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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加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作,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一、 居民(居民代表)会议由户口在本社区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居民代表)组成,是居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居民代表名额基数为30人,每100人可增加1名代表。一个家庭不能产生2名以上的代表,居民代表会议与居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代表可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补选和增选。
三、 居民代表必须是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有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居民。
四、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居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应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五、 居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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