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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通用10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2
为强化工业统计基础工作,规数据采集程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提升统计服务功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业统计基层数据采集围是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并已纳入名录库管理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对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数据采集。
第二条统一对纳入企业一套表围的调查单位进行数据采集,要求基层企业独立、自行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和代报,严格执行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上报各种工业统计报表。
第三条基层企业根据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利用工业“企业一套表”联直报数据采集平台,按规定时间分年度、季度、月度自行上报相关数据,每一个报表企业需要填报多种表式,进行集中采集。
第四条 要及时对没有报表的企业进行催报,并做催报记录,对不配合报表及屡次迟报的企业要通过重点执法检查予以理顺,在数据采集时排除人为干扰,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平台数据,要做到随报随审,对发现有问题的数据,要及时进行查询,确保基层数据上报质量。
第五条基层企业作为统计数据采集对象,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台帐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相互衔接一致,帐内相关指标数据必须合乎逻辑。
1、原始记录包括:产品(商品)生产(经营、销售)方面的记录;商品购进(成本、运费)方面的记录;原材料、燃料、动力、商品购进方面的记录;财务收支方面的记录等。
2、统计台帐包括:生产、销售总值统计台帐;产品产量或销售类值台帐;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台帐;工业增加值统计台帐;原材料、库存材料台帐;财务收支统计台帐等。企业应创造条件建立电子统计台帐。
第六条 企业报表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电脑、络知识和操作技术,能熟悉使用电脑设备登陆工业“企业一套表”系统,平台数据在国家局审定通过后,自行打印纸介质报表,由报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备案。
第七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业统计电脑使用规章制度,安装防火墙,维护电脑设备和定期杀毒,保证报表期间电脑设备的稳定运行和上报工业统计数据的.安全。
第八条 工业企业联直报要坚持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企业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填补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
第九条在数据上报前,一般报表由分管局长审核后进行上报。重要报表、重要数据报由局长审核后上报。
第十条对上报的各期工业统计数据,在未经国家局审核认定前,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和使用,特别是涉及到企业单家的数据不得对外提供。
企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3
一、全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安全的相关规章和制度,加强信息安全观念,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二、在工作中,做到信息不外泄;移动载体不外借;涉密文件不过夜。
三、局设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辽宁省统计局调查队队长、副局级巡视员担任,委员由各处(室)、单位负责人担任。
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局党组和上级信息安全的指示精神,并根据形势、任务确定局信息安全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重点。
(二)建立健全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局信息安全工作制度。
(三)对本局干部、职工进行信息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及时通报信息安全情况。
(四)提出对信息安全工作的奖励和惩处意见。
(五)定期开展检查、自查工作,对未落实信息安全相关要求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四、各处(室)、单位设信息化联系人,一般由熟练掌握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同志兼任,并要保持信息安全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职能部门由办公室、数据管理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统计资料管理办公室组成。
企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4
为了维护统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保护统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统计行政法律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参加应诉活动,模范遵守诉讼程序,维护法律尊严。
二、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科作为本局法制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代理参加统计行政应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认真做好应诉准备。
1.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必须对送达回证签名盖印本局公章。
2.认真审查起诉副本,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审查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假,审查原告的'诉讼时效。
3.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执法检查科应向市人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并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举证。举证的内容包括:证据和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统计制度方法。
四、在应诉中应充分运用应诉权、反驳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阅查或复制庭审材料权,请求维护行政行为权,申请强制执行权。
五、认真履行诉讼义务。包括:(1)不能滥用诉讼权利;(2)接到法庭合法传唤,要及时参加应诉;(3)法人代表不能出庭应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4)不得防碍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5)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6)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7)对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 决裁定,自觉履行。
六、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提出申诉;申诉意见未予采纳,裁决未予变更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终审裁决有错误时,应向检察部门提请抗诉。
企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5
1、医院统计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
2、医院统计人员必须保守医院数据信息机密。
3、定时采集门诊、疗区及其他工作数据。
4、准确、按时进行数据计算机录入,原始统计数据不允许擅自更改。
5、数据统计工作必须按:校对、校验、审核、报出及归档程序进行。
6、定时、定期按统计口径上报数据报表,不得延报、迟报。
7、如发现统计数据报表错误必须及时通报处理。
8、妥善保管原始统计数据资料。
9、统计室的原始票据废弃纸纸需销毁时按医院票据销毁程序、渠道办理。
10、统计数据备份必须按期进行,备份介质异地分存。
11、计算机统计数据库专人管理。
企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6
1、统计报表是医院的机密文件,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出院外。
2、统计报表生成后不得擅自修改。
3、统计报表必须按时间、口径、范围报送。
4、统计数据报表按期装订、分类、专人管理并归档。
5、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调阅必须登记。
6、禁止外单位调阅统计数据报表,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企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7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认识人口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指导依据。为提高计划生育统计人员的素质,保证统计质量,特制定统计人员制度
一、统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做一个合格的计划生育工作者。
二、认真学习《统计法》,严格依法行政,及时上报计划生育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字。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统计资料数据档案。归类存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提供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坚持严、细、实的原则,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类统计报表。
五、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人员保密制度。
1、建立综合统计工作制度。为统计数据上报统一,必免重复上报,要在各相关数据确认后,经统计员,股长,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2、建立统计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乡(镇)街统计员会,统计员会议,除完成上报,审核,汇总报表外,还要对各乡(镇)街统计质量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纳入本年度目标管理。
3、建立统计质量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全市统计质量评估一次,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对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通报。
4、建立坚持统计台帐管理、检查制度。我们利用每半年对基层工作考核时机,专门对统计台帐进行检查,坚持做到“五清两相符”。
5、坚持生育指标审批及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并对指标审批情况每年定期自查两次,对要件不全,审批程序有误等要及时纠正,严重者要追究其相关者责任。
6、坚持统计资料保管、保密制度。每年将各种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指标审批,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按要求归档,立卷,需长期保存的装订成册,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7、加强统计台帐管理制度。
乡(镇)街要建立出生,死亡,节育手术登记及办理《生育登记单》统计台帐;村要将全年生育、节育手术等信息上报乡(镇)街由乡(镇)街生成电子档案。按要求各种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来源于电子档案材料。
企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8
一、统计基础工作制度
1.组织机构:按统计法规定设立统计机构并正式挂牌,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予以明确。在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期间,成立本辖区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在领导班子分工中明确统计工作由主任负总责,并明确统计分管领导,每年在班子会议中讨论统计工作事项不少于4次。
2.岗位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具体岗位包括综合统计、工业统计、农业统计、三产统计、投资统计。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其中专职统计人员在3人以上,并以文件形式明确分工,统计人员力争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统计人员如需变动的,应提前向区统计局报告。
3.经费保障:将统计调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要求全额配备各项统计调查补助经费和普查经费。要提供和改善统计工作必需的办公条件,落实办公场地和统计信息化设备,确保统计资料网络传输报送通畅,保障一套表系统正常使用。
4.工作职能:街道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区统计局领导,接受国家调查队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项统计调查业务和大型普查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村(社区)统计工作。
5.业务建设:
(1)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开展各项统计调查。
(2)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做好统计调查对象的确定入库工作。调查对象已确定的,在统计调查期间不得自行变动。调查对象发生搬迁、新增、注销等情况,应当报区统计局批准变动。
(3)及时做好调查对象统计报表催报、审核、查询和核实工作。
(4)保证基层单位独立上报真实的统计数据,对于调查对象拒绝统计调查货上报的数据存在异常的,应及时核查并报告区统计局。
(5)对外提供或使用重要的区域统计数据,应当与区统计局核定并公布的统计数据相一致,不得有出入。
(6)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纸质资料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电子资料名称规范、格式统一、无病毒、有密码,及时备份,刻录光盘存档。统计资料应专人管理,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统计人员变动时,应正式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7)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并链接统计专网。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辖区内统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保管过程中不丢失、不毁损、不泄密。督促辖区单位按要求做好网上直报。
(8)本级统计人员要积极开展各项统计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统计业务培训。要积极开展辖区统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年度内自行组织统计业务培训不少于3次。要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做好对辅助调查员、记账户以及调查对象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基层提供服务。
6.依法统计:保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领导不得自行修改统计科(办)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本级统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对非法统计调查表,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并应向区统计局举报。
组织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监督检查辖区单位统计法律规范的执行。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7.保密要求:积极保护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将统计调查获得的调查对象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以及能够推断或识别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通过口头、书面、电子、网络、统计汇总资料、概览、年鉴等任何形式向外提供或泄露。
8.统计网络:按照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建立健全统计调查网络,以文件形式明确本级和村(社区)统计人员。培育一支高效稳定的统计调查队伍,充实后备力量,保障工资待遇,建立工作考核,确保各项统计调查顺利完成。可以将部分统计调查业务委托统计中介机构调查,但必须监督其依法开展调查。
9.基础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统计局的要求,深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加强本级组织、业务、法治、信息化建设,指导帮助村(社区)和企业做好统计基础规范化,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按照区统计局的年度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各项创建工作,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方式提高辖区单位统计基础水平,使基层统计单位形成领导重视、工作配合、专人负责、数据准确、台账健全、资料齐全、依法规范的基础格局。
10.考核奖惩:制定并落实辖区统计人员考核办法,对本级、村(社区)和“四上”企业统计人员每年开展考核打分,推荐表彰先进,奖励优胜,考核工作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处理,必要时予以清退出统计队伍。
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1.规范统计档案资料管理,按照集中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保密的原则,做到定期整理,年度分类,立卷成册,妥善保管,以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2.综合性统计资料,次年三月底前,由综合统计员搜集汇总、装订成册、编号存档、集中管理。各专业统计员要及时向综合统计员提供分析信息、检查指导资料、会议汇总资料、统计人员信息资料、单位名录资料、法治宣传资料、月度统计数据汇总资料、数据催报审核等统计资料。
3.各统计人员应妥善保管、整理年度资料和临时性资料,防止损毁、灭失。电子版本年度资料要分类整理,刻录光盘保存,并保证统计用电脑网络安全。要指导行政村(社区)和企业及时做好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的规范化管理。
4.年鉴、概览、公报、重要文件、重大历史沿革资料、普查资料等统计资料长期保存,统计月报、统计台账和下属单位统计年报保存期不少于10年,统计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年。长期性统计资料由本级档案室集中管理,其他临时性统计资料,根据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和本级需求,酌情确定保存期,并由各专业统计人员自行保管。
5.统计人员变动时,对所保管的统计档案资料要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必须在双方上一级领导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做到手续齐全,资料完整。
6.统计资料的公布实行定期制,统计概览、年鉴、月卡、公报等在固定期间公布发行,但不得公布单个调查对象的资料。公布和提供的资料需经区统计局审核,数据不得与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相矛盾。镇街其他科办需要使用统计数据的,应以正式公布的为准。向其他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时,不得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并监督使用。
三、统计台账工作制度
1.按规定建立综合、工业、农业、服务业、固定资产、能源、劳动工资等专业统计台账。
2.统计台账建立要遵循全面、完整、便于查询的原则,反映统计工作过程。专业台账内容要包括计划总结、各级文件、调查对象名录、统计人员名录、基层原始报表、催报审核查询记录、调查对象主要统计指标汇总表、分析信息汇总表、检查指导汇总表、会议培训汇总表、人员交接记录和清单以及根据市、区统计局专业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3.本级统计工作台账,可以实行电子化,年末需刻录光盘备份。电子台账的汇总数据依据应以原始依据或基层调查表为依据。
4.统计台帐的登记内容、统计口径、计算方法、报告期等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上级统计制度的规定,依照“数出有据”的原则,认真逐月或逐季进行登录。
5.加强对调查对象统计台账设置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使调查对象各类统计报表数据与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相符。
四、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1.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组织领导调查对象填报工作,负责报表指标培训讲解、报表质量检查核实,协助区统计局开展报表催报、审核、查询等工作。
2.指导调查对象规范报表填报程序,帮助制定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的统计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3.指导调查对象做好一套表联网直报和电子台账登记工作,使调查对象统计人员能熟练掌握系统的使用方法、应用功能和修改保存方式,并告知开库、关库时间。对于纸质报表或一次性调查,要及时组织部署调查工作,落实人员、开展培训、把握节点、保证质量。
4.要及时收集调查对象年度纸质报表,根据工作要求,布置调查对象打印提交联网直报的统计年报。收集的统计报表必需经调查对象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盖公章。
5.统计人员发现调查对象统计数据有差错嫌疑的,不得直接进行更改,应当及时了解情况,要求调查对象核实和说明,若确有错误的,则要求调查对象及时改正并重新提交,报表的真实性由调查对象自行负责。
6.若统计报表由统计人员收集录入的,则统计人员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统计人员在上报报表或提供有关数据前,应进行严格、认真细致的审核,尽力减少数据原始误差,并防止数据录入、汇总、处理各环节中出现差错。
7.各专业统计员在汇总数据时,如发现某项数据出现了异常变化,应当认真核实实际情况,避免差错。同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查询。
8.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对象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或引用。
五、统计检查指导制度
1.贯彻落实《统计法》和《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以检查指导的方式落实法律要求。
2.统计检查指导工作要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对本级统计工作和辖区统计单位每年组织一次自查。要深入调查对象现场开展检查指导,每年检查重点单位不少于40家,其中“四上”企业不少于70%,企业数量少于40家的实行全面检查。
3.要注重检查指导的实效,镇街统计人员要熟练掌握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了解各报表指标计算方法,熟练掌握工作技能。
4.统计检查指导必须按照一定程序,二人以上,有检查通知书和检查记录,并经签字盖章并当场反馈问题,检查通知书和反馈记录由街道和被检查单位各留存一份。
5.检查指导的内容要全面,包括报表上报情况、统计台账登记情况、主要数据真实性情况、原始记录保存情况以及统计其他基础工作。检查过程中,要了解所属统计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掌握统计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做好数据质量监测,做好普法宣传,避免发生统计违法。
6.在检查指导中,统计人员应自觉抵制各项统计违法,对于发现数据差错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于有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区统计局政策法规科,由区统计局依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
7.统计工作检查指导要保存相关记录,要拍照留痕,检查内容要登记汇总。
六、统计调研分析制度
1.统计人员要走访基层企事业单位,及时掌握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势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统计分析材料包括年度分析、半年度分析、季度分析、专项分析、民情民意分析等。
2.积极利用统计数据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统计人员应按季提供统计分析材料,全年不少于4篇,并注重事前分析和预判。
3.统计人员要认真研究当地情况,提高分析、调研的质量,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4.统计调研分析应以专刊的形式向街道主要领导发送,并在一周内抄送给区统计局,由区统计局办公室备案登记,并在门户网站择优录用发布。
5.统计人员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动态信息,总结好的工作做法和各项工作成效,及时向区统计局上报统计工作动态信息文字资料,各专业统计人员年度动态信息不得少于五篇。
七、统计名录库管理工作制度
1.基本单位名录库应全面、及时、真实反映辖区内基本单位的有关信息资源,为开展各项统计调查服务,为准确评价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名录库维护实行每月维护为原则,以“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在线更新、依据规范”为模式,做到应统尽统。
2.落实专人对辖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等基本情况开展数据的管理、即时维护、集中存储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3.认真做好对本辖区内统计单位的新增、变更、注销、核查等工作,做好对产业活动单位的归属,法人情况的联系与核实,按照维护规则和上级要求履行维护职责。并要求村(社区)建立生存单位名录电子清册或活页管理制度,按上级要求及时汇总各村(社区)的变动单位信息。
4.做好维护节点延伸村(社区)的名录库培训、指导、考核等工作。根据属地原则及时将基本名录库管理系统四库联网中的单位登记注册的变动信息分解至各村(社区)。
6.做好名录库维护原始依据的保存管理工作,新增、注销、变更、剔除单位提交的资料需由调查对象签字盖章,年末统一下载并分类整理名录库单位信息和维护日志。
7.建立名录库管理工作台账。每月底按台帐要求,对调查收集并处理的辖区范围内单位的新增、变更、停业、注销、撤销(含迁出)信息进行汇总登记,并向普查中心报送本级名录库管理月报表。
8.根据名录库系统反馈的新增、变更及注销单位信息和由区统计局反馈的单位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对所属单位进行核查,并布置和落实所属单位填报基本单位情况表(101表),提供相关资料。
9.建立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对达到规模或限额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按月申报进入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10.为名录库资料保密,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因统计工作需要对外提供的,应按管理范围经区统计局主管领导批准,由普查中心同意,镇(街道)统计科办统一提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
八、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1.组织各级人员开展统计法律规范学习。班子成员带头学法,每年学习统计法至少1次,统计人员每年学习统计法律规范不少于4次,组织下属村(社区)和企业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法学习每年不少于二次。街道应积极派本级人员参加省市区统计局组织的各项法治讲座和培训会议。
2.多方式、多场合开展统计普法活动,每年组织统计普法不少于5项,其中每年组织大型统计普法1次。要充分利用各项统计业务契机举办统计普法培训班,开展统计普法和职业道德宣传,利用各节点开展广场普法、普法演出、知识竞赛、网络竞答、户外活动等普法活动,发放统计法宣传资料和纪念品,创新普法形式,提高普法实效性。
3.认真做好各项普查的宣传,在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人口普查时期,街道普查办应积极组织并利用板报、横幅、标语、宣传图片、宣传报刊、宣传信、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以达到家喻户晓。
4.落实法律延伸活动,统计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通过现场指导宣讲传授统计法知识。
5.积极组织各社区、企事业单位统计员参与上级统计部门举办的各类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指导辖区村(社区)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并收集宣传成果。
6.每年制定年度统计普法计划,年底做好普法总结,积极向区统计局上报普法图文信息,每年普法信息不少于2篇。
企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9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和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促进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我校的统计工作,是对全校的工作从数量方面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和分析,得出各项工作中的比例关系,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给领导制定规划、编制计划、检查工作执行情况以及进行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信息来源。
我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科学地搜集、整理和分析我校教育和各职能部门的活动情况,通过教学、行政后勤、基建、财务、外事、学籍管理和人事等项工作的、统计资料,为进一步加强科学管理、制定规划和编制计划以及检查和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提供可靠依据,为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和分析、改进工作提供真实统计资料。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员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在学院办公室设立一名兼职综合统计员;在部分重要职能部门,如财务、青年电影制片厂、影视中心、校产办等设立一名专职统计员;在人组办、教学办、研究生办、行政处、继教中心、基建处分别设立一名兼职统计员,形成以学院办公室为中心的统计工作网。
2、依照规定,我校各类统计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专科或中专学历。
3、统计队伍应保持相应的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当有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接管,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向学院办公室报告。
二、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职责
(一)学院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
2、负责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的建设,对综合人员进行考核与奖励,组织对统计人员的培训。
3、负责全校现代化统计环境的建设。
4、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二)学院综合统计员职责
1、组织和协调各系、处等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并与各单位共同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
2、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3、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4、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和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5、定期公布统计数字。
(三)各系、处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1、对本系统、本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管理。
2、对本系统、本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负责审核。
3、对本系统、本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4、负责本单位现代化统计环境的建设。
(四)各系、处单位统计人员职责
1、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学院以及主管上级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2、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3、建立健全单位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
三、对学校综合统计和各职能机构统计人员的规定
(一)对学校综合统计的规定
1、学年初报表及其它对上级部门的报表,有些数字必须由几个部门共同核准,综合统计一定要做好协调工作。
2、在各类报表中,有些数据是几个部门的`综合统计,必须做到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二)对各职能机构统计人员的规定
1、为做到数出一门,凡各职能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反映学校基本情况数据时,必须通过学院办公室的核准。
2、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种报表时,必须同时报学院办公室一份。
3、各职能机构的统计人员在向综合统计提供基础数据时,必须有本部门的领导签字。
4、上级主管业务机构直接下到学校的对口单位的报表,由各单位负责填报,需要其它单位提供数据时,其它单位应积极支持,做到及时、准确,协助填好报表。
企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10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育统计工作制度日如下:
1、教育统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2、学校根据教育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学校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统计工作,检查、督促并协助完成统计任务。学校统计人员必须按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3、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4、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5、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6、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7、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
8、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9、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10、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11、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12、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13、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前款第(3)项、第(4)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14、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2)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3)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4)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5)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6)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7)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15、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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