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到村(社区)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各行政村(社区)一律不得用集体资金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款宴请、馈赠礼品及其他公款接待,一律不得用集体资金报销个人招待费用,一律不得用集体资金到娱乐场所消费。
三、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村(社区)就餐的,要按照谁供餐、谁收费的原则,按照每人每餐5-2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村(居)委会要向有关人员出具必须的.凭证(需注明就餐时间、地点、人员、事由)。
四、对违反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报销的村(居)干部,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消费谁支付”的原则,由个人退赔招待费。拒不退赔的,从当事村(居)干部的报酬或误工补贴中直接扣除,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对因招商引资、公益慈善事业等确需招待的单位、个人以及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决定的村级集体活动产生的招待,各行政村(社区)要严格控制标准(由各县、市、区统一制定),并经乡镇(办事处)纪(工)委审核把关后方可进行。招待发票需注明就餐时间、地点、人员、事由,方可入账。同时,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阳光农廉网上向群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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