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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员工和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办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工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要正确处理企业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决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企业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工作。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或者职工一方的集体协商方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提案;
(四)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工段或者车间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调离企业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免除,缺额由原单位补选。
第十条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超过20%;青年职工、女职工的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总体年龄结构中的青年职工、女职工比例基本相适应。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
l、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享受正常出勤应得的待遇。
要尊重和支持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主要成员。工会主席为职工代表大会主持人。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每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董事长(总经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工作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集团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采取厂情发布会、工会主席列席经理办公会、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职工与经营者对话会、职工代表联络员、职工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职工意见箱、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行式的民主管理,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其他形式为补充的企业民主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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