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

时间:2024-03-29 15:49:50 芊喜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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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精选16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精选16篇)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 1

  第一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去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经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在半年后至毕业前申请撤消处分。撤消处分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撤消处分的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院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毕业年级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按期毕业,做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一)学生处分审批权限:警告、严重警告由院系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报学院备案;开除学籍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院系提出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报告和处分建议,应该具备下列材料:

  (1)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2)学生违纪的主要事实材料;

  (3)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4)班主任、院系领导意见。

  (三)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达,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 以前规定若有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 2

  一、处分的判定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勒令退学:

  1、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2、男女生交往关系过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事件,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拒不服从学校的管理和教育,顶撞学校教职员工,并对相关师生员工有报复行为,情节严重的;

  5、转学生、借读生严重违纪一次的;

  6、在校生有过一次处分,有第二次严重违纪行为的;

  7、一学期无故或无正当理由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40节以上者;

  8、住宿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夜不归宿且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

  9、表现一直不好,经常违法校规且屡教不改,多次被通报批评的;

  10、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第一款违纪情形外,学生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翔宇宝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规定执行。

  二、处分的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一)处分的权限

  1、通报批评视学生违纪情节由年级部或德育处决定;

  2、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校德育处决定,报校长室备案并予公布;

  3、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由校长室决定予公布。

  (二)处分的审批程序

  1、给予学生处分,先由班主任会同年级部提出违纪学生处分申请,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德育处审核,德育根据管理权限决定相应处分或上报校长室处理;

  2、开除学籍处分,须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三、处分的公布方式

  所有受处分学生,学校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布;

  (一)严重违反校规或第二次处分的学生,电话直接告知违纪学生家长,学生被勒令退学;

  (二)处理结果校园张贴,并通过校园广播系统予以全校通报;

  (三)处理结果以短信方式告知全校学生家长;

  (四)处理结果寄送学生父母所在单位或社区。

  四、处分撤销办法

  (一)如果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自被处分之日起十个月后,(高三学生毕业前夕)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德育处审核,校长室批准,可以给予撤销处分。其中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撤销处分需经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如果受处分的学生无悔改之意,表现一直不佳,或者处分期间又犯严重错误,或者本人未提出书面撤销处分申请的将不予撤销处分,毕业前仍未撤销处分的将其所受处分记入学生档案(含电子档案),并停发毕业证书;

  (三)凡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其当年的.操行评定只能评为“及格”;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当年的操行评定原则上为“不及格”;

  (五)未经校长室特批,原则上不再缩短考察期提前撤销处分。

  五、对毕业生的处理

  (一)为配合学校处理违纪学生,每届高三毕业证书发放前,必须先报校长室,核实缓发、停发名单后,再予发放;

  (二)毕业生毕业后,如严重违反校纪,应停发其毕业证书;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寄送父母所在单位或社区以及高校招生办公室,存入其个人档案。

  六、其他规定

  如果受处分的学生因转学、自动退学原因等已经不在本校就读的,其处分将寄发至受处分学生的现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 3

  为了保持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 一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有关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对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学生,由家长领回进行教育,看护反醒。违纪后能主动诚实地承认错误者,从轻处理或缩短处分考察期。同时有两种以上的违纪情况或两次以上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二条:处分学生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公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犯错误,学校首先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的旷课累计六十节者;

  (二)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的。

  (三)酗酒的;校内外吸烟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场所进行娱乐活的,违反《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

  (六)不诚实,欺骗学校、家长导致不良后果的;

  (七)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的;

  第四条: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三条款中两项或以上行为的;

  (二)一学期的旷课内累计一百节者;

  (三)不服从教师管理,有辱骂殴打教师行为,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四)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六)因同学之间的矛盾发生磨擦而打架、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赌博的;

  (七) 吸烟、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八)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偷窃他人财物,或有敲诈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由家长领回进行教育,在家反省(1-4周): ’

  (一)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一学期的旷课累计超一百节者;

  (三)不服从教师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偷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在给予处分后,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

  第六条:违反学生宿舍有关规定的,按宿舍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条: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的,送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第八条:处分的报批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处分,先由班主任进行调查,弄清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2—3天内将违纪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调查报告报年级主任。必要时,年级主任、德育处参与调查。

  (二)德育处接到上述材料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经行政会议审批。

  (三)处分公布之前,先请家长来校讲明学生违纪情况,再由年级主任、班主任会同家长与违纪学生谈话,将处分结果通知其本人并进行教育。处分公布时出布告。

  〔四〕 受处分: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时限为一学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时限为一学期,到期满如果仍有重犯或表现不好,可延长处分时间。如果延长处分时间到期,仍不能撤消处分,则加重处理。如该生毕业时,处分仍未撤消的,该生德育考核不合格,毕业证办不到,该生不能如期毕业。一年或二年后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治 保主任加意见,学校审核后方可给予补办毕业证书。

  第九条: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先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二)全班同学讨论通过,团支部、班委会、班主任研究同意,写出鉴定,由班主任签名,连同本人的思想表现总结一起交给年级组长;

  (三)年级组长进行核查,报德育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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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职能部门、分级处理。

  (一)对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抄送学工处备案。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拟稿,报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报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二)对违反考试纪律以外的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级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拟稿,报学工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三)对学生违纪按下列程序办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由系拟稿并签署处理意见,报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如果违纪事实涉及其他系或职能部门,主管部门需提请相关处、系会签方可行文;

  (3)若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难于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则由学工处或教务处进行协调处理。

  2、记过以上处分

  (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查证或结合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书面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其他系或部门也应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复审后拿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定后,再拟稿行文;

  (2)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学生登记表》,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违纪者应及时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

  3、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

  以上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

  (五)处分决定宣布前,应与被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处分决定的编号、公布和存档。

  1、考试处分决定由教务处统一编号;

  2、违纪处分中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决定由学工处统一编号,记过以下处分由各系统一编号。

  3、处分决定公布后,由各系具体负责执行,必要时可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一起执行;同时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班导师填写处分处理结果反馈表,报学工处存档。

  4、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二、 撤销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规定。

  为了教育受处分的学生早日改正错误,不再重犯,鼓励他们继续进步,巩固转化成果,使之成为一位遵纪守法的学生,处分决定下达后,受处分同学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确有进步表现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一)撤销处分的时限。

  学生撤销处分原则上毕业前进行讨论,对进步表现突出的同学可在以下期限内申请:

  1、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必须在处分公布6个月以后;

  2、撤销记过处分必须在处分公布8个月以后;

  3、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必须在处分公布一年以后进行。

  以上若有两次以上处分时,以最近一次处分为准。

  (二)撤销违纪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撤销违纪处分登记表》,内容包括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后的进步表现,今后的态度和努力的方向。

  2、班导师组织受处分本人所在班级的师生代表,必要时请保卫处代表参加,对学生受处分以来的表现及能否撤销处分进行评议,对于撤销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评议必须通知主管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班导师根据评议结果,提出能否撤销处分的建议。按原处分权限、工作程序复核审批。

  3、无论能否撤销处分,系和班导师必须把师生评议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4、撤销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各系处理、拟稿,报学工处与主管部门复核会签,以学院名义行文公布;撤销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处理、拟稿,呈主管院长审批,学院行文公布。

  5、撤销处分决定应与学生本人见面,由班导师书面通知其家长,并存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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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对学生执行本条例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同时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的处分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一年);

  5、开除学籍

  第三章 处分界限和幅度

  第五条 进出校违纪

  (一)进出校门不下车,不配合执勤人员查验,或校内骑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 停车违纪

  (一)不按要求粘贴车牌号、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上锁等,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校内停车不锁,经教育不改。扣留车辆,点名批评。

  第七条 破坏绿化

  (一)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随意进入绿化场地。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条 污染环境

  (一)乱丢废物,乱扔食品、粉笔头及杂物等。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涂抹学校各类文告。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三)污秽各类墙壁及公共设施。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区、生活区打球、追逐、起哄。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期间染发、留长指甲,佩带首饰、穿着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怪发型。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影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在一学期内迟到、旷课时间达10学时以上者

  (一)累计过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校内通报批评。

  (二)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在3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上课迟到三次(包括正课、自习课、实践课等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作旷课一课时处理。

  第十条 扰乱教学秩序

  (一)上课、做操、等教育教学活动时讲话、听音乐、打电话、做与上课无关的活动,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不服从教师管理。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二)引校外人员入校扰乱教学秩序。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三)考试作弊。该科成绩判为零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经常不做作业。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不尊重老师

  (一)不服从教师的教育和管理,辱骂老师,恶意给老师起带有侮辱性的绰号。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殴打教师。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

  (一)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其主从身份、斗殴规模、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入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四)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与校外社会人员不良交往,引导校外人员参与解决同学矛盾。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因此引发殴打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给予留校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敲诈

  (一)偷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敲诈未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敲诈已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沾染不良习气(恶习)

  (一)上课时间进网吧。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以上处分。

  (二)抽烟、喝酒或赌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公共场所打牌。给予点名批评之警告处分。

  (四)借阅、购买、传抄淫秽书画。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以上处分。

  (五)与同学不正常交往,产生不良影响。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物和他人利益

  (一)非故意损坏公物,按规定赔偿;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赔偿损失,并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藏匿他人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寄宿违纪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出校。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留他人住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更换灯泡、私接灯头插座或使用家用电器。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到规定就寝时间不及时休息,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不履行宿舍值日职责。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六)随地倒水、倒垃圾。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就餐违纪

  (一)通过插队等途径扰乱就餐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糟蹋饭菜。给予点名批评至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带头或参与滋事起哄,辱骂食堂工作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本人行为造成食堂或他人饭菜损失,损坏饭堂财物。赔偿损失,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裁决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填写《学生违纪登记表》、《学生处罚登记表》、《思想汇报表》

  第十九条 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班主任、学生处根据本条例提出意见,经校行政会议审议,报校长室批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本人不服可向校行政会议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二十一条 校行政会议复议的裁决为终裁。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受各种处分者,处分布告在校内公布,同时也通知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确定是否给予撤消。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定期进行考察,学生每月向学生处书面汇报思想,及时帮助教育。

  第二十五条 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处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学生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审议,校长室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案例由20xx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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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树立良好的考风,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是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公平竞争的需要。为了严明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坚决制止学生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现象,现对考试中违纪舞弊学生的处罚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由监考教师对学生提出口头警告,该科成绩扣除40分。

  1、考试前在自备的草稿纸、课桌上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

  2、考试时使用计算器。

  3、左顾右盼,不听监考考试警告。

  4、考试结束铃响仍拖延时间,继续答卷。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由学校对该学生提出口头警告,该科成绩按零分处理。

  1、考试时交头接耳、传递暗号,不听监考人员警告。

  2、偷看他人答案。

  3、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

  4、考试结束铃响,交卷时互相对答案,涂改试卷。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者,学校视该生的态度和违纪舞弊的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该科成绩按零为处理。

  1、考试时夹带,抄袭课本、笔记或他人答案。

  2、传递纸条、接传答案。

  3、两人及两人以上合伙作弊。

  4、不听监考老师的警告,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如舞弊学生当场未被发现,考试后,一经查明,仍按以上条例进行处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 7

  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人权,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 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三厅”者(含电子游戏厅)。

  7、在校内吸烟、喝酒、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一月者。

  3、有严重盗窃行为,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上者。

  4、谈恋爱,影响很坏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6、煽动不上课、聚众闹事者。

  7、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8、男女无故串动宿舍,造成不良影响者。

  9、受公安机关拘役以上处罚或治安处罚者。

  10、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处理学生, 警告、记过处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见,由教导处上报主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行政会审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八、凡对学生进行处分,其处分决定应张贴布告或大会公布,并装入学生档案,同时将错误情节通知家长。

  九、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处分。

  1、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签署意见,上报政教处研究,报主管领导批准(受留校察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2、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解除后转入校文书档案。

  3、处分未解除者,一律不发毕业证,高三毕业班学生不予在本校参加补习。

  4、受处分的学生,必须每月向有关部门汇报思想两次,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否则一律不予解除。

  5、解除处分应张榜公布。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 8

  一、为严肃财经法纪,通过专业部门的业务监督及开展定期自查,纠正违纪现象。确保教育经费及专向经费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二、违纪自查范围和部门

  1、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和学院经费拨款或补贴。

  2、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或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3、隐瞒截留应上缴的税金或创收收入等。

  4、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的。

  5、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和减免各项收费的。

  6、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现金管理,控购商品管理等。

  7、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

  8、按规定未履行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实施的。

  9、学院财务处、伙食科、财产物资部门、校办工厂、液化气站、护理杂志社、服务公司等为法定违纪自查报告单位。

  三、违纪自查报告

  1、凡有违纪自查报告责任义务部门,每季有组织有领导的指定专人负责自查,并向审计处报告自查情况。上报时间不超过季末一个月。

  2、对自查发现的违纪问题,能主动纠正的.,不再按违纪处罚。

  3、审计部门对自查违纪款额无论数额大小,应分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收缴非法所得归还原渠道。

  (二)补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帐目,应作出冲转说明。

  学院审计处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报告违纪自查报告执行情况。重大违纪事项谁时报告。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 9

  一、进入考场时,只能带必需的笔、尺、橡皮等。课本、资料、书包等,应统一放在规定的地方。

  二、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考号,不可在试卷上作其它标记。

  三、考试开始才能开始答卷。

  四、按规定用铅笔、圆珠笔或钢笔答题字迹要端正、清楚。

  五、答题要写在试卷规定处,书写格式正确。

  六、提前十五分钟进场静休,迟到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才可交卷出考场。

  七、保持考场安静,不可说话,不可喧哗,不可在考场外逗留或谈论。

  八、不交头接耳,不左顾右盼,不可夹带偷看,抄袭或者有意让人抄袭,不可接传答案或交换答案。

  九、考试终了,立即停笔,等监考老师点清试卷,无差错方可依次退出考场,不可带走试卷。

  十、违反以上纪律者,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扣分、取消本次考分等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 10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教学日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上课、社会实践(实习、军训、劳动、社会调查、咨询服务等)以及规定参加的集会、体育活动等都要严格遵守考勤和考核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席者,均以旷课处理(每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三、逢节假日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因故须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必须经院(系)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四、学生上课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均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学生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者,以旷课1学时论;对旷课1学时以上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超过6学时者应责令其书面检查;旷课累计达12学时者,应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旷课累计达2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屡教不改,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者应予退学;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五、学生因故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星期内的.由各院(系)领导批准;请假一星期以上的经各院(系)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请假期满,应向各院(系)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六、除患疾病或突发事故外,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期末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因特殊事故必须请假者,应向各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院(系)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以旷考论处。请病假应由本校门诊部或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一般应从严掌握;请公假一律由有关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其它各部门无权审批公假),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登记备查。

  七、学生在一个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六星期者,应作休学处理,办理休学手续。某门课程缺课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课程应重修。

  八、学生上课和其他必须参加活动的考勤由班长负责;选修课、公共课大课由任课教师抽查点名,并定期将考勤表上交各院(系)办公室。各办公室要有专人管理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掌握学生的考勤情况,正确地做好统计,按月公布学生考勤情况,及时向院(系)领导汇报,并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九、各院(系)应将学生缺、旷课的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汇报,每月填写学生考勤情况表并报送教务处教务科。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 11

  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百色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出勤制度

  (一)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到系里报到注册,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三)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长假前后原则上不准请假。

  二、学生考勤制度

  (一)学生的考勤分管领导全面负责,系办公室负责对任课教师考勤登记进行监督,学公办负责对各班的学生考勤进行监督。

  (二)课堂授课由任课教师考勤。任课教师应以周为单位及时将学生出勤情况录入学生考勤系统。

  (三)各班纪检委员必须按时考勤本班同学出勤情况,并做好考勤记录。

  (四)辅导员应及时查看学生出勤记录情况,对旷课学生及时批评教育和处分。

  (五)全体考勤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严禁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学生请假制度

  (一)学生因故需请假者,必须按“外语系学生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同时填写《百色学院学生请假处理笺》,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系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系学工组长批准。

  3、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工组长签署意见,学工处批准。

  4、请假一周以上者,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二)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可电话向辅导员口头请假),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必须有本院医务室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三)学生请假期满,需延长请假时间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如本人确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四、旷课、缺课的处理

  (一)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回校注册,或不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或在节假日期间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二)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集中活动(指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旷课一天,按每天7学时计。迟到、早退二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三)对旷课的学生,系学工办应令其检讨并进行批评教育。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学时以上者,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报告学工处。

  (四)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报到注册和连续旷课达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 12

  树立良好的考风,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是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公平竞争的需要。为了严明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坚决制止学生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现象,现对考试中违纪舞弊学生的处罚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由监考教师对学生提出口头警告,该科成绩扣除40分。

  1、考试前在自备的草稿纸、课桌上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

  2、考试时使用计算器。

  3、左顾右盼,不听监考考试警告。

  4、考试结束铃响仍拖延时间,继续答卷。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由学校对该学生提出口头警告,该科成绩按零分处理。

  1、考试时交头接耳、传递暗号,不听监考人员警告。

  2、偷看他人答案。

  3、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

  4、考试结束铃响,交卷时互相对答案,涂改试卷。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者,学校视该生的.态度和违纪舞弊的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该科成绩按零为处理。

  1、考试时夹带,抄袭课本、笔记或他人答案。

  2、传递纸条、接传答案。

  3、两人及两人以上合伙作弊。

  4、不听监考老师的警告,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如舞弊学生当场未被发现,考试后,一经查明,仍按以上条例进行处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 13

  为使学生会生活部成为一个团结协作、有组织、有纪律的部门,更好的为学校的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水西中学学生会生活部工作制度》,希望本部人员遵照执行:

  一、工作任务:

  (1)检查教室卫生

  (2)检查寝室卫生

  (3)检查教师办公室卫生

  二、工作时间

  下午六点钟

  三、工作态度

  认真负责、公正、严明、不徇私舞弊

  四、工作纪律要求:

  1、学生会是一个优秀的组织,生活的各成员都必须起带头作用,无论语言、行为都能必须规范,不讲粗话,爱护校园卫生,尊重他人劳动果实,不可乱丢垃圾。

  2、在值日期间,必须在5:55之前就餐,餐桌上的剩菜必须带走,否则予以处罚。

  3、每位成员每个月只能请假2次(特殊情况如生病除外),有事必须提前请假,以便组长另作安排。并且认真填写请假条,不得随意请假,假条须由代替者上交批准后生效。

  4、打分必须严格,俺评分标准进行,不能凭自己的心情,不能徇私舞弊,更不能抱完成任务的态度进行检查,绝对不可以公报私仇。

  5、检查寝室时必须先敲门,要礼貌,不可以动粗踢门,更不可以乱动他人的东些。

  6、检查卫生必须结伴而行,并且一同打分,进行评分时双方应达成统一意见,如发现分歧可取平均分。

  7、检查时如遭他人诽谤,可及时向生活老师或楼层管理员反映。

  8、在检查卫生时应虚心接受生活老师、楼层管理员及同学们好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组长反映,对同学们的无理要求可拒绝。

  9、进行卫生评分不能以前几天的为标准,要实事求是,为了避免评分并列现象产生,打分过程中尽量不要出现分数并列现象。

  10、不得带不是生活部的无关人员检查卫生。

  11、若再工作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组长或部长汇报。

  五、评分标准

  1、检查教室必须查看黑板、讲桌、电视柜是否干净,地面是否清扫干净,纸篓有无垃圾,讲桌上教学用具是否摆放整齐,课桌、凳子是否整齐(人数多的班级看中间两组即可),清扫用具是否摆放整齐。

  2、检查寝室必须查看地面干净程度,洗、漱用具整齐程度,热水瓶、盆、鞋的整齐度,床铺是否整齐,纸篓内的'垃圾多少。

  3、打分为10分制,教室最高分只能是9。9分;最低分不能低于6分,如有烟头或寝室内有人正在吸烟,统一按右烟头打分,即6。5分。

  4、对卫生检查实行复查制,希望各成员公事公办,实事求是。

  六、奖惩制度

  1、查分过程中如发现徇私,或公报私仇这类问题扣1分。

  2、值日期间没有到位,并且没有解释好原因的扣1分。

  3、无故和自己的搭档发生矛盾的扣0。5分。

  4、不服从安排、反抗的扣2分。

  5、无组织纪律、随心所欲,检查卫生时乱丢垃圾或到食堂就餐后未将剩饭带走的扣1分。

  6、检查卫生时如有擅自带不是生活部的无关人员检查的扣2分。

  7、每次开会(除特殊情况请假)未到者,每次扣2分。而且请假必须用假条。

  8、若交了请假条后被发现请假假者一次扣3分。

  9、从未犯错,表现一般者加1分,不但未犯错且公认表现突出者加2分。

  10、乐于帮助生活部成员,敢于提出生活部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自己的见解,被采纳者加1分。

  注:生活部每个成员共有10分操行分,根据该成员的表现加减分。分数被扣到7—8分者,提出警告,7分以下的交由主席团商议处理,分数在10分或10分以上的奖励。

  希望生活部个成员将检查卫生,把为学生会、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当成一种乐趣,是学习之余的一种锻炼而不是累赘。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 15

  一、课题名称 (5分)

  课题名称应注明章节与具体内容,不完整者视具体情况扣 1-2分。无课题者扣5分。

  二、教学目的、要求 (10分)

  “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环节要说明为什么要讲这两节课,希望通过这两节课传授给学生什么知识与技能,能够明确表达者为10分。表达不完善者扣4~6分。没有“教学目的、要求”环节的`不得分。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 (10分)

  1、教学重点和难点缺一项者扣5分。

  2、教学重点和难点不全者视情况扣2~5分。

  四、教案的基本教学环节 (40分)

  1、课时设置环节: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以两个课时为限完成一个教案,实习课以一天为限完成一个教案,有合理的课时分配的为5分,不按此要求者扣5分。

  2、有旧课复习环节的为3分,有新课引入环节的为2分,不按此要求的扣1~5分。

  3、有完整的新课内容表述者为5分,不完整者视情况扣2~3分;有关键的教学图表的可额外加3分,有实物与教具应用环节的可额外加3分;没有图表、实物或教具的不能够加分;有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可额外加3分。

  4、有教学互动环节(如课堂练习、课堂竞赛、课堂问答、实际操作等)完整(致少有上面提到的两项)表述的为10分,表达不完整的视情况扣5~10分。

  5、有小结提纲且完整的为3分;有作业布置且适当者为2分;不完整者视情况各扣1~2分,无作业布置者扣2分。

  6、有完整板书设计环节的为5分,不完整者视情况扣2~3分。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度 16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特殊群体学生”的关爱和教育工作,根据遵义市教育局的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龙坪小学特殊群体学生关爱和教育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落实“快乐教育,全效教育”思想,依据每个学生独特的个性、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实施教育和教学,注重集体合作,满足不同学生需求,平等对待特殊群体学生,以崇高的师德和深深地关爱促进特殊学生的健康成长,及时化解学校“特殊学生”可能引发的各种矛盾,达到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二、领导小组:组长:陈万松

  副组长:毕大华王于章陈寿江成员:廖中义罗晓涛朱正钬王瑜

  三、八类“特殊群体学生”的界定:

  (1)家庭贫困学生;

  (2)学习困难学生;

  (3)单亲及孤儿学生;

  (4)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5)留守儿童;

  (6)随班就读残疾儿童;

  (7)家庭条件特别优越的学生;

  (8)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四、工作要求:

  1、建立特殊群体学生档案:每学期初,各班班主任老师对自己班级全体学生摸底排查,了解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关注学生的成长过程。要求班主任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并汇总上报德育处。

  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经常找特殊学生个别谈话,及时了解思想和心理动态,了解他们的需要,及时解决问题。同时做好每次的谈心记录。

  3、每月通过观察、家访、与学生谈话等方法加强对特殊学生的关爱和跟踪教育,并将教育策略、教育效果、经验与教训及时记载到《班主任工作手册》上,学校将定期组织相关的“班主任交流会”。

  4、班主任要经常向任课教师、学生了解特殊学生在课上、课后以及作业完成等各方面的情况,征求任课教师对特殊学生的教育方法,形成共同关注、教育特殊学生的氛围。

  5、班主任要经常与特殊群体学生的监护人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学生在家、在校表现情况,争取监护人的支持。

  6、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要唤起班级全体学生的爱心,让这类学生感受集体的温暖,平等的`力量,并有计划地帮助残疾学生进行康复训练。

  7、实施个性化教育。结合不同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在学习方面的特殊要求,通过选课走班制为他们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促进他们的成才和成长。

  8、实施“亲子共成长”工程,加强特殊群体学生的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通过集体心理辅导,心理课,或者个别咨询等方式,帮助他们形成健康心理,构建体现包容、平等、关爱等全纳教育理念的校园文化,用学校的容雅文化感染和塑造学生。

  9、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特殊学生家长(监护人)座谈会”,对特殊学生进行教育方法交流,家校共同寻找有效策略。

  10、每学期结束时,班主任要对一学期以来特殊群体学生关爱和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详实的教育典型材料。

  五、完善保障机制:

  1、加强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指导特殊群体学生的能力。

  2、完善评价措施。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特殊群体学生关爱和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班主任和教师优先评优并进行表彰。若出现对特殊学生的歧视、偏见或者不当教育方式造成不良后果的班主任和教师,取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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