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一)酒店住宿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酒店负责人和客房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酒店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酒店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酒店及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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