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休假制度
一、休假类别1、婚假:婚假三天。男职工年满25周岁,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属晚婚,可另增加晚婚假十五天。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2)由妇产科出具《诊断证明书》为难产或剖宫产者另增加15天。
(3)晚婚女职工生育第一孩者另增加产假30天。
(4)一胎生育为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孩,增加产假15天。
3、节育假:晚婚晚育第一次流产或引产者增加休假7天。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5、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为3天。外省酌情给予路程假l一3天。
6、病假:职工因病就医需病休的人员,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7、事假:除病、婚、产、节育、丧假外,因私事必须请假的为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l5天。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可用年休假冲抵事假。
8、年休假:职工凡连续工龄满一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制度。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所计工龄为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 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
(二)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 年内三个月连续未完成工作量者不享受休假,当年已休假,但之后未完成工作量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带薪休假;
(六) 请事假、探亲假等各类假的人员,其请假天数从享受休假天数内减除,剩余时间一次性休完。
(七) 如当年已休假,之后出现的上述情况推至下一年度核算。
(八) 享受带薪休假后不再享受每4年一次的探亲假
(九) 当年休产假五个月以上者不享受该年度带薪休假;
医院各科室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必须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不允许跨年度休假。要求休假的职工,提前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由所在科室自行安排时间和次序,应将科室全部人员休假时间分散合理安排,避免大量人员集中在同一时间段内休假,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因我院为财政差额补贴单位,因此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不作经济补偿。
9、探亲假:
(1)工龄满一年者。
(2)探望配偶:配偶在省外或距离德阳四百公里以上工作者,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10天。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父母在省外居住或距离德阳四百公里以上者,每年给假一次,10天。
(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父母在省外居住或距离德阳四百公里以上者,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5)按规定可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探亲假与年休假结合,应在享受探亲假的基础上加年休假时间。
二、请假流程:
1、职工提出书面申请。
2、职工请一天假,科主任或护士长批准。
3、职工请三天以内的假,分管院长批准。
4、职工请三天以上的假,院长批准。
5、请假至假期结束,均需到办公室备案。
6、本流程适用于除病假、产假外所有请假事宜。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工资待遇:
1、事假:扣取日工资总额×天数。
2、病假:
(1)住院期间工资照发;
(2)出院后病休在三个月以内者扣取日工资总额的50%×天数;
(3)出院后病休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者扣取日工资总额的70%×天数。
3、节育假:上环、流产、引产者扣取日工资总额的l0%×天数。属晚婚晚育第一次流产、上环、引产者病休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
4、员工在婚、产、节育、丧假、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
注: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结余津贴补贴+护龄津贴+护理10%津贴)÷24天。
四、处罚规定:
1、员工出现以下情况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未经主管部门及主管院长同意而逾期不归者;
(3)科主任、护士长擅自批假未报院主管领导批准者; 员工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所在科室领导应敦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日者,在全院通报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辞退或除名处理。
2、凡经查明请假人员所申请与事实不符时,视情节轻重按所请假天数给予日工资的二倍或三倍进行处罚(即:罚金=天数×日工资的2—3倍)。
3、员工的福利待遇,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外,余均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4、员工休假必须先办理休假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擅自休假的理由,自行休假后再事后补假的,所休假天数按旷工天数处理。 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医院办公室。本规定自二0xx年一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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