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推行居住证制度
为了做好我市推行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工作,为推行居住证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省推居办《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指引(一)》和相关政策文件,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关于《条例》理解和适用
(一)关于居住地属地管理的涵义。《条例》第三条规定,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市流动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原则上以居住地址的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受理登记为主,以工作单位所在地址的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受理为辅。各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员、企业单位和出租屋主申报登记和办证,互通信息,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条件。
(二)《条例》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包括:中国公民持有的户口簿、护照和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三)《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就业、经商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具备其中任何一份证明即可办证。
(四)《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泛指一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办理居住证的,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六)居住证与居民身份证的关系: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身份证件,其作用是证明公民的身份和户籍。居住证是流动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其作用是证明流动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在我省的居住情况。
(七)“广东省居住证”的发放对象须为具有中国内地户籍的居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居民不属于居住证的发放对象,不需办理居住证,只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
(八)向流动人员发放的“广东省居住证”与引进人才类的“广东省居住证”,两类居住证在发放依据、外观式样、登记项目、办理程序、持证人待遇等方面均有不同。引进人才类的居住证的发放依据是2003年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方法》(粤府〔2003〕81号),从2010年1月1日起办理的人才类居住证维持既定式样,登记项目、办理程序和持证人待遇均不改变,只是在证件正面“广东省居住证”字样下方加注“引进人才”字样。引进人才类的居住证回原办证点办理续期。
二、关于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
(一)流动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时提供的居住地址证明,可以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等任何一种证明,或先采集流动人员基本信息,由出租屋管理员对其居住地进行核查确认后,再录入“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正式受理。
(二)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从宽掌握办理有效期1年以下的居住证的受理条件,使推居工作顺利进行。
(三)《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的所有登记项目,要认真填写,确保信息采集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并维护到警综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警综系统)信息数据库。没有编列门牌号码的出租屋等建筑物,采用自编号码,“现居住地址详址”可填写用文字描述的具体地址。自编号码要遵循正式门牌的编列原则,经驻街民警审定后的.自编号码,要告知所属社区民警录入实有人口信息系统。
(四)流动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受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流动人员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规定缴纳每证20元工本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提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安机关和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构不得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时,强制对流动人员进行违规收费、搭车收费或捆绑收税。
(五)不得将出示计生证明作为办理居住证的前置条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本条规定与《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一是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不以流动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计划生育证明为前提,最大限度如实采集登记在穗流动人员信息。二是管理部门向育龄妇女发放居住证时,有义务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对发现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在采集信息和办理居住证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当地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六)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收缴方式。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问题的复函》(粤(穗)价函〔2003〕41号)和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的通知》(穗价〔2003〕199号)的规定,对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员,从第七个月起,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收取治安联防费,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在流动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也可按季、半年、一年预收,同时应开具合法的财政票据。
(七)居住证制发工作自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环节最长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环节最长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环节最长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分发和发放环节最长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前,因制证设备及系统尚在作进一步的调试,制证环节暂没法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目前我市办理居住证流程
(一)流动人员居住登记
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员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员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二)居住证发放对象。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给居住证:(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三)办证群众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包括:
1.居住证相片回执。办证群众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申请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
(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有效期7个月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流动人员带齐上述资料,到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证窗口,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提交申请。
(三)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证窗口负责审核材料。
1.资料齐全的,发放(打印)受理回执。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充的材料。对于居住地址证明材料不齐的,先采集信息,待其补齐居住地址证明材料或经出租屋管理员对其填报的居住地进行核实确认后,发放(打印)受理回执。
2.根据办证申请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出具证明等材料中的合同期限,审定居住证有效期的期限。
(四)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及时将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办证申请人信息分别录入“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居住证办理模块(已使用升级版本的单位,如:越秀区)或暂住证模块(暂未使用升级版本的单位),上传集中制作居住证。
(五)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收到邮政快递的居住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流动人员凭受理回执领取居住证。
四、其他有关业务指引
(一)对于发证前发现的制证质量问题的(打印质量及芯片质量问题)居住证,将原证退回邮政快递,送市公安局制证中心检测后进行补证。对于换(申)领证时收回的旧居住证(或原暂住证),由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回收,统一造册登记送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局集中销毁。
(二)对于在警综系统中已受理、制证并发放的存在错误信息项目的居住证,需在警综系统居住证管理模块中“居住证à管理à注销”操作居住证注销,然后在警综系统流动人员管理模块中调取、修改有关差错项目,并重新受理居住证,受理原因选择“其他”。错证原件统一造册登记送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局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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