部门一时难于解决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防止纠纷当事人的过激行为。
12、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纠纷时,应建议当事人先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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