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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的保密规定
一、复印资料时,一律由打字员检查后方可复印。若复印秘密级和内部资料时,由所在科室领导同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印,复印的份数等均按秘密件进行登记。注销和复印机密级文件须征询发文单位同意方可复印,并严格进行登记注销制度。严禁复印任何绝密级文件、资料。
二、涉密文件、资料一律由文印室的打印机进行统一打印。文印室的计算机及打印机要定期进行清理归档,并刻录光盘后统一进行登记保管。
三、不许在传真机上传真带密级的文件、资料,需要传真一般性的资料时,必须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并由打字员进行传真操作。
四、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的维修,更换,报废统一由综合科进行登记、申报,维修、更换、报废后,由综合科保密工作人员联系市保密局指定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修理,不许私自请人上门修理或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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