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时间:2020-11-28 10:46:00 制度 我要投稿

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范文

   为维持良好的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范文

 
  考勤管理
 
  第一条 公司各部门、班组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企管部的管理,并设置兼职的考勤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考勤员应予每月1日前递交上月的考勤记录,汇总到劳资员。劳资员有权对其中的记录进行抽查。
 
  第三条 公司的标准考勤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第四条 生产岗位可以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设置考勤时间,其方案在报企管部备案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考勤。
 
  第五条 考勤文档包括考勤记录和考勤报表。
 
  考勤记录为考勤员逐日登记的员工考勤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考勤报表为考勤员月末编写的统计表,其中应包括: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等。
 
  第六条 员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旷工。
 
  第七条 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第八条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5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第九条 员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在安排其他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 当日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2) 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3) 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4) 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迟到、旷工行为,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事后查证,确认员工有见义勇为、替工厂挽回损失之有利行为者,其记录的迟到、早退不予撤销,其旷工记录可更改为公假。其相应的处罚不变,但可根据公司有关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有关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
 
  (1) 迟到早退一次,扣除薪点数5点;当月超过三次后,每次扣除10点;
 
  (2)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6次,或累计时间超过1小时的,记做旷工一日。
 
  (3) 擅自离岗在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薪点5点;15-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薪点10点;30-60分钟的,每次扣除20点。
 
  (4) 旷工半日,扣除薪点数40点;旷工一日,扣除薪点数80点;
 
  (5) 当月旷工累计3日,全年旷工累计10日的,记警告处分一次。
 
  (6) 当月旷工累计5日,全年旷工累计15日的,予以辞退。
 
  (7) 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者,经本人申请,企管部批准,可记嘉奖一次
 
  (8) 考勤员虚报、漏报的,每次扣除薪点10点;当月超过4次,记警告处分一次。
 
  (9) 员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 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给予记过处分。
 
  请假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规定休假包括两大类:福利假和非福利假。
 
  福利假包括: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公假等。
 
  第十四条 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 病假系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所申请的时间。除急诊外,病假须事先(不晚于当日工作时间开始后的15分钟)申请,且需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长期病假根据员工在职及在公司工作的期限长短,给付的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在公司工作年限病假最长不超过
 
  <10年<5年
 
  >5年3个月
 
  6个月
 
  >10年<5年
 
  5-10年
 
  19-15年
 
  15-20年
 
  >20年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病假期超过上述规定的,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停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工伤导致的病假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病假的批准权限为:
 
  (1) 病假1日以内,由直接主管批准,报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备案;
 
  (2) 病假3日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报企管部备案;
 
  (3) 病假少于30日,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 病假累计超过30日,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事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临时性工作交接,而后方可享假。
 
  第十九条 事假的批准权限为:
 
  (1) 事假1日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报企管部备案;
 
  (2) 事假3日以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 事假少于5日,由总经理批准;
 
  (4) 原则上,当年事假不超过7日。否则,应予以停职。
 
  第二十条 有下列缘由之一的,可申请公假:
 
  (1) 行使选举权;
 
  (2) 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
 
  (3) 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4)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的工会活动,每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时;
 
  (6) 接受区级以上奖励,参加奖励大会的;
 
  (7)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公假每次不超过3日,全年不超过5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福利假的享有标准见《员工福利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规定外的请假批准权限,一律由隔级上级批准;总经理、副总经理请假超过3日的,需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除公休假、法定节假日、急诊请假外,员工休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请假单由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存查,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注明销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两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必须归岗。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员工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并给予记过处分。
 
  假期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涉及的有关标准如下:
 
  日工作时间:8小时;
 
  月实际工作日:22日
 
  第三十条 病假待遇:
 
  (1) 当月病假少于3日:按正常考核进行,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2) 病假期累计超过30日后:当月超过15日的月份,不参加考核,其考评分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但浮动岗位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且不计算绩效薪点数;未超过15日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3) 病假超过30日的,不核算绩效薪点数,全部按照标准岗位薪点数的一定比例核算当月岗位薪点数,比例数如下:
 
  工龄不超过 5年的: 50%
 
  工龄不超过15年的: 60%
 
  工龄超过15年的: 70%
 
  第三十一条 当月有事假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二条 生产岗位上,经车间主任批准,3日以下的病假及事假可以通过当月调休进行调剂,不影响考评。
 
  第三十三条 当月有公假的,考核正常进行,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四条 探亲假待遇:
 
  (1) 当月不超过5日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2) 当月不超过10日的,不计入考核,其考核成绩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3) 当月超过10日,不计入考核,不享有绩效薪点,浮动岗位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五条 当月发生婚假少于5日的,考核正常进行,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当月婚假超过5日,不计入考核,其考核成绩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但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六条 当月发生丧假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七条 产假期间,不进行考评,不计算绩效薪点。岗位薪点统一按标准岗位薪点数核算。
 
  第三十八条 哺乳假期间,不进行考评,不计算绩效薪点。岗位薪点统一按标准岗位薪点数的70%核算。
 
  第三十九条 休假期间,不影响计算年功薪点数。
 
  劳动纪律管理
 
  第四十条 各车间、各部门、生产作业点可根据管理需要,结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各自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各车间、各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必须报企管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
 
  第四十二条 员工违反上述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由企管部征求制定部门、财务部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与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一并下发。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制订,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由企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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