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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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精选18篇)

  中央国务院今年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作为中小学民主管理与民主决策基本制度的教代会制度,是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形式。在不断推进教育法制化的进程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以下是应届毕业生制度网为您搜集整理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供参考。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精选18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学校政治民主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实“党组织保证监督、校长负责、教代会参与管理”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 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3、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委会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加者,又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4、教代会的职权:

  (1)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等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和通过教职工的聘任、奖惩条例、分配改革的办法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评议和监督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他们予以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

  5、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少于教职工教职工总人数的25%。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小组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小组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补选本小组的代表。

  6、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行政管理人员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7、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8、教代会每一年为一届,到期改选,换届改选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教代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代表大会一次以上。每年召开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9、教代会每次会议的议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听取并讨论学校工作报告;

  (2)听取审议学校财经工作报告;

  (3)听取上届教代会决议和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答复;

  (4)审议教代会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5)讨论通过按规定应由教代会通过的有关方案、条例和其他规章制度。

  10、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广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大会领导小组审议,提请大会通过。

  11、教代会闭幕期间,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会有关会议的召集与组织;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汇报教职工对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各项规章制度及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

  参照《教育法》、《工会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1、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2、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真诚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3、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整体改革方案。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结构工资方案,教职工住房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方案。

  3)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评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校长要积极支持教代会工作,保障教代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代会的提案,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教代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5、教职工代表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

  3)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4)办事民主,为人师表,一心为公。

  6、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教代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教代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8、教代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不搞常任制。

  9、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10、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各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执行情况由行政领导向下一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1、教代会以工会小组或教研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

  根据2011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一、教代会的任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保证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二、教代会的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三、教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四、教代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组及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六、教代会的召开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开好教代会,是搞好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遵循以下七个基本程序。

  (一)选代表。

  1、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2、教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20%。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3、教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和补选。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1)、严格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参加选举人数需超过本单位教职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2)、教工代表需获本单位教职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教代会代表按照五个选举单位[艺术系、财会系、机电系、计算机系和行政(不属于系的人员)]组成组,并推选出组长。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3)、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4)、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单位内部调动一般不做处理;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的增补,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会研究同意后,再由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将选举结果报工会,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者离岗、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单位按照规定补选。办法与选举相同。

  4、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一些未当选为代表的校领导和有关中层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一些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参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数一般不要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不能当选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二)定议题。

  教代会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就是教代会的议题。大会议题主要应围绕两方面的内容:

  1、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2、教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教代会的议题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三)征集提案。

  教职工代表提案是以书面的形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提案征集应在召开大会前半个月由工会或提案小组把征集表发给代表。"征集表"内容包括提案名称、案由或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提案人和附议人。提案一般应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三人以上合议后,就填写提案表,成为正式提案。提案征集后,应进行审理分类。

  处理方法分为:

  1、立案——凡符合政策规定,行政有能力解决,又确实需要解决的提案,应立案处理。凡是立了案的,都要进行整改。

  2、调查——对提案内容的可行性需要作深入了解和研究后才能确定,则暂不立案,待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3、解释——对不符合政策,或者学校根本无法解决的提案,则向代表作出解释。

  4、暂缓处理——对符合政策,但学校目前欠缺解决的提案,则作暂缓处理。

  (四)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教代会常委或全体代表参加,汇报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请教代会常委或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五)开大会。

  开好教代会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保证。因此,要严格按照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认真主持开好大会。

  会议召开前,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教工代表人数。到会代表超过2/3,即可宣布开会。大会的主要议程是:

  1、大会报告。

  由校长作工作报告或有关行政负责人作专题议案报告;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常委汇报上届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以及本届大会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2、分组讨论。

  分组对大会报告、议案等进行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定草案或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

  3、大会发言。

  由组长或推选出来的代表在大会上作大会发言,陈述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也可让教职工代表自由发言。

  4、大会表决。

  对各项方案、大会决议、表决草案或候选人进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表决形式。

  5、宣布表决结果。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贯彻实施决议。

  大会决议是教代会对其各项议题做出的决定,是教代会职权的表现形式。决议落实得好不好,是检验教代会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党、政、工必须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为了维护教代会的权威和大会决议的严肃性,教代会的决议任何人不能随便修改。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经党、政、工联席会议或教代会常委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召开教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表决。

  七、说明:本制度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若上级有新的规定与之不符的则自行终止。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教代会的制度同时废止。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xxx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新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4、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5、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6、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一项政治制度,是学校领导体制的组成部分,也是学校一项管理制度,是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落实中央关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政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保证。

  三、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四、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校党组织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教育法规,要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关系。推动学校教育改革的发展,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五、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学校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要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监督。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教代会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上述重大问题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权。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有关人事、分配制度,重大的'规章制度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对未经在大会上审议通过的,校长不能颁施行。同样,教代会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重要修改意见,也须取得校长同意,否则也不能颁布并施行。因此,凡遇双方意见分岐,应在党组织的协调下,共同商量。

  (三)审议决议权。教代会审议决定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住房分配,生活福利事业等决定在教代会,教代会有关法规,政策审议决定。学校行政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学校行政对教代会所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讲明理由,提请复议,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学校行政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提请学校党组织调处。

  (四)评议监督权。教代会评议监督学校行政干部,可以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招待会监督学校行政干部,在校党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由民主评议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专门工作小组作出评议方案,经党组织同意后方可进行。

  八、教代会代表

  (一)凡本校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

  (二)职代会代表民主产生,选举办法由大会筹备小组和工会制订。

  (三)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三年一届,可连选连任。

  (四)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有自主的、充分地发表自己意见权,有权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五)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5.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代表在调离本校、退休,其资格自然终止,造成缺额,由代表组民主产生替补。发现代表违法乱纪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撤换的要求,经原选举单位讨论,获得半数以上同意,经大会同意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6.代表的培训。由工会或筹备小组组织进行。

  7.教代会成立提案审理小组,负责提案的征集和审理。

  九、教代会因工作需要,可成立下列专门工作小组,并制定专门工作小组工作规程。提案审理小组,教改工作小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生活福利工作小组。

  十、教代会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民主管理联席会议成员由各代表组组长,专门工作组组长组成,由校工会主席主持。

  十一、教代会与工会

  (一)工会委员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1.对教代会中心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2.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

  3.提出与本工作组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4.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议题、议程,做好教代会筹备工作。

  6.制定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培训工作。

  7.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8.组织召开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解决临时性的重大问题。

  9.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10.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7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特提出以下规定。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的行政工作。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三)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等各项任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教代会具有审核讨论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的权利。适用范围主要指听取校长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建设项目、改革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教代会对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聘用制、超课时津贴、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进行审议并通过,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教职工福利事项、公益金等,由教代会审议决定,具体实施和管理仍由学校组织运作。

  (四)评议监督权:适用范围包括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表扬、批评、奖励和任免的建议;参与教育部门组织的民主推荐学校行政人员活动。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次和召开时间、参加人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原则上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各基层工会应明确规定该单位教代会代表任期时间(如三年或五年),杜绝换届的随意性。

  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应自始至终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作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起草、筹备方案,报请学校党支部研究审批,审批后,工会发出关于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通知,同时作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成立筹备委员会。工会主席任筹备委员会主任,规模大的可下设组织组、宣传组、提案组、文件组、会务组。

  (三)组织教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四)收集整理提案。与学校党政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

  (五)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其主要任务:

  ①工会主席报告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议题及筹备情况。

  ②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③确定大会议题和议程。

  ④组织代表对大会文件及重要议题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将修改意见反馈给单位负责人。

  ⑤决定大会事项。

  五、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做好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是教代会筹备工作的重要一环,是正式召开教代会的重要前提,具体做法如下。

  (一)拟定代表名额:教职工百人以下的学校可按30%左右比例确定,名额确定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各选举小组。校党、政、工领导中的代表名额,可以放到小组选举。在代表总额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60%,青年教职工、女职工应有一定比例。

  (二)代表条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关心学校和教育的发展,积极发表意见,讨论问题,参加表决。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及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一般由工会提出初步名单(按规模大小,以9—17人为宜)主席团成员中,一线教师和职工代表应超过50%,经代表团联席会议民主协商,报党支部同意,大会预备会选举通过。

  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②听取、综合各代表组、专门工作小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③讨论、审议大会议案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④主持选举。

  ⑤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程序

  (会前执行主席核实大会代表人数,向大会报告法定代表人数)

  (一)宣布大会开幕,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上级领导或有关方面致辞;

  (三)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四)副校长作分管工作报告;

  (五)提交大会审议方案或有关事项的说明;

  (六)工会作教代会工作汇报;

  (七)提案工作小组作提案工作报告;(中途可安排一定时间让教职工代表讨论)

  (八)通过大会各项决议;

  (九)教职工代表发言;

  (十)学校领导讲话;

  (十一)宣布大会闭幕。

  以上教代会会议程序供参考,各校可以视具体情况作适当增减。

  八、教代会工作制度

  (一)调查研究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

  (二)咨询和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代表组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和学校普遍关心的问题,直接进行沟通。

  (三)代表检查和视察制度。组织代表或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视察。

  (四)民主管理接待日制度。规定每月的哪一天或哪几天为民主管理接待日,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接待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来访。

  (五)教代会报告制度。在召开教代会前两周和闭会后两周,向上一级工会填报召开教代会报告表,教代会决议报告表。

  (六)提案评选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提案专门工作小组对一届或每次教代会的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给予奖励。

  (七)代表培训制度。对换届新选出的教职工代表,进行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进行专题培训。

  (八)代表述职制度。每次教代会上可安排1-2名代表就履行教代会职责情况进行述职。

  (九)立卷归档制度。教代会的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九、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设置

  根据教代会职权和各校实际情况设置,常设工作小组一般有:规章制度小组、生活福利小组、评议监督小组、技能竞赛小组、教学管理与改革参与小组。各小组组长应由熟悉业务、有专长、有经验、有组织协调能力的教职工代表担任。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校长的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等,并与学校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其他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议案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报告局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 教 职 工 代 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可以当选为学校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代表以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和工会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级组,直接参加选举。

  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张榜公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议。

  (3)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4)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组 织 制 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代会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民主管理行使的程序:

  (1)在提交教代会大会审议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听取并采纳教职工群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或改革举措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法规政策的解答解释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3)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方案提前10天发给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三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或者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提议

  第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大会对审议、通过和表决的决议,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大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教代会要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教代会提案表由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向全体代表告示。

  (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提案一般应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

  提案应是一事一案,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建议、处理办理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提案内容要实际,要求要具体。提案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

  第五章 工 作 机 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征集和整理代表提议。

  (2)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3)整理会务资料并存档。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9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模范化。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前提下,各项工作要达到统一、简化、有序、优化的要求。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学校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各校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代表的具体条件。

  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

  4.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可按各校实际确定,一般在30%左右。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学校,建立由全校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

  5.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校办企业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根据学校教研组室的分布情况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2)工会应向全校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教研组室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4)选区单位(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校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5)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组(团),民主选举正副组(团)长。

  7.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8.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团)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

  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得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的教职工代表,要及时用书面报告校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消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被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9.代表的培训

  学校工会应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10.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2)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教师、管理干部、工人、学生,也可以是本校退(离)休干部、教职工及教职工家属。

  (4)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二)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

  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提案一般应由一人或几人(署名)提出,也可以以代表组(团)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5.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教代会提案小组(或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符合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3)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处理,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的情况。

  7.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8.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9.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该称意见或建议),提案小组或工会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学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召开教代会一般应做好四个阶段工作: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1.大会召开前(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学校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要突出一、二个中心议题,不能事无巨细,把所有问题都列为中心议题。

  3.起草召开教代会的文件,须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学校党组织发文(批转)实施。

  4.建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组根据学校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具体工作小组,一般应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审查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5.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工会、教代会有关工作小组(或筹备组)抓紧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6.检查文件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等工作。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7.教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8.教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还要做好工代会的准备工作。

  9.已经建立教代会报告制度的市县,学校工会应填写召开教代会报告表,报上级教育工会。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1)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教职工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党政工主要领导没有被选为代表的,其主席团成员可以从代表中的党政工副职干部中产生。

  (3)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第一步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团)意见的基础上,工会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初步名单;第二步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第三步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采取举手或鼓掌通过的办法选举产生主席团。

  (4)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团)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会议议程(草案),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3.听取教代会筹备组关于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听取和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

  5.校长和有关领导应参加代表组讨论,或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提交正式会议审议;使工作报告及方案更加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学校实际,符合教职工群众的意愿,使决策更科学、更准确。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之间,应间隔几天,使代表有时间进一步思考和征求群众意见,使校长或有关部门有时间分析、研究预备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好工作报告和方案。

  2.校长作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

  3.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教代会筹备组(提案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上已统一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4.组织代表组(团)继续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教代会秘书组或工会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校长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5.教代会正式会议可以安排一定时间大会发言,对校长工作报告和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召开教代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各代表组(团)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讨论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7.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和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然后大会闭幕。

  8.闭幕后教代会秘书组做好大会总结,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教育工会。

  9.教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要安排好两个会议的议程和衔接工作。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1. 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制订)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

  2. 代表组(团)和每个代表,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动全体教职工积极行动起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3. 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宣传大会精神,宣传贯彻会议精神好的集体和个人,努力推动大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4. 专门工作小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

  5. 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6. 要时,经学校党政同意,工会可以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提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产生及工作

  1.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应根据各校的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审理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教改工作小组和生活福利(分房)小组等。

  2.每个专门工作小组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二名。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3. 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由工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

  4. 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的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等。

  (五)闭会期间对急需解决重要问题的处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1)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代表组(团)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2)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的方案,应由学校行政或工会提出,并经学校党组织同意。

  2.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六)修改大会决议的程序

  1.大会闭会期间,如出现教代会作出(通过)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校行政提出修改有关决议(经学校党组织同意)的具体建议。

  2. 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对行政提出的修改决议意见进行研究,在基本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修改决定,并向下次教代会说明情况予以确认。

  3. 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也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七)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1.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2.建档、存档的范围: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定和总结等资料;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等。

  3.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工会负责。

  4.教代会档案资料最好设正本副本,正本存学校档案室,副本存工会备查。

  二、教代会职权的行使

  目前教代会一般行使四项职权,即:

  (一)审议建议权;

  (二)审议通过权;

  (三)审议决定权;

  (四)评议监督权。本规程提及的各项职权范围比较原则,各地区、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民主进程情况研究各项职权的具体范围。

  (一)行使审议建议权

  1.审议建议权的基本范围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等。

  2.审议建议权的特点

  审议建议权与教代会其他职权相比,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内容最重要。审议建议权所包含的内容,均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直接关系到学校办学方向、关系到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养目标的实现。校长把重大决策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目的在于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使决策更科学、更正确;同时也可以使教职工进一步了解学校发展目标,达到上下沟通、群策群力,为办好学校共同奋斗的目的。二是最终决策权属于校长。教代会审议学校重大决策,通过讨论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最终由校长根据教代会的审议情况作出决策。教代会只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

  3.行使审议建议权的程序

  (1)校长(学校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等意向,向工会通报。工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有关信息。

  (2)在校长起草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期间,工会要向校长反馈信息,同时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

  (3)校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形成后,要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十天发给教职工代表。

  (4)将校长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5)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案(草案),作出决策。

  (6)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其内容主要为:对决策方案进行正确评价;向校长提出全面实施决策所需措施的建议;号召全体教职工胸怀全局立足本职,为全面实现决策提出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等。

  (二)行使审议通过权

  1.审议通过权的基本范围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由校长颁布并施行。

  2.审议通过权的特点

  审议通过权的内容既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相联系,又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对于这类问题未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校长不能颁布并施行,同样教代会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重要修改意见,也须取得校长的同意,否则也不能颁布并施行。因此,这类问题应由校长与教代会共同商议决定。

  3.行使审议通过权的程序

  (1)行政领导提出方案、办法和制度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应与工会商量,工会要积极参与方案的拟订。

  (2)学校行政和工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了解群众意愿,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校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3)将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4)教代会表决通过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5)校长颁布并施行方案。

  (6)对有些一时难以把握或者群众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行。

  (三)行使审议决定权

  1.审议决定权的基本范围

  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等。

  2.审议决定权的特点

  审议决定权的内容都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教职工群众完全有能力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作出决定。这类问题的决定权属于教代会。学校行政应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学校行政(校长)对教代会审议决定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讲明理由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学校行政应按教代会决议执行,同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处理。

  3.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与行使审议通过权基本相同。

  4.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及住房分配方案应注意以下几点:

  (1)住房条例和分配方案(草案)由学校行政与工会共同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

  (2)教代会应建立住房分配小组。

  (3)分房的具体工作由行政有关部门负责。教代会住房分配小组对教职工的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向行政提出建议;监督分房方案的实施;审议分房教职工名单;协助行政处理分房中的的问题,做好协调工作。分房结果应张榜公布。

  (四)行使评议监督权

  1.评议监督权的内容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可以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是教代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在学校党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

  2.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范围

  主要是校级行政领导干部,至于是否评议学校党组织主要领导和中层干部,则由上级党组织和学校据实际情况决定。

  3.行使评议监督权的程序

  (1)民主评议干部的组织领导: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选举产生民主评议干部小组,由该小组负责民主评议的工作。

  (2)民主评议干部的内容:主要是按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议。

  (3)民主评议干部的原则:要遵照政策原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程序评议干部,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愿望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4)民主评议干部的形式:采用书面和口头相结合,面对面或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也可对干部素质分项计分测评。

  (5)民主评议干部,应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最好与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学校领导工作结合进行。

  4.民主评议干部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

  经教代会选举或推荐,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由工会或评议小组制定评议干部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评议的目的、要求、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报党组织批准后实施。同时,向教职工进行思想动员,并做好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2)述职评议阶段。

  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作述职报告。代表(教职工)对被评议干部进行评议。

  (3)综合汇总阶段。

  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写出评议意见,报党组织审定后填写教代会民主评议表。

  (4)反馈阶段。

  评议小组将评议意见与被评议干部见面,听取被评议人意见,由被评议干部在评议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向代表(教职工)通报评议情况及评议意见;被评议干部向代表(教职工)谈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5)总结阶段。

  总结评议工作,提出对被评议干部的奖惩建议。经校党组织签署意见后将评议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党组织,并报上级教育工会备案。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4.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5.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6.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7.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8.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9.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乡镇学校教代会

  (一)凡乡镇所属中学、小学统一建立乡镇教育工会的,应建立和健全乡镇教育支部(党委)领导下的乡镇学校教代会。乡镇教育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乡镇学校教代会的职权、工作程序,与学校教代会相同。

  乡镇所属中学、小学分别建有党支部和工会的,应分别建立中学和中心学校教代会或教工大会。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二)乡镇学校要建立二级民主管理

  1.凡建立乡镇教代会的,该乡镇所属中学和小学应分别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可以分别召开教代会或教工大会,也可以建立民主管理小组。民主管理小组成员由本校出席乡镇教代会的代表和校分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负责人组成。其职权及工作程序与学校教代会相同。乡镇教育工会应对中、小学校的民主管理进行指导。

  2.农村小学的民主管理。遇有重要问题需决策时,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平时的民主管理,可以由村小工会小组负责人和参加中小学校教代会的本村小学代表共同负责,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小学校教代会精神,参与有关决策的讨论研究,反映和维护本村小学教工的利益。

  五、附 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二)在执行过程中各地要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的教代会工作规程或细则。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0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为保证教职工能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特制订此制度。

  一、总则: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二、任期:

  教代会每3至5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成员: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四、召开:

  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五、教代会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六、其它: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做好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上级教育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1

  一、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构。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利: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审议学校及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3.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4. 校长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5.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6.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占60%以上女职工代表应按学校人数比例分配,少数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 教职工代表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8.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9.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0.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11.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在下次大会上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2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建立实行教代会制度,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和推进学校民主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为切实做好濉溪县第一实验学校教代会工作,发挥学校教代会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全面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教代会通过。着力提高教代会代表素质。建立教代会报告制度。

  一、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1)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决算以及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教职工职称评定和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

  (3)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学校中享有政治权力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2.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3.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在30%。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工应占适当比例。

  4.教职工代表的产生: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根据学校年级组或教研组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工会要向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5.年级组或教研组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俟选入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6.各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7.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领导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打击报复时,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代表义务:

  (1)学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二)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要告知全体代表。

  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5.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对提案进行认真的审议。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小组交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及时处理。

  (3)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

  (4)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落实的情况。

  (5)提案处理完毕后,有关资料要交工会存档备查。

  (6)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7)对不立案的建议,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8)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学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召开教代会要做好三个阶段工作: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1.听取工会委员会关于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汇报;

  2.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并提请通过;

  3.听取有关行政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提交大会发言的文件说明;

  4.审议通过本次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5.讨论决定本次教代会大会的有关其他事项。预备会议由学校工会主席主持。

  代表大会工作和活动的领导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由大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主持大会的工作和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并根据需要由执行主席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

  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形成和修改的制度。

  1.凡要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必须经过代表的充分讨论,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2.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非经过代表大会同意,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修改;

  3.学校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校长可保留自己的意见,报上级教育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进行协调;

  4.如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在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变通,应由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召集教代会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请求审议和确认。必要时也可临时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1.评议的内容以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在工作实绩。

  2.学校工会要认真做好本年度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总结,并将有关材料存档。

  3.《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情况报告表》经学校党组织签意见并盖章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科和上级教育工会。

  4.民主评议学校领导人员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与主管部门对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相结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3

  为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东至县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东流镇中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

  1、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代表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平正义;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

  (6)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教职工代表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为50周岁)。

  2、教职工代表的构成

  既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的结构,又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精神,代表中专任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小学校长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非中共党员教师、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3、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教职工代表,其代表名额可下派到到相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2)以东流小学、村级完小、幼儿园为选举单位民主推荐代表候选人,经中心学校党政工班子审查后确定正式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在中心学校监督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3)选举单位应将选举结果报告中心学校工会,由工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选出的代表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非组织活动。资格审查有效后,由中心学校公布选举结果。

  4、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5、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评议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对干部任免、奖惩等提出建议。

  (4)、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规定和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并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职工代表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教职工代表按规定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业务知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尽心做好本职工作。

  (2)、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建设和谐校园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3)、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宣传、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6、教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中心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不变。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代表违法乱纪或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教职工有权向中心学校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报经中心学校讨论通过后才能生效。

  (3)代表出现缺额,中心学校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7、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教职工代表培训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内容。培训时,要联系学校及教职工的实际对代表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理论的教育。培训内容侧重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基础知识,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职权、代表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当好代表等,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

  8、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

  (1)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

  (2)列席代表可参加各类会议,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列席代表可以是校领导干部、中层管理人员、民主党派代表以及本校退(离任)休人员。

  (4)列席代表由中心学校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10%。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中心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致力建设和谐校园,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经费开支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2、审议通过学校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方案、招待费使用办法、教职工评先评优办法、考勤制度、教职工聘任办法、绩效工资改革办法、教职工的奖惩办法等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医疗保险等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制度,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未通过的制度或决议不得强制执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协调。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由工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

  3、提案内容应围绕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涉及教职工发展的利益问题等。

  4、提案一般应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提案应是一事一案,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建议、处理办理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提案内容要实际,要求要具体。提案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5、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一看是否属于本校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二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三看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符合这三点要求,可视为审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

  (2)提案登记。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做出解释,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3)提案落实。大会闭会后,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将会同学校党政工领导协商决定,将提案分送到有关承办部门,并督促该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立案的提案,都要将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提案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6、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的情况。

  7、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8、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方式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如主席团人员组成、各项报告的审议通过、会议议程、选举办法等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要管理制度、民主评议、选举等重要内容的表决,为保证其公平、公正,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需要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应做好四个阶段工作: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1、大会召开前(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学校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小组。

  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热点”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要突出一、二个中心议题。

  3、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由中心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

  4、校长负责起草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与文件,于大会前交代表审阅。

  5、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学校工会在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后,分别填报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表”、“开会情况报告表”,报县教育工会。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是指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之前举行的会议。其主要任务就是为大会召开做好思想和组织上的准备。

  1、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1)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当占主席团人员半数以上。

  (2)主席团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意见的基础上,中心学校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初步名单;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采取举手或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主席团。

  (3)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草案)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3、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组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通过大会议题及议程。

  5、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校长做学校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

  2、工会可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提案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及落实情况的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上已统一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3、组织代表继续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工会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校长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4、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可以安排一定时间的大会发言,对校长工作报告和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各代表组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表决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讨论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6、闭幕后工会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县教育工会。

  7、做好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评估。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并存档。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1、学校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制订)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

  2、学校向教职工(或代表向各自的组室)传达大会精神,动员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3、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形式,宣传大会精神,努力推动大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4、各专门工作小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

  5、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提案审理小组的产生及工作职责

  1、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设组长一名,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2、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组成人员由工会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方案,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4、进行调查研究,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6、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7、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8、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下列资料需要立卷归档: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资料。包括代表登记表、代表名册、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

  (2)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名单;

  (3)大会议程和日程表;

  (4)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主要议案文本;

  (5)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文件及其草案;

  (6)提案工作报告,提案表、提案登记表、统计表;

  (7)主席团、各代表组和专门机构会议和活动的记录;

  (8)教职工代表大会质量评估资料。(调查问卷及统计分析等)

  9、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河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河北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学校分工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河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学校相关规定,认真参与本单位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本单位规章制度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单位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分工会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凡与我校分工会组织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教职工总数在80-100人的单位,按40-35%的比例选举代表;

  教职工总数在101-200人的单位,按35-25%的比例选举代表;

  教职工总数在201人以上的单位,按25-20%的比例选举代表。

  第八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要充分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学单位教师、科研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是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九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代表退休、调离本单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连续两年不履行代表职责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代表资格。减少的代表,按规定补选。

  第十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挥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单位的工作向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院、系)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组成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出组长1名。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首次召开的时间一般定于学校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以内。

  遇有重大事项,经分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总数不宜超过代表的五分之一。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要围绕学校工作要点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研究确定,并提请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和处理相关事项。主席团应当由本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本单位党政工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中教师(一线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分工会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分工会委员会与本单位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分工会,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分工会,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分工会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一条分工会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大会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行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年度财务情况须单独报告,应包括上年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和下一年度重大事项预算安排情况,报告内容按学校纪检和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书写。

  第二十四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各单位应在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周前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向学校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并将有关会议材料送学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操作程序参照《河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分工会委员会作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民主管理工作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与本单位沟通;

  (五)做好大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分工会依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5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

  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的政策、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根据学校党委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议意见。

  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三、教职工代表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

  (二)学校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一线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大约一致。一线教职工代表可以通过竞选产生。

  (三)教职工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各处室系为选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候选人,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代表须获得所在选区教职工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发给代表证。

  (四)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向选举单位教职工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测评,达不到半数以上教职工满意的进行罢免。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事先须向校工会报告,候选人须获得原选区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并报校工会备案。

  四、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材料,在召开教代会前五天发给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组(组长)组织代表讨论和征求选区教职工意见。

  五、审议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必须获得全体教代会代表过半数同意。

  六、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一)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经筹备会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教代会下设教育教学、生活福利、规章制度、评议监督干部、提案审查落实等5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

  (三)各专门小组的职责:

  1.教育教学小组主要职责:参与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工作的管理;通过调查研究为教职工审议教育教学改革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围绕教育教学中心工作及其改革,组织教职工献计献策;检查督促落实教育教学改革决议实施情况。

  2.生活福利小组的主要职责:参与制订工资调整方案、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奖惩实施方案和其他生活福利的方案,为教代会审议或决定上述方案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和监督上述方案的落实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

  3.规章制度小组主要职责:参与制订规章制度;征集有关规章制度方面提案,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参与调查严重违纪行为,向行政和工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职工遵纪守法观念。

  4.评议监督干部小组主要职责:了解教职工对干部的反映;会同干部主管部门做好干部的评议、整理材料等工作,监督干部落实整改措施。

  5.提案落实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提案收集、登记、整理分类,转交给行政审阅,并在教代会上作出报告,由大会作出审议决议;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提案的落实情况;已落实的提案要向代表作答复。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七、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一)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二)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环境。

  (四)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和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小组开展活动。

  3.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4.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工会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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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组织(以下简称“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吸收采纳的情况。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建立聘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教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教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校区)、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赞成票过半数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非在编的教职工较多的学校,非在编的教职工代表应当占有适当名额。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通过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撤换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代表。因调离或退休不能履职的代表,应及时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学校及其全体教职工应当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根据议题,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审查、生活福利、民主评议、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临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有关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提案审查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

  学校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组织教职工代表督促、巡视、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开展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督促巡查,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每届期内教职工代表的培训面应达到90%以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共同协调开展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闭会期间可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工会负责人担任。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可承担第三十条相关工作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对学校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具备条件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民办学校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对本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辽宁省教科文卫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切实尊重和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三条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服务学校改革发展。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的报告;

  (三)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是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讨论稿;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将讨论稿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征询意见。闭会期间,也可由教职工执行委员会或各代表团团长进行讨论;

  (三)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各代表团或各委员会讨论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大会审议或表决。

  第十条校长代表学校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并就学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吸收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其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各项职权,引导、教育广大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三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名额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且不低于30人要求,确定教职工正式代表人数。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学院与部门为单位,由各院系、部门间接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人数须占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教代会代表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当选代表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通过。代表产生后,一般按筹备组安排组成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产生。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及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学院、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完成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向本学院、部门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贯彻执行大会决议。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辽宁省教科文卫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规定,教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后勤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学院、部门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学院、部门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学院、部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代会代表。

  第十七条教代会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任期内工作岗位在本校范围内调动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编入调入学院、部门的代表团;

  (二)调离学校或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通过教代会或选举学院、部门全体教职工大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五)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六)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自行终止;

  (七)在届内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学院、部门经教职工执行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补选。

  出现代表资格需要调整的情况,原选举学院、部门应及时上报教职工执行委员会。代表资格有调整的,由委员会在下次教代会上作出报告。全校代表总名额数在届内一般不增加。

  第十八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

  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学院、部门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正式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教职工执行委员会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专题教代会。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或各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正式代表中推选产生。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起草大会决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议题。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教职工执行委员会。

  教职工执行委员会设委员15人。教职工执行委员会成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教职工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教职工执行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主要职责是: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向教代会报告各委员会工作;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教职工执行委员会可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教学、科研、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其人选一般应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名,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有关方案;对有关重大议案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承办教代会或执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的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代表培训,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各委员会的建议人选、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建议名单及日程安排;

  (三)起草召开大会的请示,根据校党委批复,做好相关筹备工作并向上级工会报告筹备情况;

  (四)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对教代会议题进行讨论,汇总意见和建议,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并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的职责:

  (一)整理归档教代会文件,将大会召开情况报告上级工会;

  (二)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各代表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或协助各委员会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为执委会工作提供服务;

  (四)建立与教代会代表联系制度,受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就教代会工作主动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将教代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重视谋划确定教代会的人事安排,协调处理好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为教代会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条学校行政大力支持教代会工作,通过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代表听证会、校长定期听取代表意见等方式,建立健全学校行政与教代会的沟通协商机制;为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为教代会代表履职提供相应保障;对于根据教代会职权规定和教代会议题需要提供的审议材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提供。

  第三十一条加强教代会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工会领导班子建设,配备好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教代会工作人员和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加强教代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选举制、教代会年会制、工作报告制,通过代表的提案、巡视、听证等方式形成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履行权利、义务的活动机制,不断推进我校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经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落实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重要工作,按规定的形式向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教代会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提案进行征集整理、审查立案、转交承办和落实监督的全过程。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教代会的质量与水平,体现教代会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志。做好提案工作对于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提名产生,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4年。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须经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确认。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9-11名。

  第五条 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审查立案,建议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的`,向学校行政反映,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负责提案的反馈工作。

  第六条 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立案、审查、落实意见和提案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质量。做到提案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提案应该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分析清楚,建议具体。

  第八条 提案人

  学校教代会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或以代表团名义提出提案。

  第九条 提案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提案;

  2.有关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校办产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提案;

  3.有关学校改革发展方面的提案;

  4.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提案。

  (二)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本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问题;

  2.不符合提案条件要求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并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二)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三)提案人亲自签名。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

  学校党委于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在下发召开教代会文件的同时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提案征集有效期截止教代会闭幕;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可随时提出提案。提案由各代表团送交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提案收集与审查

  (一)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收集提案表并按提案要求进行初审。

  (二)对通过初审的提案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原则分类:

  1.拟立案的提案;

  2.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3.不予受理的问题。

  第五章 提案的立案与落实方案的确定

  第十三条 提案经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确认,方可立案。

  第十四条 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将提案立案情况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并提出落实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落实方案,同时指定负责提案落实工作的校级领导。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督办与答复

  第十五条 校领导审批的提案,由党、校办按公文程序办理,经承办部门落实、校领导核定,转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重视教代会代表提案,做好提案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实施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协商解决。

  (三)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四)承办单位须在3个月内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对不能落实或暂缓落实的,应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七条 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应了解提案落实情况,及时检查督办。

  第十八条 提案的答复

  (一)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并提出提案答复意见,经会议审核确定。

  (二)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通过书面或教代会信息发布等形式,向代表及时公布提案落实情况。

  (三)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教代会代表大会作提案落实工作报告。

  (四)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每年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一次提案落实工作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代表大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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