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纠风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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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纠风机构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作用和依法监督水平,促进纠风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纠风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牵头主抓、部门各负其责、条块齐抓共管、纠风领导组组织协调、群众监督评价的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和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通过长效治理措施,实现政风行风的逐步好转。
第三条市纠风领导组负责对全市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安排部署、考核评价。听取纠风办公室的年度工作报告,研究和解决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决定涉及纠风工作的重大事项。市纠风领导组组长由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纪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及市监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监委、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农业局、经贸委、审计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劳动局、民政局、中小企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晋中日报社。其中,教育、卫生、交通、农业、经贸五部门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治理公路“三乱”、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等常规性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监察、审计、财政、物价为综合性监督部门,其他成员单位为相关工作配合单位。
第四条市纠风领导组实行分工负责制。组长市长负责纠风全面工作。副组长:市纪委书记分管对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案件查处工作;政府副市长分管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和协调指导专项治理工作;政府秘书长分管纠风领导组公文审核、会议组织、总体工作安排、表彰奖励等事项的把关;市监委主任分管纠风案件查办工作;其他成员负责相关的专项治理工作。以纠风领导组发文,涉及工作安排部署、年终表彰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由组长市长签发;政风行风评议和专项治理协调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案件查处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领导组各成员应高度重视纠风工作,从不同角度,不断地对纠风工作给予具体的指导、帮助和支持。
第五条领导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事项。市纠风领导组每年召开二次领导组会议,领导组会议由组长确定,参会人员为纠风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和全体成员。领导组会议主要听取纠风办关于年度工作情况和领导组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审定涉及奖惩、建章立制等重要事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领导组会议,以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市纠风办公室为市纠风领导组的综合办事机构,以市纪委监委纠风室为依托,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常委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纪委监委纠风室主任担任。办公室负责对县级纠风工作、市级各专项治理工作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具体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综合考评,负责制定纠风工作规划、计划收集和反馈工作动态办理和处置相关文书等日常事务完成省纠风办、市纠风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查办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风案件。
第七条教育乱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公路“三乱”、农民负担、企业负担为纠风工作的五个常规性治理项目。根据纠风工作总体部署分别实施专项治理。各专项治理工作由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农业局、经贸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共同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对自身承担的专项治理任务进行具体安排、组织检查、总结报告工作。通过查纠、整改问题,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专项治理办公室在分管业务工作副市长的领导下,在纠风办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下开展工作,每年应组织一至二次专项检查,定期向纠风办报送季度、年度工作情况书面材料,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八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政风行风建设的主要手段,是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在市纠风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市纠风办承担。各参评部门行业要按照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政风行风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本部门行业分阶段开展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和建章立制等工作,要本着注重效果、提高质量、不走过场,扎扎实实解决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宗旨,逐步提高市县各部门行业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文明服务质量。
第九条市、县纠风办应规范化开展纠风工作,实行依法监督。纠风办负责处理具体工作事项。属重要事项的,要分别请示领导组组长和分管副组长,经领导同意后付诸实施;属一般工作事项的,由纠风办主任、副主任集体讨论。纠风办文件由主任审核签发,分送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和各成员。信访举报件由主任阅批,一般信访件转各县区、市纠风办和市直有关部门查办,重要信访件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纠风动态由市纠风办副主任审查把关,纠风案件的查处按纪检监察程序办理。
第十条纠风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全面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各县区、市的纠风工作由县区、市政府总抓,并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县区、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市县纠风办和各专项治理办公室对本级纠风领导组负责,纠风办主任和各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的“一把手”是办事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市县各部门行业的“一把手”为本部门行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责任不落实,责任不到位造成本辖区、本系统或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甚至发生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纠风办事机构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要召开一次纠风工作例会,例会由市纠风办召集并主持,各专项治理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参加。纠风工作例会主要听取各专项治理办公室通报阶段性工作的进展情况,讨论需要解决的问题,议定有关事项。通过例会,协调步调,形成合力,提高整体工作成效。纠风办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向领导组报告。
第十二条专项治理工作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专项治理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各牵头部门一把手召集并主持,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主要研究专项治理的年度工作安排,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联席会议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作用,以增强专项治理的效果。纠风办要发挥在联席会议中的协调作用。
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信息反馈指导和促进整体工作。市纠风办要定期不定期向国务院纠风办、省纠风办和市纠风领导组报送《纠风工作动态》,及时反映我市的纠风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国务院纠风办联系点的作用。各县区、市纠风办和各专项治理办公室及纠风工作领导组的'其它成员单位要与市纠风办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反馈各级各部门的纠风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确保领导组对全市纠风工作的宏观把握和有效指导。信息反馈要注重质量。
第十四条纠风监督实行督办、整改和案件移送制度。省纠风办通报、市纠风领导组领导批示、市纠风办明查暗访和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市纠风办要制作督办函,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限期报告处理结果。对已核实完毕的纠风案件,构不成违纪,属行风问题的,市纠风办要发出整改通知,责成有关单位或通过县(区、市)纠风办监督县级部门行业限期进行整改。市县两级各专项治理办公室和物价、财政、审计等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办案机制,主动查处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蔓延,并随时向本级纠风办通报与纠风相关的情况。各部门已处罚过的比较严重的违法案件或自行无法处理的行风问题要移送纠风办,由市、县纠风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纠风工作实行年度责效考核制度。市纠风办要按照领导组的安排,按年度对各县区、市的纠风工作和各专项治理办公室进行责效考核。责效考核的重点是当年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工作成效情况,尤其要突出对治理成效的考核。考核结果要纳入市政府的总体工作考评,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市)和市直部门,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对连续二年以上纠风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处于后进位置的县(区、市)和市直部门要进行通报或作出其他处理。力求通过强化责任,达到提高纠风工作效果的目的。
第十六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县纠风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纠风专项治理机构。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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