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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制度(通用12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村规民约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规民约制度 1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令,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 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虐待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不得遗弃婴儿,不准歧视残疾人,要对老人尽赡养义务,要关心教育好子女,使其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 移风易俗,提倡婚事新办,反对铺张浪费和包办婚姻,结婚前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四、 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杜绝重男轻女恶习,计划生育男女责任同等。
五、 支持勤劳致富,兴科富农,推广无公害蔬菜,杜绝偷盗行为。
六、 民事纠纷,先找责任区民事调解员进行调解,不服调解的,由责任区民事调解员汇报村委进行调解。
七、 严禁赌博,教唆引诱青少年参加赌博者,从重处罚。
八、 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对可疑人物或有破坏者,要进行盘查,及时报告。
九、 组织村民积极参与社会各类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十、 严禁毁林毁草开荒,保护生态环境。若毁坏林木开荒,退林还耕外,将按森林法、资源法论处。
十一、 积极送适龄儿童入学,进行九年义务教育,禁止中途辍学。
十二、 严禁乱砍滥伐集体林木,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政法机关惩处。
十三、 积极参加村民会议和其它会议,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
十四、 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讲道德,严禁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准酗酒闹事,加强邻里团结,争当模范村民。
十五、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十六、 本村规民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规民约制度 2
为推进xx自然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定xx组自然村村规民约。
一、拥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感党恩、知党恩、听到党话、跟党走,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爱护村组公共财产,不破坏交通、水利、供电、通讯、路灯、花草等公共设施,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严格遵守社会公德,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一致亲近、勤政力行、敬业无私奉献,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协助,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邻里人与自然。
四、讲文明,树新风,红白喜事按规定办(不超过20桌),不使用一次性碗筷,不出售(购买)玻璃瓶啤酒、饮料,不不浪费饭菜;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派主义和团伙主义;文明用语、文明出行,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五、积极开展“扫赌Ruffec”专项斗争,自觉保护公共秩序,严防村组黑恶势力滋事及强化防雷防盗意识,严禁赌徒、种毒、走私、走私、吸食毒品及搬弄是非。
六、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保持自家干净整洁,实行“门前三
包”(包秩序、包整洁、包绿化)及“五净一规范”(院内净、卧室净、厨房净、厕所净、个人卫生净和庭院摆放规范)责任制,做到“每天扫一次、每月一大扫”,垃圾不乱倒、畜禽不乱放、污水不乱排,自家粪坑要进行遮盖处理,粪水不能乱排。保洁员每天处理垃圾桶内垃圾,每月至少处理一次垃圾池内的垃圾。农户每人每月向理事会交纳1元的保洁费(一年一交),用于购买村庄内生活垃圾桶、支付垃圾清运和处理费用。
七、自觉养路、护路、保护道路畅通,不许在村道路边构建建筑物,不许占到道停放,不许堆满废土、乱石、杂物、粪堆、强占路面等。
八、热爱家园,营造:水清、沟洁、路畅、宅美、绿树、花香的美丽家园。
九、本自然村群众应严格遵守和继续执行本村规民约,凡违背本村规民约的严禁享用村里的各项优惠和便民服务。
十、村民理事会负责村规民约的执行,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村规民约制度 3
为强化新农村建设,推行村民自治权,促进男女平等,提倡乡风文明,推动xx村人与自然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xx村《村规民约》。
村庄事务
第一条村组干部、党员应当积极主动自学、宣传、继续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自律,率先垂范履行职责《村规民约》。村两委处置村内事务必须公平、公正、官方,确保村民权益,为村民服务,拒绝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全体村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
第三条凡村内大事必须事,严苛按照“四议两官方”程序探讨通过,由村两委负责管理实行,监委可以监督全面落实。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组帐村管,村帐由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镇三资中心审理监管;杜绝挪用公款、白条顶库。
第五条村民事协商组积极主动协商民间纠纷,重实效大事不下村,小事不下组与集体资源。
第六条按照国家《土地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审核相关手续。若有人擅自挤占土地,村民副组长应当及时呈报,由村两委出面阻止,并追责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贫困户、低保户的名额,由个人申请,组长及代表评议,报村两委依据相关政策审议,村监委会审核签字后,向全体村民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
第八条当年1月1日—6月30日丧生的村民,享用上半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丧生的村民,享用全年村民待遇。1月1日—6月30日长大的村民,享用全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长大的村民享用下半年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即为村级分配待遇,萨兰勒班县。)
第九条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入男女须达到法定婚龄、领有结婚证并将户口迁入者,依照户口迁入时间,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条婚出来男女例如户口仍在本村,但常年无此本村居住者,自婚出来之日起稳步享用一年村民待遇;一年后无论户口与否迁入,均不再享用村民待遇。
第十一条非农业人口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二条人人有责节约水电、爱惜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损毁者照价赔偿。保护村庄道路,严禁毁坏公路和私自挤占路面。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森林法》有关规定,管理我村森林公园。
1)维护花草树木,不得乱砍乱伐。
2)严禁带火种进山,在景区附近不准焚烧杂草、燃放鞭炮;上坟烧纸必须在火苗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
3)不许在景区耕作,违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行政处罚。若导致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4)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
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比例应达到50%。换届选举中,女性村民代表应达到50%;女性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氢铵女户、有儿存有女户婚嫁民主自由,男至女家、女至男家均可,享用本村村民待遇。对男至女家落户者,在所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议会选举村民代表及村组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婚出男女户口没有迁出,或已经离开本村愿意返回并将户口迁回者,常年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接受村庄管理,可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七条婚出来男女因再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往本村,常年在本村居住者可以享用村民待遇,所带子女以有效率法律文书为依据。若再次婚出来,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子女可以稳步享用村民待遇。
第十八条婚入男女离婚后愿意留村,户口仍在本村并常住者,继续享受村民待遇。若再婚,其配偶及所带子女将户口迁入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妇女招婿,享受男到女家落户的优惠待遇;若出嫁,待遇同第十条。
第十九条倡导男女村民公平参予社会活动,共同分摊家务劳动。
第二十条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村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本村举办婚礼并定居本村的新婚夫妇,不论户口与否迁出,均应当拒绝接受本村计生管理。育龄妇女应当积极参与生殖身心健康服务,出席定期康检,无故不出席并未及时补检者,按照《xx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反对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违反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优先享用各项有关待遇,并减少一份本村村民待遇。若又生育二胎,双倍退还税金款项。
第二十四条违反政策生育者,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方能享受本村各项待遇。
村风村貌
第二十五条树立婚育新风,推进婚俗改革,提倡文明节俭的婚礼,倡导集体婚礼。凡男到女家的婚礼或集体婚礼,村两委提供适当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推行殡仪改革,村民去世后火化,倡导葬在公墓。葬礼力求简朴,大力推进葬俗的男女平等。氢铵女户老人的葬礼,村两委给与积极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提倡姓氏改革,子女姓父姓、母姓、父母双姓均可。
第二十八条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村三委存有责任防治和阻止家庭暴力。
第二十九条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条慎终追远、敬老、养老
1)子女须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
2)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严禁以任何名义,胁迫老年夫妇分离定居、赡养父母。
3)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
4)确保单身老人成婚权利,子女严禁予以干预。
5)60岁以上老人所享受的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口粮款等,由村组干部直接发放给老人本人。
第三十一条本村举行公益事业,并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分担筹资碳酸银义务。
第三十二条增强环保意识,维护环境卫生,不准乱贴乱画,垃圾集中放置在村内指定地点。
继续执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村两委负责执行《村规民约》具体条款,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执行中若遇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署可以同意修改《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条款。修改《村规民约》应当遵从“四议两官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公示七天后生效,同时上报xx镇政府备案。
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属于xx村两委。
村规民约制度 4
为加强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创造村风文明、村容整洁的生活环境,结合当前开展的村庄环境整治活动,制定本村环境整治“村规民约”,请全体村民共同监督遵守。
1、凡居住在本村的'全体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执行本村村规民约。全体村民应树立“卫生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肮脏可耻、清洁光荣”的思想,积极配合并参与村里组织的各项卫生工作。
2、村民要自觉搞好家居卫生,日日清扫,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圈养,不得散养,对死禽死畜要进行深埋处理。
3、垃圾不乱倒,污水不乱泼,将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点。柴草粪土放在院内,不要乱堆乱放。
4、自觉保持好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做到房前屋后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5、村民必须自觉维护河道、水利设施的贯通,不得将垃圾和田埂草倒入河流、水渠中,一律堆放在指定地点。
6、确保村内道路及两侧和公共场所卫生整洁,不在道路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沙土、乱石、杂物;不得在道路上晒、打农作物和摆难经营等;不得侵占路边沟及林台,不往边沟内、林台上堆放杂物及田间垃圾等。
7、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设施的完好性,不得随意破坏垃圾桶、垃圾池、路灯、健身器材等配套设施。
8、严禁焚烧秸秆,村民有义务进监督举报,对违把守规定的。农户给予相应处罚。
9、违反上述规定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给予50——500元的罚款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10、村委会负责监督本村《村规民约》的实施,并有权对违反者采取处罚措施。
11、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村规民约制度 5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村民清洁乡村卫生行为,改善村容村貌,推进“生态乡村”建设,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9、严禁使用对身体有害的催化剂或化学药剂对茶叶、瓜果、蔬菜等进行杀虫催红催熟;严禁在茶叶制作加工中使用色素、香精、滑石粉等;严禁制作加工或销售地沟油;严禁销售病、毒死牲畜、家禽,或用病、毒死牲畜、家禽制作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打鸟、打猎、电鱼、药鱼。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寨、屯)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每季度各屯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每年在全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大比武。
5、对村(寨、屯)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6、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清洁乡村
1、各屯保洁员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打扫卫生。原则上每天须对村屯公路、巷道、球场、戏台等公共区域进行打扫,对垃圾分类外理、焚烧。值班村干要及时对保洁员当天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清洁不到位的,要督促保洁员进行清理。
2、村民门前“三包”制度。一是“包卫生”,即房前屋后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垃圾、果壳、纸屑等杂物;垃圾实行定点投放。二是“包清运”即要及时清运房前屋后的垃圾堆、土堆、粪堆,确保房前屋后无垃圾杂物等。三是“包秩序”即房前屋后的柴堆、建筑物料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护;房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3、村两委成员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定期在各屯及小学开展清洁乡村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清洁乡村工作,定期发动组织组干、队干、积极分子及享受国家相关扶贫政策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开展全村性卫生清洁活动。
4、每月每户缴交垃圾处理费2元,每年24元;单身老人每户每月缴交1元,每年12元(五保户免交);小食店、小卖部、发廊,每间每月缴交5元,每年60元;小企业、加工业,每间每月缴交10元,每年120元。村民缴交的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每季度公示款项用途。
四、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活动。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生态乡村建设,加强生态保护,搞好公共卫生,自觉整治村容村貌,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按照规定堆放处理。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五、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六、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村规民约制度 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居住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镇统筹资金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村级经济的发展方案及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村民承包经营方案;
8、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9、建议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10、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联系户(或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三分之一以上联系户(或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要求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须联系户(或村民小组)过半数选民通过,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八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撤换,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不谋私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代表,让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规民约制度 7
为了进一步做到人民群众办事方便,不跑空趟,降低行政成本,根据芷农廉[20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代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代理群众的事务和程序必须依法依规。
(二)公正公开原则。代理群众的事务必须公正公开。
(二)义务便民原则。义务受理、免费代理群众事务,仅代收代理群众事务所必须的费用。
(三)优质高效原则。必须随时受理群众事务,限期代理群众事务,及时回复代理情况。
二、代理范围
代理事务必须是群众愿意委托代理、且合法合规的群众事务,具体代理范围如下:
(一)代言。代理人对责任区内的群众及家庭定期走访、座谈,搜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所思、所想和所盼,向支部或上级党委汇报、反映,提出处理建议,做群众的代言人。
(二)代办。帮助群众办理各类证照、申请、审批等手续,做群众的代办人。
(三)代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创造条件,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发展方面的困难,向群众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做群众的经
纪代理人。
三、代理机构和人员
(一)代理机构
1、乡(镇)、村分别设立“村民事务代办中心”(下称“代办中心”),组里设代理室;
2、村“代办中心”设在村办公楼,并挂牌办公。
3、村“代办中心”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负责。
4、村“代办中心”实行村干部轮流值班制,每天安排一名村干部值班,负责接受、登记、处理本村代理员递交的群众委托代办事务。
(二)代理人员
乡(镇)代理员为各站所负责人,村代理员必须经村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村(支)两委干部或农村党员,也可由各组组长兼任,做到每个组必须配备一名代理员。
四、代理程序
代理员按“受理、承办、回复”的程序代办群众事务。
(一)受理委托申请。农户向该组代理员提出委托代理申请,提供代理事务所需的资料和费用,代理员登记受理并填写《群众事务代理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委托农户、代办员、“代办中心”各一份),再将《群众事务代理情况登记表》和有关资料、规费送交到村“代办中心”。
(二)承办委托事务。村“代办中心”值班干部收到代理员交来《群众事务代理情况表》后,在《群众事务代理情况登记台账》上进行登记,并视情形进行处理。对代理事务,能立即办结的,即收即办;不能立即办结的,及时转交乡“代办中心”(2个工作日内)。乡“代办中心”登记后分发至各窗口办理(1个工作日内)。各窗口进行审核办理后,并将办理结果交回乡“代办中心”登记回复(一般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从其规定)。最后转回村“代办中心”(2个工作日内)。
(三)回复代理结果。代理事务办结后,代理员要将代理结果及时回复委托农户,送回有关证件、资料或票据等,结清有关规费,并请委托农户在《群众事务代理情况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对代理结果进行评价。对因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原因不能办理或不便代理的事务,应书面或口头向委托农户说明理由或告知原因。
村规民约制度 8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授权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村民推选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代行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下列事项:
1、村干部报酬标准;
2、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及劳务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
4、村内举办其他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的使用;
5、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8、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及“五保”对象的确定;
9、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和村务公开方案;
10、讨论决定下届村民委员会组成职数、人数和村民代表人数;
11、推选村会计、出纳、村民委员会下属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12、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和主持。
四、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决定应当获得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清点参加会议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和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和讨论事项;
(三)与会村民代表就会议议题及讨论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在讨论中,与会人员应就讨论的议题和事项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
(四)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后,主持人宣布对议题和事项进行表决,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如意见已基本达成共识的,也可以采取举手方式表决。所做决定应有到会半数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议小结。由主持人宣布会议表决结果和所决定的事项,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部署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六、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决议,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每次会议都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和会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八、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规民约制度 9
为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管理,促进农村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使村一级的`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接受党委和党支部的领导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监督指导,依法依规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办事廉洁公正、作风民主,积极主动为村民服务。
三、结合村的实际,制定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村民实施,发展本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建设。
四、积极带领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知识。
五、健全“两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度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主任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研究和通过村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落实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健全轮流值班制度,方便群众办事。
村规民约制度 10
为大力弘扬优良村风、淳朴民风,加强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营造平安稳定、团结和谐、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建设美丽、幸福xx村,根据法律法规和《xx县移风易俗全民公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修订完善原《村规民约》。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爱国爱疆,坚决用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坚决维护民族团结。
二、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和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三、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争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模范。
四、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五、提倡各族群众文明简办婚礼、葬礼,倡导厚养薄葬,杜绝攀比炫富和铺张浪费,严禁天价彩礼,破除压箱钱等陈规陋习。
六、婚丧喜庆事宜中,弘扬各族邻里乡亲之间共同参与、互庆互帮、亲如一家的传统美德,让民族团结基因薪火相传、发扬光大。
七、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赡养老人,教育子女,邻里和睦,团结互助,照顾孤寡老人,帮助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残疾人,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八、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生产、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发现违规人和事,要积极制止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九、积极参加人居环境整治,绿化、美化环境;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清洁日劳动,搞好公共卫生,做到人畜分离,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流、柴草不乱放,车辆不乱停、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保持村容整洁、道路畅通。
十、搞好家庭和个人卫生,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娱活动。
十一、依法使用宅基地,服从乡、村建设规划,不私搭乱建,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十二、村民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酗酒滋事,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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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村民议事会制度。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下设以下专门小组:
1、议题审查小组。负责对提交的议题进行初审,并转所有议事会成员调研;
2、重建小组。负责灾后重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作好政策的解释和答疑。
3、经济发展小组。
4、环境保护小组。
5、社会事务小组。
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xx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xx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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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确保各项村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组织全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积极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全村干部、群众都应该自觉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 村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授权形成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利,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推选、更换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可以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参与表决,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权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党组织提出议案;对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在征求选区村民意见基础上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接受村民的监督;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也应该及时召开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决定一旦形成,不得随意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凡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民主决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树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对每个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
第十八条 村主要干部的报酬由街道党委考核审批。其他干部报酬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评议活动,综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 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构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属本村社员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承担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符合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龄妇女产后应该及时采取节育措施;按规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须提交《再生育申请》,并在产后一个月内,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应按规定及时中止妊娠,对计划外生育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严禁弃婴、溺婴、严禁私自收养儿童,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和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需新建、扩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呈报到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审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 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则视为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要协调上级政府做好本村区域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按上级政策补助,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承包费,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设立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单位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为调解信息员,协助村治保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事,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管理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等形式下达给各个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党委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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