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23-03-26 10:40:0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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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规范工作程序,努力提高我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自愿报名、双向选择、择优推荐、宁缺勿滥”的毕业推荐原则以及积极鼓励学生自主择业的原则和大力倡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三条 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一把手”工程,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就业工作要求、适应就业形势需要和学院发展实际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院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加快就业工作的全程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系(部)党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系(部)成立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系(部)党书记任组长、系(部)主任任副组长,主任辅导员、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

  第六条 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能部门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规范管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部)负责本系(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七条 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制定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2、做好全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讲座和开展毕业生就业咨询等工作。

  3、印制毕业生专业介绍、毕业生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生源信息。

  4、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就业信息,做好学院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5、制定校园招聘活动程序,组织、规范校园招聘活动,组织校内供需洽谈会,指导各系(部)组织专场招聘活动。

  6、组织、指导各系(部)开拓就业市场、建立就业基地、开展市场调研和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工作。

  7、收集、整理毕业生签约情况和就业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院领导、各系(部)及有关部门汇报反馈。

  8、协助相关部门对“品学兼优”毕业生的评选、推荐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

  10、制定系(部)级就业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评估检查、评优、表彰等工作。

  11、对各系(部)从事就业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班级就业指导工作。

  12、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是:

  1、向本系(部)学生宣传国家、省和学院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系(部)就业工作计划,掌握本系(部)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和就业意向,加强就业形势教育、就业定位教育、就业诚信教育、就业纪律教育、就业安全教育、文明离校教育。

  2、负责本系(部)学生的就业指导、就业讲座和就业咨询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工作。

  3、向院就业办提供本系(部)专业介绍,做好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推荐表和离校实习安全责任保证书的发放、核查、登记、签章及离校手续办理等工作。

  4、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招聘活动,负责本系(部)专场招聘活动。

  5、积极开展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等工作;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建立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基地、开展市场调研和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工作;做好待就业毕业生的造册登记工作,落实辅导员、班主任联络制,为待就业毕业生提供跟踪服务。

  6、做好毕业生生源审核、就业方案制定等工作。

  7、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实事求是地做好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专人负责收集本系(部)毕业生签约情况和就业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院就业办汇总。

  8、负责本系(部)“品学兼优”毕业生的初评工作。

  9、开设系(部)就业网页,指导学生发布个人信息。

  10、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第九条 院就业办要按照《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日程安排,具体指导各系(部)开展工作。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开展就业指导、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发放毕业生推荐表、发布毕业生信息、审核、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洽谈会和校园招聘活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进行毕业鉴定,制订就业建设方案,派遣毕业生,毕业生离校,整理寄送档案,办理毕业生改派等阶段工作。

  第十一条 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学院原则规定毕业生与最后一学期方可离校实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几项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毕业生推荐表》由院就业办统一印制,毕业生须如实填写,由各系(部)进行严格审核签章后,报院就业办盖章。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发放和使用规定

  就业协议书由各系(部)从院就业办领取,向本系(部)应届毕业生发放,每位毕业生对应一个编号,并登记造册。每年派遣结束后,各系(部)要及时将协议书发放登记表送院就业办备案。协议书不得复制、不得转让,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毕业生以就业协议书遗失等理由要求补领就业协议书,须写出书面申请并详述经过,所在系(部)认真审查后,方可补发,如毕业生所述情况不实,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就业信息的发布与审核规定

  院就业办和各系(部)都有积极开拓市场、广泛收集就业信息的义务和责任。为了加强就业信息的统一管理,规范就业工作,确保就业质量,学院建立就业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具体程序是:院就业办开发和收集的就业信息,须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向各系(部)发布;并在学院信息栏上张贴;各系(部)联系的用人单位信息,若涉及招聘本系(部)的毕业生,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直接由系(部)向毕业生发布,并在学院信息栏上张贴,面试组织工作由联系的系(部)负责组织;若涉及招聘跨系(部)的毕业生,信息审批后,由院就业办向相关系(部)发布,并在学院信息栏上公开发布,面试组织工作,由联系的系(部)负责牵头组织,院就业办和相关系(部)配合。各类就业信息均须报院就业办备案。

  第十五条 毕业生签约管理的规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就业协议书或毕业生录用证明函。

  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协议不予承认。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违约的,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方可换发新的协议书,重新择业。毕业生如参加“专升本”考试,需在就业协议书应聘意见栏向用人单位说明,并在录取后,获得用人单位认可。

  凡经学院和各系(部)联系的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被单位录用顶岗实习的毕业生如有毁约给予下列处罚:

  1、不再向用人单位推荐。

  2、视情节及影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根据用人单位规定和要求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制订就业建设方案的规定

  毕业生就业建设方案由院就业办在派遣前两周制订,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派遣到签约单位,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生源地指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 毕业生改派的规定

  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由于某种原因要求改派的可到学校或教育厅高校学生处领取《高校毕业生调整该派申请表》,由新接受单位、主管部门和学院签署意见后,再到教育厅办理该派手续,换发新的报到证。

  第十八条 未就业毕业生档案保管的规定

  毕业时未就业的毕业生,学院将其派遣至家庭所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由地方政府就业机构推荐就业,如需要暂时将档案放在学院保管,毕业生应签订《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未就业毕业生保管档案协议书》,学院可在两年内为其保管档案,待落实就业后,将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超过两年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学院将其档案寄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档案在学院保管的毕业生,应办理全部离校手续,不得在院居住,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毕业生在此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或因违法、违规以及各种纠纷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毕业生本人承担,与学院无,毕业生在二年内就业,应及时到学院办理改派及档案转出手续。

  第五章 评估与奖励

  第十九条 根据《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及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每年由院毕业生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系(部)的就业工作进行评估和奖励。

  第六章 就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就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扰乱学院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安全者,一经查实,将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和省下达的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院就业办、各系(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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