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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宏观总量控制,微观放权搞活;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校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学院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确保财务运作安全,预防财务风险。
学院财务年度预决算报告,应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室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的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全院财会人员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年审的《会计证》,对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
财会人员必须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学院财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的重大开支,应经学院党政会议讨论决定。学院日常开支,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 综合预算原则。将所有预算内、外收入和其他资金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二) 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三) 强化绩效原则。加强预算执行的考核管理,逐步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每年9月,学院财务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市财政局下发的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指导数,编制学院下年度预算建议数,向学院教代会征求意见,并提交学院院务会议审议决定后,于10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
下年度1月财务室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控制数,编制我院预算草案数,1月10日前将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一)院级预算由财务室编制。
(二)财务室在报送预算计划时,要同时报送学院的概况文本,阐述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对学院的主要收支项目作详细说明。学院各部门必须无条件地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三) 收入预算的编制。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历年收入情况并全面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实事求是地测算学院的各项收入,不得虚报瞒报,确保应收尽收。
(四) 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两部份。
① 基本支出预算是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
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是事业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按其性质分为基建类项目、会议类项目、专项设备购置类项目、其他类项目。
(五)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凡是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室根据市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贵港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贵财[2006]89号)及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随学院预算草案(“二上”)一并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及调整
(一)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部门预算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二)学院的预算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确定的项目和科目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支出项目或支出科目的,须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费工作由财务室归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事业收入,按事业性收费管理程序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求规范操作。
收费票据由财务室统一归口管理,按规定申购、使用和缴销,按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学收入,科研收入。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纳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票据,作为报销凭证,财务处集中核算的办法。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或改善学院办学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一般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
专用基金应遵循“先提后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在相关专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一般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院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等,由学院业务部门、财务室、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赢、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学院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费、党团会费、挂靠学院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经费及其他代管项等。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三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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