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运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 仓库、堆垛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
2. 按照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3.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严禁烟火等措施。
4. 严格按仓库管理办法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安全人员应经常检查核准。
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必须严格隔离。
6.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7. 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8. 危险化学品仓库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批准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9.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10.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低温、通风良好的场所,并设通风降温装置。
11.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 装卸人员应按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托、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2.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清理,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3.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
4.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用易燃液化气体。
5. 温度较高时装运易燃液体要有防晒设施。
6.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时,应派专人押运。
7.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8. 运输易燃、易爆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报废处理
1. 剧毒物品用后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由厂部处理,专人保管。
2. 铁制包装容器不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3.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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