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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防办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我办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我办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 听证由业务科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由监察室派人参加,办领导视情况指定我办非参与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工作。
听证主持人在组织听证时,应当另行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申请听证事项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中止或终结;
三、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四、就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材料;
六、维护听证秩序,劝阻或制止干扰听证的行为;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不超过两人)等。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
第九条 行政许可听证七日前,应当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市人防办在收到听证申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以及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进行陈述申辩;
四、审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质证和辨论;
五、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向我办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我办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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