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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高等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在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本校教职工、学生、校内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学校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高等学校校务公开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应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参加的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负领导责任,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负主要责任;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八条 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
(二)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三)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
(四)学校招生(含研究生考试录取、免试推荐)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五)学校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六)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七)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八)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九)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 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高等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校务,除应包括本规定的第九条和第十条 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六)学校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七)教(职)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八)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
(九)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学校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 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十一)校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二)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十三)学校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十四)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十五)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十六)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七)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十八)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十九)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二十)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二十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公开的校务,高等学校应按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校务公开网页;
(二)在学校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校内发布;
(三)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四)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
(五)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校务,应以有利于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依据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和第十一条 所列校务公开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主动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校务公开内容由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按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经校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 规定享有校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高等学校的接访人员应该当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经与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协商一致后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高等学校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校务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当对外公开。
第二十一条 涉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分别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校务向申请人公开的,高等学校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为使校务公开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学校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校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
(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五)学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教育厅、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以及广东省教育工会负责指导广东省内(含部属)高校校务公开工作,并通过以下方式对校务公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情况;
(二)听取所属高校的校务公开工作汇报;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开展校务公开工作评议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本校校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组织,同时报送给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的工会、教代会、学代会应当定期评议相关的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高等学校。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教育主管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规定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
(三)故意不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隐匿或公开虚假的校务,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依据本规定申请公开校务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和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校务公开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广东省教育工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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