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居住证制度细则
天津居住证制度细则
动人口大省浙江决定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有序发放居住证,并探索建立积分管理制度,积分与基本公共服务挂钩。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自2014年10月31日起,嘉兴市、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北仑区、永康市、舟山市普陀区和温岭市暂停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涉及“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浙江省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面临人口规模调控、人口结构优化等新的挑战和要求。
浙江省政府指出,试点地区将探索建立积分管理制度。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管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对应享受更好公共服务待遇。
其中,“浙江省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职称或技术等级、居住年限、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遵纪守法、表彰奖励等内容。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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