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制度

时间:2020-11-23 17:33:50 制度 我要投稿

请休假制度

  请休假制度

请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

  (一)连续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除享受国家法定的公休日、年节、纪念日假日外,每年享受1次带薪年休假。其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当年假期,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者,当年假期可与下年度假期合并使用。特殊情况将当年假期推迟至下年度或作2次休假者,办主要领导须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其他办领导、处室负责人须经办主要领导批准,一般干部由本办分管领导批准。

  (三)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四)工作人员当年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和连续半工半休超过4个月者,不再安排休假。

  (五)工作人员休假期间遇到国家法定的年节、纪念日等假日,休假天数顺延。

  (六)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拘留、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党内察看和无故旷工时间超过规定假期一半者,当年均不安排休假。当年假期已休而后发现上述问题者,在下年度不安排休假。

  (七)享受年休假的,如已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不再重复享受,但假期可从高执行。

  (八)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当年不安排休假。

  二、公假

  (一)干部职工可享受婚假3天,达到晚婚年龄的结婚者,可另外享受15天晚婚奖励假(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二)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安排丧假3天,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属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三)妇女干部职工符合计划生育和晚育规定,并领取准生证生产者,给产假4个月(难产者另加15天)。达到晚育年龄生育者,给男方护理假7天。其它有关计划生育的假期按规定执行。

  (四)干部职工与配偶不在同地工作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父母在异地的,未婚干部职工每年给探亲假1次,已婚干部职工每4年给假1次,假期均为20天;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公假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三、病(事)假

  (一)干部职工因病休假必须要有市医疗定点医院门诊部或经转诊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

  (二)病假证明书应在办理因病休假手续时交人事处,特殊情况先口头汇报,事后再提供证明。

  (三)干部职工住院按病假对待。

  (四)干部职工因事请假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

  四、审批程序

  (一)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报告,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二)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由处室负责人批准,2天(含)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三)处室负责人请假由办主要领导批准;处室副职请假2天之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办主要领导批准。

  (四)直属单位班子成员请假按机关正副处长的请假审批程序办理,主持工作的副职按机关处长请假审批程序办理。

  (五)所有假期执行前,都必须将请假批准报告交人事处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五、聘用人员请休假

  聘用人员请休假,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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