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学术委员会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学术委员会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
第五条 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院长提名,并经院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产生。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经院务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1、研究与掌握本院所设学科的现状和国内外发展动向,对学科发展方向、途径以及研究方向设岗等提出建议。
2、审议本院各学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3、审议本院重大学术活动。
4、审议与评价本院学科进展情况,审议并推荐重大科研成果。
5、审议本单位所有拟调入、调出专任教师及选聘教师的方案。
6、评审确定本单位副教授及其以下层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推荐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7、根据工作需要对本院教师的培养提出建议,评价与推荐优秀学科带头人。
8、指导院内学术活动及图书、资料有关工作,审议本院学术交流报告和论文。
9、组织多样性的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临沂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修改本条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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