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考勤请假制度
为规范机关工作秩序,建立正常的工作运转机制,增强纪律观念,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
1、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如确因特殊情况需晚来或早走者,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并征得同意。
2、工作时间必须严格履行本岗位职责,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串岗,严禁在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
3、以科室为单位进行考勤,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考勤工作,并于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考勤月报表送办公室审核汇总。考勤表应如实反映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的的依据。
4、上班时因公外出,在本市范围、时间在1天以内的,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外出时间在2天以上,或离开本市的工作人员,应向局长报告事由和去向。
5、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遇事离岗必须说明情况。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时间超过1天均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的,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旷工15的天,按辞退处理。
6、凡局机关重大工作、活动,无故不参加或迟到,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7、考勤表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制订。
二、请假
1、干部职工的.请假从严控制,因病、因事确需请假的,方可批准。请假应事先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一般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并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1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报局长审批。
3、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字报局长审批。
4、班子成员、副县级调研员请假由局长批准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5、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由本人写请假条。病假一般应有医院证明。
6、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的,应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因故不能办理的应向领导先行告知,获准后方可续假,并在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手续,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以旷工论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假期未满或期满回单位上班后,科室工作人员应向分管领导报到;正、副科级干部应向局长报到。
8、请假去外地者,行前要说明去向,并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科室负责人,以便联系。
9、对有资历享受年休假、探亲假而未享受的以及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假期内遇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不作请假天数计算。
10、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工作人员不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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