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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范全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五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
第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具体按《贵港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建立法制工作机构或确定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分工按《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和岗位职责》执行。
第八条 各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第九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规定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等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应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级、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应当组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违法执法的,必须责令改正。
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市的人民防空执法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具体按《贵港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有关文书式样,由贵港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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