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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移民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我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我市水库移民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我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我局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规定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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