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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力求节约,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科为机关车辆综合管理部门。办公室领导、机关各部门所有使用车辆相对固定,平时由各部门直接管理,原则上实行经费包干(核定每台车辆的经费),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每辆车辆由综合科指定专职司机为维护管理责任人,职责为: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随时保持车辆整洁和良好车况,定期检查,有故障时及时送检送修;按时做好车辆年审保险工作等。综合科和各用车部门领导负责督促落实。
第四条 车辆部件以及检修工具装备齐全,车辆严禁装载危险物品和超载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车辆跑长途应由专职司机驾驶。出车前司机必须对机油、轮胎、刹车等车况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行驶。
车辆归队后要及时进行检查、加油和清洁维护;如车辆不是由责任人本人驾驶,归队后要与车管责任人进行检查交接。
第六条 车辆用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按照办公室的规定,由各管理部门严格控制,所有公务车辆均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加油,实行一车一卡管理。
第七条 购买零配件和维修车辆须经综合科同意,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到政府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车辆出现故障需维修的,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超出贵港市市区用车的,须说明用车事由、时间、乘车人数和到达地点,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禁止私借车辆或私自出车,由此造成车辆丢失、损坏和发生事故的,追究行为人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人防机动指挥通信系统的指挥车、信息采集车等业务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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