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管理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与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1 、目的: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作性,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因公司相关制度不成熟,故此规定暂试行,如有修改再另行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社会保险办理地点 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所在地购买。
四、参保原则 入职公司的转正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的(特殊情况除外)可由本人以《社会保险申请表》的形式提出或部门推荐为其申请办理养老保险。
五、审批核准员工办理社保的签批流程: 由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行政部门考核意见━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六、相关制度:
1、公司及时为在册符合条件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建立员工个人账户,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2、公司行政部负责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并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报总经理批准。
3、参保: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4、社保转入:员工养老保险必须转移到公司,不然无法享受公司养老保险福利;员工要求将以往所办的社保转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确认人到社保机构开具接收证明(须已在我司办理社保),交员工本人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 注:参保员工(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须补齐欠缴保费后方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5、如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同岗位级别缴费基数。如不考虑调整,需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行政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
6、员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的,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行政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养老保险的停保手续。
7、行政部在办理减员(停保)手续。原则上,离职日期在每月20日以前的,离职当月报减少;20日及以后的,次月报减少。 8、公司对员工进行辞退、开除的处理的,由行政部通知员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经总经理签字审批后,行政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养老保险的停保手续。
9、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行政部核算金额,至财务部交清后方为至办理转出手续。
10、因请长假或停职等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原则上暂停办理社保。部门负责人请示行政部确认应停办社保后,部门负责人确认办理减员手续。
11、离职人员如未按规定逾期未转出社保手续,公司将予以冻结帐户处理。
12、参保人员均需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签订日为办员工参保日起计算。
13、在合同期内员工如离职,0-1年内将由员工全额承担公司所缴纳费用;1-3年内离职将由员工承担公司所缴纳费用的50%。三年期满后离职公司缴纳承担金额由公司全额承担,员工不再承担公司缴纳的任何费用。
14、缴纳费用方式,由公司统一在相关部门缴费后按承担比列在员工每月工资内扣除。
15、行政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副总、总经理审核签批后执行公司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统一调整。
七:本规定由行政部制定,解释权归行政部。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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