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贸公司授权由总经理负责“哈密鑫鑫泰商贸有限公司”“哈密鑫鑫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财务会计负责“哈密鑫鑫泰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财务出纳负责“公司法人名章”的保管和使用;业务部负责“发货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商贸公司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领取并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商贸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五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条 商贸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盖章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八条 在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九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条 业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发票专用章”无须经上述程序,使用前由财务人员、业务主管批准即可使用。
第十一条 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
第十二条 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空白合同的,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可预先在公司统一印刷的空白合同上盖章后交商务人员使用,但必须办理合同领用手续,并要求在合同签署后立即将合同返回,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违纪者予以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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