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17 18:34:35 制度 我要投稿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精选12篇)

  学生社团是校园生活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它承载着同学们的兴趣与梦想,为大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交流平台。下面小编为你带来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分享!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精选12篇)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北省鄂青联发[2003]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院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及文学(诗)社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艺术、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 学生社团由所在党委领导负责。团委在党委授权之下,和学工处一道,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团委审查同意,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会员达到并超过200人(含200人)的学生社团须报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和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院全日制在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均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向团委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申请进行一类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

  (2)有不少于5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4)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中应冠有所属学校的名称;

  (5)有具体活动项目;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8)有指导教师。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学生社团的章程;

  (3)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

  (4)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

  (5)业务指导教师名单及基本情况;

  (6)业务指导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

  (7)成员范围及数额;

  (8)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业程序及权限;

  (6)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团委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传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以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院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团委将协同学工处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学校团委申请注册,每学期开学两个星期内持相关资料向院团委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团委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团委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团委审查通过。团委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团委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会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经补考仍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以自筹为主的原则。各社团可通过收缴会费、勤工俭学、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社团举办活动可向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学生社团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学生社团联合会可视本校情况制定相应的社团会费标准。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监督。团委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产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团委报告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和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 社团会员有按社团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团委核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当向学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处置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院团委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一批“优秀社团”及“优秀社团干部”,成绩特别突出者,推荐到湖北省参加“湖北省高校标兵社团”和“湖北高校优秀社团干部”的评选。

  第四十二条 凡是在学院注册的合法社团的干部均有评选资格,优秀社团干部的名额为10名。

  第四十三条 优秀社团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社团进步显著,工作成绩突出;

  (3)在其领导下,社团精神面貌好,社团规模不断扩大;

  (4)与院团委联系紧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时上交审批。

  第四十四条 团委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惩。评估细则及标准:

  (1)社团基本建设情况(30分)

  a.社团内部组织机构完善,运用良好;

  b.社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c.社团负责人品学兼优、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d.社团的注册登记工作;

  e.社团工作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2)社团活动情况(50分)

  a.社团内容丰富健康,形式活泼多样;

  b.活动次数、参加人数、活动规模;

  c.活动在学院中的知名度、影响力及社会反响;

  d.活动是否对学生素质的提高有较大帮助;

  e.活动形式、内容等是否有创新。

  (3)社团获得的荣誉(10分)

  a .社团获得的各级荣誉;

  b.社团活动情况在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

  (4)社团工作展望(10分)

  对日后社团发展方向、活动计划等方面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3)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和接受各团委的规定和指导;

  (4)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5)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按规定定期注册的;

  (6)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7)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8)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9)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10)背弃社团宗旨,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情节恶劣的;

  (11)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注册的学生社团名单每学期公布一次;

  (12)社团连续两学期末进行活动的。

  第九章 学生社团交际活动

  第四十六条 社团开展全省范围的校际活动实行委托制。

  第四十七条 每年由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从命名的“湖北高校标兵社团”中委托部分社团负责组织下一年度全省相关类社团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

  了进一步推进校园文化,加强中学生社团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形成社团良性发展的机制,根据相公法规及《团章》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1、凡学校内由学生发起、组织和参加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社、俱乐部等学生自治组织,均属于学生社团。

  2、直属学校学生社团隶属于校团委(总支)管理。

  3、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

  4、学生社团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5、倡导直属学校各学生社团加强校内和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6、不组织同乡会一类的学生社团。

  二、社团申请成立的程序:

  1、成立临时筹备小组,由社团临时负责人向本校的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1)《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社团登记申请表》;

  (2)学生社团的章程;

  (3)指导教师名单;

  2、由校社团管理部门对《登记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组织可行性论证,并签署意见。

  三、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冠以校名和“学生”字样的名称;

  2、宗旨;

  3、经费来源;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领导机构职权范围;

  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6、其他必要的事项。

  四、学生社团的管理:

  1、成立全校性的学生社团,必须经过学校团委(总支)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团工委备案。

  2、学生社团聘请本校指导教师至少一名。

  3、学生社团不刻公章。

  4、学生一般最多同时参加两个社团。

  5、学生社团理事以上干部,由所在学生社团协商推荐,学校团委(总支)组织审核,并由所在学生社团成员会议通过,报学校团委(总支)备案。学生社团理事以上干部每届任期一年,根据需要可以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6、受校纪、团纪处分(警告以上)的学生或道德行为失范的'学生不得担任理事以上的学生社团职务。

  7、学生社团主办刊物、刊印专集等必须经学校团委(总支)同意并由指导教师担任终审;刊物、专集一般限于本校内交流,确需参与校际交流的,其范围由学校团委(总支)核定。

  8、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须报学校团委(总支)并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

  9、学生一般不参加社会上的社团,学生社团一般不作为社会社团的分支机构。学生社团的校外联系工作,一律用学校团委的介绍信。

  10、学生社团应当在每个学期初,根据团委(总支)、学生会工作计划,结合本社团的特点制订工作计划,经本社团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业务指导教师审阅,报校团委备案后执行。

  11、学生社团活动应不防碍学校、班级的集体活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述活动时间的,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学生社团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团委或有关部门有权责成其停止参加社团活动。

  五、学生社团的考核与奖惩:

  1、学校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对学生社团实行年检制度,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学年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

  2、凡年检合格的社团,可继续开展活动,年检不合格的社团,应限期改进,如无明显改观,则停止该社团的活动。

  3、校团委(总支)每年应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评比,表彰优秀学生社团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4、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学校团委(总支)应结合学年工作小结,给予工作鉴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5、全校性的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经学校团委(总支)批准,可作为团干部,参加年度“优秀团干部”的评比。

  6、对组织不健全,活动不正常或超越章程范围的学生社团,校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其整顿、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

  7、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且不听劝阻,并在社会上、学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社团,由校学生社团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社团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六、学生社团的经费:

  1、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各社团自理,各社团可以通过缴纳会费、勤工俭学等渠道自筹经费。

  2、学生社团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收支应分别设立总帐和明细帐,按校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3、校团委(总支)在经费许可的范围内,以奖励或经费补助等办法,给予优秀社团以一定的经费支持。

  七、上述规定,适用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八、各校可按本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订实施意见。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3

  为加强xx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财务制度改革,使学生社团财务公开,保护社员权益,逐步完善全校学生社团财务,并使之走上制度化、正规化的轨道,扩大社团联合会会的监督范围,提高监督效能,根据《xx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xx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一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社团自筹解决。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的招新时收取相应的会费(会费标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制定)。

  二条各社团可以接受赞助或赠送等其他方式获得经费。社团需及时将经费情况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三条社团的日常活动不得向会员(包括自愿缴费者)收取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活动费用(门票、车票费等除外)。

  二、经费管理和使用

  四条各社团社长(主席)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各社团秘书长管理本社团财务,秘书长如实管理帐目,及时上报财务用度情况。

  五条各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和社团内部的财务制度,并且做到帐、款分离,专人管理。

  六条各社团秘书长每月月末向本社团内部理事会递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收支表,经理事会审查属实理事长签字后,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各社团报帐统一时间、地点。暂定定每月三周周五中午:—:在学生社团联合会议室。

  七条各社团在举办活动前必须进行详细经费预算,并制定一份书面经费预算,由主席签字,经社团内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活动结束后活动总结必须附带详细清楚地经费使用情况(日期、数额、用途、经手人)且由主席和理事长同签字。

  八条社团支取(报销)日常费用或活动开支在xx元以下者,由社团主席签字秘书长给付,元以下由社团内理事长签字同意,元以上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秘书长、主管常任理事签字,社团部备案。

  支取(报销)同时要携带相应的`发票,使证明材料齐全,经核实后方可支取(报销)。

  九条各社团的帐目必须定时、如实向各社团会员公布。并随时接受会员监督。

  十条各社团每学支取的资金必须小于总会费的xx%。

  三、经费监督

  十一条青团大学委员会授权的学生社团财务监督和管理机构是xx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社团联合会组织成立社团自律监督小组,对社团财务进行监督。社团自律监督小组设组长一人由社团联合会秘书长兼任,组员为各社团代表(部长以下社员)担任。

  社团自律监督小组定期(每四、六、十、十二月)对社团财务进行检查。

  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生会社团部不定期对社团财务进行抽查,抽取比例xx%(学术、实践、文娱、爱心……)。

  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于每学期末向外公布各社团学期财务状况。

  四、违规处理

  十四条社团财务状况纳入“十佳学生社团”及“优秀社团负责人”评比标准。对帐目模糊、管理混乱的社团取消其评优资格。

  十五条对严重存在财务问题的社团,一经检举发现,给予以下处理:

  1、取消该度评优资格;

  2、暂停活动审批,责令限期整顿;

  3、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善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生会社团部进行强制清算整顿,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通过,上报校团委注销该社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4

  一、总则

  为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本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不符的活动。

  二、社团成立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社团宗旨和活动内容;

  (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一定数量的成员;

  (4)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指导教师。

  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1)由发起人向学校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社团成立申请书、社团章程、社团负责人简历等材料;

  (2)学校社团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社团予以批准成立;

  (3)社团成立后,应在学校社团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三、社团组织管理

  学生社团应设立社长、副社长等职务,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

  社团成员应遵守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维护社团的声誉和利益。

  学生社团应定期召开成员大会,总结社团工作,讨论社团发展规划。

  学生社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社团经费,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四、社团活动管理

  学生社团应按照社团章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活动,活动内容应积极健康,符合学生的兴趣爱好和成长需求。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提前向学校社团管理部门提交活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学生社团不得擅自与校外组织或个人联合开展活动,如确需联合开展活动,应提前向学校社团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五、社团考核与奖惩

  学校社团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社团组织管理、活动开展、成员参与度、社会影响力等方面。

  对考核优秀的学生社团,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予以注销。

  学生社团成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5

  为了鼓励社团活动的开展与壮大,规范社团活动。丰富广大学生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大社团活动的的影响范围与辐射面。让社团活动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发展,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应对复杂的社团活动管理,使社团活动更加规范有序进行。在学生会原有框架基础上开设一个新的部门----社团活动管理中心。以规范有序,大胆创新,敢闯敢试的精神为指导,参考《东升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制定《社团活动管理条例(暂行)》。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是管理与监督社团的主要部门。职能如下

  社团管理中心保障社团的自主独立。包括:工作和活动策划开展的自主独立。

  招聘社员的自主独立。换届选举的自主独立。

  一、保障每一位社员的利益。

  二、协调各个社团的活动有序进行。

  三、从大方面管理社团

  四、审核社团的创建。

  五、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有权强制解散不符合规定的社团。

  六、社团活动管理中心隶属于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接受社团活动管理中心的管理与监督,但不属于团委学生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社团的创立,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规范社团活动。丰富广大学生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大社团活动的的影响范围与辐射面。让社团活动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参考《东升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的群众性团体。具体的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或学校发起,学生自愿参加,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社团应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有利于校风、学风建设,有利于校园文化健康、繁荣发展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二章 鼓励条件

  第四条. 团委旗下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提出协助其开展活动的要求,其中包括联系场地和必要的人员支持。

  第五条. 团委旗下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提出共享外联成果的要求。

  第六条. 新成立的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寻求有关如何开展活动的经验。

  第七条. 在开展社团活动中有杰出表现的干部或个人可以参与团委学生会一年一度的优秀干部评选。

  第八条. 在开展社团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社员或干部又符合条件可成为推优入团或入党的人选。具体条件如下:

  (一) 高中阶段没有不良记录无记过处分。

  (二) 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处于深圳平均水平以上。

  (三) 对社团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学生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我校学生社团的社团的管理部门为我校团委,团委授权于学生会社团活动管理中心进行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 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 有规范的章程;

  (六) 有自己的特色;

  (七) 发起人或申请人员为东升学校在校学生或老师;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未来的发展计划书;

  (六)社团创建申请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活动场所;

  (二) 未来发展的目标和计划。

  (三)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 学生社团类别;

  (五)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六) 组织机构和原则;

  (七)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八)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九)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十)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 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二)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备注:

  社团人数及规模所设名称,一至五人可称为xx小组,五到十五人称为可xx部,十五人以上可称为xxx社。二十五人以上可称为xxx团。以上均可统称为社团。

  2.社团成员在上课时间有工作需求要离开学校或请假,要提前向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使用团委学生会的请假条外出。

  3.社团的活动经费由社团自主募集,自主寻求赞助商,自主管理。社团活动管理中心只监督资金使用,不参与管理和使用。

  4.活动如需场地可直接向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提出,中心按实际情况安排场地。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社团经批准成立,有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遵循本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和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评价活动,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呈报主管部门审批。社团管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团委审批,同意后呈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 社团活动一般限于课余时间进行。任何社团成员参加社团活动,如与本级、班集体活动有冲突要请假,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且统一使用团委学生例假请假条请假。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动计划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后应及时做好总结和写好相关报道(图文)并以书面形式送交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各项评优的依据。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协调各社团间的活动时间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自行制定。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动计划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学生社团以学校名义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会员费、校友捐款、及校外单位赞助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学校社团的活动经费,一般由学校团委拔给。承担全校性大型活动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审计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向校团委申请经费,必须在活动前提交详细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校团委同意,方可开展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凭正式发票报销。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收取会员费,必须将收取标准和总数上报给校团委备案,在使用上必须合理地具有完备的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费只能用于社团活动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拘罚另外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者,可扭送公安机关。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八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为了鼓励学生社团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学校对在社团活动中成绩显著的社团和成员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社团及成员的表彰形式主要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社团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停拔活动经费、整顿审查、吊销许可证、勒令解散等。

  第四十四 对社团成员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学校处分等。

  第四十五条 对整顿审查的社团,在规定期限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审查;屡教不改者吊销许可证和勒令解散。

  第四十六条:东升学校团委和东升学校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明星社团”和“优秀社团”,对社团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而未予以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特殊团体经管理中心批准,可以考虑降低人数要求)

  (六)社团整个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七)未经审核登记而以社团形式活动者;

  (八)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四十九条 社团所受处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注册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所在班级并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条 社团成员所受奖罚均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年级、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理由深圳市东升学校团委和深圳市东升学生会秘书处共同制定,报东升学校党委批准生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6月22日起实施。本条例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条例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我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细则进行规定。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6

  无规矩,不成方圆。为规范我学院创业社团会议的召开及活动的开展,调动社团成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建立正常的社团活动秩序,健全社团办公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社团会议的召开和活动的开展规范化、制度化,增强社团内部干部的'纪律,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特制定经贸外语学院会计金融系《创业协会社团规章制度》,希望大家务必遵守。

  一、社团成员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要有健康的思想素质、心理素质和良好的行为规范,无不良嗜好;

  (三)要有团结互助、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二、常规纪律及工作要求

  (一)会议规定:

  (1)召开例会或开展活动时,协会各成员必须按时到场并签到,不得迟到早退。秘书部制定签到表,开会或开展活动时提前十分钟到会场或活动现场签到,做好考勤记录;

  (2)在会议和活动期间,与会成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认真

  研究讨论处理各项事宜,不得聊天、睡觉;不得擅自离场,手机调到震动或者静音状态;不得接打电话或做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如有特殊情况,请举手示意。

  (3)活动中必须积极主动,不得推三阻四;

  (4)活动策划时必须由大家一起完成,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

  (5)开会要带纸笔,做好笔记。积极参与会议讨论。

  (6)会后每个部门讨论下一步工作应怎样进行,分几个步骤,确定由谁负责哪个部分。

  (7)工作安排要落实,必须安排到位,尽可能落实到每个人。

  (8)会后清洁地面、黑板,关好门窗。

  (二)请假制度:

  (1)因故不能到席者,应在事前向部长请假。征得部长同意后方可缺席,相关部长在会议前将请假人员名单及原因交至秘书部;

  (2)若开会或活动时间与协会成员的上课、考试时间冲突,该成员在事先说明,则不予追究;

  (3)如有特殊情况并已向辅导员请假,则需出示请假条以作证明;

  (4)协会成员不得以隐瞒、欺骗等手段请假,如若发现,一经查实,扣分处置。

  (5)协会成员迟到3次以上,请假5次以上,旷会2次以上扣相应分值。

  三、执行与监督:

  (1)每次开会或活动时,秘书部要严格按照本制度做好考勤记录,所有记录将作为期末的优干评选依据,并存于协会内各成员的档案中;

  (2)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由社团各成员加以监督。四、社员素质

  1、做品得高尚的人,宽以待人,严以律己。提高个人品德修养。

  2、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用心去提高工作质量,提出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3、服从命令,纪律严明,赏罚有度,对社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以及增强使命感多提合理化建议。

  4、抛开功利思想,承担更多的责任,积极服从本部门的管理。

  5、顾全大局,把社团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要为自己所获得一点眼前利益沾沾自喜。大局观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具有良好工作素养的前提和要求。

  6、正确的工作态度,只要我在做,就全力以赴。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7

  第一条、按时进行本社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若请假可带请或自己当面请假。

  第二条、社成员应热爱美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好学、积极进取,努力打造一个易于大家兴趣培养好发挥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社成员应关心社团的成长和发展,自觉维护社团的'荣誉和利益,积极参与社团的工作和活动。(若用好的工作建议、活动改善,及时交流将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社团是供社成员增加兴趣爱好,互相交流的团体,社团活动时不得大声喧哗、聊天、随意外出走动。

  第五条、本社内的美术作业,统一交由社长、副社长保管。第六条、社成员应自觉爱护本社公物及美术活动用具,如发现有损坏及时上报。

  第七条、美术社里如发现打架斗殴,偷窃等不良行为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八条、社成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团(社长,副社长)。多次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至少4次),经提示后仍违规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补交书面通知。

  第九条、社成员按值日表的设置对教室环境进行打扫。第十条、对本社活动表现突出者,学期末将给予奖励。注:本章程从20XX年9月1日起开始生效。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8

  为了保证腰鼓队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形成和谐、有序的团队氛围,促使本队不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腰鼓队,本队队员必须遵守腰鼓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本条例具体内容如下:总要求

  1、所有队员要有主人翁意识,要以腰鼓队的发展大局为主。

  2、所有队员要热爱团队,积极参加和配合队内举行的各项活动。

  3、所有队员需具有吃苦耐劳、坚持不懈的精神,努力提高自身基本功,增强自身对腰鼓文化艺术的理解。

  4、所有队员需团结互助、真诚相待,共同营造友爱的团队氛围。

  5、所有队员需爱护本队财产,自觉对本队财产进行维修。

  6、所有队员需努力创新,要敢于提出自己的想法(如动作、场形、建队思想、工作方式、提高团队凝聚力的方法)。

  7、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有高度责任感,与队员同甘共苦,没有级别之分,热忱关心和帮助队员。日常训练、演出管理细则

  (一)训练

  1、参加日常训练的腰鼓队队员必须按照本队时间安排按时进行,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训(本队训练时间为课余时间)。

  2、训练过程中要服从队长,副队长的安排,不得拿着鼓槌互相追逐打闹,不得做与训练无关的`事情。

  3、训练时,着装适当,适宜训练,态度谦和认真,维护鼓队的形象,同时互相学习交流,勇于创新。

  4、训练时爱护训练器材,训练后将训练器材归回原处(训练器材为鼓槌,小鼓,钹等)。

  5、主管训练负责人须掌握训练进度,及时对训练情况进行总结,对下阶段训练合理计划,提高训练质量。

  (二)演出

  1、腰鼓队队员都有参加演出的机会,凡要求演出的队员不得无故不参加演出活动。

  2、演出前彩排过程必须服从队长及其他负责人的安排,集中注意力,不得做与彩排演出无关的事情,自觉维护腰鼓队形象。

  3、演出前,演员与工作人员按时到位、集合,必须服从负责人具体安排。

  4、演出队员及工作人员必须全身心对待演出,维护腰鼓队形象。

  5、演出前,必须保证服装整洁和其它演出物品完好。演出后,演出人员须将演出服装器材及时归还。

  6、演出后,各演出人员、工作人员及时汇报演出感受。财产管理细则

  本队队员有意将队内财产损坏或丢失的,按双倍价格进行赔偿,无意或偶然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按原价赔偿或不赔偿。队外人员将财产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9

  一、社团组织机构管理

  1、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有益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2、在新桥中学范围内组织社团,均应向团委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3、申请成立新社团时应提交包括社团章程、活动内容、活动形式和负责人情况、成员资料在内的书面材料,报团委批准。

  4、社团成员人数限定在20至50人范围内,低于20人的,取消组社资格;高于50人的,作适当限制。

  5、社团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的活动。

  6、社团活动要以保证完成学习任务和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为前提,以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的各项工作为原则。

  7、每个社团需聘请至少一名校内老师做指导。

  8、社团应在团委指导下,结合本社特点,拟定本学期工作计划,本社团全体成员开会讨论通过后,报团委批准后执行。

  9、社团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10、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要有书面的计划、总结,并报请团委审批,不得擅自行动。

  11、社团在一学期内未举办过两次以上的`大型活动,该社团即被取消资格,自动解散。

  12、学生团体的活动均应在课外活动期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活动(含会议)需提前一周得到团委相关部门的批准。

  13、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参加人数未达规定,累计有两次以上,该社团即告解散。

  二、社团成员管理办法

  1、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在团委的指导和管理下组

  织开展活动。取得本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2、新成员招募:

  (1)招募时间统一定在新学年的第一周、第二周。

  (2)社团面向新生招收成员,老生原则上不在招收范围之内。

  (3)社团负责人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上开展招募工作。(4)招募工作结束后,由社团负责人将成员的基本资料上交团委备份。

  3、学生社团负责人原则上由民主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由团委临时指定。

  4、社团要明确规定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本社团的活动特点和范围。

  5、每人只能参加一到两个社团。如在社团中担任干部的,只能参加一个社团。

  6、社员在参加社团活动时,应随身携带社员证。团委指定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凡社员被查到未带社员证参加活动的,累计2次以上,即被取消社员资格,并对社团进行扣分、批评;凡非社团成员被查到参与只能由社团成员才参加的活动的,对该社团及社团负责人进行扣分、批评。

  7、社员累计有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社团活动的,即被取消社员资格。

  8、团委每学期结束前,对各社团进行综合考评。凡考评不合格的社团,取消组社资格。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10

  一、总则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学生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在学校内部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

  二、社团组织

  (一)各社团必须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社团的名称,应根据名实相符的原则,由申报者提出,由团委核准确定。

  (三)社团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广大同学的兴趣爱好开展各类活动,进行全校性的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加学生的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学习活动,为广大同学提供开展活动的场所、时机和各种条件,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四)学生社团的成立,需遵循专业性质相似或相近的原则,并有一位以上校级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对社团活动予以指导,并对重要活动予以把关。

  (五)凡在校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均可自由加入某个社团。

  (六)社团成员对本社团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的义务和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的义务。

  (七)各社团由社团理事会负责管理,社团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理事均通过公开选拔产生,由校团委负责监督和批复。

  (八)社团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热心社团工作并具有与社团性质相关的特长和才能;学习成绩良好;班主任、家长支持其参与社团活动;在校期间无严重违纪行为、末受过任何处分。

  三、社团组织的管理

  (一)社团的管理部门和组织建设

  团委是全校所有社团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有社团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更名、注销、备案;协调、指导社团开展活动;帮助社团解决困难,提供条件并对社团考核评比等。

  2 .每个社团必须安排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1)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切实加强对社团工作和活动的指导。

  (2)指导单位应是学院各处室、教研组、年级组。指导老师热爱学生工作、有专长和责任心强的`专业教师。

  (3)指导教师统一由团委和指导单位选聘校内专任教师、专业教师或其他对该社团能够给予指导的人员担任,采取一年一聘制度,学校对选聘的指导老师计算兼职课时量。

  (4)指导老师因故无法继续担任,学校应聘请新的指导老师,并暂停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因故被注销,其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3 .学校为学生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场所及物资保障。

  学校教职工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列入教职工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考核内容。

  (二)社团的成立

  1 .凡学校在籍、在读学生,均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

  2 .成立社团应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其中主要发起人不少于3人。

  3 .社团成立流程

  (1)发起成立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向学生处提交基础材料(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社团章程,社团负责人简历,指导老师关于推荐成立社团的报告)

  (2)团委对其进行审核考察,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社团主要负责人领取并填写(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登记手续。

  (3)申请成立的社团应在审批通过后一周内,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公开招募社团会员。

  (4)申请成立的社团应在审批通过后两周内,以公开会议形式宣布社团成立,并在会上公开选拔产生社团理事会,由团委负责监督和批复。

  (三)社团换届

  学生社团每届理事会原则上任期一年。

  理事会任期届满,应在每年6月份左右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学生社团,需经团委同意。

  社团理事会换届,社团理事会候选人公开选拔由团委负责全程监督,当选的社团理事会成员报团委审批通过后上岗。

  社团理事会候选人产生程序及规定。

  (1)由上一届理事会成员集体讨论,提名。

  (2)由上一届理事会领取并填写社团干部候选人提名登记表,填好表后交学生处。

  (3)由团委向被提名人所在年级,班级征求意见。

  (4)由团委将无异议提名候选人交与该社团上一届理事会主要干部共同确定正式候选人,(社团候选择人人数应多于理事会干部人数的20%)

  (5)召开社团成员大会,实行差额选举。

  (6)在团委组织下召开新一届理事会干部会议。

  (四)社团成员的招募、管理

  各社团每学期公开招募社员一次,招募时间(原则上为开学前三周)地点等由团委确定后通知各社团,各社团需制定详细招募社员方案,报团委审定后实施。

  各社团需在公开招募社员前一周在指定位置张贴醒目招募广告,招募广告需经团委审定通过后方可张贴。

  各社团招募的社员需认真填写(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社员登记注册表)交团委注册后,由各社团负责存档。

  社团理事会需严格按照社团章程对该社社员进行管理,社员在活动中出现违反校规校纪行为,除按照该社章程进行处理外,情节严重者需移交团委、学生处处理。

  无团委的审定批准,各社团理事会不得以任何形式介绍、带领社员到校外参加任何性质的活动、学习、比赛等,也不得擅自邀请校外人员到校内参与任何形式的活动,一经发现,由团委解散该社团,并通报全院。

  (五)社团活动管理

  1、各社团活动必须在不影响课堂学习,不违反学校纪律的前提下进行,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2、各社团活动开展流程

  (1)各社团在开学后两周内将该期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构想;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聘任指导教师等)上报团委。

  (2)团委对所有社团上报活动进行审批并报党办备案。

  (3)根据社团活动学期计划表安排,在活动开展前十天,该社团理事会将活动方案(包括具体计划、指导老师安排、经费预算等)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上报。

  (4)团委对活动方案进行审批,安排好指导教师,确定指导教师课时量,社团理事会按照批准后的方案活动,团委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5)活动开展结束后,社团应将活动新闻稿、活动照片以及活动总结(包括活动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团委。

  3、各社团需在每次活动前一月内推出活动宣传画,经团委社联部审定后张贴在公告栏。各社团如需印刷材料,刊物等,需交团委审定后报党办批准后方可印刷。

  (六)社团经费管理

  1、各社团应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开展社团活动;

  2、社团经费包括会费、拔款等。

  3、社团的经费一律由社团理事会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4、社团如确定需要收取会费,必须向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方可收取,但每学期只收取一次,会费不得超过30元/人。

  5、举行大型活动需学校拔款的社团,须提前向团委提交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申请报告。

  四、学生社团的奖惩

  (一)定期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校级“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活动”、“优秀社团干部”。

  (二)对违反本制度的学生社团、团委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勒令整改和撤销等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将按《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勒令整改处分学生社团,经考核合格,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开展社团活动,若经考核仍不合格,则解散。

  (四)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者,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实际会员不足10人。

  社团末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社团连续3个月没有组织活动且机构瘫痪、管理混乱。

  不接受指导处室、指导老师和学生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不及时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

  受到大量的会员或其他人员投诉并查证属实。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社团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解散。

  五、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章程解释权归团委。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11

  一、组织管理:

  1、建立德育处、班级、兴趣小组三级管理网络,做到分层落实,德育处具体负责计划、安排、联系协调工作,大队部协同管理,班主任动员协调组织。

  2、聘请校内有特长的教师担任社团活动组的指导教师。

  二、制度管理:

  1、建立“六定”制度:社团活动定内容、定时间、定地点、定辅导教师、定期检查、定期汇报,真正做到课内打基础、课外出人才。

  2、抓好社团工作常规,每个社团学期初订计划,活动后,填写活动记录,期末有总结,适时进行成果展示。

  三、评估管理:

  1、活动成绩的评定,可以采用实践操作、活动成果展、竞赛评比、汇报演出等形式。

  2、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指导老师以及参加活动表现优秀、取得成绩的学生,给与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3、班主任负责做动员工作,活动到位人数列入班级量化考核。

  四、具体实施:

  1、社团活动以发展个性,锻炼身体,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使学生能够热爱篮球,达到强生健体的效果。

  2、活动内容为篮球练习,活动时间定位每个双周的星期三举行。

  3、指导教师要有事业心、责任感,要不断学习有关理论及常识,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4、每次活动前,各指导教师须制订活动内容及操作规程,准备好场所、器具(械),向学生说明活动中的要求、要领。

  5、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要灵活多样,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使学生通过活动有所收获。

  6、指导教师须注意学生安全,要有严格的纪律,精密的组织,避免造成活动秩序混乱,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如有外出活动,需上报德育处。指导老师须与家长沟通,取得家长的支持,形成家校合一的活动模式。

  7、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任何辅导费用。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蓬勃有序的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升我校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全面贯彻和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文件精神,依据学校落实31号文件精神的文件通知和意识形态实施细则,依照《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高等学校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由海南师范大学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及特长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我校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我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接班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海南师范大学正式注册成立以及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二章管理结构

  第六条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生工作部的统筹下,履行对我校学生社团的主要指导管理职能,校团委设有社团管理部,切实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合并、注销以及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职责。

  第七条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学生社团实行申请成立,学期注册,学年审核、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八条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负责学生社团团组织建设,加强党团引领,学生社团团工委书记由校团委指导教师兼任。

  第三章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九条我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艺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及其他。学生群众性组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申请成立新社团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递交成立申请,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由20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发起人必须为中共党员;

  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须冠以“海南师范大学”,不得成立与已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不得使用与已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名称,不得使用明显带有商业色彩的名称;

  有至少1个校内业务指导单位和1名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设机构(如院部、学校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方式、负责人资料、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组织管理机构和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财务制度、社团终止程序级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5、学生社团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递交以下材料

  1、完整的社团章程;

  2、《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3、《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

  4、《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发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发展规划书》;

  6、社团发起人简历;

  在递交材料后,校团委将在材料审核完毕后择期举行新社团成立答辩,通过答辩的社团进入一学期的试运行期,期间将对新社团进行监督及指导,表现优良者将在试运行期后正式注册成立为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不得成立宗教类、气功类、仅吸纳单一民族学生的、跨地跨校联合的、校外机构分支机构性质的、代表和表达特定人员群体利益诉求的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按程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相应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校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严控学生社团数量,原则上学校学生社团数量不得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4‰。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核备案。凡未经正式注册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为中共党员,且经所在党组织批准。

  第十六条校团委在每学年末对各社团实行年审再注册制度,每个学生社团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校团委会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社团年审情况

  1、年审内容包括履行社团章程、社团会员构成(正式会员20人以上)、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一学年至少一次面向全校学生的较大型活动,3次及以上社团内部中小型活动)、指导老师履职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财政问题)以及有无违反社团章程和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2、对年审考核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社团负责人、社团管理干部和社团指导教师,学校将进行表彰奖励;

  3、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校团委将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学生社团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4、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注册。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向校团委提交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社团会员大会表决同意,可予以合并

  1、社团宗旨、活动与特色高度相似;

  2、社团合并后更利于发挥作用;

  3、社团会员人数不足15人;

  4、学年活动次数少于4次;

  5、其他应予以合并的原因。

  学生社团合并后的社团资产等,应由社团会员大会审议决定其归属。

  第十九条经过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指导单位、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将直接予以注销

  1、社团开展的活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校纪校规;

  2、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3、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4、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5、年审不合格,校团委会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见好转;

  6、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7、一学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8、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9、宣传材料未经社联审批即张贴,造成不良影响。

  10、其他应予以注销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合并和注销,校团委应当在报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团委对社团具有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合并、注销的审批、登记和备案;

  (二)与挂靠单位共同负责对学生社团的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及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学生社团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评估;

  (四)组织学生社团开展年度星级考核评比,评选出“十佳社团”及“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明星会长”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校团委进行学期注册,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校团委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指导单位同意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创办内部交流刊物、创建本组织网站(主页)、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内部交流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审查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的申请报告和样本须报送至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备案。社团各类媒体发布内容按照“文责自负”原则,由作者承担责任,指导单位负责审核,校团委给予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在新学期开学之初和学期末应分别向校团委提交经社团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指导(挂靠)单位备案的本学期工作计划、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期间,各社团开展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并交由校团委存档。以上材料将作为学生社团星级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在向挂靠单位通报情况的同时,经校团委讨论通过后,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规定时间不到校团委注册;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

  (五)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六)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校团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组织建设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加强社团会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1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海南师范大学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三十条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的,社团会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社团会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设意义,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三十五条3人以上团员的社团必须成立团支部,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兼任。受校团委领导,按照《团章》有关规定开展支部活动,社团团支委应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学院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学生社团章程行使职权,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备案。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的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八条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校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应建立工作档案,包括社团章程、工作条例、会员登记表、活动策划、活动图片及影音资料、活动总结、财务收支明细等,以备核查。

  第四十条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校团委的审批同意、定期审核。未经同意,学生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不得私刻印章,学生社团的印章应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准后,方可刻制,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学生社团不得私自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会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制,会员证仅作证实会员身份之用,不具

  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三条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与变更

  学生社团负责人为社团骨干,须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良好。原则上应由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过所在学院团委审核,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同意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负责人须为中共党员;

  学生社团负责人学业成绩排名须在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内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指导单位或校团委有权在互相通报的同时,校团委批准暂停或免去其职务,并由指导单位或校团委在广泛征求社团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更换社团负责人后,报知指导教师的同时,应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和《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信息变更表》,并报校团委备案;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有两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5、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

  6、担任社团负责人期间不作为,受到半数及以上会员的反对;

  7、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活动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十五条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会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并报校团委审批。进一步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需向社联会递交申请及校外人士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须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校团委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社联会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校团委老师带队。

  第四十九条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校团委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一条校团委将协助学生社团进行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加强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培养社团会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学生社团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关内容。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校团委要对未按规定注册的、开展非法活动的、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或冒用学校名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一一清理整顿。联合学校保卫部门制止未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经费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的奖励或赠予、社会赞助等。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五条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五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校团委负责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校团委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十八条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会员公开说明。

  第五十九条对于会费和其他经费的管理,各学生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学期支出计划和总结须经社团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社团整顿期间停止一起费用支出。

  第六十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资金赞助或支持,从严管控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如果确有必要,按照相关制度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校团委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会员中分配。

  工作保障

  第六十二条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团委向学生社团工作提供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我校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六十三条校团委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六十四条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六十五条各学院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获得表彰等情况,纳入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下次年审前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社团相关制度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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