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时间:2020-11-03 16:17:18 制度 我要投稿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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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明确防尘机构的设置

  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矿技术矿长负责,通风科长负责全矿防尘技术管理工作,通风科设立专门的防尘队伍,明确生产、队组、运输等的防尘责任和范围,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

  第二条 建立防尘洒水系统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地面应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必须满足生产、防尘和防灭火的需要。

  2、井下所有进风行人巷道,皮带巷每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其它巷道每10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并保持正常使用。

  3、各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以及煤尘易飞扬等其它地方设置喷雾、水幕。

  4、井下各巷道要定期清扫,任何地点都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煤尘堆积,每年冲洗粉刷一次,每月搞一次粉尘测定。

  5、在主要进回风风流中必须设置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6、根据《安全规程》规定,合理调整风速,严禁因风速超限而造成煤尘飞扬。

  第三条 规定回采工作面的防尘措施

  1、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顺槽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必须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工作面必须设有洒水管路,各转载点及机头必须设有喷雾,出煤期间正常使用并专人看管。

  2、皮带顺槽每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轨道顺槽每10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五天冲洗一次。

  3、采煤机有完好的内、外喷雾系统(原无内喷雾系统的的除外),雾化效果好,能覆盖滚筒,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并应做到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

  4、综采工作面要设有移架喷雾或架间喷雾装置,应实现自动控制。

  5、所有装煤点,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喷雾装置,控制管路和法兰盘必须便于开关。

  6、必须采取净化风流的措施,工作面的回风道要按规定安设不少于2道净化水幕,有条件的安装自动控制水幕。

  7、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降尘,采面的进、回风巷道至少每日冲刷一次,外围巷道的冲刷周期由技术矿长程师确定。工作面及外围巷道都不准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8、采煤工作面应实行煤层注水。

  9、煤层的注水压力和注水量要达到设计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注水效果的检验。生产时必须为煤层注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留有充足的注水时间。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系统,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必须安装两道水幕,回风口安装两道,并且距工作面20—30米处设置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前后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洒水,洒水时间不小于10min。

  2、必须实行湿式钻眼,或采用捕尘器捕尘。

  3、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原来无内喷雾的除外)并确保完好有效,实行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掘进机喷雾必须能够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且机掘面使用湿式除尘风机。

  4、炮掘工作面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m范围内,放炮前后必须冲洗煤(岩)帮,必须采用放炮喷雾措施,放炮净化水幕不得少于2道,喷雾装置安装的地点和喷雾的质量要符合规定,喷雾时能够有效地封闭巷道全断面,装煤(岩)时必须洒水灭尘。

  5、各装煤点和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喷雾装置,阀门安装地点必须便于开关。

  6、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灭尘,每日冲刷一次,外围所属巷道要定期冲刷,冲刷的间隔周期由技术矿长确定,并要保证巷道内没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第五条 运输巷道及转载点的防尘措施

  1、运输大巷中各采区巷口,各煤仓绕道口处,各底卸煤仓前后5一10m范围内设置喷雾设施。

  2、装煤仓、转载点设置喷雾,实现放煤喷雾,并在放煤口下风侧20m范围内设水幕,实现与放卸工序联动。

  3、主运输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采区及总回风巷道冲洗积尘由通风队决定,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4、运输大巷中应安装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

  5、装煤矿车向煤仓卸煤时,应采用自动喷雾装置。

  第六条 隔爆设施设置与规定

  隔爆设施主要采用隔爆水棚,隔爆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两种。

  1、主要隔爆水棚的位置:

  ①、矿井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②、各采区回风巷道。

  2、辅助隔爆棚的位置:

  ①、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及专用回风巷。

  ②、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③、采区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3、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采取集中式布置方式。

  ①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保持50—75m,与风门距离大于25m。

  ②采掘工作面设置隔爆水棚应设多组水棚,每组间距不大于20m。

  ③水棚的水量不小于400ml,主要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长度不小于20m,水棚相距1.2—3.0m,槽(袋)之间的间隙以及与支架或巷道之间之和不大于1.5m,水槽边与支架、巷壁、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1m,水槽距离巷道轨道不小于1.8m,水槽保持同一高度。

  ④水棚要挂牌管理,明确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所有装载点,翻笼、皮带机头都要安设喷雾装置,控制煤尘飞扬。

  第八条 锚喷作业必须采用湿式喷浆。

  第九条 所有接尘人员必须采取个体防护措施。接尘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矿必须按照矿井综合防尘规范的要求建立测尘制度,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足够数量的测尘工具,定期测量粉尘浓度。粉尘测定的内容和测定时间要符合《规程》的规定,测定结果要按时报技术矿长和局通风处。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技术资料档案。各种记录、图纸、台帐等技术资料要齐全,记录要准确。

  第十二条 通风区瓦斯检查员对所管范围的粉尘情况和各种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4、根据井下瓦斯排放情况,逐节恢复井下各用电地点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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