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10 18:57:0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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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理论提升、科研带动”工作,打造科研平台,充分发挥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潜能,有效整合、利用、优化现有的科研资源,更好地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等活动,营造一个有利于知识创新,学科交叉,梯队建设,项目攻关,成果转化的稳定与宽松的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进而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学校将重点地设立和有目的地共建、联办或协办一批有利于出成果、出效益、出人才的科研机构或基地。

  第二条 学校鼓励跨单位、跨部门、跨行业,甚至跨地区共建、联办、协办各级各类科研机构或科研团队。

  第三条 科研机构应面向社会,并适应社会需要,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争取并承接有关方面科研任务,使之成为我校知识创新、技术革新与成果转化的平台,成为我校专业建设、技术研发和创特色、树品牌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目前主要设立一些非实体性的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主要由目前的在岗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兼任。非实体性的科研机构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再决定适时成立实体性科研机构。

  第五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是学校不给编制只给牌子和一定运行费用的机构。

  第六条 建立非实体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具有承担本专业领域科研任务的能力。机构人员原则上要求曾承担过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2、研究机构负责人,应由专业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3、科研团队结构比较合理。为了保证较高的学术性、开放性与稳定性,科研机构人员一般不应少于五人。应注意重点吸收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人员作为科研机构成员。

  4、研究的领域,应在国内或省内同类院校中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自身的优势、特色和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七条 科研机构的申办程序:

  1、申办科研机构,首先必须向学校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表》,由学校科研处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成立。

  2、与外单位合办科研机构,须另行提供合办协议(最好经过公证),说明合办机构的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合办期限以及合办各方的责、权、利等内容。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设立的科研机构,一般归口二级学院领导;跨学院成立的科研机构,可委托其中一个学院代管。与校外合办科研机构可由合办各方派员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议或合同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科研机构由所在单位负责总体规划、检查等经常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定期对科研机构的检查、考核及评估工作。

  第十条 经学校同意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人力、物力和信息等资源积极开展工作;学校各部门应尽可能为这些研究机构提供所需要的研究条件。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或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科研机构发展规划与工作目标的制定。

  2、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检查工作进行组织。

  3、负责科技开发、科技服务与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的开展。

  4、负责制定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

  5、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兼职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

  6、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与对外联系工作。

  7、筹集、管理和批准使用经费。

  8、协助所在单位领导,做好学术梯队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审批的科研机构的主任或所长由申报者提名,校长聘任。受聘者任期为三年。在任职期间需外出半年以上者,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报告并推荐临时负责人。

  第十三条 由学校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可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 * 研究所(中心或室)”的名义进行学术活动和依法开展科技开发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为科研机构提供如下条件与政策:

  1、科研机构人员可优先享受进修、学术交流的机会。

  2、优先推荐参加湖北省、孝感市重点产业创新团队的评审。

  3、学校图书馆优先满足科研机构各类资料特别是外文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4、学校为每一科研机构提供3000元/年的活动经费。

  5、对在外争取到科研项目的研究机构,学校为其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是一个动态稳定的研究基地,在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每年检查一次;三年考核评估一次。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每年需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表》,每年1月15日前上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表给学校科研处。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的评估与考核办法是:

  1、按学校科研成果量化评分标准,计算出各科研机构在考核期内的成果总分和人均得分。

  2、累计在考核期内争取到的且由科研机构中人员主持的项目数。

  3、考核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内涵另文制定。

  4、考核与评估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考核等次。

  5、对评为优秀者加增1000元/年的活动费,对评为不合格者,则取消或扣减当年的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评估以本科研机构人员的科研任务与成果为内容,非本机构在编人员的科研任务与成果不得纳入评估范围。一次评估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上一级部门或学会设立在我校的科研机构,可享受以上优惠条件。但机构负责人应向科研处写出书面报告,表示愿意接受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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