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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构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与各有关单位签订《消防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和防御火灾的能力。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向保卫处提供有关消防安全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工作责任人,同时委托一名副职分管全校的消防工作;学校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做出决策。
第八条 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消防工作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制度;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六)设立兼职消防员,明确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七)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原因和责任;
(八)负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 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学校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学校保卫处对校内消防工作实施管理,其职责是:
(一)在学校消防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消防管理;
(二)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全校消防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行为;
(四)进行消防宣传,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五)督促、指导各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设施的添置、维修和保养工作;
(六)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奖励、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八)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第十条 消防监督部门在组织消防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共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上级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也可以口头发出整改通知。被通知单位应当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监督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保卫处工作人员为主的义务消防队。各院系、教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图书馆、附属医院等单位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业务上接受保卫处的指导。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都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各单位对所属的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保管、押运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制定特殊工种岗位防火责任制。特殊工种人员还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校内消防重点部位。凡属校内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所属人员应达到“四懂四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的防火措施、懂灭火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疏散自救)的消防工作要求。学校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第十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在开工前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因工作、生活需要,新建、搭建各类临时性用房,需经院后勤处、保卫处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施工。校内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
第十五条 校内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杂物。
第十六条 校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各单位对电器设备、线路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不通过用电管理部门,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第十七条 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须符合仓库防火有关规定,电线要穿阻燃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要安装防爆灯,人离库房要切断电源。化学危险品库房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领用登记制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化学危险品库房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由学校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申购,严禁各部门或个人擅自购买。
第十八条 校内禁烟区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烟区、高层建筑内和具有火灾危险性场所确需使用明火,必须事先报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并落实严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明火做饭,蜡烛照明;严禁私自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条 在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应事先报保卫处审批。经批准的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后浇灭灰烬并倒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代表学校将校内房产租赁给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应包括消防安全的内容;租赁单位要经常对其消防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制度,落实措施,整改隐患。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对集会和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在地点选择、活动人数、临时电器线路架设、疏散通道等方面,应符合消防规定,保证安全。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法定节日和寒暑假期间,各单位应安排值班人员,要害部位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加强值班。值班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埋压和圈占室外消火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应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配置、更换或维护。各单位对所属范围内(包括楼梯走廊等公共过道)的消防器材、设施应做到经常维护,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养。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负盈亏的单位所需消防器材、设备由保卫处统一配置,经费由单位自支。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对全校消防器材、设备和设置,每月检查一次,及时发现破损、丢失、失效、挪用等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恢复、补充完好,并将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存档,突出问题会同学校整个安全情况进行全校通报。
第二十七条 外来进修、培训人员、临时务工人员也必须遵守学校消防制度,其消防宣传和教育由学校有关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火势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在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根据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和通讯、运输工具及其它设备;
(二)截断电力或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火情点局部交通管制,命令人员转移;
(四)为灭火救灾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 在组织和扑救火灾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和执行火场总指挥的指挥和决定,不得影响和妨碍灭火救灾。
第三十一条 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护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第三十二条 对因参加灭火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突出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奖金;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由学校财务部门协助执行罚款处罚和扣发奖金。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的消防工作管理办法,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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