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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办办文办事办理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负责人及内设科室负责人、岗位负责人在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办理所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相关公共服务行政事项的时限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主任对本办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本办科室负责人为该科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第一责任人。
本办综合科负责本办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综合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编制《房改办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房改办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是办结时限的依据。
第五条 办理事项(事务)自受理起到办结止,各责任经办人必须按流程的每个环节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保证按时办结。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本办各责任人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主任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由承办的内设科室及责任属经办人提出意见,报本办主任批准延期,经批准延期的,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八条 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理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或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请示事项的,视为默许或同意。
第十一条 限时办结的具体时限要求:
(一)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审批,在申请资料、证件齐全,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二)单位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出售审批。申请单位的资料、证件完整、准确,承诺自购房款纳入专户管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三)审批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申请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申请材料齐全,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五)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上市交易审批,申请人提交合格齐全的材料,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六)住房资金的使用审批。申请单位提交合格的材料,自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批人出差除外)。
(七)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按时办结。没有办结时限要求的,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及时办结。对同级机关函请办理的其他事务,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按时办结;没有办结时限要求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及时办结。对下级机关请求的其他事务,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及时办结。
第十二条 本办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前来办事人员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市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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