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
xxx县物价局
二、 责任人
价格决策听证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物价局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价格决策听证责任人:局长、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负责人。
三、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四、行使权限
价格决策听证,由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听证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由申请人向县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如下:
①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项目、理由、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经济效益、政府投入、市场供求情况和本行业机关情况等事项。
②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表资料;
③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地及省内外同类项目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
2、县物价局成本监审股接受申请人委托,对拟制定或调整价格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测定,对申请人申报的成本进行审核,并出成本监审报告。
3、县物价局收到申请人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和成本监审股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后,对拟制定或调整的价格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
4、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①定价机关是县物价局的,由县物价局提起;
②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县物价局提起。
5、定价机关师其他部门的,应当向县物价局提交定价听证方案。
定价听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①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②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③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④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⑤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6、听证会举行30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7、听证会举行15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8、听证会举行15日前,县物价局要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①听证会通知;
②定价听证方案;
③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④听证会议程;
⑤听证会纪律。
9、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10、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②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③县物价局成本监审股对行业平均成本、企业成本审核情况等进行介绍;
④听证会参加人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县物价局的初审意见等发表意见;
⑤主持人总结发言。
11、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12、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①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②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③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13、县物价局要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审批机关。
14、定价审批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审批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县物价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等其他途径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15、定价审批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16、定价审批机关需要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17、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①只设主持人;
②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③听证会按照本制度第三项10款1、4、5条规定的议程进行。
(二)时限
60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
(一)健全价格决策听证工作制度,用制度制约各个环节工作行为;
(二)局党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三)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局纪检组负责人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公开、公示办理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接受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承办、审核人员在组织实施价格听证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请项目进行受理批准的;
2、法定条件不符合予以受理批准的;
3、超越范围和职权行使职能的;
4、违反法定程序、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的;
5、待人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推诿、致使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应予以追究过错的;
(二)责任过错认定
承办、审核人员在工作履职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审批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出现过错的,主持人承担责任;
4、应提交而未提交给局价费审批集体审议领导小组审议而产生的过错,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5、价费审批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承办人员、股室负责人违反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组负进行责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本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的工作。
2、分管领导违反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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