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时间:2020-11-04 20:08:38 制度 我要投稿

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第98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02号)和《酒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关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城乡低保工作出现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问责;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县、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人、从事低保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人。

  第五条 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城乡低保政策,确保城乡低保政策公开。

  (二)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低保对象日常申请受理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村委会(社区)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并主持开展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对象不能享受的原因。

  (四)坚持低保工作政务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救助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个人档案资料,完善档案要素,实行一户一档。

  (六)负责并监督本辖区城乡低保金发放工作,确保城市低保金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

  第六条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处理:

  (一)接待群众来访以及申请对象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的;

  (二)对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解释政策法规的;

  (三)对符合保障条件、材料齐全应予受理的申请,推诿拖延,无故不办理或办理不及时的;

  (四)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核实时,不实事求是,或核算收入不准确的;

  (五)对不符合保障条件,审查核实不认真或擅自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六)对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冒领低保金的;

  (七)擅自改变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

  (八)挤占、挪用、扣压、拖欠低保款物的;

  (九)不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或办理程序不规范,调查、评议和公示不到位的;

  (十)对申请低保的家庭和已享受低保的'家庭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掌握不清楚,对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未及时调整低保金(增、减、停)的;

  (十一)工作失误,导致发生错保、乱保、人情保等情况,或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机制未落实的;

  (十二)利用职权刁难申请人、保障对象,或收受、索要申请人、保障对象礼金、财物的;

  (十三)基层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或纠正、隐瞒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有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行为的;

  第七条 单位出现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为低保申请人的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

  第九条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后的当月起,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将相应人员不良记录登记备案。

  第十条 低保管理工作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具体承办人对低保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负领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将以书面形式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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