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制度
一、公司解散制度
(一)公司解散的法律性质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存续期间已经届满、或者规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公司遇到了不能克服的经营困难,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公司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解散的核心问题是清偿债务,当所有的外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解散公司,若没有清偿外债和解散公司的,股东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散的例外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多数股东认为公司应当存续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而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由包括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亏损时限、股东在确定的期限内回报率、股权结构发生预期的变化等等情形,若规定的情形出现,股东就有权主张解散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解散公司的条件,是比较可行的终止合作方式,对号入坐比一千句解释的话还实用。
2.公司决议解散公司
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但出现了对公司发展不利的情形,(表决权占)多数股东认为这些情形是无法消除的(例如公司的主导产品被市场淘汰了、公司的不动产和最基本的财产损失了、公司的关键技术人员流失而且不可复得等情形),公司继续经营下去只会越亏越多,于是就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3.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公司
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原公司,其中吸收合并要解散被合并方公司,新设合并要解散所有参加合并的公司;在公司分立中因原公司被解体的发生分立而解散原公司,因从原公司中分离若干财产分离分立,则被分离的公司继续存在不发生解散的情形。
4.行政处分解散公司
公司因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非法入境、产生伪劣假冒产品情形极为严重、以及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可被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措施,公司因此而解散。
5.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事由是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清算制度
(一)公司清算的法律性质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事由时,依法解散,在解散过程中收集和变卖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并将剩余财产优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份额平均地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强调,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其受偿能力和其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尚未丧失,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否则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清算组制度
1.成立清算组的情形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清算工作:(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2.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成立后即取代了公司管理层管理公司的权力,代表公司处理解散过程中的事务,原公司管理层权力不再行使。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债权申报制度
1.债权申报的通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的登记和查实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在证明申报的债权不存在虚假情形时,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申报期间公司财产冻结
在申报债权期间,公司财产处于冻结状态,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只有对公司存续期间有必要产生的债务可以清偿,例如对房租、水电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等债务可以清偿。
(四)清算程序
1.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决议的发生予以确认。因股东抵制或者争议等情形不能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时,清算组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
2.清算实施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份额平均地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不足清偿的救济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4.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不能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时,清算组直接报请人民法院确认。确认后,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五)清算责任
1.清算组成员的清算责任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贪腐、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公司的清算责任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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