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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廉政勤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廉政勤政责任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均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四条 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分管领导人的责任:
(一)领导作风方面
1.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命令、指示及重大改革政策措施落实不力,甚至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或整体工作推进的;
2.对权利范围内的工作、对学校确定的年度重要工作或下达的重点工作事项,措施不到位,甚至敷衍塞责、推诿不办、效率低下,导致工作目标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
3.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软弱无力或搞变通执行的;
4.缺乏大局意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部门保护主义;缺乏协作精神,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工作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
5.因工作失误,致使单位内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或在短时间内连续出现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对直接分管单位内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对发生的各类严重事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和处理,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7.缺乏群众观念,不愿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对待群众态度生硬,不认真接待和处理信访问题,解释和解决不到位,或无动于衷、敷衍塞责,甚至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或领导批办、监察部门移交的投诉事项不认真查办、久拖不办或阻挠、干扰查办,授意、指使责任范围内人员弄虚作假、掩盖事实,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事件,影响学校工作和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8.领导班子不团结,班子成员之间缺乏沟通,工作配合不协调,影响工作开展,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9.单位内部管理不善,责任意识淡薄,不认真履行职责;单位内部纪律涣散、风气不正、秩序混乱,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方面
10.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决策、办事情不民主、不公开、不征求意见,造成决策失误,致使学校、单位和师生利益受损的;
11.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违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工作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盲目决策、擅自决定,出现严重失误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12.应集体决策事项,个人擅自决定且事后不通报的;
13.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有意向领导班子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14.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1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16.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17.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涉及本人亲属的情况,应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一岗双责”方面
18.对本职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重视、不能很好地履行“一岗双责”有关规定,对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滥用权利、贪腐、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不教育、不制止、不查处,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9.不认真履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贪腐,损公济私,或利用权利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授意、指使下属工作人员在干部推荐考核、岗位竞聘、人事调配、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评先树优、财务资产管理、招标采购、学生服务、招生与考试等群众十分关心关注的工作中违反原则和规定程序,搞暗箱操作、营私舞弊,损害学校和师生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20.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信访稳定方面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一票否决的。
第五条 教职员工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思想作风和政治纪律方面
1.在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和决定时,不积极、不认真,甚至抵制或变相抵制的;
2.不按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或变通执行的;
3.对突发事件、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4.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对上好大喜功、夸夸其谈,对下言而无信、言行不一的;
5.公开发表、散布、传播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或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言论的;
6.在学校重大政策出台、人事制度改革、干部考核任免、对外交流等工作中传播小道消息,有意制造混乱;或在互联网上以发泄不满情绪为目的诋毁学校言论的;
7.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及各种封建迷信、非法集会、集体上访等非法非组织活动的;
8.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法规,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纪律方面
9.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权利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0.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嫁娶之事或利用婚丧嫁娶之事大操大办、收财敛财的;
11.违反国家规定经商办企业或未经批准在社会经营性实体兼职取酬的;
12.违反出国(境)规定,私自改变出访线路或延长出访时间的;私自提高交通和住宿标准增加出行费用的;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以开会、考察等为名在国内变相旅游或用公款旅游的;
13.在干部考核、任用和人事调配、岗位竞聘、人才引进、职称评聘等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执行标准,不履行程序,违反工作纪律的;
14.违反上级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乱收费,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公款私存、坐收坐支或开假的发票、造假账、虚报冒领、公款私用或用作非正常工作支出的;
15.不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违反学校公务接待规定,铺张浪费、超标准接待或用公款搞校内互相宴请、用公款进入娱乐场所消费的;
16.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营私舞弊、泄露招生秘密,接受考生、考生家长及其亲友钱物、各类宴请的;参与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或者打着学校旗号从事招生诈骗活动的;新生入学时因资格审查不严等原因导致假冒学生入学、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的;
17.在物资设备配置建设过程中,申购立项、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环节责任不到位或工作失误,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贪腐、损公济私、暗箱操作,存有吃拿卡要报行为,损害学校利益、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和工作的;
18.违反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或因责任不到位、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资产损坏或造成资产流失的;将公有资产长期占为私有或擅自出租出借送人情、为好人、谋取私利的;违反学校公车管理或交通费管理规定,公车私用或利用公用交通费办私事的;
19.在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中,违反招、投标规定和工作程序,在资格预审、工程决算、材料考察、工程变更、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等工作中把关不严,损害学校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存在营私舞弊、贿赂、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的;
20.在学生教育与管理过程中,违反原则和工作程序,利用权利在学生入党、班干部选聘、奖学金评定与发放、评先树优、考试考核、就业等方面拉关系、讲情面或提供方便的;
(三)工作作风与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方面
21.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或睡觉、下棋、打扑克、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未经批准私自到校外兼职或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和出访、考察活动的;
22.违反学校禁酒规定,在工作时间或工作日中午饮酒的;或酒后进入教室、学生公寓、学校公共场合的;因酗酒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3.履行岗位职责不认真,办事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工作漂浮、敷衍了事、做表面文章的;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完不成领导交办事项的;
24.群众观念淡漠,服务意识差,工作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或服务不到位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和学习,造成不良影响的;
25.对来信来访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敏感问题不重视、不认真对待,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激化矛盾,引发群众事件或不良后果,影响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
26.管理服务人员对教学一线教师、学生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不解决;或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既不向反映人作出解释说明,又不向分管领导汇报,不管不问、影响正常教学的;
27.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失职渎职,给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损失或者引发严重事故的;
(四)师德师风方面
28.穿戴不文雅,言行举止不文明,不能做到为人师表,在师生中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9.擅自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上课时迟到、早退、接听拨打电话的;
30.备课不认真、授课质量差、学生反映强烈的;
31.利用课堂向学生散布反动言论或发泄个人不满情绪,或向学生传授不健康知识的;
32.利用权利包庇、隐瞒学生违规行为并为违纪、补考、留级学生说情、许愿或送“人情分”的;
33.贬低、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34.违反规定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物品以及有偿介绍各类辅导班、培训班的;
35.接受学生及学生家长礼品、财物和宴请的;
36.剽窃、抄袭、篡改数据,伪造、非法获取学术荣誉、谎报成果等违背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的。
第三章 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六条 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由于自身原因违反廉政勤政有关规定的,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在处理行政事务中,承办人弄虚作假、贪腐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或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办理,造成责任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造成责任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造成责任后果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自行作出决定,造成责任后果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造成责任后果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造成责任后果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认定造成责任后果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按个人分别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对教职工个人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降职或免职;
(三)党纪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追究经济责任。对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到的工资、津贴、奖金、职称职务晋升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严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
(二)干扰、阻碍对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刁难、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贪腐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重大事故,严重损害学校和师生利益,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监督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把廉政勤政情况列入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全校各级领导干部、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评议、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组织部、学工部(处)、工会、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巡查组,负责全校廉政勤政工作的督导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和兼职监察员、审计员的作用,构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工作格局。
第二十条 加强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学校分别在纪委、监察处和学校办公室设立接访中心和监督电话、监督电子信箱,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受理各类有关问题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对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基建后勤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对各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在其调任、转任、免职、辞职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原则上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和职能部门职责进行。党纪处分由纪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落实,政纪处分由监察处、人事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需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提出追究意见,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负责实施。
需追究个人责任的,按下列程序对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科级干部及以下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决定并实施后报纪委、监察处;
(二)对科级干部及以下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提出追究意见,报校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委、监察处进行审核,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后实施;
(三)对处级干部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的,由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提出追究意见,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批评教育由纪委、监察处负责实施,组织处理由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来信来访反映的责任事项或责任行为,经审查有事实根据的,由受理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按程序办理。经审查无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予以备案。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督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隐瞒、包庇、拖延,或违背原则、贪腐,故意加重、减轻责任人责任情节,对责任人应当追究而不予追究处理或不及时追究处理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受到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等以上责任追究一次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两次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停职离岗培训;三次及以上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 受到一次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单位,或单位内职工受到一次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两次的,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当年度内不能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三次的,单位及单位领导班子当年度内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调离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岗位。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批准人,一般指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各部门、各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一般职工和具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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