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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2009年11月9日以粤价〔2009〕253号发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者,是指经营有线数字电视信号传输的省、市、县(市、区)电视台、网络中心、网络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者基本收视维护业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基本收视维护单位定价成本以每主终端?元/月表示。
当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成本监审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定价成本。
第四条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须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经营者成本是指根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核算得到的实际成本。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六条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干线传输网成本和用户网成本组成。干线传输网成本是指区域范围内的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者把接收的数字电视信号传送到下一级干线传输网或用户网所发生的合理支出,由本级干线传输网经营成本、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及应分摊的上一级干线传输网成本组成。用户网成本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者把本级接收和政策规定可制作的数字电视信号传送到各终端用户所发生的合理支出,由用户网经营成本、应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干线传输网经营成本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者发生的与数字电视传输过程直接相关的各种支出。包括数字同步系统及网络传输系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管道网络及设备维护维修费、施工费、管道及网络租赁费、信号传输费、传输部门职工薪酬、传输部门管理费、中央台解密费及其它费用等。
用户网经营成本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者发生的与数字电视信号传送到终端用户过程直接相关的各种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管道网络及设备维护维修费、材料销售成本、节目制作费用、节目传输费、管道及网络租赁费、制作和传输部门职工薪酬、制作和传输部门管理费、中央台解密费、机顶盒摊销成本及其它费用等。
台网没有分离或者财务管理没有实行分环节核算的,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成本费用的合理归集,在核算定价成本时,应进行合理的分环节核算。
第八条 期间费用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有线数字电视制作和传输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指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者发生的与制作、传输有线数字电视过程间接相关的费用及专设的营业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各项相关费用。包括营业销售及售后服务机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差旅费、运杂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营业费用等。
管理费用指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有线数字电视制作和传输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薪酬、社会保障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董事会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财务费用指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者为筹集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九条 经营成本中的管道、网络及设备维护维修费指干线传输网及用户网网络和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材料费用及紧急抢修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维修,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计入定价成本中的管道、网络和设备维护维修费分别按干线传输网及用户网据实核定。
第十条 经营成本中的施工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资本化。计入定价成本中的施工费分别按干线传输网及用户网据实核定。
第十一条 管道及网络租赁费指租用其他单位的网络线路或管道铺设网络线路所发生的直接支出。分别按干线传输网和用户网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 信号、节目传输费指传送基本频道信号、节目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按干线传输网和用户网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货币性职工薪酬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及按规定支付或提取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等费用。
第十四条 审核职工人数时,按有权批准的政府部门批复的定员标准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的,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没有下达定员标准的,按企业近三年年末在岗职工人数的平均数核定。
第十五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指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按核定的职工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第十六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福利费在核定后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内据实核定。
计入定价成本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基数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或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确定,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不少于5年分摊列入管理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价值的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确认;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确定资产价值;其他情况下资产价值应按历史成本确定。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认。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监审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成本监审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定。残值率按4%计算。
第十九条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或以收取初装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条 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补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
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摊销。商誉不得进行摊销。
第二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计算计入管理费用: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总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70%的,按投资总额的70%核定贷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列入管理费用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指标的,按核定指标确定直接计入定价成本,其余应列入管理费用的其他项目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管理费用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同上口径)。
第二十五条 列入营业费用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指标的,按核定指标确定直接计入定价成本,其余应列入营业费用的其他项目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营业费用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同上口径)。
第二十六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传输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各种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的费用;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台、中心)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台、中心)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及对附属单位的补贴支出等;
(九)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十)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业务传输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同时经营付费电视、数据等业务,在核算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业务成本时,应当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按从业人员数量比例、资产比例、收入比例等),分别核算基本收视业务、付费收视业务、数据等业务应分摊的共同费用。
第二十九条 依托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广告、数据、付费电视等其他业务,或者因从事主营业务活动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存在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人员、资产及资金等的,应当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合理分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或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的一定比例(如按从业人员数量比例、资产比例、收入比例等)冲减总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净额为负数的,直接以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第三十条 计算干线传输网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时,应当按本干线传输网内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业务总在册主终端数,在下一级的干线传输网中分摊;计算用户网基本收视维护单位定价成本,应当按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业务总在册主终端数计算。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项目或未作具体规定的项目,应当按照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并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确定核算方法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机顶盒政策如有变化,用户网经营成本构成,依据价格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实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经营者,应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设置,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项目归并后重新核算,尤其是固定资产应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核算,各成本项目应按各种收入的比例进行配比核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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