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存款保险制度

时间:2020-11-24 17:25:31 制度 我要投稿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成立的背景

  全球化过程中金融业变得更加自主和自由,也更容易进入海外市场,银行亏损的可能性更大。对这个问题的担忧使韩国国会在1995年12月29日通过了《存款人保护法案》,并在1996年6月1日成立了韩国存款保险公司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巩固存款保险制度,同时也为了建立一个更综合、更通畅的运作机制,1997年12月31日对《法案》进行了修订。接下来,1998年4月1日又把所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合并到KDIC中。相应地,KDIC对六类金融机构承担存款保险责任: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人银行、互助储蓄银行和信用社。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运作机制

  政策委员会是KDIC的最高决策部门,负责对重大事件的研究和提出决策,政策委员会由九人组成,KDIC总裁是委员会的主席。指导委员会是KDIC的最高执行部门,由一名总裁、一名首席执行官、四名执行官和一名审计员组成。审计员可以在委员会会议上表达他的观点,但不能参与委员会的投票过程。截至2001年底,KDIC一共有7名官员、319名正式员工和379名合同员工。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费是用保险费率乘以以营业年度为基础的受存款保护的存款额(银行以季度为基础)。受存款保护的存款条目列在《存款人保护法案》第二条款第二段的小段中。这类存款的范围被限定在《DPA执行法令》所给出的定义之中。为金融部门制定的保险费率是依照《执行法令》第16条款产生的。

  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财务结构不合理,KDIC或金融监管委员会可以宣布这家机构破产。一家在保金融机构破产后,KDIC要对那些合适的存款人进行优先偿付,并对这家破产的机构采取处置措施。

  通过支持其他机构对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KDIC能在保护存款人的同时最小化其处置成本。特别地,存款保险公司会安排那些运行良好的在保金融机构进行并购交易,或者安排第三方收购破产或面临破产威胁的机构,或在合适的情况下收购上级金融控股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参与接管、兼并破产或面临破产威胁的机构或上级金融控股公司的一方可以根据净资本赤字向KDIC申请获得金融支持。

  当KDIC认为有必要判断一家破产或面临破产威胁的金融机构的状况时,它可以要求在保金融机构和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法案》控股相关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递交经营情况和相关资产的数据。根据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如果一家在保金融机构被发现濒临破产,KDIC可以进行更详细的调查,包括对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的深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如果KDIC发现存在可能导致在保风险事件的因素,它可以要求金融监管委员会对相关机构采取一定措施。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危机后的改革

  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韩国金融体系经历了各种变革。当前,金融政策的制定和监管主要由金融经济部(MOFE)、金融监管委员会(FSC)、金融监管服务部(FSS)、韩国银行(BOK)来承担。其中MOFE负责全部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它有权提出新法案、建议修改相关金融法律。FSC和FSS负责实施金融政策、监管金融机构的运行、颁发或撤销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BOK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并管理全国的清算系统。

  上述这些部门在稳定金融市场中扮演着各自的角色,KDIC在维持这个体系的稳定性中也担当着重要的角色。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剧,为提高效率,提供存款保护安排以减少银行挤兑风险来稳定这个体系是很重要的。

  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政府主导的金融重组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金融危机之后就立即开始的金融业重组,重点放在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和恢复金融体系上。首先,处置那些不能存活的金融机构,同时向那些能存活的金融机构注入公有基金来减少系统性风险,并通过处置累积的债务来重建金融中介,另外,在按照国际标准建立监管体系以强化金融业的稳固性方面也做出了许多努力。接下来,通过减少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金融中介有所恢复,并为实体经济的恢复打下了基础。

  但这一时期国际原油价格急剧上涨,全球经济增长缓慢,在海外经济环境恶化之中,韩国实体经济增长速度也开始放缓。由于大宇集团的破产,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额外重组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随着贷款分类和提供贷款过程中前视标准的引入,有必要解决金融部门中潜在的`债务问题。相应地,政府决定通过获得足够的补充公有基金来恢复市场信心,进而完成金融改革和稳定金融市场。2000年9月,政府获得价值40万亿韩元的补充公有基金,并开始了金融重组的第二阶段工作。

  第二阶段的改革重点放在两个方面:通过对潜在债务的早期处置,完成“硬件重组”;通过改善金融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来完成“软件重组”。这些努力产生了一定效果,包括租赁公司在内的610家金融机构被迫退出市场,这一数字大约占到总数的29%。到2001年底,在韩国营业的金融机构有1546家。

  2001年,KDIC继续帮助境况不好的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利用公有基金来进行存款偿付,处置不良贷款,提高流动性。这对金融中介和全国实体经济的恢复以及提高国际信用等级都很有帮助。

  2000年底《公有基金失察特别法案》颁布之后,KDIC在提供公有基金支持时开始严格遵守成本最小化原则,通过与破产金融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MOU)并监视其遵守情况来强化监管职能。此外,还对那些导致相关金融机构破产的执行者和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调查以强化对公有基金的管理,帮助建立市场秩序。

  一个激励相容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范道德风险,降低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同时还能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规范竞争。一旦产生金融危机,不可避免地要注入公有基金来处置过去累积的不良资产,同样地,金融危机一旦开始,注入公有基金来处理累积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一般来说,恢复注入的基金是比较困难的。接下来,预防金融危机是最值得关注的。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监管应该集中在建立强有力的市场秩序、预防道德风险、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等方面。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消除存款人对潜在存款损失的担心,有效保护那些禁不起挤兑冲击的金融机构,最小化因金融机构破产而产生的外部效应来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持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但它同样会导致潜在的道德风险,这在保险业中尤为典型。在重组过程中,韩国政府意识到,在维护全国金融体系稳定性和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审慎水平方面,严格遵守损失共担和成本最小化原则至关重要。因此,对每位存款人只有5000万韩元的部分存款保护制度又被重新开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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