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我院实施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确保我院教代会制度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全体教职工均有代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20-30%的比例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按时换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
第四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深化内部改革,增强学院活力,关心群众生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议题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各代表团酝酿提名,大会选举产生。如因退休、调离,可提出申请增补,经院工会审议,另增选代表。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教代会通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工作机构,应尽职尽责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务:
(一)宣传好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校务公开制度。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群众实现大会提案。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教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九条 本规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规则由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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